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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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3]10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06
【实施日期】2013.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
(2013—2017年)》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3〕10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2013-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2013-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8337”发展思路,全面推进全区扶贫攻坚工程,以省级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旗县工作为龙头,在全区38个省级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旗县和其它19个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实施“金融扶贫富民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扶贫富民为出发点,以财政扶贫资金扶持为主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为支撑,以扶贫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解决农牧民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放大扶贫资金效益,做大做强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加快贫困地区、贫困农牧民增收致富步伐。
二、实施范围
从2013年开始,“金融扶贫富民工程”把我区38个省级领导联系的贫困旗县(以下简称38个重点旗县)作为重点,加大扶持力度,同时兼顾其它19个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以下简称其它19个贫困旗县),同步展开,实施期为五年。
三、合作单位
2013年先确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为“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金融合作单位,自治区扶贫办与其就“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进行全面合作。
从2014年开始,积极支持和鼓励其它商业银行参与“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并执行相同政策。
38个重点旗县和其它19个贫困旗县也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择优选择当地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
四、贷款及投资规模
从2013年起,农业银行连续5年安排县域扶贫专项投放,第一年度(按照完整年度计算)专项投放50亿元,以后逐年递增,5年累计投放不低于500亿元,确保38个重点旗县平均每个旗县第一年度不低于1亿元、其它19个贫困旗县第一年度不低于5000万
元、以后逐年递增,用于支持“金融扶贫富民工程”。
贷款投放计划落实到每个旗县,并由农业银行按月统计贷款发放情况。
自治区从2013年开始,每年拿出4.75亿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38个重点旗县和其它19个贫困旗县“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贷款的补偿担保本金;从2014年开始从增量扶贫资金中拿出不超过2.1亿元,并每年在上年基础上增加约2.1亿元用于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