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退出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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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退出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与建议
中国企业联合会课题组
一、国有企业退出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在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产权是明晰的,出资者作为决策主体,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退出的标准主
要在于经营业绩与产业选择。当企业经营业绩不佳或企业所在的产业处于衰退的状态,同时,出资者预期的
退出机会成本小于进入收益时,就会诱导企业退出。这时,企业退出的壁垒主要是经济性的。而我国国有企
业很多则缺乏这种退出的动力与能力,退出中最大的特征是从经济意义上考察该退出的却退不出,其面临的
问题和障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性障碍
一是对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认识的偏差。担心国有资本退出会削弱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没有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在经济发
展的不同阶段,国有经济在不同产业和地区的比重可以有所差别,其布局作相应调整,并不影响国有经济在
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二是“惜退”心理障碍。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当成国有资本退出的基准,认为国有资本退出,只是指效益不好的,长期亏损的,资不抵债的企业,而效益好的企业的国有资本就不一定要退出。其
实质是用危困企业的退出基准取代国有资本退出的基准。实际上这两者有本质区别,危困企业退出是被市场竞争所淘汰,是消极被动的行为;而国有资本的退出是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是主动自觉的行为。在
我国,由于一些行业的生产供给不足,使一些企业处于盈利状态,从而形成“惜退”心理。应当指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因产品出现供不应求而处于盈利状态只是暂时的现象。而等到这些企业陷入困境时再退出成本可能就要高得多。
2、体制性障碍
一是产权障碍。在现行产权制度下,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权的不易转让构成了国有经济退出难的产
权障碍。国有企业产权实际上一直处于所有者虽明晰(国家所有)但却未到位的状态。相应地,国有企业在公司制改造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政府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为特征的治理结构。政企、政资依旧未能分开。同时,国有企业大部分控制权又掌握在企业经理手中,政府官员和企业经理成了国有企业事实上的控制者,
并从中获取一定的控制权收益。这样,国有企业退出的决策权实际上一直掌握在内部人手中。一部分国有企业按市场规律是早就应该退出的,但是由于企业的存在与企业的内部控制者的利益直接相关,一旦企业不存
在或所有者到位,这些人就会失去控制权收益索取权的依据。同时,由于在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职工的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都是由国家承担,不纳入职工的工资中,如果企业退出,许多老职工应当得到的那部分非工
资性福利就会失去,他们也会站在反对退出的一边来。因此,产权障碍的集中表现就是谁对国有资产的退出
负责不明确,没有人格化的所有者代表。
二是政府障碍。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过程中,政府的进入与退出同企业的进入与退出应呈反向的关系。政府的进入是指在国有企业退出前后,政府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社会保障、解决企业办社会等工作。政府的退出是指在国有企业退出前后,政府应彻底转变职能实现政企真正分开,不要当企业退出的绊脚石。但现实
情况是,一些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总是会出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的考虑,设法阻止所属企业的退出。同时,地方政府从本地区就业和社会安定的角度考虑,总是追求一时的所谓不出事就好,没有在其应该进入的领域
充分发挥作用,而是在其职能应该退出或转变的领域过多地进入与停留。
3、巨大的退出成本
一是资本专用性障碍。主要指两个方面,即物质资本的专用性和人力资本的专用性障碍。前者是指投入企业的生产性资产,由于专用性强,只能用于特定性的生产和服务,这样企业从原有产业中退出时难以收回其投资,这就形成了专用性物质资本退出障碍,也称沉淀资本退出障碍。后者是指企业中员工的知识、技术能力和操作技能的专用性,由于长期在一个行业,或一个技术工作岗位工作,加上行业和岗位自身的专业化程度较高,因此,形成了较强的人力资本的专用性。这种障碍在企业停产、破产和转产时表现得更为严重。
二是劳动者安置费用大而形成的退出障碍,即人往哪里去的问题。企业退出后要对劳动力重新安排工作或重新培训,而培训费用和转移费用往往很高。由于我国情况特殊,在竞争性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数量庞大,职工数以千万计,一旦这些企业退出,能否支付这笔巨额劳动力安置成本,将成为国有企业退出最关键的问题。一个工厂如果有1500名职工,负债大约是1.5亿元,退出需一次性支付5000万元,每年的经常性开支1000万元,这样的退出成本由谁来负担?
三是国有企业社会性负担带来的障碍。据测算,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企业办中小学1.7万所,在校生730万人,教职工60余万人。截至1997年底,全国工业及其他部门自办医疗卫生机构9.1万个,拥有病床位60多万张,工作人员110余万人;其中医院7200多个,床位60万张,工作人员近80万人。这些沉重的负担也拖了国有企业退出的后腿。
四是国有企业债务负担带来的障碍。在我国国有企业破产退出中,破产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银行,通常要占破产企业债务的80%。如果全部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国有经济,则主要债权人——银行不会轻易同意。企业破产等于是破银行的产,一些部门为了保住银行不至于发生危机,也采取维持国企现状的政策。
4、新体制不完善以及体制外障碍
一是社会资本短缺障碍。国有经济的退出与非国有经济的进入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退出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市场上存在有能力与国有资本进行接替的非国有资本投资者。目前可以替代国有资本的非国有资本缺口依然很大,而一旦没有非国有接替资本,国有经济的退出只能是单方面的意愿和行动。
二是资本市场不完善形成的障碍。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存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国有经济从某些产业退出时,还不能很好地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原有企业资产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的转化。退出企业为了实现其资产的变现,必然要付出数额较大的市场信息、签约和履行合同等各项市场交易费用。
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形成的障碍。比如《破产法》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企业并购方面的法律还未出台,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也没有出台等等。所以国有资本从某一领域顺利退出还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这又增加了退出的难度。
二、加快国有企业退出的对策与建议
1、通过多种形式解决国有中小企业退出问题
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转制越早越主动,越迟越被动,一些中小企业需要早退的要早退,这样国有资产流失少,出售的还能卖个好价钱。错过了时机,最终会使企业陷入困境。在途径选择上,可以采取整体或部分出售,以及吸引国有投资主体进行兼并等形式。鉴于目前国有中小企业数量众多,非国有投资主体还不成熟,全部将其出售不现实,因此,建议采取双重置换的退出方式,即将企业的国有股转化为职工股,将国有职工转化为合同职工。双重置换之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的发展去留。在实践中,中小企业的出售要以市场供求规律为依据,既要避免国有产的流失,更要防止定价脱离实际,曲高和寡。
2、以国有股减持和合作合资方式实现部分国有大企业退出
国有股的具体减持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一是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大中型国有企业,除少数特殊企业采取国有独资组建有限公司外,大多数改组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对于国有股权比例过高的企业,通过出让国有股、放弃配股权、置换股权等形式,由绝对控股向相对控股或参股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