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明朝法律
吕武中国法制史第七章明朝法律制度
三、中央司法监察机构
(一)三法司职权及其相互关系 1、刑部 专司审判之职,受理地方上诉案件, 审核地方徒以上重案,审理京师地区和 中央百官的案件。刑部下分四部:总部、 比部、司门部、都官部;
2、都察院 又称“风宪衙门”,掌纠察,对官吏 的违法失礼行为有权纠察弹劾。对刑部 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也有权进行监督。 3、大理寺 大理寺不主管审判,专掌复核。凡是 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 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
(二)专榷法律制度 1、盐法 2、茶 (三)奉行海禁政策,阻止对外贸易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皇帝的最高司法权
(一)重案的最终裁决权 (二)死刑的复核权 (三)特别审判的直接裁决权 (四)奉旨推问案件
(三)特别审判的直接裁决权
明朝的司法部门要定期向皇帝汇报审判结果,形 成了“岁报”和“日报”制度。 特别审判有廷审、圆审、热审、大审: 1、廷审: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 朱元璋规定武臣犯死罪必须亲自审判。 2、圆审:又称九卿会审,是三法司的长官会同 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以及通政使司的 长官通政使详审。 3、热审:由太监和两京法司负责进行,每年小 满后十余日进行恤刑的制度。 上页
第七章 明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律概况 一、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包括以下: 1、律 《大明律》共30卷,7篇,460条。加重了 对政治、经济犯罪的处罚。 (1)名例律是首篇,有关定罪量刑的原则 规定; (2)吏律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行为的 规定;
(3)户律是关于户籍年、赋役、田宅、钱 债、婚姻方面的规定; (4)礼律是关于祭祀和礼仪方面的规定; (5)兵律是关于警卫宫廷和保卫关津要塞 大军方面的法律; (6)刑律为法典的主体部分,有关刑事犯 罪的法律; (7)工律是关于工程兴造与河防方面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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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
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1. 法源于天说
2. 法源于苗民说
3. 皋陶造律说
4. 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5. 刑源于性恶说
6. 法源于习惯说,礼源于祭祀
7. 刑起(始)于兵说
(一)刑起于兵说
1.含义: 中国古代的刑罚,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直接需要;以刑事立法为主要内容的
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
礼法结合
2.
血缘纽带更加强韧
3.
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
4.
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法律的刑事色彩浓厚
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20. 秦、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
21. 唐律特点
22. 唐律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原因
23. 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
一, 传说中的法律 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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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禹刑》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汤刑:《左传》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汤刑》具体内容亦不可考。 九刑:《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 得名,早已失传。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 吕刑:周穆王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 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 大立法活动。 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 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 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一行动曾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等 反对。 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的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 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郑国的邓析所编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著,后来被郑国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战国时期的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 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总体上看,《法经》 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 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 六篇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囚法》,《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 的规定。 二, 儒家化时期的法典 1,《九章律》:是汉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秦律有用部分, 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核心和骨干,一般所称汉律 即《九章律》。 2,《曹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 18 篇。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 为《刑名》,放于全律之首,以统率诸篇,使体例趋于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使之 更为简练严密。同时,首次将“八议”规定在律文中,并相应调整和增加许多新法规,使之较秦法更 丰富全面。 3,《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与晋武帝泰始年间,故又名《泰始律》。 又因张斐、杜预曾对律作注,经武帝批准颁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称张杜律。它是南北 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律。它在汉、魏法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体例上,把《魏律》的“刑名”分 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内容上,进一步纳 礼入律,尤其是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4,《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的法典。它集汉、魏、晋律之大成,共 20 篇。主要特点有:纳礼 入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规定封建制五刑雏形。
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立法思想:一、刑乱国用重典。
原因:1、吸取元朝“宽纵”亡国的历史教训;2、巩固封建皇权的需要;3、惩治贪官污吏、奸猾豪民的需要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设置了极具礼教特点的“申明亭”制度,指全国各地建立名为“申明亭”的基层司法组织,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的里甲老人主持,亭内树立板榜,定期张榜公布本地有过错人的姓名及其过错的行为,并由老人主持轻微诉讼的调解,以此“申明教化”。
立法活动:一、《大明律》的制定明代律法意义:1、律法经历了逐步完善、前后相继的制定过程。
2、明律的编制体例展示了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
(1)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2)仿《宋刑统》篇下分门的体例,便于寻检条文。
(3)条文简、凝练(4)图文并茂,极具实用性(5)律例并举,创一代形式法典编制体例之河二、《大明令》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三、大诰和榜文:朱元璋采辑官名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
《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组成,《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大诰》对比《大明律》的特点:1、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2、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3、同一犯罪,量刑较重4、“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为处理民间细微纷争以及减少诉讼,朱元璋命令颁布了《教民榜文》四、条例编篡和修订:1、第一阶段:明中期前的单行法规时期。
条例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例拟定条文,由皇帝批准颁布,性质上接近于宋代的“敕”。
2、第二阶段:明中期后的条例汇编时期。
明神宗时期,刑部尚书舒华等重新辑修《问刑条例》将其附于《大明律》,称为《大明律集解附例》。
刑罚制度:1、充军:原指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卫所充当军户、参加屯种的刑罚,并附加杖。
分为(1)“终身”,只及于犯罪者本人一生(2)“永远”则罚及子孙,犯罪者死亡后官府可至其家乡拘子孙一名来代替。
明清法律文化-第六章
第六章明朝法律 6【明朝法律汇总】(一)大明律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明律的制定过程是:“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
《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在编纂体例上改变《唐律》体例,以六部编目,仿效《元典章》,将《例律》冠于篇首。
以下按朝廷六部依次排列,分别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七篇。
各篇之下再分门,总计三十门。
全律共分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名例律》一卷47条;《吏律》二卷33条,职制15条,公式18条;《户律》七卷95条,户役15条,田宅11条,婚姻18条,仓库24条,课程19条,钱债3条,市廛(产音,集市)5条;《礼律》二卷二十六条:祭祀6条,仪制20条;《兵律》五卷七十五条,含宫卫19条,军政20条,关津7条,厩牧11条,邮驿18条;《刑律》十一卷171条,最庞大的篇,包括贼盗28条,人命20条,斗殴22条,骂詈8条.诉讼12条,受赃11条,诈伪12条,犯奸10条,杂犯11条,捕亡8条,断狱29条:《工律》二卷十三条:营造9条,河防4条。
这种体例,吸收了五代和宋以来对法典内容分门别类的经验,特别是参照了《元典章》的编制体例,各篇内容简洁明了,便于使用。
另外,《大明律》在卷首增加了五刑图、丧服图等。
五刑图共两幅,一幅列入笞、枚、徒、流、死等五种刑罚,但充军和凌迟、立法者认为并非正刑,未予收入;另一幅是有关狱具的图示,包括苔、杖、汛杖、枷、权、索、镣等七种行刑工具和监禁的械具,对其质料、尺寸、重量及适用方式都有所规定。
丧服图共八幅,是亲属之间相互犯罪时判断亲疏关系、并据以定罪量刑的准则,包括“丧服总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妻为夫族服围”、“妄为家长服之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之图”、“外亲服图”、“妻亲服图”、“三父八母服图”等八种。
这种新体例的优点是即包罗广泛,繁简得当,又便于官员掌握;在法律语言上,它言简意赅,通俗易懂,虽然条文少于唐律,但其内容的涵盖面却超过了唐律。
简述明朝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法律制度在维护封建统治、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民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简述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明朝法律案例,以展现明朝法律的特点和风貌。
二、案例一:洪武年间《大明律》颁布案例背景:《大明律》是明朝的第一部法典,于洪武年间(1368年-1398年)颁布。
该法典对明朝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案例内容:洪武年间,明太祖朱元璋下令编纂《大明律》,经过多次修订,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布。
该法典分为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共计四百六十条。
其中,名例是法典的总纲,规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案例影响:《大明律》的颁布标志着明朝法律体系的正式确立,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法典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强调礼法并用,注重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三、案例二:胡惟庸案案例背景:胡惟庸案是明朝初年一起重大政治案件,涉及权臣胡惟庸与明太祖朱元璋的矛盾。
案例内容: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以谋反罪将胡惟庸处死,并牵连到其他官员。
此案涉及人数众多,被史称“胡惟庸案”。
案例影响:胡惟庸案使得明太祖朱元璋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提高了中央集权。
同时,此案也暴露了明朝初年政治腐败的问题,促使明太祖加强廉政建设。
四、案例三:郑和下西洋案案例背景:郑和下西洋是明朝初年的一项重大外交活动,但在过程中发生了一起法律案件。
案例内容:明成祖朱棣在位期间,派遣郑和七下西洋,促进了中外交流。
然而,在第六次下西洋时,郑和因船队遭遇风浪,导致部分船只损失。
船队负责人被指控失职,案件上报朝廷。
案例影响:此案反映了明朝对外交活动的重视,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外交关系中的作用。
最终,朝廷依法处理了此案,维护了国家形象。
五、案例四:海瑞罢官案案例背景:海瑞是明朝中期一位著名的清官,因直言进谏而得罪权贵,被罢官。
第12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3、迁徙刑是强迫罪犯全家迁往千里以外的刑 罚。
4、枷号刑是给罪犯带枷示众受辱的刑罚,枷
重15~25斤。
5、刺字刑是对于侵犯公私财产犯罪的附加刑。
6、廷杖大臣。武宗时,有146人受到廷杖, 11人被杖死。明世宗嘉靖3年的大礼仪之争, 杖责大臣134人,打死16人。
此外还有赎刑、族刑等酷刑。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1、加重了对谋反、谋大逆等重罪的处罚。对谋 反罪大逆,明律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 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 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 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 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 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 官。”
明初四篇《大诰》是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律 文献。朱元璋对四篇大诰非常重视,规定“一切 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 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 熟观为戒”。明初全国各类的学校都要以《大诰》 作为学生学习的教材,科举考试也从中出题。洪 武后期,还在京师举行讲读《大诰》的比赛,人 数十九万人,皆“赐钞遣还。”
4、删定《问刑条例》
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命令翰林院会同刑部编类颁行。洪武二十五 年,刑部请求更定律条与条例不同者,朱元璋以定律不可改,不从,
将条例当作权宜之法。明初的条例有《充军条例》、《抄箚条 例》等。明成祖时,禁止随意引用“榜文条例”,司法审判依据
《大明律》。到宪宗成化年间,下令“尽除所有条例”。 明孝宗时弘治13年,因《大明律》不敷应用,于是制定《问刑条例》
对于埋藏物,归发现人所有,除古器、钟鼎等异常之物。
明代的契约制度
1、对借贷契约的规定
明律《户律》增设了“违禁取利”的条款, 规定借贷利息不能超过“月利三分”,利 息最高不能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禁止 债权人强夺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违者杖八 十。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
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第二,《大诰》中规定了《大明律》中所没有的许 多严酷的刑罚。 第三,“重典治吏”是《大诰》的一个重要内容, 据统计,《大诰》中警告、惩治贪官污吏的内容 占全部条文的80%左右。 第四,《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四)《问刑条例》的出现
二、厂卫干预司法
第一,厂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
第二,厂卫直接参与司法审判。 第三,厂卫代行(代替皇帝)最终裁决权。
第四,厂卫使用法外之刑。
三、会审制度
(一)三司会审
(二)圆审 (三)朝审
(四)大审
(五)热审
明朝的会审制度
种类 时间 参加人 审理案件 程序 最后由 皇帝定 夺
朝审
每年霜降后
三法司、贵族
(二)《大明令》的制定
《大明令》按照朝廷六部分篇,有《吏令》20条, 《户令》24条,《礼令》17条,《兵令》11条, 《刑令》71条,《工令》2条等,共145条。
《大明令》是唯一一部完整保存到今天的古代令 典,也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 法典。
(三)明《大诰》的编纂
《御制大诰》74条、《御制大诰续编》87条、 《御制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 236条。
第三节 明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中央审判机关 “三法司” 大理寺:中央复核机关 都察院:中央监察机关
如果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以上中央三法 司联合审判,称为“三司会审” ,会审后作出的 判决,必须经过皇帝的批准。
(二)地方司法机关
省级政权机关由“三司”共同组成:
承宣布政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 都指挥使司 民政和财政 司法 军政
明朝法律制度
(二)犯罪与刑罚的特点
1、加强威胁中央集权罪的处罚,如“奸党”罪的设立。 2、刑罚适用上,“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事关贼盗 及帑项钱粮等事”加重重罪的处罚,表现在
第一,大大加重对于谋反、大逆之类严重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罪名的刑罚。 第二,增设许多侵犯皇帝专制权力的罪名。 为,消除对皇权的威胁。 第三,加重对官吏贪污渎职罪的处罚。 第四,加重对侵害统治秩序的犯罪的处罚。 •
• 三、《问刑条例》与编例
1、例,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经过朝廷汇编 并经朝廷认可上升为法令。编例具有特别的性质。 2、例作为补充性法规一样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比 律更灵活。 2、编例直到明孝宗弘治年间《问刑条例》时成为正 式法律。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启律 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
• 四、《大明会典》
一、刑事立法
(一)刑罚制度
明朝是极端的君主专制制度,与之相适应,其刑罚残酷性也较突出, 添加了凌迟、充军刑、廷杖等。 凌迟 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为正式的死刑执行方式, 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的法律也产生了影响。 充军刑 所谓充军,就是强迫犯人在戍守地服军役。它是明朝除死刑外最 重的刑罚。充军按期限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 者服役到本人死亡为止;“永远”者则要罚及子孙,直到“勾尽 补绝”,才能“开豁”。明代充军刑运用的十分广泛,流刑。 “常设而不用”,实际上是以充军刑取代了流刑。这也反映出刑 罚的加重。 廷杖 所谓廷杖,即在皇帝的决定与监督之下,在殿廷之上对违抗圣命 的大臣直接执行杖刑。
(三)“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明朝在普通的审判机关之外,又设立了特务审 判机构直接行使审判权。明朝的特务组织简称 “厂卫”。厂即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宦官 一手掌管的。卫即锦衣卫,是由皇帝的亲军系统 发展起来的。 锦衣卫,皇帝禁卫军十二卫之一,原掌仪仗和 警卫事宜。其后,明太祖为了加强专制统治,赋 予锦衣卫兼管刑狱,巡察辑捕之权力。洪武十五 年,于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北镇抚司“专理 诏狱”。有关妖言、人命、强盗及其他军民诉讼、 锦衣卫都有权管辖,并设有法庭和监狱。洪武后 期,为平息民愤,朱元璋曾下令焚毁锦衣卫所有 刑具,一切审判均归三法司。
中国法制史(高起本).pdf
论述题1.试述明朝的会审制度。
答案:明代在唐宋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比较齐备的会审制度。
明代的会审制度始于明太祖洪武年间,定于明宪宗成化年间。
这些会审制度有的是出于慎刑和减少冤狱的目的,而有些则是太监干预司法的重要途径。
明代主要的会审制度主要有三司会审、圆审、朝审、大审、热审和会官审录构成。
2.试述唐律《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围绕五刑、十恶,八议,主要刑法适用原则具体展开。
3.唐律是如何维护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的?答案:由议、请、减、赎、当、免展开来谈。
由上述可见,唐律已将各级官僚贵州的特权上升为系统、规范而详细的法律制度,办法多种多样,暴露出其法律的阶级本质。
4.试述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变化。
答案:指导思想上的发展变化是:由夏商的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具体内容上,围绕亲亲、尊尊和“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来阐述;最后评述一下这种法律思想的历史意义。
5.《宋刑统》与前朝法律相比有什么发展变化?答案:在内容上的发展变化主要有两点:在刑罚制度上创建了“折杖法”;有关民商立法比唐律更加完善。
在形式上的变化则极为显著,主要有四个方面:法典不称“律”,而称“刑统”;分门类编;新增“臣等起请”三十·二条;总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后。
6.试述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答案: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了重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1)汉初至文景时期。
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观念的指导思想。
(2)汉武帝以后。
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简答题1.简述领事裁判权。
答案: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
它的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明朝法律制度
大审
(三)厂卫干预司法
厂卫干预司法始于太祖洪武十五年(公元
1382年),太祖始令锦衣卫负责刑狱与缉察 逮捕。 成祖建立宦官特务机构东厂,专司“缉访谋 逆,大奸恶。”其权超过锦衣卫。明宪宗、 武宗时又分别建立西厂、内行厂。
司考真题精选
(2011)17.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
3. 化外人有犯,一律采取属地主义原则
《大明律》则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
律拟断”,删除了“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 各依本俗法”,更强调国家的司法主权。
(三)罪名
1.“奸党”罪的创设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
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明律· 吏 律》规定:“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 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 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 及大小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主司指使出 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朱元璋
朱熹
2. 重典治国
《明史· 刑法志》:“太祖惩元纵弛之后,刑
用重典。” 重典治国的主要表现是扩大了惩治反叛大逆 等罪的范围,加重了对“贼盗”及有关“帑 项钱粮等事”的量刑,以及严惩贪赃枉法与 渎职的官吏。
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的制定
“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
3.明例的制定 明代的例是由典型判例,发展而成为单行成例,例
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法律。明初限制和不主张单独 使用例。明宪宗成化以后,用例之风蔓延。明孝宗 弘治五年(公元1492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 使之成为正式法律。弘治十三年增《问刑条例》至 297条,出现律、例并行的局面。至万历十三年 (公元1585年),将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 《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创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 清代。
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名词解释(三)
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名词解释(三)101)《大明会典》:是明代的一种法律形式。
是以朝廷六部官制为纲的各类行政法规汇编,其体例仿自《唐六典》、《元典章》。
按明朝官制,分部门汇编有关的法规、制度、政令等规范性文件,并按时间顺序排列,显示这些法规制度的发展演变。
明朝所创立的会典体例,对清朝有很大影响。
102)充军: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
是强迫罪犯至外地充当军户的刑罚。
按充军的性质分为终身充军、永远充军。
103)迁徙: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
是强迫罪犯全家迁居千里以外的刑罚。
明律中有三条罪名适用迁徙。
大诰中常采用"迁徙化外"的刑罚。
104)枷号: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
是使罪犯戴枷示众受辱的刑罚。
唐末已有"枷项示众",宋元时使用已相当普遍。
明朝条例中很多罪名适用枷号刑,大多为轻微犯罪。
但武宗时太监专权,用一百五十斤的"大枷"迫害政敌。
105)刺字: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
是针对侵犯公私财产罪名的附加刑。
基本继承了元朝的制度。
明律规定凡窃盗、监守自盗、常人盗、白昼抢夺等罪名,正刑之外一律附加刺字。
初犯在右臂刺罪名,再犯刺左臂。
刺字者刑满后回原籍充当警迹,三年无过,可以起除刺字。
106)廷杖: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
是皇帝对大臣施加的体罚。
在东汉、隋朝时已有廷杖,但明朝将廷杖制度化,规定由锦衣卫施行,东厂监刑。
明朝几乎每一皇帝皆行廷杖。
107)"郭桓案":明初重典惩贪的典型案例。
户部侍郎郭桓因亏空官粮九百万石而被捕处死,株连数万人。
108)国子监:明朝建立了完整的科举选官制度。
中央设国子监为学府,学生称"监生",由各地学官选送,可被选拔为官。
109)"黄册":是明代记载各户状况的户籍。
主要内容是登记各户户主、丁口、应负担的赋役。
是官府征发差役的依据。
每十年重编一次。
因用黄纸为封面而得名。
110)"鱼鳞图册":是明代土地登记册,登记各户每块耕地的面积、等级、四至、业主等情况,是官府征收田赋的依据。
中国法制史11明朝
中国法制史11明朝中国法制史——明朝在中国法制史中,明朝是一个重要的时期。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延续时间最长的一个朝代,自1368年-1644年间,历经16位皇帝统治。
明朝法制的发展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一、朝廷法制明朝时期,朝廷法制逐渐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制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大明律》和《大明宪章》。
《大明律》是当时最主要的刑法典,内容详细全面,它的制定不仅规范了法律适用的程序和标准,也明确了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大明宪章》则规定了朝廷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确立了朝廷中央集权的原则,为国家的稳定和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地方法制明朝时期,地方法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明朝设置了地方行政区域,分为直隶、陕西、云贵等行省,通过行省、郡县等地方政权进行统治。
这些地方政权通过制定本地区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调控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地方政府还设立了各级法院,以审判和处理各种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实施。
三、社会法制明朝时期,社会法制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封建社会中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尖锐,明朝通过一系列法令来规范土地和人口的流动,限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
同时,明朝还加强了对商业贸易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商业领域的法律,促进了商品经济和市场的发展。
四、文化法制明朝时期,文化法制也有了明显的发展。
明朝实行科举制度,科举考试作为选拔官员的主要手段,对于培养人才和推动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明代还设立了文渊阁,以收集、整理和保护各种文化遗产,并制定了相关法规,加强对于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为中国的文化传承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总结起来,明朝的法制发展对于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的影响。
朝廷法制的完善,地方法制的建立和社会法制的规范,都为明朝时期的社会稳定和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同时,文化法制的发展也为明朝以后的中国文化发展提供了推动力。
明朝法制的特点和成就,不仅影响了当时中国社会的发展,也为后来的历史时期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明朝的司法制度_0
明朝的司法制度篇一:明代法律制度《明代法律制度》本章重要知识点1.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答:(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第一,元朝覆灭的深刻教训。
第二,“刑罚世轻世重”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
第三,明初复杂的社会形势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国”。
明王朝建立初期,由于年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农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活动此起彼伏,统治阶级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斗争。
(二)重视预防犯罪和法制宣传(三)强调“法贵简当,诗人易晓”,重视以封建礼教约束人民的思想与行动。
在这些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朝的法律制度在唐宋基础上有了新的创新(:明朝的司法制度)和发展,成为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
2.立法概况及《大明律》的立法成就(1)立法概况:《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明会典》等的制定和编纂。
(2)立法成就:首先,《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具有分类贴切、内容集中、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的特点。
其次,在内容上,《大明律》充分吸取了民初三十年及以前朝代的统治经验,是一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表现。
(1)“轻其轻罪”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
(2)“重其重罪”明律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犯罪处刑普遍比唐律加重。
一、重其所重(1)加大打击谋反大逆凡谋反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2)加重打击反逆盗贼明律的惩罚重在:①对犯罪人本人及亲属处刑更重。
②株连范围广。
③明律的处罚不分情节。
④还扩大了“十恶”重罪的范围。
二、轻其所轻(一)事关礼教之罪减轻(1)告祖父母、父母者。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二)轻其所轻并非绝对(1).关于强奸罪:唐律规定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规定:已成者绞监侯,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2).关于亲属间强奸罪之罪:强奸同宗无服亲属或同宗无服亲属之妻,唐律仅视为一般强奸罪,徒二年或二年半;明律则加重至斩监侯。
明朝法律造谣诽谤罪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体系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明朝的法律体系以《大明律》为核心,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造谣诽谤罪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秩序和名誉的犯罪,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打击。
本文将以明朝法律中的造谣诽谤罪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明朝法律对造谣诽谤罪的打击力度及其历史背景。
二、案例背景明朝中期,社会风气日益浮躁,谣言四起。
某年,江南地区发生了一起因造谣诽谤而引发的命案。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1. 案发时间:明朝嘉靖年间2. 案发地点:江南某县3. 案发原因:造谣诽谤4. 案发经过:(1)某县居民张三,因与邻居李四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一日,张三得知李四在外地经商,便编造谣言,称李四在外地参与赌博,输光了家产,回到家乡后将家产全部变卖,以此诋毁李四的名誉。
(2)张三将谣言散布给周边邻居,谣言迅速传播开来。
李四得知此事后,感到名誉受损,遂与张三理论。
双方争执不下,引发斗殴,导致李四受伤。
(3)李四怀恨在心,遂向官府报案。
官府经过调查,证实了张三造谣诽谤的事实。
三、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构成造谣诽谤罪根据《大明律》规定,造谣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张三编造谣言,散布给他人,使李四的名誉受损,其行为符合造谣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2. 官府对张三的处罚根据《大明律》规定,造谣诽谤罪的处罚为杖刑一百,徒三年。
官府在调查清楚事实后,依法对张三进行了处罚。
3. 案例启示这起案例反映了明朝法律对造谣诽谤罪的严厉打击。
在封建社会中,名誉被视为人的第二生命,造谣诽谤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和谐。
明朝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体现了封建统治者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秩序的决心。
四、历史背景1. 明朝法律体系的特点明朝法律体系以《大明律》为核心,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严肃性。
在法律实践中,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刑罚、诉讼程序等。
2. 明朝社会风气明朝中期,社会风气日益浮躁,谣言四起。
中国法制史 明朝法律
(3)具体适用 刑期分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是指本人毕生充军, 刑期分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是指本人毕生充军, 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死后刑罚执行完毕;永远是指本人死后子孙后代 接替,继续充军直到断子绝孙,才能执行完毕. 接替,继续充军直到断子绝孙,才能执行完毕. 充军适用的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 充军适用的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 贩卖私盐,搅扰商税,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的, 贩卖私盐,搅扰商税,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的, 都以充军发落. 都以充军发落. (4)评价 明史刑法志 评论说: 明制充军之律严, 刑法志》 《明史 刑法志》评论说:"明制充军之律严, 犯者亦最苦. 犯者亦最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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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审 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 司官员录囚的制度. 司官员录囚的制度. 开始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到宪宗成化十七 开始于明英宗正统年间, (1481年 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 年(1481年)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 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 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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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热审 热审,就是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日, 热审,就是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日,由太 监和三法司审理囚犯, 监和三法司审理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 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 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 号者则请旨定夺. 号者则请旨定夺. 这种制度创制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 这种制度创制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 (1404 主要是由于天气炎热, 主要是由于天气炎热,需要疏通监狱以宽 待罪囚. 待罪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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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 体现: (1)厂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无论官 厂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 民公私的大小事务都在特务的监视范围之 它所派出的密探"番子" 缇骑" 内.它所派出的密探"番子","缇骑" 遍布全国,无孔不入,得到情报后, 遍布全国,无孔不入,得到情报后,即可 片纸朝入" 直接送入宫中, "片纸朝入",直接送入宫中,而且有权 突人执讯之" 任意榜掠拷打, "突人执讯之",任意榜掠拷打,丝毫不 受法律约束.在这种极端恐怖之下, 受法律约束.在这种极端恐怖之下,百姓 官员人人自危,不敢多口. 官员人人自危,不敢多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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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明朝的会官审录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
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或纠正 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 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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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厂卫对明朝司法的操纵
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 个重要特点,也是极端君主专制在法律制 度上的表现。
厂,指东厂、西厂和内行厂,是由太监组 成的特务机关,专管“缉访谋逆、妖言、 大奸恶”等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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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充军刑的广泛运用 (1)含义 充军刑在明代得到广泛的使用。它是强制
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 次于死刑而重于流刑。 (2)背景 宋、元时已经存在。明初由于边境卫所需 要充实士兵,于是将罪人发遣充军,后来 逐渐成为经常适用的刑罚。
11
(3)具体适用 刑期分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是指本人毕生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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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评价: ①便于统治者征调各类工匠,促进了手工
业经济的繁荣。 ②导致匠户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严
重束缚。 到了清代,持续了4个半世纪的匠户制度
正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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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制度
1、明代的会审制度
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创 设了一套会官审录制度,即对疑难、重大案件以 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
第13章 明朝法律
主要内容
一、社会背景 二、法律思想 三、立法活动 四、法律内容
2
一、社会背景
朱元璋 出生对法制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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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思想——明初
(一)乱世用重典 (二)立法并用 (三)重视法制宣传工作
4
三、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 1、制定历程 2、指导思想 3、法制成就
卫,即锦衣卫,原来是皇帝亲军“上十卫” 中最亲信的一卫,主要职责是掌管皇帝出 入仪仗和警卫事宜。
Hale Waihona Puke 24厂卫并非国家正式的司法机关,而是在皇 帝的纵容之下,由权倾一时的大宦官如刘 瑾、魏忠贤等操纵,用来迫害异己、制造 白色恐怖的工具。
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从朱元璋开始,经 常于殿廷之上,由太监监刑、锦衣卫行刑, 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以笞杖。轻者血肉模 糊,重者立毙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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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适用
正德十四年,因谏武宗南巡,一次廷杖大臣一百四十六 人,打死十五人。嘉靖三年因争大礼,廷杖大臣一百三 十四人,杖死十七人。
行刑的校尉都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训练的办法是,先用 皮革包装扎成两个假人,一个里面装上砖块,另一个外 面裹一层纸。用御杖打装砖块的假人,看上去下手很轻 但打开皮革一看,里面的砖块已全部破碎;打包纸的假 人时,看上去下手很重、便连纸也打不破,练到这种程 度,他才能被选中为执行御杖的打手。这样,在行刑时 就可以随心所欲,如果想把人打死,就用打包砖块人的 方法;如果想照顾谁,就用打包纸人的方法。不知底细 的旁观者,根本看不出一点儿破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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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价 如此以极其残忍的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
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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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明代的匠户制度 沿袭了元代的匠户制度,将人户分为民、
军、匠三等。其中匠籍全为手工业者,军 籍中也有不少在各都司卫所管辖的军器局 中服役者,称为军匠。 1、特点: ①匠户的职业世袭,不得脱籍改业。 ②匠户没有人身自由。
外勾结,首创“奸党罪”,是在明朝重典 治世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而设立的,没有具 体的标准和明确的危害结果。 设立奸党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封建中央君主 集权,防止臣下篡权变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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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奸党罪的表现 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运用计谋使犯人逃脱死刑
处罚、听凭长官旨意任意增减犯人刑罪、朋比结 党、扰乱朝政等等。 (3)评价 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加强了君主专制。 但这种犯罪具有刑法上的不确定性,很容易成为 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促 使皇帝疏远朝臣,崇信宦官,为明朝中后期的宦 官专政提供了条件。 明代政府屡兴大狱,肆意杀戮朝廷重臣与封疆大 吏,大多是基于重惩奸党罪的法律规定。
5
(二)《明大诰》 1、背景 2、内容、精神、特点 3、修订及废止 4、启示
6
(三)《大明会典》 背景 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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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内容
(一)刑事法律 1、“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原则 重—— 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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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奸党罪”——明律的创新 (1)背景: 朱元璋为了巩固帝业,防止大臣结党,内
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三司会审
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长官刑部 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御史共同审理,称“三司会 审”,最后由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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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九卿会审 圆审,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经反复审判
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 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 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称为“圆 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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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审 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
司官员录囚的制度。 开始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到宪宗成化十七
年(1481年)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 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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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热审 热审,就是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日,由太
监和三法司审理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 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 号者则请旨定夺。 这种制度创制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 主要是由于天气炎热,需要疏通监狱以宽 待罪囚。
死后刑罚执行完毕;永远是指本人死后子孙后代 接替,继续充军直到断子绝孙,才能执行完毕。 充军适用的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 贩卖私盐、搅扰商税,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的, 都以充军发落。 (4)评价 《明史·刑法志》评论说:“明制充军之律严, 犯者亦最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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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惩办官吏的廷杖制度 (1)含义 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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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朝审 朝审是对已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
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英宗天顺三年(1459)创制。每年霜降之后,
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驸马、内阁学士、六 部尚书、侍郎、五军都督等众多官员,在承天门 外会审在押待决囚犯。有吏部尚书主持,囚犯喊 冤,或认为案件可疑或可矜,应再加详审的,奏 请皇帝裁决。 这种三法司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 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朝审”制,是清代秋 审和朝审制度的发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