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10年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推进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一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谐、有战斗力的领导人员队伍,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司法》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组(以下简称公司党组)管理的下列领导人员: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公司总部部门负责人;
(二)直属机构及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三)公司所属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正职;
(四)享受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正、副职级待遇(含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等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五)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会、经理层成员。
第三条公司总部各部门、未设党组(党委)的直属机构的处室负责人(以下简称处室负责人)按本规定执行。
监事会成员的选派另行规定。
第四条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2-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管理、分层管理原则。
第五条按照管理权限,公司人事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期和职数
第六条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一)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
(二)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总经理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及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实行“交叉任职、双向进入”。
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局长)和党组(党委)书记可分设,也可以由一人担任。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党组
-3-
(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以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第八条严格控制领导班子职数。
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5—9人。
第三章资格条件
第九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业绩观和权力观,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公司党组负责;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使命感,立志于电力事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公司改革和发展中艰苦创业、做出突出业绩;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开拓创新-4-
能力、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和执行能力,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和改革意识;
(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民主,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坚持民主集中制,善于团结同志,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第十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提拔担任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各直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正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2周岁,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提拔担任处室副职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提拔担任处室正职的,原则上不超过52周岁。
(二)提拔担任公司总部部门正职的原则上要有西部工作经
-5-
历,提拔担任各分、子公司正职的原则上要有公司总部部门工作经历。
(三)提拔担任正职的,应在同层级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及以上;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及以上。
(四)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接受过中央组织部、国资委党委或公司组织的相应级别的培训,培训时间要求5年内累计3个月及以上,并达到公司规定的培训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拔任职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拔任职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六)提拔担任从事党群工作的领导人员,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
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领导管理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6-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选拔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选拔领导人员要规范选拔任用的提名。
可实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实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票决等。
第十四条组织选拔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四)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五)讨论决定;
(六)任前公示,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五条竞争上岗面向公司系统进行,一般要经过下列程
-7-
序:
(一)公布竞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
(六)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七)讨论决定;
(八)任前公示,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六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根据需要,可面向电力系统进行,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8-
(五)组织考察;
(六)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七)讨论决定;
(八)任前公示,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七条依法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程序,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公司章程等进行。
第十八条任用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
(一)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选任制;
(二)对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经理班子人选经组织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三)对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
(四)对党组(党委)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
-9-
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
第十九条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得在所出资企业兼职,确需兼职的须报公司党组审批,并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中介机构兼职。
第五章民主推荐与考察
第二十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组织选拔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直属机构及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正职调整时,民主推荐应有下列人员参加:(一)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本单位本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有关人员。
-10-
第二十二条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处室负责人、未设党组(党委)的直属机构负责人及其处室负责人的民主推荐,由所在部门或机构的全体成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人选的民主推荐工作参照第二十一条执行。
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人选的民主推荐工作,由公司商其他投资方后,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推荐。
第二十四条民主推荐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议,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
(三)向公司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第二十五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
确定考察对象的方式一般为:
(一)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正职,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处室负责人、各直属机构领导班
子成员、未设党组(党委)的直属机构的处室负责人调整时,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由公司党组确定考察对象;
(二)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人选调整时,董事会成员人选由公司党组确定考察对象;经理层人选经与本单位董事会沟通后,由公司党组确定考察对象;
(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人选调整时,商其他投资方意见,董事会成员人选由公司党组确定考察对象;经理层人选经与本单位董事会沟通后,由公司党组确定考察对象;
(四)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人员人选时,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审核,按程序进行民主推荐,若是多数群众拥护的,可列为考察对象。
个别岗位需要的,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地方党委协管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工作,可邀请协管方参与。
第二十七条领导人员平级调任的一般不进行组织考察。
非
领导职务人员转任领导职务的,须进行组织考察。
第二十八条组织考察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发布考察预告;
(二)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正职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式进行考察;
(四)综合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
(五)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建议,向公司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直属机构及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本部职能部门和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处室负责人、未设党组(党委)的直属机构负责人及其处室负责人,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被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机构的全体成员。
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人选的考察工作参照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考察材料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突出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通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方式产生的考察人选,考察材料中应有能力测评成绩及测评报告。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领导人员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领导人员任用,在提交公司党组讨论决定前,需充分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人选遵守党纪国法及廉政情况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实行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
提拔任用的领导人员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按照公司领导人员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有关规定执行。
被聘任(任命)或解聘(免职)的领导人员,由公司主要领导或指定专人进行任免前谈话,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领导人员聘任(任命)或解聘(免职),按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审批:
(一)各分、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直属机构经营班子成员及特大型企业的经营班子正职的聘任或解聘,经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后,由公司直接聘任或解聘。
(二)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委派或更换,经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后,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股东会的,由公司向
股东会推荐,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未设股东会的,由公司直接委派或更换。
经理层人选由公司向其董事会推荐或提出建议,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三)各分、子公司及直属机构党组(党委)班子成员、特大型企业党组(党委)班子正职由公司党组任免,须选举产生的由公司党组确定候选人后,再按有关规定提交选举。
(四)由中央有关部委备案管理或地方党委协管的领导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经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并征求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协管党委意见后,由公司聘任或解聘。
(五)处室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报分管领导审阅,呈公司主要领导审定,经公司党组通过,由公司人事部发文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五条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任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二)由选举产生任职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经理层人员的任职时间自其董事会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审计、调度部门正职的聘任或解聘及首次提拔担任为正处级的管理人员的聘任(任命),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副职的聘任(任命)或解聘(免职),以及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南网总调)副总师、处室正职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须征得公司人事部同意后,各分、子公司、南网总调再履行聘任(任命)或解聘(免职)手续。
各分、子公司本部其他职能部门正职及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任免,任免之后须报公司人事部备案。
各分、子公司、南网总调处级干部配备必须严格按照设置的处级职数来控制,不能超职数配备。
第七章考核评价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三十八条对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
价,分为任期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
第三十九条对领导班子考核评价要突出考核评价其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等方面的情况。
对领导人员主要考核评价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十条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采取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层分类考核评价,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考核评价结果经公司党组审定后,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作为对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激励监督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以绩效管理为导向的领导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完善薪酬管理办法,
使薪酬、激励与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挂钩。
第四十三条建立领导人员特殊重大贡献特别奖励制度。
对为电网安全稳定与技术进步、安全生产、企业发展、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业绩突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高,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领导人员,给予特殊贡献奖励。
奖励一般采取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等方式。
第四十四条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党员领导人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严格执行,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建立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向职工代表述职述廉制度和职工代表对领导人员民主评议制度。
第四十六条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须按公司《领导干部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工作回避制度。
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工作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一)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或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领导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凡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涉及领导人员亲属时,应当回避。
(三)实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公司党组及公司人事部讨论领导人员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八条建立分、子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各分、子公司,特大型企业法人代表在届中、离任和任期届满时,公司审计部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分、子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时,公司将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建立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四)对发生安全、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七)对班子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明显
-21-
损害国家、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本人表决时未表达反对意见的;
(八)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条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十条纪律。
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人员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司人事部予以纠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实行领导人员考察考核工作责任制。
考察考核组成员必须公道正派,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考核情况,并对考察、考核材料内容负责。
对在考察、考核中徇私舞弊、走漏情况、失真失实等行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实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坚决防止领导人员带病提拔。
凡用人上不正之风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