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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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打造“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有追求、负责任,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的环保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组部、国资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领导人员管理原则:

(一)坚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坚持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四)坚持组织考察推荐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各子(分)公司和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本办法中的“领导人员”是指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公司本部业务经理(业务主任)及以上人员及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和公司委派、推荐的各单位董事、监事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党委会是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组部、国资委、集团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二)审批《**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三)研究决定需要上报集团审批的有关人事任免、任前备案及请示事项。

(四)决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调整、交流挂职、考核、监督及奖惩、退休、返聘事宜。

(五)审批各单位及参股单位的董事、监事推荐委派方案。

(六)决定领导人员后备管理及其他重要工作。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领导人员管理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订、修编《**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二)实施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调整、交流挂职、考核及奖—3—惩、退休、返聘等具体工作。

(三)审核、批复各单位任前备案、任职请示。

(四)提出各单位及参股单位的董事、监事推荐委派方案。

(五)组织实施领导人员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

(六)负责领导人员的个人信息管理、人事档案、出国(境)备案管理等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二)各单位党委会负责事项:本单位任前备案人员的选拔及上报请示事宜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调整及考核;推荐本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领导人员管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事项:配合公司做好领导人员选拔、调整、交流挂职、考核、退休、返聘等相关工作;实施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和后备人才选拔、调整、考核的具体工作;开展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务名称、职级及职数

第七条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职级:

公司本部:

总助级: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副总师、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及相应职级人员(总助级是集团子分公司副职以下、子分公司部门正职以上的一个管理职级。

正职级:部门总经理、主任及相应部门正职级人员。

副职级:部门副总经理(副主任)、业务经理(业务主任)、团委书记及相应部门副职级人员。

公司所属各单位:

正职级:董事长(非公司领导兼任)、总经理(主任)、党委书记及相应子分公司正职级人员。

副职级:副总经理(副主任)、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安全总监、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应子分公司副职级人员。

第八条领导人员职数。

(一)公司本部:总助级按照集团要求的职数设置;部门总经理(主任)每个部门设置一名;部门副总经理(副主任)、业务经理(业务主任)根据业务范围需要设置。

(二)公司派出机构:负责人设置一名,其他职数根据集团管理规定或工作实际设置。

(三)发电单位:领导人员职数一般不超过7人。机组台数多和总装机容量大的发电公司、煤电一体化单位和基建生产并存的单位可根据管理实际适当增加2-3名。

(四)研究院: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各中心领导人员职数一般不超过5人。(五)筹建处:职数一般不超过3人。

(六)挂职的领导人员不占所挂职单位(部门)领导人员的职数。

第九条各单位党委成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可交叉任职。董事长(非公司领导兼任、党委书记可兼任。董事长、总经理一般分设。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一般兼任。纪委书记一般专设。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总会计师可兼任。专职党委书记和专职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和副总会计师一般不同时设置。

第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总助级和中层岗位名称、职级、职数。

(一)总助级: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副总师及相应总助级人员(总助级是各单位副职级领导人员以下、各单位中层正职以上的一个管理职级,职数根据工作实际可设置3-5名。

(二)中层正职级:部门经理、主任及相应正职级人员。中层副职级:部门副经理(副主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值长及相应中层副职级

人员。中层正、副职及相应职级人员按照公司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执行力,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为突出的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法治思维能力和依法办事能力,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热爱****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六)服从组织调配。

第十二条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累计八年以上工作经历,主管财务的领导人员从事财会或审计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五年。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四)提任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有同层级副职岗位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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