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看这一篇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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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看这一篇就够了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胡喆陈府申

互联网金融已经不知不觉进入了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 在此背景下, 在日常的法律实践操作中, 许多我们习以为常操作方式亦在悄然发生改变, 具备互联网属性的操作方式正在渐渐成为主流, 而电子合同的不断普及即是一个明证。有鉴于电子合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 我们采用图文并茂的方式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涉及的电子合同法律问题进行了以下梳理:

电子合同的操作原理是什么?

电子合同一般由合同条款和电子签名组成, 在互联网金融实践中, 合同条款大多为格式条款, 由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 电子合同的签署主体则通过电脑、手机点击确认的方式完成数据电文的签署。以网络借贷平台中的借贷协议签署为例, 其工作原理与相关要素届时如下图以及其中的说明所列示。

虽然《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对于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列出了具体的技术性要求而没有强制要求需要第三方机构认证, 但考虑到判断电子签名是否符合技术性要求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因此实践中, 大部分机构都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 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的规定, 将电子签名交由经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我们梳理了截止目前, 获得行政许可的提供数字证书的机构38家.

电子合同由哪些法律元素组成?

1. 电子合同的载体是数据电文

依据2013年商务部公布的《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 电子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 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据此, 我们理解, 电子合同是以数据电文为载体, 以电子通信为手段的协议, 适用关于数据电文的相关规定。

2. 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形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 《合同法》也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 结合上述论述, 电子合同既然以数据电文作为载体, 即能够作为书面形式合同的一种, 得到《合同法》的认可与适用。

3. 电子合同签名适用电子签名的规定

考虑到一份成立并生效的电子合同需要合意的达成作为先决条件, 又结合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相比采用了新的信息承载方式, 所以电子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数据电文, 除了要满足传统合同所要求的法律要件外, 还需要满足《电子签名法》中关于数据电文的意思表示达成方式的法律要件。结合前述法律法规, 一份完整的数据电文主要包括: 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 其中电子签名又包括数字证书、可信时间戳和其他信息。具体如下图所列示。

对电子合同的真实有效有哪些法律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同时,该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而从《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来看, 我国法律对电子合同有形式合法性、保存合法性、证据真实性和签名可靠性的要求。不过依据该法的规定, 并不是所有的文书都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 该法通过除外条款规定下述几类文书不得使用数据电文的形式: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问题受到关注?

人民法院报曾在《P2P网络贷款的九大司法诉讼问题》一文中指出: "电子合同被广泛应用在网络贷款中, 因电子数据自身可能被无痕篡改、容易灭失、原始性无法保障等给法律适用带来很多困扰。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原件形式’成为法律关注的热点, 急待权威机构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 用于解决数据电文的真实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证明, 以使其适用于法律效力的证明需要。"

1. 数据电文作为证据得到法院肯定

在司法实践中, 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较多出现在民间借贷纠纷与各类合同纠纷中, 其争议焦点也主要集中在采用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数据电文是否符合《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书面形式的要求等方面。由于《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为此, 我们梳理了近几年来涉及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相

关案件(见附件二), 发现此类纠纷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较为清晰, 法院对其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持较为一致的肯定态度。

2. 签名可靠性认定标准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同中有异

在签名可靠性方面, 满足何等条件的电子签名能被认定为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从而起到《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效果, 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细微的差别。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对于可靠的电子签名做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可总结为三点: 专有性、可控性与改动可发现性。然而, 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标准却有所不同。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二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为例, 两个案例相隔6年, 且审级与审理法院都不尽相同, 但在对电子签名的认定上都采取了"私有性、惟一性和秘密性"标准, 认为在自动取款、网络银行等电子化交易服务中, 私人密码具有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 具备对交易者身份进行鉴别的功能, 从而起到电子签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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