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7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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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扬住房发﹝2011﹞32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将《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对从事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在我市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每年公布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四)在房屋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书面选择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业。

(五)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不成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5月29日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征收和补偿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仪征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扬府发(2002)84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OO一年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2年五月十日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征地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提供用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土地的,其补偿安置适用本暂行办法。

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职权划分,由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扬州市国土部门主管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市)国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据标准按实补偿。

计算人均耕地面积时,土地面积以土地详查资料为依据,农业人口按公安部门审核的为准。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由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另行确定。

第五条征用农村集体耕地,平均年产值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耕地平均年产值标准根据农产品市场行情变化情况,原则上每2年调整1次。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以平均年产值为基础,按以下倍数确定标准执行:1、征用耕地的,按平均年产值的9倍进行补偿;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邻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征用其他养殖水面按邻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5倍进行补偿,3、征用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土地(含粗放鱼塘及一般水面)的,按邻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9第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拆迁安置价格征用土地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计算。

一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二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三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四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元。

现在很多城市都会采取征收拆迁的方式来发展城市的建设,在扬州也是一样,在扬州被征收拆迁的房屋很多,所以当地政府制定了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大家都清楚这个标准了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地说说这个标准是怎么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为国有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以及历次征地已给予补偿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扬府发[2011]148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11〕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最低标准: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邗上、蒋王、汊河、杨庙、瓜洲、杭集、槐泗、沙头,下同)每亩21000元,其中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300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市、仪征市每亩18000元,其中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22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人230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市、仪征市每人17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标准。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1)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1)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11年10月24日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定,在2009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21件,废止33件。

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11年6月30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1. 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2. 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3. 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4. 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5. 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6. 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7. 关于取消和退出一批政府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8. 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号)9.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号)10.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11.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号)12. 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号)13. 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3号)14. 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15. 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16. 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17.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18.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19. 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0.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21. 扬州市征地被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2. 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3.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24. 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7号)25. 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26. 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27. 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28. 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29. 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30. 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31. 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32. 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33. 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34. 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35.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36. 扬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37. 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38. 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39. 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40. 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41. 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66号)42. 扬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43. 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44. 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45. 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46. 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47. 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48. 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49.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50. 扬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5号)51. 扬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52. 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发[1996]327号)53. 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54. 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55. 关于修改《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扬政发[1998]222号)56. 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57. 扬州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45号)58. 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59. 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60. 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61. 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54号)6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9]157号)63. 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64. 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176号)65. 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66. 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67. 扬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扬政发[2000]143号)68.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00]166号)69. 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70. 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71.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28号)72. 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40号)73. 扬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53号)74. 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75. 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76. 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1]113号)77. 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78. 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79. 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80. 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2号)81. 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82. 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83. 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扬府发[2002]113号)84. 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85. 扬州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72号)86. 扬州市市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87. 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府发[2003]55号)88.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89. 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90. 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91. 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92. 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93. 关于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通知(扬府发[2004]10号)94. 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扬府发[2004]45号)95. 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4]51号)96. 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97. 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94号)98. 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扬府发[2004]102号)99. 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100. 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4]114号)101. 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102. 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103. 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8号)104. 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9号)105. 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70号)106. 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107. 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108. 扬州市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4号)109. 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47号)110. 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57号)111. 扬州市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112.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5]122号)113. 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114. 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发[2005]150号)115.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1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5]170号)117. 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8号)118. 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119.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120. 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121. 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122. 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123. 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124. 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125. 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扬府发[2006]128号)126. 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34号)127. 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扬府发[2006]159号)128. 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129. 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130. 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131. 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132.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133. 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134. 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135. 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136. 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137. 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138.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139. 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140. 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141. 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72号)142. 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7]221号)143. 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扬府发[2008]21号)144. 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3号)145. 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4号)146. 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5号)147. 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148. 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扬府发[2008]112号)149. 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扬府发[2008]127号)150. 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扬府发[2008]139号)151. 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0号)152. 关于加快口岸发展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8]147号)153. 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58号)154.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8]162号)155.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扬府发[2008]192号)156. 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21号)157. 扬州市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9]10号)158. 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扬府发[2009]14号)159. 扬州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扬府发[2009]123号)160. 扬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扬府发〔2009〕195号)161. 扬州市雷击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扬府发〔2009〕203号)162. 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扬府规[2010]1号)163. 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扬府规[2010]2号)164. 扬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扬府规[2010]3号)165. 扬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扬府规[2010]4号)166. 扬州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扬府规[2011]1号)167. 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参照发放生活补贴的批示(扬府字[2003]91号)168. 《关于办理退休职工进出公园优待证的请示》的通知(扬政办发[1988]110号)169. 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及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办发[1998]12号)170. 扬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8]15号)171. 关于加强我市与外国驻华领事交往管理的规定(扬政办发[1998]94号)172. 关于加强扬州市行政奖励和表彰工作管理的意见(扬政办发[1999]123号)173. 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缴暂行规定(扬政办发[1999]124号)174. 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2号)175.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82号)176. 关于调整我市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4号)177. 扬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细则(暂行)(扬政办发[2000]132号)178. 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通告179. 关于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周年报告制度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27号)180. 扬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扬府办发[2001]35号)181.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扬州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1]42号)182. 扬州市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1]56号)183. 扬州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扬府办发[2001]57号)184. 扬州市社会科学重点科研课题公开招标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1]115号)185. 扬州市办理工商证照并联审批手续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1]130号)186. 关于印发《扬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52号)187. 扬州市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03]54号)188. 扬州市市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3]55号)189. 《关于确定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88号)190. 扬州市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3]89号)191. 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3]93号)192. 扬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4]49号)193. 社区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69号)194. 关于印发《扬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84号)195. 扬州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4]89号)196. 企业双拥工作规范(扬府办发[2004]126号)197. 扬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4]127号)198. 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扬府办发[2004]133号)199. 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征缴标准的通知(扬府办发[2004]138号)200. 《关于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5]41号)201. 扬州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88号)202. 扬州市区出租汽车继续实施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的工作意见(扬府办发[2006]156号)203.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直工业企业属地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6]160号)204. 《关于扬州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6]192号)205. 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号)206. 《关于加强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49号)207.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77号)208. 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护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7]136号)209. 扬州市节能减排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45号)210. 扬州市市区公共汽车场站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7]160号)211. 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若干意见(扬府办发[2007]224号)212. 扬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5号)213. 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扬府办发[2008]16号)214. 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84号)215. 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扬府办发[2008]102号)216. 关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8]103号)217. 扬州市区临时困难应急救助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07号)218. 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府办发[2008]111号)219. 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16号)220. 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08]120号)221. 扬州市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08]152号)附件二: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1. 扬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2. 扬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3.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4.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63号)5. 关于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脱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扬政发[1998]155号)6. 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7号)7. 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扬州市区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的批复》的通知(扬政发[1999]167号)8. 扬州市邮票和集邮票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234号)9. 扬州市市区公有住宅平房出售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88号)10. 扬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办法(扬府发[2001]136号)11. 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直工业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补充政策意见(扬府发[2001]208号)12. 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2]88号)13. 关于重新确认公布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通知(扬府发[2002]105号)14. 扬州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122号)15.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04]17号)16.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75号)17. 关于规范市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04]104号)18. 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扬府发[2005]38号)19.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扬府发[2005]161号)20. 关于加强扬州主城区旅游饭店建设的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3号)21. 关于扬州主城区市场建设导向意见(扬府发[2005]164号)22. 扬州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扬府发[2006]138号)23. 扬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65号)24.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府发[2007]109号)25. 扬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扬府发[2008]231号)26. 《扬州市市区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扬政办发[1998]135号)27.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扬政办发[2000]78号)28. 关于调整市区就业、投资、购房人员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扬政办发[2000]120号)29. 扬州市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工作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01]121号)30. 关于加强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扬府办发[2001]129号)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扬府办发[2002]175号32. 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0号)33. 扬州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扬府办发[2008]83号)。

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扬州市的拆迁工作也日益
频繁。

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拆迁补偿标准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因此,了解并掌握最新的扬州拆迁补偿标准对于被拆迁户来说
至关重要。

首先,根据扬州市政府最新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于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征收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拆迁补偿费用方面,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和使用年
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补偿款项包括房屋补偿款、过渡期租金补偿、搬迁补助费等。

其次,对于被拆迁户的安置问题,扬州市政府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征收房屋的拆迁户
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对于房屋安置的,扬州市政府会
提供同等面积的新房,并且在新房交付使用前,还会提供相应的过
渡期租金补偿。

此外,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困难,扬州市政府
也规定了相应的补助政策。

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失业或者减少收入
的,扬州市政府将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总体来说,扬州市政府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相当详细和完善,对于被拆迁户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然而,也有一些被拆迁户反映,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评估补偿款的公平性、安置房的质量等。

因此,扬州市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为被拆迁户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不断完善和改进,以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希望扬州市政府能够进一步加大力度,完善相关政策,为被拆迁户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试
行)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引导和推进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原则上指扬溧高速、启扬高速、京沪高速、长江及夹江围合的范围)。

二、被拆迁人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以选择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三、货币化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

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230㎡以内的,补偿金额=货币化补偿单价×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超过230㎡的,超出部分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重置单价×成新率×3×超出面积。

四、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合法依据,以被拆迁人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被拆迁人长期实际居住,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建房手续的,由拆迁项目所在区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国土、建设、规划部门、拆迁项目所在乡镇(街办)及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等进行调查。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货币化补偿单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规范暂按被拆迁房屋周边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等因素作出评估。

产权调换房的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与被拆迁房屋一致的估价时点、评估方法和技术路线作出评估。

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

扬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扬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

扬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扬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改造和发展过程中,对因政府征地、拆迁而受到损失的群众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扬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如下:一、房屋补偿标准。

1. 房屋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所在地段、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一般情况下,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2. 对于自建房屋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自建房屋的实际投资成本进行评估确定。

自建房屋的实际投资成本包括建筑材料费、人工费、设计费等。

3. 对于租赁房屋的补偿标准,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和租赁年限确定补偿金额。

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1. 对于因拆迁而需要临时搬迁的居民,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2. 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还包括生活补助费、搬迁费等。

三、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 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居民,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生活困难补助金额。

2. 生活困难补助还包括医疗费、子女就学费等。

四、其他补偿标准。

1. 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土地流转、土地复垦等损失,按照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补偿。

2. 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临时停产、停业等损失,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补偿。

以上为扬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具体补偿标准和程序还需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来执行。

希望被征收的居民能够依法获得合理、公正的拆迁补偿,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也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加强对拆迁补偿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

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

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不仅可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还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内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向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其标准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合理确定。

安置补助费是指政府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的安置补助金,用于帮助他们重新安置和就业。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的过渡期内提供的生活补助金,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二、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

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科学、依法的原则。

具体来说,应当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意愿,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市场价格、土地资源价值、农民收入水平、城市建设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补偿金额能够真正反映土地使用权的合理价值。

三、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机制。

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止滥用和挪用。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申诉和仲裁机制,为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有效执行。

四、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完善措施。

为了进一步完善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同时,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09.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谢正义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各区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拆管办授权的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相关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后,市拆管办应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征(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文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6【实施日期】2017.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17年6月1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爱军2017年6月26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定,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67件,修改47件,废止31件。

凡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条款不得适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报经市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

附件:1.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2.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3.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附件1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2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3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4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5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6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7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8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9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10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11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12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13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14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15扬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5号)16扬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17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18扬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19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20扬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21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22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23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24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25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26扬州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27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28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29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30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31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4号)32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5号)33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8〕70号)34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扬府发〔2008〕139号)35扬州市市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9〕10号)36扬州市扬州泰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扬府规〔2012〕1号)37扬州市市区临时便民摊点疏导点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2号)38扬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5号)39扬州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2〕7号)40扬州市风景旅游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8号)41扬州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9号)42扬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10号)43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13号)44扬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实施办法(扬府规〔2012〕14号)45扬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2〕15号)46扬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扬府规〔2013〕2号)47扬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3〕5号)48扬州市市区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扬府规〔2013〕6号)49扬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扬府规〔2013〕7号)50扬州市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办法(扬府规〔2013〕9号)51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扬府规〔2013〕10号)52扬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扬府规〔2014〕2号)53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扬府规〔2014〕3号)54扬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扬府规〔2014〕4号)55扬州市港口管理办法(扬府规〔2014〕6号)56扬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扬府规〔2014〕7号)57扬州市扬州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4〕8号)58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规〔2014〕9号)59扬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扬府规〔2015〕2号)60扬州市若干重大行政行为程序规定(扬府规〔2015〕3号)61扬州市公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扬府规〔2015〕4号)62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扬府规〔2015〕5号)63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1号)64扬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扬府规〔2016〕2号)65扬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3号)66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4号)67白马湖渔业管理办法(扬府规〔2016〕5号)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扬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扬州市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暂行办法扬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拍卖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附件2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序文件名称号1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2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3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4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5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6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7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8扬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9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10扬州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11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12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13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14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15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16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17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18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19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20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21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22扬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23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24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25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26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27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扬府发〔2004〕114号)28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29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30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31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32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33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34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扬府发〔2008〕218号)35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扬府规〔2010〕1号)36扬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扬府规〔2010〕3号)37扬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扬府规〔2010〕4号)38扬州市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3号)39扬州市水文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4号)40扬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6号)41扬州市节水供水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12号)42扬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3〕1号)43扬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扬府规〔2013〕3号)44扬州市信息化管理办法(扬府规〔2013〕4号)45扬州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扬府规〔2013〕8号)46扬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扬府规〔2014〕1号)47扬州市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扬府规〔2014〕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附件3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序号文件名称1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2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3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4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5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6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7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8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9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10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11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12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7号)13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14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15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16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17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18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19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20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21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22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23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24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扬府发〔2008〕112号)25扬州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8〕221号)26扬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扬府发〔2009〕14号)27扬州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扬府发〔2009〕123号)28扬州市雷击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扬府发〔2009〕203号)29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扬府规〔2010〕2号)30扬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扬府规〔2012〕11号)31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办法(扬府规〔2015〕1号)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扬州市河道管理办法lar_1291067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拆迁补偿标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扬州市政府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扬州最新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广大被拆迁户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

首先,根据扬州市政府发布的文件,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三个方面。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按照其建筑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被拆迁户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款项。

过渡补助是指在搬迁过程中,政府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帮助被拆迁户顺利过渡。

而安置补助则是针对无法自行安置的被拆迁户,政府会提供相应的安置帮助和资金补助。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政府会根据其不同的性质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农村自建房,由于其建设性质和土地性质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此外,对于租赁房屋的补偿标准也有相应规定,以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

再者,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也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被拆迁户需要提供相关的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明和相关协议等材料,以便政府进行评估和补偿。

同时,政府也会派遣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和测量,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和执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会根据市场变化和社会需求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以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扬州最新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在保障被拆迁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市场价值和社会需求,以期实现拆迁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为广大被拆迁户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关注和改善拆迁补偿标准,为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区征收(腾让)国有土地上公有租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区征收(腾让)国有土地上公有租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区征收(腾让)国有土地上公有租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房屋住宅建设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1]194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24
【实施日期】2011.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扬州市区征收(腾让)国有土地上公有租赁房屋补偿安置的
实施意见
(扬府办发〔2011〕1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上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有租赁房屋的征收(腾让)管理,规范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公有租赁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第74号令)的规定,对被征收公房产权单位给予补
偿。

对被征收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资金,在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公房产权单位的补偿费用中列支。

二、对被征收(腾让)公有住宅房屋承租。

扬政发〔2009〕74号关于征地补偿及相关费用分配的指导意见

扬政发〔2009〕74号关于征地补偿及相关费用分配的指导意见

扬政发〔2009〕74号关于征地补偿及相关费用分配的指导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直各单位:为规范征地补偿及相关费用的分配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对征地补偿及相关费用的分配意见修订完善如下:一、征地补偿及相关费用分配的原则1、凡依法征收土地产生的对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必须坚持保障优先,同地同价,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承包田为主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统筹考虑,权利和义务对等,尊重历史事实,男女平等,政策指导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要求进行分配。

2、以征地协议签订之日为分配享受权的截止日期。

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1、土地补偿费应按实际征收的地类和面积计算并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村民小组应认真做好建账工作。

2、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应依据1997年调田、1998年土地延包发证(第二轮承包)时所承包的土地面积和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成员两方面的因素,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应将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户(经2/3以上村民或组民讨论同意重新调整土地的,也可按农户的承包面积进行分配),其余部分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支配,主要用于发展公共事业。

少数没有延包发证的村组,有承包合同的,应以合同上载明的土地面积进行分配;因特殊情况没有合同的,应以事实上所承包的土地面积进行分配。

3、征收农村集体公共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按照土地权属性质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安排使用;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归村民小组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发展公共事业。

4、征收经调整(第二轮承包)后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如有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按决议执行;没有决议的,村集体可提取20%的土地补偿费,安排用于村组公共事业的发展,其余部分支付给相应村民小组自主分配。

5、征收农户自留地(含竹园地),村组未能重新调整自留地的,原则上应将土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该农户。

关于《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关于《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我市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拟定了《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拆管办),(1)邮寄地址:徐凝门大街53号,邮编225002;(2)传真:87228121;(3)电子邮箱:cgb@。

附:《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征收和补偿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目录一、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第一章征收评估总则第二章住宅房屋征收评估第三章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征收评估第四章营业用房征收评估第五章其他征收评估问题处理第六章征收评估报告第七章征收评估工作准则第八章征收评估工作资料存档第九章附则二、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附件一、被征收房屋分类及其说明附件二、进行市场比较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附件三、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附件四、住宅房屋实体因素(K,K)修正说明表附件五、住宅房屋区位因素(K)修正说明表附件六、成本法评估说明附件七、建筑物及装饰装修的成新因素确定表附件八、营业用房评估的收益法应用说明附件九、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格参考表附件十、市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区位划分第一章征收评估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扬州市区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征收补偿估价(以下简称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估价机构:进行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第四条估价人员: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区位划分:根据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位划分体系,按住宅、非住宅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三种情况,将市区划分为三类征收区位及分区分等(附件十),作为征收补偿评估依托的技术基础。

第六条房屋征收评估价格构成:是被征收房屋(含一般装修)征收补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一般装修以外的室内装饰装修内容另行专项评估,不包含房屋征收中的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等。

74号文补充解答

74号文补充解答

我市近期出台《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第74号令),并随后下发了《关于公布扬州市区国有土体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

昨天(8月2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物价局就该通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解答。

四类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其中除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以外。

房屋征收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和奖励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制定。

住宅房屋的各类补助如何计算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

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则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 0元/月.平方米计算。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则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如果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每户不超过3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被征收人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有两种补偿方法,第一种是依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第二种是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效益补偿,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其中的一种。

第一种方式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8%的标准,补偿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第二种方式是由被征收人提供税务部门核实认可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或近三年的所得税申报及完税凭证以及经劳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征收上月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花名册和参保职工签名的工资表。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出被征收房屋产生的月平均利润和职工月工资总额,再按照“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月平均利润×6个月+职工月工资总额×3个月”的公式计算出补偿标准。

扬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扬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扬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扬州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扬州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拆迁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市房产管理局书面提出房屋拆迁申请,经核准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交纳拆迁管理费,方可委托拆迁。

第五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除本办法第十一条对市政建设项目另有规定外,应给予合理补偿安置。

第六条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搭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在20%以内给予补偿后由搭建人自行拆除。

临时建筑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推行拆迁房屋货币化安置。

鼓励被拆迁人易地安置。

被拆迁人就地安置的,拆一还一靠户型安置。

被拆迁人易地安置的,从一类区到二类区、从二类区到三类区,按原拆除面积补贴3%;从一类区到三类区安置的,按原拆除面积补贴6%。

给予地域性补贴后,未达到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使用面积10.5平方米)面积标准的,补贴至人均面积标准为限。

在同一类区安置公房的,按原住公房使用面积靠户型安置。

户型自然增长5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人按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格承担,户型自然增长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住宅房屋的商品房价格承担。

易地安置公房的,在人均标准以内增加的面积由被拆迁人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按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格承担。

户型自然增长使用面积7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人按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格承担。

户型自然增长使用面积7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住宅房屋商品房价格承担。

在同一类区安置私有住房的,原拆除面积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承担。

户型自然增长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内,按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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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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