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word版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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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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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是全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孙德明、易培剑)

证监罚字[201X]19号

当事人:孙德明,男,1965年出生,富成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富成证券)原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123弄。

易培剑,男,1970出生,富成证券原拟任董事长(201X年1月至4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聚豪园景丽阁4F。

富成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我会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明,富成证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非法挪用客户企业债券1.66亿元

自201X年7月起至201X年3月,富成证券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

客户99宝钢债共计1.66亿元进行债券回购。深圳万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泓)和海南一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一鼎)利用上述回购款在富成证券下属3个营业部4个资金账户下挂的115个个人股东账户共购入“思达高科”(股票代码:000676)862万股。同时,深圳万泓分别在富成证券杭州营业

部托管了其实际控制资金账户下134万股“思达高科”、在福州营业部托管了

浙江三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下的266万股“思达高科”作为1.2亿元企业

债回购款的抵押。

富成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挪用

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经客户的委托”,“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证券”的

行为。

孙德明对非法挪用客户企业债券1.2亿元承担责任,易培剑对非法挪

用客户企业债券0.46亿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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