关于我市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起因及对策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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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起因及对策的调研报告
(2014年5月9日)
当前,我市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日趋彰显,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不断升温、升级,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展、引发原因多样、参与人员复杂、事态反复延续、组织化倾向加大等特点。
从参与的人数来看,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从发生的形式来看,有采取集会、游行、静坐的,有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学校以及其他重要部位的,有采取锁、砸大门,停尸,阻断交通,堵塞街道的,有的地方还出现了打、砸、烧、抢现象;从参与的对象来看,有农民、企业职工,也有少数干部暗中参与。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臵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级领导和政府的重要职责。
一、我市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具有情绪性。
群体性事件中的当事人一般自我感觉有理,并且想当场把这个理找回来,他们往往言辞激烈,情绪波动大,情绪化的因素较为明显。
再加上群体性事件的现场一般人数较多,且多数人在事前已达成某种默契,部分群众存在抵触心理,往往说些对党委政府不满的话,容易煽动起其他群众的公开和强烈的对抗情绪。
2009年小岞能源项目落地时,参与阻扰项目落地的群众情绪大都比较激动、暴躁和不稳定。
2、具有暴力性。
参与围攻小岞镇政府,破坏能源项目
落地的群众大多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和“闹得越大,解决的越快”的思想,因而,在整个事件中他们往往借机对各类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进行破坏,借以发泄个人情绪,有的甚至公然袭击处臵事件现场的民警,焚烧各级政府机构的办公大楼、砸、打过往行人、阻断交通要道等,借以制造社会混乱,具有较强的破坏性和暴力性。
3、具有广泛性。
在阻扰破坏能源项目落地事件中,复杂的矛盾导致了群众参与的广泛性,因为项目建设必然要涉及部分群体的共同利益,参与者中家属、乡邻和亲戚等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所以农村群体性事件涉及的范围和人数一般都比较广泛。
4、具有多样性。
现实中农村群体性事件轻者主要表现为群众辩论、争吵、集结上访、静坐、抗议、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表不实言论等;重者主要表现为游行示威、围堵、围攻党政机关、攻击政府执法人员等;更为甚者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打、砸、抢、烧等方式,这在小岞能源项目落地的过程中都体现出来。
5、具有目的性。
由于大多数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起因都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而且,群体性事件中的大多数人都有一定的理由,在事件的起初他们往往要求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迫切希望获得自己未得的利益,因此,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目的性,且当事人的这些要求极易引起社会各阶层的同情。
阻碍和破坏项目建设的幕后操作人都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希望在整个事件中能够捞取到个人好处。
6、具有组织性。
参与阻扰和破坏能源项目落地的群众
具有一定的组织性,有不少商人提供了较为充裕的活动经费,有的甚至还有专门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参与的群众的食、住、行得到了保障,多个牵头人还是各村或各宗族比较有号召力且德高望重的老人,整个事件从酝酿、组织到发生的连续过程,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形势判断能力。
7、具有强烈性。
当党委、政府暂时无法协调各方矛盾时,在某些利益群体的鼓动下,整个事件变得激烈、暴躁和不受控制,因而在群众中传递出一种较为强烈的对立情绪。
二、我市群体性事件的起因
1、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小岞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
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磨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2、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整体结构、资源结构、区域结构、组织结构及社会身份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
这方面的变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会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
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
人们受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念的冲击,容易导致价值体系的紊乱,从而使人们无所适从,诱发出许多社会问题。
如在当前农村土地资源不断减少和地价大幅度升值情况下,农民对土地看得十分重,经常发生为争土地而发生矛盾。
3、基层民主化、法制化管理不够健全,与群众的需要不相适应。
随着居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关心集体经济,要求村
务、财务公开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少数村干部搞一言堂、糊涂账,甚至暗箱操作,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财务收支状况、享受误工补贴标准的确定不公开,甚至有些存有私心或偏心。
4、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针政策时,由于执行者认识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使部分群众因利益受到损害而对政策产生不满,以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是对私营企业的用工问题上缺乏正确的引导和管理,致使劳动关系不明确、拖欠工人工资、非法用工现象普遍存在,一旦当企业停产、倒闭,员工在生活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甚至闹事事件。
三是因征地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随着城市化过程的推进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失地农民安臵等相关政策不配套、不连贯、不落实等原因,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5、解决问题工作机制不完善。
党委政府负责、全社会共同维护稳定、化解消除矛盾的工作机制还不健全,一些基层单位和领导,对预防、处臵群体性事件思想认识不足、工作措施不到位,不善于解决问题,使矛盾问题积累,直至激化。
一些地方,群体性上访事件一旦发生,就把政法公安机关推到最前面,而没有综合分析、发挥群策群力、运用多种针对性措施,容易造成矛盾激化。
有的职能部门漠视群众疾苦,在日常工作中,不充分考虑和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导
致矛盾升级,有的等到发生了群体性事件才想办法解决存在的问题,给群众造成了错觉,导致群众对基层单位、职能部门的不信任,把上访、聚众闹事作为谋求解决问题直接的、有效的方式。
6、有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让动机不纯的人钻了空子。
如国务院《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需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即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不得超过5人。
但超过5人(即群体性上访、集体上访)的具体处罚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使部分法不责众心理的小岞群众有恃无恐,几十人,上百人地到镇党委、政府机关去闹。
7、情报信息工作不灵敏。
一方面,由于群体性事件的有组织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引发的原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易于引起社会同情,使情报信息收集的难度不断加大。
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缺乏规律性的认识,对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缺乏敏感性,没有积极主动地搜集掌握当地的不安定因素。
情报工作网络或者是未建立,或者是流于形式,导致情报信息和阵地控制工作薄弱,难以及时获取深层次、内幕性、高质量的情报信息,造成对各种矛盾纠纷发现、预防和处臵工作的被动。
8、少数农村干部的不良作风,引发群众的对立情绪。
目前农村少数干部滥用职权,为政不廉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
有的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有的独断专行,以权压人;有的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
基层组织群众基础不稳固,在群众中的组织与凝聚力不强,造成把矛盾解决在基层的能力弱,甚至激化矛盾,引发许多针对基层政府部门、村级组
织工作不满的群体性事件。
在个别村,广大村民群起而攻之,有的要求改选,有的集体上访造成矛盾激化。
三、关于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几点对策
(一)建立一个诚信透明的服务型政府
积极在群众面前树立一个诚信透明的政府形象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不仅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体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要在落实中不能损害群众利益,做到权为民所用,杜绝贪污腐败的现象。
一方面,政府既要利用现代网络信息管理技术开展电子政务并提高其利用率,又要深入人民群众,关心群众利益,对人民群众的需求和遇到的困难要及时处理,让群众感受到政府是在真正关心他们的疾苦。
另一方面,政府要定期公开自己的行政工作的实施状况,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征地,税收等内容,同时鼓励社会群众和大众媒体对自己的监督,虚心接受人民群众提出的建议。
对于在行政执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以至给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要要严格按照政府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给人民群众直接的利益补偿和相应的解决其后续发展的资金和技术的帮助。
(二)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制水平
政府要加强在基层群众中的法制宣传,要切实深入基层开展能调动群众学习积极性的活动,最终达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法律意识的目的。
如可以在那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人群中(如农民群体、农民工群体以及其他弱势群体)做好宣传活动,开展有奖法制知识问答活动,对他们进行体察民情的咨询访谈,不仅让他们了解国家法制工作的开展程序,以更好地监督政府行为,而且要让他们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
到侵害时应该通过那些合法的程序和措施去维权,以减少或杜绝暴力维权事件。
在加强法制队伍建设方面要求提高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人员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养和法制水平,最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同时要加强法制队伍成员的选拔,尤其要注意对其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素质的考核,杜绝道德败坏人员的混入以致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群众利益。
为确保执法队伍党性,必须加强对其的定期严格考核,预防和制止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开展学习党的先进思想的活动,保持其思想上的先进性,以抵制腐败的侵蚀。
(三)建立健全社会防范控制机制
积极要做好情报信息的预防工作。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只有通过预防才能把群体性事件扼杀在摇篮里,从而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甚至不造成任何损失。
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要通过情报系统掌握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因素,上报给政府的管理部门给其以可靠的信息支持。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要密切关注其发展动态,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分类分情况进行解决。
在事件发生之初要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尽快掌握事情的真相和可靠的线索,让事件参与者了解事实真相,以排除不安群体的疑虑。
如安排一定专业的政府官员对群众的问题进行解答,缓和其激愤情绪和解除其顾虑,对人员进行疏导劝服疏散;而对混入其中的不法分子要加紧控制起来,尤其防止其对其他人员的煽动造成事态的扩大。
(四)要建立组织协调和社会保障机制
一方面,要建立和畅通利益表达诉求渠道,政府要多关注社会的弱势群体,要了解他们的利益需求,在政策制定上多体现他们的利益。
“要适应社会转型过程中民营企业家、外资企业员工、进城务工农民等新兴社会力量的需求,加大制度创新力度,通过建立公开听证、新闻发言人等利益表达机制,使他们的利益和愿望充分体现在法律、政策中。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被成为社会的“安全网”,具有缩小贫富差距,维持社会稳定和促进发展的功能。
因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对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要不断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水平和覆盖率。
这就要求多渠道的筹措社会保障基金,除加大政府投入外,如广泛的吸收社会的闲散资金,利用福彩体彩等福彩事业,同时多发挥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志愿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利用人员等资源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的质量;其二,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上,要确保其保值增值。
尤其需要注重的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作为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社会救助的作用,尤其是要发挥其在社会中具有的维护人生存底线的作用,社会救助发展的好了,对于解除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的生存顾虑具有积极的作用,因而对于减少群体性事件具有较大意义。
(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那些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碰到问题互相推诿扯皮而致使矛盾激化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小岞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