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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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指南
(2007~2010年)
辽宁省环保局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
辽宁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07~2010年)
为贯彻国务院和辽宁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推进《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和《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结合我省污染防治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用于指导“十一五”期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含辽河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落实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加大对以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即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为核心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以削减污染物总量为核心的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以解决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问题为核心的环境安全保障项目、以生态省建设为核心的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支持力度,加快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示范项目实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指导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突出重点原则,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两项主要污染物削减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着力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社会反映强烈的地下水及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重点支持区域性环境监测预警和执法能力建设。
二、支持范围
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包括:
(1)削减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2)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项目(包括排放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企、事业单位的污染防治项目、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工业危险废物治理项目、重大辐射安全隐患处置项目)。
(3)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
(1)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支持跨区域污染防治、对流域或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及社会反映强烈的工业污染集中治理项目。
(2)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支持二氧化硫控制区和烟尘控制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3)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地下水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
3.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示范、试点项目。
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环境优美村镇建设等试点示范项目。
4.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
(1)重点区域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项目。
(2)省、市、县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3)重点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系统建设项目。
(4)省、市环境保护监控中心建设项目。
(5)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6)危险废物和核辐射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7)重点区域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5.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的污染防治高新技术的示范项目。
6.其他项目。
主要是国家、省确定重点支持的污染防治项目,包括使用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配套。
以下项目不纳入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属于新建项目“三同时”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2.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市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与污染防治无直接相关的项目。
3.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拨款补助主要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项目等。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项目、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鼓励企业使用各种贷款进行污染治理。使用省清洁生产周转金、世行环境周转金或商业银行污染防治贷款的项目,均可以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支持。
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贷款
贴息期限为1-3年。贴息比例不超过发生利息的70%。
四、项目基本要求
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项目已纳入市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规划。
2.项目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行业政策。
3.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目标,工程建设内容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能通过项目的实施改善本区域内的重要河流或区域的环境质量。
4.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项目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要求,已经有关部门批复。投资规模合理、可行,资金来源已落实;已开工或已具备开工条件。
5. 项目承担单位(如是排污单位)近三年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6.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7.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五、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材料和辅助材料。
1.项目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2)或《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附表4)。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中涉及的有关部门意见必须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方可生效。
⑵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申报项目中的建设内容必须与可研报告内容一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⑷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需要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复印件。
⑸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必须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以及由贷款银行审核后盖章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附表4)。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发生了相关利息。贷款仅限于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资金贷款,不支持流动资金贷款和与污染防治项目无关的贷款。
(6)申请拨款补助项目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市、县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包括排污费资金)支持的,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企业自筹的,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