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定金引起的纠纷(2003.04.03)

央视国际 2003年04月03日经济与法

“订金”不是“定金”一字之差痛失千金

“情理”不等于“法理”法庭争辩自有定音

主持人:今天我们说的是有关买车的事。有位张先生他到一家公司去买车,公司让他先交上定金,可等公司把车提回来的时候,他说他不买了。按理说,这个时候他提出不买车,那是违约,得要支付违约金的。可他不但不支付违约金,而且还理直气壮地向公司讨要他的定金。这是怎么回事呢?先让我们来看看案情梗概。

2002年9月10日,江苏省新沂市双塘镇居民张晓权向新沂市人民法院起诉,将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张晓权诉称:2002年5月22日,他到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一辆解放牌汽车,当时交了3000元定金。后来由于车款没有凑齐,放弃了买车计划。要求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他的定金。

而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则辩称,原告张晓权交过定金以后,公司将车从长春运到新沂。由于原告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3000元定金应算作违约金,不予返还。

原告张晓权请求判令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其3000元定金如数返还。主持人:看了这段案情梗概,我们知道了,原告张晓权告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主要原因就是,虽然我到你们公司买车,交了3000元定金,但后来我钱不够,不买了,你们公司就得还我定金。而汽车销售公司说了,是你要买车,我给你从长春把车运来了,你又不要了,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这3000元定金就算是违约金,不能返还。双方就在这3000块钱的定金上发生了争执。那么,事情为什么会发展到这一步呢?话还得从头说起。

案件起因

原告张晓权原是江苏省新沂市双塘镇徐塘卫生院职工,由于这几年单位效益不好,他便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自己想通过搞运输挣点钱。2002年5月22日,张晓权到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想买一辆“长春一汽”生产的解放牌汽车“两吨王”,经过讨价还价,双方最终以11万元成交。

当时汽车销售公司由于没有现货,需要到长春去提货,所以公司先让张晓权交上3000元定金,并同时给他开了一张收条,让他回去等通知。

6月初的一天,张晓权接到汽车销售公司的电话,让他去提车,可这时的张晓权还没有凑够买车的钱,就和公司说,他不买了。

原告张晓权:到销售公司以后,我跟他们说,现在行情不大好,再一个我钱也凑不齐,这个车我不买了,能不能把3000块钱退给我。

被告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翁普龙经理:当时我感到很气愤,既然定金你交了,车也来了,你不要了,我们肯定要受损失。所以说当时他来找人要几次,我一直没有给他。

合同争执

原告律师王永桥:

这个案子作为原告方代理人来讲,我认为关键是,他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于车辆的质量、型号、产地、怎么验收,违约的责任期限他们都没有进行约定。他们既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车辆合同,当时也没有车让原告来看货,在这之前完全可以有是否买车的选择权。

被告律师顾淑君:当时汽车销售公司给他出具这张定金3000元的条子上,不单单反映是定金3000元,它里面也对于车辆的型号、它的价款、还有交付的日期都做了约定,那张条上都写明了这一点。

主持人:现在原、被告双方代理人争执的焦点在于,当时他们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仅凭这一张定金收条,能不能证明他们的合同关系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

研究员:按照我们新的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采取的是当事人意思自由这样一个最基本的立场。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的形式,比如数据电文来订立一个合同,所以说合同的形式它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已经就他们所要交易的这辆汽车的型号、价格以及交货的日期都做了基本的约定,这个收条上都记载了这些内容,所以我们能够判断出,当事人双方已经就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达成了一致,应该说合同已经成立了。

主持人:根据专家的说法,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是成立的。那么,一旦合同关系成立,对于订立合同的双方有什么约定?一旦一方违约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还是让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定金”区别何在

主持人:

案子发展到这儿,观众朋友可能都要为原告张晓权捏把汗了。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交付定金方违约了,那就无权再要回定金。那么,张晓权还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自从原告张晓权取消了买车计划以后,曾多次去新沂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讨要他的3000元定金,可公司就是不给他,在无奈的情况下,他去咨询了律师。

原告律师王永桥:当时我们把他的这张收条拿到手里一看,在收条上写到:“今收到张晓权订金3000元,两吨王(汽车)11万,”我们特别注意到了,这张收条上面,定金的“定”字,他们用的是订书机的“订”,当时我们就跟张晓权说,这个官司可以打。因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这种“订金”不具有《担保法》当中所规定的定金的性质。

被告律师顾淑君: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订立合同了,就是双方达成协议了,而且汽车销售公司也按照双方的约定也实际履行了责任和义务,投入了一定的工作量,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购买方他违约,这样给销售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按照《合同法》规定,作为汽车销售方,有权提出要求赔偿的,这个法律上有依据。

原告律师王永桥:由于我们把法律的规定举出来,被告方当时也同意,是应当按照定金的性质(判定),应当返还我们这部分款项。

被告律师顾淑君:当时我就知道因为这个“定”字写错了,3000块钱对方(要求返还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的。但是作为汽车销售公司这一方,他也实际地存在着损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那么他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以及采取补救措施,还有造成损失这一方面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

双方这一次争执的焦点是,作为定金,言字旁的“订”和宝盖头的“定”在法律上的界定是不一样的,那么,这两个定(订)字,他们之间在法律上有什么样的区别呢?我国法律是怎么来界定他们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

研究员:从严格的法律用语角度来讲,言字边的“订”所描述下面的这个“订金”,与宝盖头的“定”,所写的那个“定金”,它们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那么宝盖头这个“定”所讲的“定金”,它是我们法律上一个特别的术语,它是一种担保的方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