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存在困难和问题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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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几点建议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实施后,随着受理范围的扩大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加强,劳动争议纠纷日益增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大力加强预防和调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时期,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是做好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必然选择,因此,2009年7月,阜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阜宁县总工会、阜宁县计经委、阜宁县司法局起草并出台了《关于建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意见》在全市率先建立了22个乡镇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和50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010年,各基层调解组织共接待200多人次,调解劳动纠纷80多起,有力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的开展还存在一些具体的困难和问题。现针对如何更好的加强和改进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化解劳动矛盾纠纷,笔者谈谈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当前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重视不够。有的基层领导认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职能软”,对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未能把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重治理,轻防范,对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投入不够。

二是有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名无实,形同虚设。

2009年,阜宁县尽管在全县设立了22个乡镇基层劳动争议调解

中心和50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了各调解中心和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组织成员,但个别乡镇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仅仅发了个成立的文件,挂了机构个牌子,并未按排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室,使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处力量成为没有办公场所的“虚拟机构”。

三是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调解水平不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调解员的资格有明确规定,要求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成员现任的调委会主任大都身兼数职,因要顾全其他工作,难以全身心地投入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很难腾出精力抓调解工作,经常出现在职不在位现象。而且有的调解组织成员水平参差不齐,有些缺乏专业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更缺乏灵活的调解水平和丰富的调解经验。

四是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制度不健全、调解文书规范不力。

有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虽然成立,但是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章程,工作职责不明确。有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虽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文书不齐,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装订不规范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调解效力的发挥。

二、关于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领导,提高对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认识。

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处于劳资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是劳资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基层矛盾处理不及时、不得当,就会引发更大的矛盾,就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通过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容易为广大群众接受。各级党委和政府尤其是乡镇党委政府、村级组织一定要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二、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把建立健全民调组织列入工作议事日程,支持基层把那些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强、群众威望高、有一定经验的同志选调到基层调解组织中来。各镇(街道)及有条件的社区要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业务上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镇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可设在劳动保障服务所(站),主任由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所(站)长兼任,成员由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司法所、企业综合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兼职组成。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可设在街道居委会、社区调解中心,主任由街道居委会主任、社区调解中心负责人兼任,成员由街道居委会劳动保障员、社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兼职组成。同时加大基层设施的投入,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和地点,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各类便利条件。

三是提高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的形式组织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成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总结调解工作经验,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选择典型案例,采取以案代训和观摩开庭的方式进行业务指导,以提高民调工作人员的调解技能和法律水平。

四是抓好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

各级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如登记管理制度、分析报告制度、定期例会及案例研讨制度、定期培训制度、调研制度等,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确立工作章程,使调解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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