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7全国卷高考历史选最改革真题汇总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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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改革类专项练习

1.材料一:乾元元年(758),盐铁铸钱使第五琦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盐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徭。盗鬻者论以法。及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

——《新唐书》

材料二:刘晏改革榷盐法,调整官营与私商、盐户的关系。在产盐乡“因旧监置吏”,收亭户之盐,转卖给商人经销。其余州县不设盐官,在较远州县设置“常平盐”,“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责”。刘晏改革是以官商分利代替官方专利,促进了盐业的发展,大大增加了盐税收入。刘晏始榷盐时,盐利年收入40万缗,其后,达600万缗,“天下之赋,盐利过半”。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一、二,指出第五琦和刘晏所推行的榷盐法的不同之处。(8分)

(2)根据材料二,说明刘晏改革榷盐法的意义。(7分)

2.材料:我国北方草原历史上是游牧民族的家园,他们以部落为基本的社会组织,时而因共同利益结成部落联盟。各部落在草原上迁徙不定,往往为争夺草地、水源相互仇杀。清朝入关前,统一漠南蒙古,开始分定各部地界,严禁互相侵越;入关后,仿八旗制度形式逐步改造蒙古社会,形成盟旗制度。蒙古各部大者被分为数旗,小者自为一旗,旗长由蒙古各部首领世袭担任。

各旗有固定的牧地,不相统属,旗民不得越境放牧,日常往来亦受限制。合数旗为一盟,盟长、副盟长以及会盟地由朝廷指定,对各旗进行监督,处理各旗不能解决的纠纷,盟不是一级行政机构,盟长不得干涉各旗事务、发布政令。各旗直接受中央政府统辖。一切重大军政事务的裁决权属于理院,各旗旗长有义务率旗下兵丁,应诏出征。蒙古族旧有的部名义上保存了下来,不具有行政功能。

——摘编自翁独《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等

(1)指出旗、盟与草原传统部落、部落联盟的区别。(5分)

(2)简析盟旗制度的历史作用。(10分)

3.材料:西汉后期,大商人、大地主兼并土地,占有奴婢,社会矛盾加剧,“改制”呼声高涨。以改革家形象出现的的王莽代汉创立“新”朝,以《周礼》为依据进行改革。“新”政权建立前后七八年间,推行了四次币制改革。公元7年,铸错刀、契刀、大钱,与五铢钱并行。三种新铸钱币的含铜量与五铢钱差别不大,但兑换价分别为一比五千、一比五百、一比五十。公元9年,废除五铢钱、错刀、契刀,另铸造小钱,与大钱并行。公元10年,推行总名为“宝货”的钱币,分金货、银货、龟货、贝货、钱货、布货等质地、形制各不相同的六大类,共计28个品种,相互间兑换标准复杂。公元14年,废止大、小钱,发行重二十五铢的“货布”与重五铢的“货泉”。“每一易钱,民用(因此)破业,而陷大刑”。币制改革与王莽的其他改革,均告失败。

——摘编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王莽改革的目的。(5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王莽币制改革失败的原因。(10分)

4.材料: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以光绪帝名义在西安发布变法诏谕:“我中国之弱,在于习气太深,文法太密。庸俗之吏多,豪杰之士少……误国家者在一私字,困天下者在一例字,至近之学西法者,语言文字、创造机械而已,此西艺之皮毛,而非西政之本源也”。“舍其本源而不学,学其皮毛而又不精,天下安得富强耶?”“著军机大巨、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巨、各省督抚,各就砚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时政,当因当革,当有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所见”。以奕劻、李鸿章、荣禄等人为督办政务大臣,以刘坤一、张之洞为参与政务大臣,共同负责主持行政工作。在随后五年左右的时间中,改革逐步推行。史称“清末新政”。

———据《清德宗实录》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新政与戊戌变法的共同之处。(6分)

(2)戊戌变法与清末新政两次改革的结果差异很大,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并指出清末新政的实质(9分)

5.材料:唐前期,继续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在此基础上,进行租庸调制,“有田则有租(田租),有家则有调(纳绢布等),有身则有庸(每丁每年服力役二旬,若不服役则纳布帛等代替)”。庸和调在整个国家财政中占据重要地位。唐中期以后,随着人口增加,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急剧崩坏,租庸调制难以维持。“有幼未成丁,而承袭世资,家累千金者,乃薄赋之;又有年齿已壮,而身居穷约,家无置锥者,乃厚赋之,岂不背谬!”百姓举家逃亡,规避赋税,被称为“客户”。公元780年,唐期推行两税法:以国家财政开支所需为总额,所谓“量出以制入”。所有民户在现居地登记,根据财产情况定户等,按户等高低交纳赋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分夏秋两季征收,“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结果“赋不加欲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诚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每户负担并未增加,但国家财政总收入增加,对户口的掌握也更为准确,“天下便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等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两税法改革的背景。(6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两税法与唐前期的赋役制度相比有哪些积极作用。(9分)

6.材料:西汉建立后,“约法三章”不再适应现实需要,新的法令条文不断增加。形成《九章律》。汉武帝时,《九章律》之外的“旁章科条”迅速增至359“章”,仅关于死罪的法律条文便有1000多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例汇编越编越多,《春秋》一书所记史事在判案时也用作参考。三国魏初,沿用的“秦汉旧律”竞多达906卷,770余万字,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魏晋时对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大量行政法规被编辑为“令”,由具体行政部门掌握。规定的新律以刑法为主体,共20篇、620条、27600字,大大降低了官吏判案时任意引用法令条文的可能性。与汉代明显不同的是,新律不少条文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

———摘编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魏晋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8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儒学对西汉、东汉、魏晋时期法律的影响。(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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