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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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信贷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明确授信调查尽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授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在信贷业务批准之前,尽职调查人员(以下简称调查人)对客户有关信息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分析,作为业务审查和批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业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资产受让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贴现、承兑、保函、贸易融资、同业授信和金融资产受让等各类业务,须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控制要点,按照审慎的原则,适当增加或简化相关内容。

第五条调查人是指我行认可或授权负责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的人员,其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调查人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独立履行其职责,对未尽责行为,将按照总行有关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尽职调查基本要求

第七条尽职调查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主调查人,以及对重要/关键事项调查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从事商业银行信贷工作1年以上。

(二)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管理等知识。

(三)品德良好,能依诚信原则独立进行调查。

第八条市场营销和调查人应根据我行确定的发展规划和信贷政策指引,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并对其进行业务营销和调查。

第九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式,包括:

(一)实地调查。到客户的营业场地和生产场地,直接观察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

(二)资料核查。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对于客户提供的复印件,调查人员须在核对无误并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三)面谈。探访客户经营领导人、关键部门负责人或生产员工等,把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及同一问题向不同的对象调查咨询。

(四)外部调查。获取资信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股票行情,银行同业的评价,政府机关与行业团体的评价,同行客户的评价,权威机构公布的排名名次,经济年鉴,行业年报,新闻媒介的报道等。

第十条调查人应格守“独立调查”原则。

(一)按照制度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不得按照他人倾向性意见进行授信调查。

(二)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信息对调查要素进行核实、辅证,但不能依赖外部信息。

(三)不论是单一授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还是银团贷款,都须按照独立调查原则,对客户分别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一条调查人还必须遵守“客观全面”的要求。

(一)调查人应对客户的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客观充分揭示其各类风险。

(二)对客户重要信息、关键信息,调查人需逐一进行审慎调查和核实,并客观评价授信的风险程度。

(三)授信调查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其调查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对利用职权授意、诱使等手段干扰尽职调查的,调查人须保留相关证据和记录,作为其尽职和免责的依据。

第三章尽职调查程序和内容

第一节客户资料搜集

第十三条调查人必须搜集客户的基本信息资料,建立客户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注册及项目批准文件、近年财务资料、担保品资料等公开信息和与授信相关的贸易背景资料、合同协议等企业内部资料和软信息。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

第十四条对集团公司进行授信时,还必须搜集、分析其核心附属机构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供授信的分支机构;

(二)总资产与集团合并总资产占比大于40%的分支机构;

(三)主营收入与集团主营收入占比大于40%的分支机构;

(四)集团核心产品、主导产品的主要生产和销售机构。

第十五条调查人必须对客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记载和确认。

第十六条必要时,调查人还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作为客户资料的补充,以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节客户基本信息调查与分析

第十七条客户主体资格调查。

(一)通过验看客户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原件,确认客户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

(二)了解客户的基本经营特点。包括企业的行业性质、生产的季节变动规律、基本设备情况、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客户关联关系调查。

(一)查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材料核实客户的资本投入情况、股权结构(投资方及出资方式、比例)、分析客户的股东背景、实际控制者,并按照集团客户管理要求罗列其关联人,构建其集团家谱。

(二)调查客户的主要原料供应和销售对象。列出占比前5~10位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和产品销售对象,以分析其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和持续性。

第十九条公司治理调查。

第二十条(一)查看监管机关(如证监会等)的法律法规及客户的公司章程,分析客户的内部治理结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限,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方式、议事规则等,评价其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合规、健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二)通过实地走访企业的职能部门,调查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产生重大决策的程序等管理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组织形式调查。查验客户的组织形式是否发生变化(或可能发生变化),了解并评价现时其经营的独立性、稳定性,分析其企业组织结构的变迁可能会对授信构成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企业信用和外部评价调查。

第二十四条(一)通过调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关键管理人员的履历、管理经验、过往业绩、个人品德和信用记录,分析与判断客户的管理层素质和经验。

(二)通过公开信息或者实地访谈,了解客户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海关等政府管理部门谴责、通报、处罚的情况,判断企业的信用水平。

第三节客户经营情况调查与分析

第二十五条客户经营情况的调查与分析侧重于行业风险和客户经营风险两个方面。

第二十六条行业风险调查与分析。通过调查和整理相关行业有关信息和资料,收集和整理国家产业政策及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其他相关信息资料,调查:(一)客户所处行业的市场结构基本特点,分析其竞争状态、行业的赢利性和稳定性等。

(二)客户所处行业的业务内容,特别是行业规则。

(三)影响行业发展的主要内外部因素。

(四)行业的发展和利润趋势,包括市场需求变化,技术替代趋势等。比较客户在行业的经济周期、比较分析客户和主要竞争对手的优劣势,分析其经营战略的合理性,并预测企业发展前景。

第二十七条客户经营风险调查与分析。调查客户在行业的地位,优越性和竞争力:

(一)通过调查客户的生产或销售规模、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产品多样化程度及经营策略等,评价客户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战略是否合理。

(二)通过与同行业平均和/或先进指标的比较,评价客户核心竞争力:

1.原材料的进货价格与同行业比较;

2.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价格与同行业比较;

3.进货条件和销售条件与同行业比较;

4.制造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与同行业比较;

5.主导产品的技术先进性、生产设备领先性、原材料的易获得性和后续产品的研发能力与同行业比较;

6.经营组织、内部资源及财务状况与同行业比较。

第四节客户财务信息分析

第二十八条对上市公司和外资企业,调查人必须要求客户提供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其他客户,调查人尽可能地要求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半年报)。

第二十九条调查人需关注审计意见的类型。审查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审计师的品行和信誉,必要时须与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核实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调查人必须认真完整阅读审计意见、审计报表及其附注等。重点审阅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判断审计报告的可信度。

第三十一条对客户重大的资产、库存,必须在阅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核实。

第三十二条根据实地调查和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的结果,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审慎性调整。

(一)注意各期财务报表期初数与期末数是否对应衔接,不对应衔接的,要进一步了解原因,以判断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二)通过分析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关科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如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借款与财务费用、长短期投资与投资收益对应关系,初步评判财务报表数据的可靠性;

(三)通过咨询、查账等手段尽可能剔除流动性不强、难以成为还款来源的资产,如待摊费用、待处理损失、无形资产、形成呆滞的投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积压的存货等,还原真实的资产流动性;

(四)将财务分析的结论同实际调查的有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财务分析结论不能解释定性分析调查结论的,要进一步分析原因。

第三十三条经济实力分析。通过比较客户在行业中净资产额、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销售额、净利润等状况分析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四条经营能力分析。通过测算和比较销售利润率、净利润率等指标对客户的赢利水平、赢利稳定性和持久性作出分析和判断。通过测算和比较应收账款回收期、存货周转率、应收及存货增长是否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等对企业经营能力进行判断。

第三十五条负债结构分析。通过测算与比较资产负债率、齿轮比率、长短期负债结构、银行负债明细,分析并判断公司负债总量、结构是否合理、偿债能力是否充足。

第三十六条变现能力分析。通过测算与比较流动资产的质量及流动比、速动比和银行借款等刚性负债占流动负债的比重,分析并判断企业偿债压力大小及短期偿债能力强弱。

第三十七条现金流量分析。通过计算过去、预测未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和净流量的情况,分析客户现金流量的历史状况及还款情况,判断客户的还款资金来源及其稳定性,确定其是否具偿还能力。

第三十八条根据上述对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和现金流量的分析,综合评价客户是否具备再举债能力和到期偿还授信能力。

第五节授信用途、还款来源调查与分析

第三十九条用途的合法合规性调查。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分析客户直接的、真实的借款用途,判断该用途是否合法合理。

第四十条还款来源调查。

第四十一条(一)按照本制度要求对客户还款能力和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调查落实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如果还款来源依赖于与授信用途有关的某笔交易顺利完成,重点调查这笔交易顺利完成的可能性,如果还款来源属于某项非经营性的现金收入,重点调查该笔现金收入来源是否可靠。通过上述调查分析,确认客户还款计划的合理性。

(二)对还旧借新客户,必须调查还款来源的真实性。打印客户银行结算清单作为上报审批(或者放款)要件,以分析其还款资金的真实来源。

第六节担保调查与分析

第四十二条担保调查与分析的重点是担保人的资格、财务实力、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担保人的担保意愿、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调查与客户的资格调查方式和要求基本相似,除此以外,还需符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担保人资格禁止性条款的规定。

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需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的,还需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还需符合中国证券业监督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四条保证人财务实力的调查分析方法参照前述对客户的调查评估方法进行,除了分析保证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外,还必须掌握保证人目前对外所提供的保证金额。

第四十五条抵(质)押品的调查与分析包括抵(质)押品的权属、抵(质)押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抵(质)押品价值的合理性、占有控制情况及其变现性。

(一)调查抵(质)押物是否为的担保人真实所有,是否存在共有人,了解其取得方式、对价支付情况及共有方式。

(二)调查抵(质)押物是否可以用于担保,以及作为银行授信抵(质)押的有效意义。

(三)调查抵(质)押品的价值,现场察看抵(质)押品状况,判断评估价值的合理性,调查其中是否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及其具体金额。

(四)调查抵(质)押物的现时占有情况,分析其变现的可能性,或者变现的限制条件。

(五)如果抵押物为房地产的,必须调查抵押时是否存在租赁,如有,需要审查租赁合同了解其租赁条款是否会对抵押权益构成影响。

第四十六条担保人担保意愿的调查与分析。主要考察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历史记录,是否知道款项的真实用途(特别是借新还旧贷款)、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等。对担保人是客户的关联公司,或是与客户之间存在较多经济利益关系的公司,侧重分析有无代偿性现金来源,防止其通过互保、循环担保方式削弱担保的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对于自然人提供保证的,需要着重调查保证人与被担保人的关系、对被担保人的制约力、个人信用状况、个人主要财产等。

第七节信用评级

第四十八条调查人作为客户信用评级发起岗责任人,需严格执行总行有关客户信用评级制度办法的规定,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估。

第四十九条调查人必须根据客户的行业差异性,审慎选用合适的打分卡。

第五十条调查人负责收集评级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和评级信息输入的准确性。

第五十一条对需要进行等级调整的客户,必须有真实充足的调整理由,调查人对调级建议及其理由的合理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调查人必须在调查报告中列明客户自动等级、建议等级和有效等级。

第八节授信业务损益测算

第五十三条调查人在完成客户信用评级的基础上,结合债项评级,测算本笔业务的风险成本(逾期损失),作为定价和审批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调查人还必须根据相关规定,认真测算本笔业务的信用风险经济资本。

第九节授信调查报告

第五十五条信贷人员在充分的调查分析之后,按照下列原则和要求撰写授信调查报告。

第五十六条(一)如实反映尽职调查过程,不得随意采用未经调查核实的信息和资料。

(二)客观全面揭示调查结果、客户及业务的相关信息,禁止对报告进行粉饰包装。

(三)内容详实、论据充分、逻辑合理、观点鲜明;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既有总量分析、又有明细分析。

第五十七条授信信贷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声明与保证。调查人必须声明按照要求履行了尽职调查,如实全面揭示客户和业务信息,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客户基本情况:股本投入和变动情况、发展历史、公司治理结构、关键管理人员情况、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等。

(三)经营状况:介绍主导产品、市场营销情况,分析经营风险、行业风险、经营战略和经营前景。

(四)财务分析:经济实力分析、经营能力分析、资产负债结构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

(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

(六)担保分析。

(七)客户信用评级和业务损益测算。说明客户的自动等级、建议等级和有效等级,测算业务的风险逾期损失和信用风险占用经济资本。

(八)问题与风险:提出授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九)建议:明确提出贷与不贷,以及业务品种、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

第十节其他

第五十八条低风险业务,侧重于客户合法性、融资用途及贸易背景、质押物权属、出质人担保意愿及担保的合法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调查与分析可适当简化。

第五十九条对于首贷户,必须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调查、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对于续贷户,侧重于客户近期经营及财务变动情况和融资用途的调查与分析。

第六十条对回购型金融资产受让业务(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资产受让业务),调查人应在核实转让人在我行的有效授信额度及占用情况后,重点对转让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银监会评级、信用记录、融资资金用途等进行评估。

第六十一条对固定资产授信(包括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除按照前述六节进行尽职调查外,还必须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除按照前述六节要求对客户(或/及担保)进行尽职调查外,还应该根据房地产项目的特性,着重对开发项目进行调查,必要时,需要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十三条对于中小企业信贷,除调查分析其财务信息外,重点收集和分析与企业、企业主有关信用和现金流量密切相关的软信息。

第四章尽职要求与免责

第六十四条调查人下列行为,如造成重大风险的,将追究其责任。

(一)无合理理由未独立进行授信尽职调查,且未采取相应措施。

(二)按照他人授意人为降低授信标准、提高企业信用评级,或粉饰、包装调查报告。

(三)对授信调查过程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

(四)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杜撰与授信相关的诸如贸易背景、授信用途、借款人控股股东,关联方和实际控制人、经营财务情况、银行资信情况、项目真实情况、抵押物等重大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我行商业机密,以骗取银行授信。

(五)与客户或者他人串通,参与或者配合客户进行非法或者不正当资金交易,骗取银行授信。

(六)未对客户资料、项目资料进行认真、全面核实并提供完整的授信调查材料;或故意变更、涂改调查材料,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调查报告。

(七)未对抵押品的价值、权属关系、占有情况、市场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或对授信项目的可行性及技术、设备的先进性缺乏必要的了解,调查评估流于形式,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调查情况不实,误导审批决策。

(八)未按规定应核实真伪的相关凭证资料进行核实,或者由于主观原因导致核实结果有误。

(九)对按规定应核实贸易背景的授信业务,编造、未核实其真实贸易背景,或由于主观原因导致核实结果有误。

(十)对授信调查过程中按照其岗位素质要求应该,或者应当能够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风险隐患未能及时揭示并报告。

(十一)在客户信用评级中,评级工具(打分卡)选用存在严重问题,而无合理理由;客户信息输录存在严重错误和疏漏;无合理理由,随意调整客户等级。

(十二)授信调查环节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和未尽职行为。

第六十五条对已按照程序进行了尽职调查,或者虽未能完全按程序规定进行尽职调查,但采取了足够且有效的替代措施的,可以根据尽职情况予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录

一、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

(一)票据承兑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是否取得或核实税收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否严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

(二)贴现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是否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是否对客户有无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

(三)开立信用证是否对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予以核实;申请人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要求填写有关书面材料;受理因申请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汇票时,是否按照票据法和监管机关要求对汇票本身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核。

(四)公司授信是否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认真独立计算客户的现金流量,并将有关情况存入档案,提示全部问题。

(五)项目融资除评估授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外,是否对质押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严格调查,防止关联客户无交叉互保。

(六)关联企业授信是否了解统一授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认真实施统一授信,及时调整额度并紧密跟踪。

(七)担保授信是否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是否就开设担保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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