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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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在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城煤业集团”)科技创新、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晋城煤业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技术攻关和技术改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使技术创新与企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为维护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严肃性,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晋城煤业集团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以下二大类:
1、科学技术进步奖
2、技术进步鼓励奖
第五条晋城煤业集团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宏观管理、指导及评审工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晋城煤业集团总工程师担任。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评审组委员由晋城煤业集团各个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第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晋城煤业集团技术中心,负责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成果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资金在研发费中列支。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费及管理费按奖励总额的10%提取。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
1、并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及行业协会奖励的科技成果。
2、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流运输、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科技开发、技术攻关、技术改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方面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科技成果;在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管理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首次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条获省部级以上成果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条件:
1、集团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单位和人员荣获国家、部、省级以上奖励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成果申报奖励时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具有终审后发布的成果公报、奖励证书或奖状。奖励证书、奖状须有编号、日期 ,并加盖有关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或相应级别成果评审委员会公章,以上证明必须俱全,缺一不奖。
(2)成果公报或奖励证书上应明确写有集团公司或公司所属有关单位的名称和人员姓名,且获奖成果必须在我公司实施应用并取得效益。只写个人姓名,未写集团公司单位名称,或未在集团公司实施应用的成果,公司只进行表扬,不发奖金。
其对应的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如下: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金额的100%;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排名顺序倒数的1.5倍发放奖励金额。
对于先获得政府或社会上较低级别的奖励,后来又获得更高一级奖励的符合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集团公司可以逐次按照奖励办法规定予以奖励。对于先后或同时获得同一级别奖励的成果,集团公司仅对先申报的进行一次奖励,不重复授奖。
2、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条件:
(1)在推广、应用已有的技术成果中,做出重大技术改进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在医疗卫生、职教等领域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在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等领域中 ,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6)新的应用技术成果 ( 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同时具有先进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①先进性是指所申报的科技成果在集团公司内属首创、技术先进;
②可行性是指所申报的科技成果在集团公司一定范围内应用,证明是成功的;
③效益性是指申报的科技成果经过实践应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新的应用科技成果,必须是自鉴定或验收后应用实践半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可靠、效益显著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财务证明和应用证明;
推广已有的科技成果,对同一科技成果,集团公司只奖励两次,即只对首次推广应用单位和大面积推广应用单位各奖励一次,但必须是符合奖励的条件,同时推广面积均须达到该项成果应推广范围的60% 以上,并出具相应的应用单位财务证明和应用证明,对涉及到安全、环保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的应用技术成果和新产品成果 ,同时还应出具技术鉴定证书,证明其性能先进、功能可靠、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采纳,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并由应用单位出具应用证明。
第十二条同一研究内容,几个单位分别立项,各自独立完成又分别申报奖励的科技成果,一般应合项评审,如果各有借鉴,又各有所长,将择优评审。
第十三条已获奖成果不得重复申报。科技成果申报奖励时应包括该科技成果的全部子科技成果。若某一子科技成果确属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除适应本科技成果外 ,还可独立地广泛应用于其它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单独
申报奖励。但在总科技成果报奖时,应写明子科技成果的获奖情况,对总科技成果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科技成果 ( 包括子科技成果技术水平及效益等整个子科技成果内容应全部剔除 ) 后综合评审。单独获奖的子科技成果,不得分享总科技成果的荣誉及奖金。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等级及金额
根据其直接经济效益的多少或解决问题的重要程度、应用范围、创新水平等获得相应的等级,奖励的金额如下
第十五条技术进步鼓励奖授予在专利申报、优秀科技论文、科技成果鉴定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1、通过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并取得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的职务发明的授予专利鼓励奖。
2、取得煤炭工业协会或行业学会的获奖证书且参评前在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备案的技术论文授予优秀科技论文奖。
3、通过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或政府批准的社会机构)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授予鉴定鼓励奖。
第十六条专利奖推荐的条件及奖励金额:
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专利权人必须含有晋城煤业集团或所属单位;发明人必须含有晋城煤业集团员工,且专利为职务发明。
取得国外专利的每项奖励10000元;取得国内发明专利的每项奖励5000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奖励3000元;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奖励1000元。
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在晋城煤业集团科技进步中做出较大贡献、技术创新水平高、具有实施(或转让)的可能性或实施(或转让)后经济效益比较好,经过评审将给予再次奖励。奖励等级及金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