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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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摘要】在男权本位的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制度不过是封建宗法制的产物,这种特性体现在婚姻过程以及家庭生活中便是男女地位的极度不平等,女子不过是男子的附属品。本文试图从三个角度来分析中国古代的婚俗文化,探讨婚姻制度之下的深层意义。

【关键词】婚姻制度古代婚姻离婚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缺乏个体意识,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无论是嫁娶还是离婚,在男权本位的社会,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权力的天秤偏向男性一方,女性不过是附属品,在婚姻过程中极少有话语权;另一方面,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伦理和道德对其产生极大的约束力,如此一来,便造就了极为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从一而终”的贞节观被强化,两性关系重于伦理制度而轻情感因素,婚姻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封建宗法制要求的产物,丧失了其单纯性。

(一)一夫一妻多妾制——古代婚姻制度的实质要件

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许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婚制的变化,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生父的确定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承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在众王子之间出现流血拼争,甚至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周朝则吸取了夏商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确定王位的归属,成功的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所谓“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多妾”则指国王与贵族占有的其他女人。周为这种婚姻继承制度的改革还寻找了理论上的支撑,即强调妻在家庭中与夫相埒的位置。“太阳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夫与嫡妻如日月成为宇宙的主体,而众妾则谓之小星,只是日月的点缀。《礼记·昏义》也载“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也”,可见,妻居于家庭的统治地位。且嫡妻只能有一个“,并后匹嫡(妻妾不分)两政,耦国乱之本也”。国王如有二妻,则各自为政,不仅家庭秩序混乱,而且还会引起社会动乱,国难当头。后果的严重性,使得王室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防止宫廷政变的发生,保障周朝社会秩序的稳定。妻妾的地位一经固定便不能改变,否则便易生乱,导致国破家亡。所以,中国历代统治者均以立法保证妻的正统地位。夏商周三代虽已难以查考,但汉以后各朝则均有记载,如《唐律·户婚律》载“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元史·刑法志》载“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明清朝的律例也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实施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妻的唯一正统地位,以利家庭、家族和国家的有序、稳固。一夫一妻制并不能限制周王与贵族占有妻以外的多个女子,从周朝的法律和礼法上看,除了强调男子只能有一妻之外,又允许天子与诸侯、贵族以种种名义合法拥有数量不等的妾媵。《礼记·曲礼》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后是天子的正妻,夫人是公侯的正妻,其他均为妾,妾的名分不同,地位也有异。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

一般也拥有一妻一妾。真正实行一夫一妻的只有平民《,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以后的封建社会基本延续了西周确立的“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如汉朝的皇帝除皇后外,还有昭仪、婕妤、美人等各级“诸姬”,还有所谓“后宫三千人”。汉初宰相张苍“妻妾以百数”。

可见,“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实质是按权力的大小来占有数量不同的女人,女人则如同财物一样没有独立的人格;其作用一是为了满足王公贵族的淫欲,二是帮助王公贵族解决权力的继承问题。“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核心在于区分嫡庶,即所谓“法无二嫡”,正妻所生子是为“嫡系”,妾媵所生子是为“庶出”。其政治意义在于它能帮助王族与各方贵族很好地解决王位与爵位的继承问题,并为“嫡长子继承制”的实施做好了铺垫工作。周成王以后,嫡长子继承制度正式确立,即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按嫡长子继承制的要求,王位、爵位等政治身份以及对家族成员的领导权、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都只能由嫡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嫡长子早逝,则由嫡次子继承;如嫡妻无子,才能在庶子中选择最贵者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度从长远的角度解决了王权、族权的交接过渡和财产继承问题,以此保证了王族世代有序的延续,并成为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

(二)“六礼”——中国古代缔结婚姻的程序

古代婚姻制度承认妻的地位,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娶进门的才为妻,所以叫做“娶妻”,而纳妾的形式等同于买卖交易。“六礼”是礼制社会下的产物,自西周便开始确立,在中国古代婚姻史上影响深远,并一直传承过历朝历代。

据《唐会要·嫁娶》中记载的,在睿宗太极元年公元年,左司郎中唐绍上表日“士庶亲迎之礼,备诸六礼”。此处所说的“六礼”,即古代婚礼中的六道程式。在当时人们心中,只有正式履行了“六礼”的婚姻,才算是严肃、合法的婚姻。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只要是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人家,无论是庶民百性,还是达官贵人,举行婚礼时莫不遵行此礼。按“六礼”,一为纳彩。即男家托媒人带着礼品到女家提亲,若“女氏许之,乃后使人纳其采择”。川十三经注玲仪士昏礼唐贾公彦疏日“恐女不许,故言纳。”“彩”,即后世的“彩礼”之意。“纳彩”作为“六礼”之始,从仪节内容来看,其一,婚姻的提起,实由男方居于主动地位,女方则是承受者。其二,纳彩之时,媒人携雁以为蛰即见面时的礼物,女家收纳,算作正式允婚。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纳彩”,以及随后的“纳吉”、请期、亲迎等婚仪中,都有“以雁为蛰”的内容。我们知道,雁是一种习性柔顺的珍禽,用“雁”作为见面礼,是为了象征女性的贞顺。这正如《礼记·昏义》中所说的“必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节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为此,东汉班固《白虎通·嫁娶》中解释说“蛰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再看“六礼”中的其他几种程式—纳彩、纳吉、请期、亲迎中,均少不了“以雁为蛰”,充分反映出中国古代婚俗中浓厚的“男本位”封建意识以及为保持男性家族血统的纯正,而对女性提出片面的贞操要求。二为问名,男家行纳彩礼之后,再托媒人询问女方的名字及出生年月,即后世所谓的“生辰八字”。以便男家卜问,决定成婚吉凶祸福如何。问名也须携带礼物,通常是用雁。三为纳吉,得吉兆后,便备礼通知女家,于是再由男女双方决定婚姻的缔结。但是“纳吉”仪节仍体现的是夫方本位制下,一旦成婚,女子需加人男方宗族,故婚姻是否合宜,必卜之于男家宗庙,以便“得吉而纳之”。至此,婚姻之事遂定。四为纳征,纳征亦称“纳币”。男家在“纳吉”之后,将聘礼送给女家,为成婚阶段的重要礼仪。值得注意的是,纳征作为婚礼中的一个关键,表示婚姻关系由此而定,为了使双方不得反悔,而且女子必须“戴缨”,以此表示身心有所系,至此以后女子不得再许配他人。五为请期。即男家在纳送聘礼于女家后,即占卜吉日,以定婚期。得吉日后,遣人到女家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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