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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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对全镇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阵地和场所。
第三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内容,有比较成熟的宣传资料。
(二)有一定规模的场所和基本配套设施,有专业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基地的规划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能够结合自身特点,开展适合青少年参与的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并与镇内至少一所以上的学校、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建立共建关系,定期组织开展活动。
(四)应当为公民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便利,年接待学生人数达到年接待总人数的25%,对集体参观的学生予以免费。
(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每年要制定基地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并建有基地活动(工作)档案。
第四条设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基地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地工作的领导,重视和关心基地的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给予积极支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每年应选择和扶持一些重点基地,特别是对一些具有创新意识、开展活动
成效显著但经费比较困难的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突出爱国主义教育主题。努力挖掘基地文化内涵和历史内涵,积极开展各种活动,振奋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增强民族凝聚力,努力培养“四有”新人。
(二)加强管理工作。搞好教育设施的维护、修善和环境的美化,精心安排活动,充分发挥史料的教育功能,努力运用现代化的展示手段,增强教育效果。
(三)认真组织开展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2次主题教育活动,吸引群众广泛参与。
(四)加强对基地工作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阵地和场所,要进一步挖掘、丰富本基地的教育内容,教育活动应逐年有所创新和突破。
第八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每两年对基地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基地挂牌命名后,未开展教育活动或开展教育活动少、教育内容和手段单一陈旧,先予以批评,限期改进,没有明显改进的,予以摘牌并撤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称号。
第九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有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