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合同履行 合同法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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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发生上的牵联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 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 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 ➢二是履行上的牵联性,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 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 ➢三是存续上的牵联性,是指如果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 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由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适用条件: • 1、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 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 3、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 • 4、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 5、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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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事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
– 商业风险是商业活动固有风险。 – 商业风险可以预见。 – 商业风险可归责。
➢ 对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是构成对价关系的债务。 ➢ 对方履行不适当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 对方已部分履行,己方拒绝履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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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 事实上有密切关系的但基于不同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不能适用。 ➢ 债务应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合同目的实现有密切关系
时,可以适用。 ➢ 双方互负的债务具有对价关系。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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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湖北高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 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如果要求一审被告仍按原合同 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将显失公平。对此,应依据民 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 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处理。一审法院判决令被承担 违约责任显系不当。遂于1992年4月3日裁定:撤销一审法院 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七、履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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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 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权利。
➢一时的抗辩权。 ➢保障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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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 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双务合同的牵联性: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 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 此种牵联性表现为三方面:
第六章 合同的百度文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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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 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
原被告于1987年签订技术转让协作合同与煤气 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要求被告按月 平均向原告供给煤气表散件若干套。后因物价大幅 度上涨,履行出现障碍,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请求 变更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未果,遂于1988年9月起停 止向原告供应煤气表散件,至此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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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标的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 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 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 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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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物清偿
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 消灭的现象。 要件: ➢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有双方合意。 ➢债权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原审法院在重审中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于1992年10月 26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技术转让合同及煤气表散件供 应合同终止执行;二、煤气公司应退还仪表厂实物和材料款, 其他损失自负;三、仪表厂一次性补偿煤气公司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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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
•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 动摇,如果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何谓“情事”,一般理 解为订立合同时的特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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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履行主体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 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 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败诉,被告提起上诉。 受理上诉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请示最 高人民法院。
4
(续)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作了答复。最高人民法院 法函(1992)27号的主要内容为:“本案由两个独立的合同组 成。……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事变更,即生产 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定合同时国家定价为 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价 格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重庆检测仪 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对 于双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你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 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 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 情事变更不同于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使合同履行十分困难、显失公平,但未达到 不能履行的程度,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 情事变更原则的效果
– 再交涉义务 – 变更合同 – 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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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合同法中未规定情事变更原则。 • 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合同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所述,是因为“根据现有 的经验,对情事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 而且和商业风险的界限也难以划清,执行时 更难操作,实际上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 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现在在合同法中作 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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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 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 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 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 备时间。
六、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 方式履行。
适用条件: • 1、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 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 3、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 • 4、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 5、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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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事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
– 商业风险是商业活动固有风险。 – 商业风险可以预见。 – 商业风险可归责。
➢ 对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是构成对价关系的债务。 ➢ 对方履行不适当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 对方已部分履行,己方拒绝履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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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 事实上有密切关系的但基于不同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不能适用。 ➢ 债务应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合同目的实现有密切关系
时,可以适用。 ➢ 双方互负的债务具有对价关系。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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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湖北高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 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如果要求一审被告仍按原合同 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将显失公平。对此,应依据民 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 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处理。一审法院判决令被承担 违约责任显系不当。遂于1992年4月3日裁定:撤销一审法院 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七、履行费用
13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 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权利。
➢一时的抗辩权。 ➢保障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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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 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双务合同的牵联性: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 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 此种牵联性表现为三方面:
第六章 合同的百度文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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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 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
原被告于1987年签订技术转让协作合同与煤气 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要求被告按月 平均向原告供给煤气表散件若干套。后因物价大幅 度上涨,履行出现障碍,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请求 变更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未果,遂于1988年9月起停 止向原告供应煤气表散件,至此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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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标的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 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 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 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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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物清偿
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 消灭的现象。 要件: ➢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有双方合意。 ➢债权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原审法院在重审中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于1992年10月 26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技术转让合同及煤气表散件供 应合同终止执行;二、煤气公司应退还仪表厂实物和材料款, 其他损失自负;三、仪表厂一次性补偿煤气公司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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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
•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 动摇,如果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何谓“情事”,一般理 解为订立合同时的特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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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履行主体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 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 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败诉,被告提起上诉。 受理上诉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请示最 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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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作了答复。最高人民法院 法函(1992)27号的主要内容为:“本案由两个独立的合同组 成。……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事变更,即生产 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定合同时国家定价为 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价 格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重庆检测仪 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对 于双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你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 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 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 情事变更不同于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使合同履行十分困难、显失公平,但未达到 不能履行的程度,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 情事变更原则的效果
– 再交涉义务 – 变更合同 – 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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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合同法中未规定情事变更原则。 • 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合同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所述,是因为“根据现有 的经验,对情事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 而且和商业风险的界限也难以划清,执行时 更难操作,实际上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 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现在在合同法中作 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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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 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 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 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 备时间。
六、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 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