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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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思考:所谓公平,在保险合同 的场合,其含义是什么?
1、什么是保险——保险法第二条:本 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 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 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 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 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投保人主张,保险人、保险代理 人有违法行为者,就此承担证明责任。
保险人的四项缔约义务: 交付格式条款; 说明合同内容; 提示注意免责条款; 明确说明免责条款。
立法目的——追求真实合意
温世扬教授认为,就格式保险合同而言, 当事人的真正合意应当表现为投保人在 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其涵义的基 础上作出愿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该合 意包括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接受” 两个方面,“理解”是“接受”的前提, 不理解而接受,不构成真正的合意 —— 温世扬:《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义务之 我见》,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2期 。
追认应当有明确的内容。如果投保人没 有收到保险单及合同条款,即便支付了 保险费,追认的对象是什么?
特别注意:不可基于本条有关“追认” 的规定,便认为保险人代签投保书,对 方交费,保险人即可以不再履行就免责 条款的提示注意、明确说明义务。
条文第二款: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 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 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 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 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 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 定情形的除外。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与
格式保险合同的司法规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第一部分 格式保险合同司法规制概述
一、以缔约模式进行的合同分类
第一类,议商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在平 等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 同。
第二类,附和合同:由一方当事人提出 合同的主要条件,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从 整体上接受他方条件,或者不接受他方 条件,没有协商余地的合同 。
2、交易特点决定交易公平的特殊内 容——保险交易具有特殊性,交易目的 在于转移危险,此特定交易目标使“交 易公平”在保险领域内衍生出独特的内 涵——在合同成立之时,危险与保费形 成的对价平衡关系不被打破。
(三)司法规制的方法: 1、保险人缔约行为审查与合同内容的
准入审查; 2、受争议条款的效力审查; 3、受争议条款的解释。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
……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在文件上签字,即表示签字人认 可文件内容,此为举世常理,无须多论。
常有保险相对人称,签字时未看内容— —签字时须尽注意义务,爱看不看,没 看活该,以此保护对方善意的信任。
(一)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采 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 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 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 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利:简捷、方便、降低交易成本 。
其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 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 于交易对方的条款,这一点在消费者作 为合同的相对方时特别突出——垄断对 公平的蚕食。
三、格式保险合同的司法规制
(一)目的:法院通过恰当裁判,兴其 利、除其弊,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 消除格式保险条款中蕴含的不合理因素, 实现“缔约自由”与“意思自治”在保 险交易领域内的真实内涵。
本款疏漏:
本款规定文义涵盖过宽,某些必要条件 未予明确。
设想,如果投保人预交保险费在先,保 险人代签字行为在后,绝对不能将先发 生的行为视为对后发生行为的追认。
应当明确,本款规定的适用前提是:投 保人在保险人代签字之后,甚至在收到 保险单及条款之后,为支付保险费之行 为。
理由:所谓追认,一定是在了解事实的 基础上,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作出同意、 接受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为。本司法解释 以“交费”为“追认的行为”。
有关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 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 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
……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 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第二部分 格式合同司法规制的具体方法
一、保险人缔约行为审查 与格式合同内容的准入审查
定义与目的
保险人缔约行为审查与格式保险合同内 容的准入审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且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体是指, 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通过 审查保险人的缔约行为,判断其是否履 行了法定缔约义务,进而判断保险单、 格式条款或其他文件中不利于保险相对 人的内容是否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 部分并且对保险相对人具有约束力。
(二)司法解释第三条:保险人
的代签(第一款)与代书(第二
款 条)文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
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 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 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 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 为对合同的追认。
二、格式条款及其利弊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订立பைடு நூலகம்合合同 所使用的合同条款被称为格式条款,格 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 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的条款 。
格式条款反映的是强者的意志。 最大特征——在于不可磋商的本质;而
不在一方提出、对方接受的现象。
(二)使用格式条款的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