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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工 ” 的约定有效吗? ——王某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美国某公司驻北京办 事处劳务派遣争议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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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4年2月17日,王某与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 简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日被派遣至美国某公司 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用工单位)。2009年2月15日 用人单位与王某再续签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 二条的第三款约定:“乙方(劳动者)同意,用工单位或 甲方(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或经营需要而对 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2009 年7月8日,用工单位以王某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为由将 王某退回至用人单位,王某认为用工单位单方退工违法, 拒绝用人单位的待岗决定,争议由此发生。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的规定,作为一般的劳动关 系,劳动者可以在三种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详见《劳动合同法》第36条 二是劳动者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3天 ---详见《劳动合同法》第37条 三是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单方 面解除劳动合同 ---详见《劳动合同法》第38条
1、三性 用工单位的劳动 都具备才可采 者因脱产学习、 用劳务派遣吗? 休假等原因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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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带责任在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适用
什么是连带责任?
是指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 人对共同债务全部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 关系的一种民事关系。当责任人对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 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劳务派遣 协议的类 型
•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权益的同时向对方当事 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B为A招用称心如意的员工,降低A 的用工风险及用工成本,A则支付B相应的服务费用。 •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AB之间A享有管理B派遣来的员工的权利,B有要求被派遣员 工执行A要求的工作的义务。 • AB之间的协议在被派遣员工到用工单位工作之前订立,且协 议内容应告知被派遣员工。 • AB之间的协议只在二者之间产生效力,对被派遣劳动者不发 生效力。(合同相对性的问题!)
【争议焦点】
1、劳务派遣公司在与被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劳动 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本人同意,用工单位有权随时退工 ,劳务派遣单位有权随时调岗”,并经劳动者签字认可。 请问,该劳动合同条款有效吗? 2、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被派 遣劳动者退工”的约定有效吗?
您认为该项纠纷的赔偿责任如何界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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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劳务派遣用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权利义 务,包括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 ,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学校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 动合同法》的规定或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方式履行退工手 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 本案中,因为学校的原因导致没能与派遣公司续订劳务派 遣协议,而派遣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由,没能 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学校应当属于违 约行为,而派遣公司则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理应承担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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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 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 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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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中,因为涉及三方关系。《劳动合同 法》第58条指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 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否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58条的理解不可孤立,而应当放在整个《劳动 合同法》的框架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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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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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0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劳动者派遣到某学校从 事后勤工作,工资及保险费由学校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和 缴纳,同时,学校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每人每月50元的 管理费。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一签,且期限 相同。 2009年2月,两个合同均到期。在此之前,学校曾表示 无法明确是否续签及续签多久,但仍将继续用工一段时间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合同到期后 ,这几名劳动者仍在该校工作。直到今年6月,学校后勤 表示将退工,并告知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公司开 出了退工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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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三性中“临时性”的解 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5条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 者。 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 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6 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 个月的岗位…… 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 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 代工作的岗位。 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依法与 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 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 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 公示。 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劳务派遣 协议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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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员工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 员工之间(AC)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BC)之间的关系在《 劳动合同法》等立法中尚存在不尽完善之处。也 正是这样的原因给劳务派遣在现实中的施行带来 了诸多的问题和法律风险。
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 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
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哪两方是劳动关系的主体??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哪两方之间具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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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 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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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但是,由于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第 92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因用工 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 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是派遣单位违 法,还是用工单位违法,都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
操作实务与风险防控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主讲:巩晓英
目录
1 劳务派遣三方关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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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劳务派遣综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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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三方关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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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由派遣 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 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实际使用 劳动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 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而形成的关系。 体现了劳务派遣:双务性、有偿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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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 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 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 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 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 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 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 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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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wk.baidu.com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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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工作 (一)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辅助性工作岗
岗位:存续 时间不超过 六个月的岗 位
位:为主营业 务提供服务的 非主营业务岗 位
替代性岗位:
劳动合同法 第66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三条 工作的一定期 2、辅助 间内,可以由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 性岗位的定位, 其他劳动者替代 由谁来确认?? 工作的岗位。 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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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完全连带责任的前提下,仲裁员或法官在审理此类劳 动争议时,只审查派遣方和用工方是否给派遣员工造成了损 害,是否应当依法对派遣员工承担法律责任,若成立,那么 就会裁决或判决向派遣员工承担的具体责任内容。 具体到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就应当裁决向派遣员工支付经 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 裁决生效以后,派遣员工可以向派遣公司主张这两项经济 赔偿,也可以向学校主张。在双方都不支付的情形下,派遣 员工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任何一家赔偿。 若法院执行派遣公司赔偿,且派遣公司的钱不够,那么派 遣员工还可以就差额申请强制执行学校支付。 在派遣员工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执行完毕的前提下,派 遣公司和学校可以根据双方的派遣协议来确定究竟是哪一方 的责任,以便向真正有责任的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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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这里的连带责任应当理解为完全连带责任,而非部 分连带责任。 完全连带责任指的是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都应当 独立对派遣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无论是由哪方 违法导致劳动者受损害。 即使被派遣劳动者只起诉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 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 ,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即在劳务派遣争 议中,法院是有权利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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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几名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3月—6月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将劳务派遣公司与学校 一起列为被申诉人,诉诸劳动争议仲裁。 学校方表示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 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因此,双倍工资应当由派遣 公司来承担。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按照学校的要 求来管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是由于学校责任所导致, 因此,应当由学校来承担全部责任。三方就责任的承担引 起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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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
• AB之间是合同关系,受合同法调整 形成劳 BC•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的关系) 劳务派遣协议的目的:为转移被派遣员工的劳动给付 务派遣 (工资、福利等)。AB之间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
协议
AB之间形成有偿、双务合同 AC•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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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
综上,根据劳动关系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 性质,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用工单 位和被派遣员工的二者之间的性质如何,但我们 可以推断出: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员工之间构成双 重劳动关系说。 理由如下: 1、用工单位承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义务—人身 关系(劳动保护、工作时间、竞业禁止) 2、派遣单位承担与劳动合同本身相联系的义务— 财产关系。(社会保险、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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