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办法1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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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办法

(2005年3月发布实施,2006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银行的资本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业务发展模式,转变增长方式,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和风险调整后经营绩效,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实行经济资本管理。

经济资本管理是指在经济资本计量的基础上,通过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和配置,以资本约束资产增长,并在控制业务风险的同时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协调,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

经济资本管理主要包括经济资本计量、经济资本分配、经济资本配置、涵盖经济资本成本的产品定价及以经济资本回报率或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绩效考核等管理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资本,是指用于抵御业务(资产)风险的资本。从计量角度,经济资本等于各项业务(资产)的风险总量,反映了各项业务(资产)风险所产生的资本需求。

风险即非预期损失,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既定置信区间内可能超过预期损失的那部分损失。

第四条经济资本管理遵循计划分配、优化配置、回报约束、价值考核的原则。

计划分配是指通过经济资本计划管理的形式向分支机构分配经济资本增量限额,视同虚拟分配用于抵御业务风险的资本,并以此约束业务(资产)风险的增长,确保增量业务具有充分的风险抵御能力。

优化配置是指将有限的经济资本重点配置到风险相对较低并具有较高经济资本回报率的业务(资产)上,在控制风险增长的同时提升各项业务(资产)的风险调整后绩效。

回报约束是指贷款等各项业务(资产)占用的经济资本必须能够提供相应的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业务收益必须能够弥补包括经济资本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支出,并限制经济资本回报率水平低于目标要求的各项业务(资产)的增长。

价值考核是指对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及各项业务经营绩效的考核评价应以经济增加值为主要依据,以促进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各一级分行(不含西藏)及总行营业部、票据营业部(以下统称“各分行”)。

境外分行的经济资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经济资本计量范围和方法

第六条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尚未成熟,暂不纳入计量范围。

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信用风险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包括表内信贷类资产、非信贷类资产和主要的表外业务(或有资产)。

固定资产类资产虽无信用风险,但仍纳入经济资本计量和管理范围。

第七条经济资本计量采用内部系数法。总行参照巴塞尔资本协议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政策导向及各项业务的风险状况,并考虑风险缓释因素,统一制定各项业务(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详见附表)。

经济资本系数为各项业务(资产)的资本需求及资本配置比率。总行将根据政策导向、风险状况、统计口径等的变化对各项业务(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各项业务(资产)经济资本的计量公式为:

经济资本=各项业务(资产)净额×该项业务(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

表内信贷类和非信贷类业务(资产)净额为余额减去已提取的专项损失准备、折旧或减值准备后的净额,表外业务(资产)净额为余额减去相应保证金存款后的净额。

第九条各分行经济资本余额为本、外币各项业务(资产)经济资本余额之和,并以本币反映。

第三章经济资本分配和配置

第十条总行对分行实施经济资本增量计划分配制度,建立资本约束机制,以经济资本计划约束分行业务风险增长,使全行的业务风险与资本承受能力相协调。

第十一条在全行计划期可供分配的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目标内,总行主要依据各分行基期经济增加值贡献度并参考基期及预期经济资本回报率、贷款经济资本占用率等指标确定分配数量。

经济增加值贡献度=分行经济增加值÷全行经济增加值

经济增加值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的计算口径和方法从绩效考核办法。

贷款经济资本占用率=月均信贷类经济资本余额÷月均各项贷款余额

第十二条各分行应在总行分配的经济资本增量计划内,根据各项业务(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制定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将可用的经济资本安排到各项业务(资产)上。

第十三条各分行应坚持经济资本优化配置的原则,在测算各项业务(资产)预期经济资本回报率的基础上,将经济资本主要配置到具有较高经济资本回报率的业务(资产)上,并限制经济资本回报率较低的各项业务(资产)的增长。

第十四条各分行应依据回报约束原则制定新发放贷款及其他各项增量业务的内部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目标要求,并将经济资本成本纳入贷款等各项业务产品定价,确保业务收益能够弥补包括经济资本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支出,并创造经济增加值。

经济资本成本即各项业务(资产)配置或占用的经济资本与该项业务(资产)内部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目标要求的乘积。

第十五条各分行应根据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制定业务经营计划,并向下级机构分解下达,引导各项业务(资产)规模的合理、适度增长,优化业务结构。

第四章经济资本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依据资本充足率规划目标、计划期利润目标等确定计划期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目标。

在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后,资本补充计划是确定全行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总行对分行实施经济资本计划管理,以公历年度为计划期,制定并向分行下达经济资本增量计划,或同时下达本外币信贷类经济资本计划、非信贷类经济资本计划和表外业务类经济资本计划等结构计划。

季度经济资本增量及结构计划按全年计划的适当比例确定,根据情况下达。

第十八条总行在计划期初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测算确定各分行经济资本初次分配计划并下达各分行。

各分行应根据经济资本初次分配计划,结合各项业务的发展需求、风险状况、预期经济资本回报率等,预编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和业务经营计划并上报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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