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可以根据不同的学术机构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以下是常见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1.认定标准:-文字相似度:使用反抄袭软件或其他相似度检测工具,评估论文中的文字是否与其他已发表的文献、网络资源或其他学生的论文存在相似度。
-引用和参考文献:检查论文中的引用和参考文献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是否正确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并列出所有必要的引用和参考资料。
-原创性和创新性:评估论文的原创性和创新性程度,判断是否存在过度依赖他人观点和研究成果的情况。
-学术道德和诚信:评估作者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是否遵循学术道德和诚信的原则,是否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并正确引用。
2.处理办法:-论文不予通过:如果论文被认定存在抄袭行为,学术机构可能会拒绝通过该论文,不给予学位或学术认可。
-学术处分:对于抄袭行为,学术机构可能会给予相应的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学术封禁:在严重的抄袭行为下,学术机构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如学术封禁,禁止参与学术活动和发表论文一段时间。
-调查和申诉:在认定抄袭之前,学术机构通常会进行调查,并给予作者申诉和解释的机会,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处理。
3.合作研究:在合作研究中,特别是多人合著的论文中,抄袭的认定可能更加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明确各个作者的贡献,并评估是否存在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况。
4.故意与非故意:抄袭行为可以分为故意和非故意的。
故意抄袭是指明知他人研究成果并有意冒充或剽窃,而非故意抄袭是指由于无意之间出现了相似的文字或观点,但没有恶意剽窃他人的成果。
在处理时,可能会根据抄袭的性质和程度来区分对待。
5.教育和再教育:对于抄袭行为,学术机构可以采取教育和再教育的措施,帮助学生和研究人员正确认识抄袭的错误,提高其对学术诚信的认识,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将来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6.公开通报:学术机构可以选择对抄袭行为进行公开通报,以警示其他学生和研究人员,并维护学术诚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大学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X大学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诚信体系建设,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保证本科生学位论文质量,杜绝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科学生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主要包括:1.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2.使用他人的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3.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作为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改变他人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为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4.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加注释说明出处。
(四)伪造数据的。
指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行为;(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各单位在学位论文初稿审查、学位论文评阅送审、学位论文答辩等过程应对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审核;指导教师应当对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通过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认定该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一)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中全文文字复制比超过20%;(二)在论文评审阶段,专家认定存在作假行为;(三)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存在作假行为;(四)他人实名举报存在作假行为并提供相应材料;(五)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四川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各种考试和考查,主要包括主修、辅修、第二专业课程考试和考查,以及各类等级考试等。
第三条在校本科生在校外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考试违纪第六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1)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2)考试中擅自改换座位或座位号;(3)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表等物品;(4)口试抽签后,不到监考人员指定地点准备答题;(5)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七条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开考前,不按要求将考试禁止携带的文具用品或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如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课本、参考资料等)放置在指定地点;(2)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3)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4)考试中,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5)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6)未按考试规定时间强行交卷离开;(7)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时,擅自离开考场;(8)有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1)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2)离开考场未交卷;(3)在无考试资格的情况下参加考试,扰乱考试秩序,经查明不是为他人替考者。
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川大校〔2010)2号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大校〔2010〕2号校内各单位: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在已经实施的《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学校制定了《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四川大学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学术行为规范办法通知四川大学校长办公室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印发打字:贾盛庆校对:秦远清印数:500份附件2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指导思想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并在我校已经出台实施的《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学位(毕业)论文的规范管理,防范和惩治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指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等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
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都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
本办法专门针对学位(毕业)论文中的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学术不端行为按《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处理。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与学生的学术成长。
为了维护学术的健康环境和促进学生的良好学风,各级学校纷纷制定了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本文将依次从定义、种类、影响、处理、预防等方面展开,探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生在学术活动中违反道德伦理、操纵数据、剽窃他人成果、抄袭文献、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这些行为背离了学术诚信的原则,损害了学术的公正公平,并严重扭曲了他们的学术成长。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种类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抄袭、剽窃、代写、论文买卖、替考、涂改成绩、伪造实验数据等。
这些行为在各个环节中都有可能发生,对学术的真实性和学生成果的知识产权产生严重的侵害。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学术不端行为不仅影响了学校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的学业成果,还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如果学术不端行为泛滥,将严重损害学术研究的真实性和学术权威的信誉,导致知识产权的流失和学术造假的普遍化。
这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制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
一方面,学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谨的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取消荣誉称号、降低学术评价等;另一方面,学校通过开展学生学术诚信教育,加强学生对学术道德和诚信的培养,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心。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预防学术不端行为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
学校要加强学术诚信教育,提高学生的学术道德水平,深化学术诚信建设。
家庭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倡导诚实守信的行为。
社会应加强学术评价制度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维护学术环境的公正公平。
六、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的重要性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的制定对于维护学术的公平性和学生的学术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学术规则和处罚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保障学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一、背景介绍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领域中存在的违背学术道德、影响学术公正的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对于教育公平和学术发展构成一定威胁,因此,制定针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定义与类型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替考、作弊等行为。
其中,抄袭指的是把他人的研究成果或文献原封不动地按自己的名义进行使用;剽窃则是指直接复制他人的作品,并冒充自己的创作;替考是指让他人代为参加考试,代替自己应考;作弊则是在考试或学术活动中采取非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得分或成绩。
三、严禁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性严禁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学术公正: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会破坏学术公正和竞争环境,损害其他学生和教师的权益。
2.培养学术道德:严禁学术不端行为可以促进学生正确理解和遵守学术规范,培养学术道德。
3.保护知识产权:学术不端行为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严禁此类行为可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之一:影响教育公平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的实现。
学术不端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高分或成绩,从而降低了真正努力学习的学生的竞争力,扭曲了教育评价体系。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之二:损害学生自身品德素质学术不端行为不仅违背了学术道德,也损害了学生自身的品德素质。
学术不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学生的浮躁心态和功利思想,使其失去了真正的学习和成长机会。
六、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的原则制定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公平: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应当公正、公平,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2.教育导向:处分办法应着重于教育引导,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态度和学术价值观。
七、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的具体措施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办法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措施:1.警告:对于初犯或属于不恶劣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本科生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为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本科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毕业论文(设计)抄袭、作假行为的认定第一条抄袭行为的认定本办法定义毕业论文(设计)的抄袭和剽窃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毕业论文(设计)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学术不端行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3.文字复制比R(即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30%的;4.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5.其他由院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小组认定的抄袭行为。
第二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被认定为论文作假: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6.雇用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7.借助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降低查重率的;8.伪造数据的。
包括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研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凭主观臆断捏造事实等行为;9.其他学术界公认为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与表现。
包括引用文献、图表、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与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二章抄袭、作假行为的审查第三条各院系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毕业论文(设计)抄袭、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提交前进行审查。
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对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一、宗旨与原则(一)本办法的宗旨是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
(二)本办法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切实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学位论文应为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二)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三)使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四)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五)引用部分超过被引用成果的十分之一;多次引用同一个长篇非诗词类成果,总字数超过一万字;引用一人或多人的成果,所引用总量超过本人论文总字数的十分之一;(六)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七)两篇学位论文内容雷同,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篇幅;(八)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
三、认定机构及程序(一)认定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成立学术规范审查专家组,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川教〔2021〕12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教〔2021〕124号各本科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根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要求,特制定《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2021年11月12日四川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议要素和重点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四章结果反馈与使用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四川省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以及《四川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根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负责全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实施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全程监督,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关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论文抄袭认定标准
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
按《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
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15%的;
5、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
被认定为抄袭的学员,按《四川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十八条之规定处理:“论文一经发现系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将终止该次论文的写作过程,并取消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
学生须写出检查、重新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能随下届学生重做毕业论文(设计)。
如果再次发生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记不及格,取消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资格。
只能按结业、肄业颁发相应的结业或肄业证书。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
学术承诺书
学术承诺书为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在xx大学xx-xxx学院学习期间,本人向学校学院郑重承诺:一、树立诚信品质,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努力培养自己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于律己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二、自觉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若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自愿接受学校有关纪律处分:(一)在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若有学业造假等行为,同意按《xx大学学术道德规范》、《xx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二)在各类考试、考核中,若有违纪、舞弊等行为,同意按《xx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细则》处理。
(三)在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中,若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捏造、篡改研究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和学术失范行为,同意按《xx大学学术道德规范》、《xx 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三、崇尚科学,勇于创新,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学术水平。
在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中,遵守《xx大学研究生表彰奖励办法》、《xx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等管理规定。
四、本人已认真学习和领会《xx-xxx学院研究生学术诚信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并承诺严格遵守。
五、本承诺书由研究生本人签名。
已授予学位或因故终止学籍研究生被追溯在读期间涉及的学术诚信问题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承诺人签名:日期:研究生学术诚信承诺书为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在四川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学习期间,本人向学校学院郑重承诺:一、树立诚信品质,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努力培养自己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坚韧不拔、严于律己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论文抄袭的后果有哪些方法
论文抄袭的后果有哪些方法
抄袭论文可能会带来以下后果:
1. 学术惩罚:抄袭论文会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规范,可能会导致学术机构、出版社、期刊等学术机构对您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撤销论文发表、停止参与学术活动、取消学位等。
2. 法律责任:抄袭论文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您承担民事责任,要求您支付赔偿金或者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3. 影响声誉:抄袭论文会损害您的声誉和形象,可能会对您的职业和人际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您发现自己有抄袭论文的行为,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停止抄袭行为,删除所有抄袭内容。
2. 对已抄袭的论文进行整改和修正,确保其符合学术规范。
3. 向受害人道歉,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4. 采取积极的态度,接受对自己的批评和指导,努力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道
德素质,避免再次犯错。
学术不端问题的解决方案
学术不端问题的解决方案学术不端问题一直是严重影响学术界和科研领域的重要问题,因此解决学术不端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学术不端包括抄袭、篡改、伪造数据等不诚实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学术声誉和信任度,也影响了科学研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因此,解决学术不端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加强科研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加强学术诚信教育是解决学术不端问题的基础和前提。
学术诚信教育应该贯穿于学术界的各个层面,从学生、研究生到教师和科研人员都应该加强学术诚信意识。
在学术诚信教育方面,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强化学术诚信意识。
学术机构应该加强学术诚信意识的宣传和普及,组织学术诚信教育讲座和活动,引导学生和科研人员树立正确的学术观念和道德标准。
2.强调学术规范和伦理要求。
学术界应该加强对学术规范和伦理要求的宣传和教育,明确科研活动中的不端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引导人们遵守学术规范和伦理要求。
3.建立学术诚信教育体系。
学术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学术诚信教育体系,包括学术诚信教育课程、诚信教育手册、学术不端案例分析等,帮助学生和科研人员了解学术诚信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
二、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惩罚机制是解决学术不端问题的重要手段。
监督和惩罚机制能够有效地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提高学术诚信意识和水平。
在监督和惩罚机制方面,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建立严格的科研项目审查制度。
学术机构应该建立严格的科研项目审查制度,对科研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防止虚假和不当的科研活动。
2.建立学术不端举报和处理机制。
学术机构应该建立学术不端举报和处理机制,鼓励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举报,建立严格的举报受理和处理程序,确保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和惩罚。
3.建立学术不端数据库和黑名单制度。
学术机构应该建立学术不端数据库,记录和公布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例和处理结果,建立学术不端黑名单制度,对学术不端人员进行惩罚和限制。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生在学术研究或学习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伪造、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作弊等违规行为。
为了保护学术诚信和提升学术研究水平,学校应当制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
本文将从不端行为的定义、制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的目的、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和效果等方面展开回答。
一、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伪造、篡改或者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利用他人学术成果而不合理地附加作者或者采用论文剽窃他人成果;重复发表或者同时递交多个具有相同或者类似内容的论文;利用欺骗手段获取他人合作或者指导,并在研究成果中隐瞒真实贡献;无授权使用他人研究数据或者结果,并将其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作弊行为等。
二、制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的目的制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明确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态度和要求,有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学术道德观念和诚信意识。
其次,为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依据和程序,保证处理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最后,通过惩处违规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和学术研究的规范性,提升学校的学术声誉。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定义和分类: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和分类,确保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
2. 不端行为的认定程序:规定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程序,包括举报、调查、取证、听证等环节,确保处理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3. 处理措施:依据不同的学术不端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等,确保处理的严肃和威慑力。
4. 救济与申诉:明确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的渠道和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5. 监督机制: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机制,包括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举办学术诚信教育活动等,提高学术的自律性。
四、规定的实施为了确保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学校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学术诚信教育讲座、编写教材和宣传手册等方式,提高学生对学术道德和诚信意识的认识。
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川大校〔2010)2号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大校〔2010〕2号校内各单位: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在已经实施的《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学校制定了《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四川大学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学术行为规范办法通知四川大学校长办公室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印发打字:贾盛庆校对:秦远清印数:500份附件2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指导思想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并在我校已经出台实施的《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学位(毕业)论文的规范管理,防范和惩治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指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等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
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都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
本办法专门针对学位(毕业)论文中的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学术不端行为按《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处理。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引言学位论文作为研究生阶段最重要的学术成果之一,对于一个学生的学术能力和专业素养具有重要的评价作用。
然而,近年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学术诚信和研究生培养质量。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和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各高校和教育部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定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是指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以虚假、抄袭、剽窃或伪造等手段获取学位的行为。
常见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抄袭:研究生直接复制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论文、研究成果或他人毕业论文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内容,包括文字、数据、图表等。
2.剽窃:研究生在未标明引用的情况下,将他人的研究成果或观点作为自己的成果或观点进行论文撰写。
3.伪造数据:研究生为了美化自己的研究结果,在实验过程中故意篡改、伪造数据或实验结果。
4.代写:研究生请他人代为撰写学位论文,自己并未付出实质性的思考和工作。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1. 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监测机制高校应建立健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监测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学位论文撰写指导和培训课程,加强对学术诚信的教育和宣传。
•设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监测专业技术团队,对学位论文进行系统性和全面性的检测。
•建立学术期刊、学术论文数据库等的缺陷数据库,提供查重和比对的工具和服务。
2. 加强学术诚信教育为了预防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在入学阶段,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向研究生宣传学术道德的重要性和学术作假的后果,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科研态度。
•在撰写学位论文前,要求研究生进行学术论文规范的培训和指导,包括文献引用和写作技巧等方面。
•鼓励学术指导和督导教师进行学术诚信教育,指导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和道德规范。
3. 完善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制度为了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发生,需要完善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对学位论文进行严格的评审程序,建立学位论文评审委员会,由高级学术专家组成,对学位论文的质量和原创性进行评审,确保论文的科学性和学术水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
理办法(试行)
关键字:更新日期:2010-09-10
四川大学关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并在我校已经出台实施的《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学位(毕业)论文的规范管理,防范和惩治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指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等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
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都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
本办法专门针对学位(毕业)论文中的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学术不端行为按《四川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四川大学关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定义
本办法定义学位(毕业)论文的抄袭和剽窃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学位(毕业)论文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第四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
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
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15%的;
5、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6、其它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为抄袭行为的。
第五条不属于抄袭行为的情形
具有第四条所列除1、2两种情形之外的涉嫌抄袭行为,若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不属于抄袭行为:
1、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
2、翻译、评论、介绍、综述他人作品且已注明,不会被普遍误认为自己原创的;
3、借鉴采用他人的实验方法和手段、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得出不同的实验结果和结论的;
4、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
5、将他人作品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题研究、引用该作品部分超出第四条所规定限度的;
6、其它经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不属于抄袭行为的。
第六条抄袭程度的认定
已认定为抄袭行为的论文,其抄袭程度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
1、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在30%以内(含30%)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
2、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30%-50%(含5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
3、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超过50%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
4、难以通过以上条件认定抄袭程度的,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
第七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问题的处理机构和相关处理程序
1、学位(毕业)论文的审查
各学院(所、中心)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学位(毕业)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提交前进行审查。
所有学位(毕业)论文在提交答辩申请前,须由学院(所、中心)采用计算机辅助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者发给《四川大学××学院学位(毕业)论文形式审查合格证明》,凭此证明方可申请学位(毕业)论文正式答辩。
教务处、研究生院须采用计算机对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前进行抽查。
抽查中发现具有抄袭嫌疑的学位(毕业)论文,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委托或指定相关学院(所、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抄袭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给出处理意见,并书面上报至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
2、举报受理机构
学位(毕业)论文被举报有抄袭行为的,受理机构分别为:
1)、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生毕业论文抄袭行为的举报;
2)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行为的举报。
3、举报要求
对于学位(毕业)论文抄袭行为的举报者必须为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
4、认定机构
教务处受理的举报,可委托或指定相关学院(所、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抄袭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并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研究生院受理的举报,可委托或指定相关学院(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抄袭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并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为校内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最终认定机构。
对于被认定为抄袭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作出书面最终认定结论,特别情况下需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作为处理的依据。
5、争议解决
举报人或当事人对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诉。
第八条对抄袭行为的处理
(一)、对授位(毕业)前被发现或被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作者的处理
对于学院(所、中心)、教务处、研究生院在论文审查过程中被发现或在论文送审、答辩过程中被发现或被他人举报的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由相关部门根据抄袭情节轻重责令其修改论文、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半年或一年、取消学位(毕业)申请(答辩)资格等处理;
(二)对授位(毕业)后被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作者的处理
1、对于毕业后仍然继续攻读我校高一级学位的在读学生,可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并可同时给予撤销所获学位、注销所获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等处理;
2、对于毕业后在我校工作的当事人,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同时可给予暂停导师资格或导师申报资格一定时间、取消导师资格或导师申报资格、撤销因抄袭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追回因抄袭在我校获得的经济利益等处理;不适合继续在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应调离原岗位或解聘、辞退;情节特别恶劣、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移交司法机关;
3、对于已毕业离校的当事人,可将调查结论寄送其所在单位;严重的抄袭者或对我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我校将按相关程序公告撤销其在我校因抄袭行为而获得的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学位证书、荣誉称号等,并保留追回因抄袭在我校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权力。
(三)学位(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端正学术学风、防范学术不端的教育责任,并对所指导学生的学位(毕业)论文严格把关,从根本上杜绝抄袭
行为的发生。
对导师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或指使、放任抄袭,导致所指导的学位(毕业)论文发生抄袭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该导师的相应责任;若导师指导的学生连续发生多起学位(毕业)论文抄袭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依据调查结果给予停止导师资格一定时间或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九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行为处理的执行机构
学校各相关管理部门(组织部、纪检监察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等)为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处理执行机构。
第十条各学科可结合其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关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但对于抄袭的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仅针对我校博、硕、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的抄袭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如权利人与侵害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等不在本办法处理范围内。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申请答辩的学位(毕业)论文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