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新能源材料产业发展规划项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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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项目方

一、项目背景
为进一步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促进巴中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支柱型产业,2014年10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四大重点成长型产业和22个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机制的通知》(巴委办〔2014〕101号),将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确定为全市四大重点成长型产业。

为指导全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拟编制《巴中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

二、项目总体要求
(一)预期成果
本项目最终成果是编制完成《巴中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和《巴中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推进路线图》,并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

(二)编制总体要求
规划发展现状清楚,发展潜力分析准确,发展目标明确,重点任务具体,推进的政策措施应有突破性、创新性和操作性;规划成果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行业技术规范标准。

(三)编制时间及范围
规划时限为2015~2020年,展望到2025年。

规划空间范围为巴中市域。

(四)编制重点内容
(1)现状分析。

国内外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巴中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巴中推进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有利条件、发展潜力、比较优势、制约因素分析;巴中加快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其重要地位和作用。

(2)总体要求。

提出未来巴中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3)主要任务。

提出巴中新能源新材料行业发展重点:产业链条、产业规模、产业布局、产业培育、产业引进、技术进步、服务平台建设等重点任务;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政策保障措施;规划的组织实施。

(五)编制团队要求
编制团队应为国际国内新能源新材料发展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具备新能源新材料规划编制专业团队,有新能源新材料行业的资深专业人士参与,具有新能源新材料产业规划咨询经验,熟悉巴中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情况,确保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

(六)编制进度要求
本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完成。

其中60个日历天内完成《巴中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编写;90个日历天内完成整个项目并通过最终评审。

三、项目实施要求
本项目分为五个阶段,各阶段划分及主要任务如下:
1.前期调研阶段。

中标单位成立项目组,发布项目章程。

主要工作包括:制定调研计划,建立各业务部门需求调研负责人联系方式,并对调研单位进行分组;联系调研单位,开展现场调研,对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涉及的园区、企业、品牌等基础数据和目标数据进行收集;通过访谈、座谈和问
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各县区和市级门对编制《巴中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意见和建议。

2.分析整理阶段。

中标供应商收集并整理国家、省、市支持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相关方针政策,包括全国、全省关于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巴中市工业园区发展总体规划(2015~2020年)》等相关规划及文件,并对规划和政策进行解读,整理调研资料,初步提出巴中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思路。

3.规划编制阶段。

结合调研实际情况,确定巴中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初步形成经双方认定的规划编制提纲,正式启动《巴中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编制工作,形成方案初稿。

4.成果论证阶段。

协助业主单位组织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和专家初审会,广泛听取专家及相关部门对《巴中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初稿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反馈意见,完成修改与完善工作,再次组织专家、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形成送审稿。

5.规划终审阶段。

提交《巴中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送审稿,报市委、市政府审定通过,编制《产业推进路线图》,完成项目最终验收。

四、其他事项
(一)验收标准。

规划行文简练,通俗易懂,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前瞻性;定性、定量分析详细、准确,脉络清晰,因果关系明确,言之有理,持之有据;规划发展现状清楚,发展潜力分析准确,发展目标明确,重点任务具体,推进的政策措施应有突破性、创新性和操作性;规划成果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最终成果通过市委、市政府审定通过后视为验收合格。

(二)保密要求。

中标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业主单位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数据,未经业主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如业主单位提出要求,中标单位须无条件与业主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三)成果归属。

本项目的所有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益归业主单位所有。

中标供应商不得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

业主单位引用中标供应商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业主单位所有,业主单位可依法享有就该项技术成果取得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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