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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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事故追责问责管理办法

森林火灾事故追责问责管理办法

森林火灾事故追责问责管理办法1.建立相应的追责问责机制针对森林火灾事故的追责问责管理,首先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

作为一个自然灾害,森林火灾往往由多种因素导致,如天气条件、森林植被状况、人为因素等,因此需要建立一个涵盖多方面因素的追责问责机制。

这个机制需要考虑到事故的复杂性和多因素性,明确各个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和问责标准,制定相应的问责管理办法和流程。

2.明确责任主体在追责问责管理办法中,需要明确各个责任主体。

首先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包括森林防火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等,他们需要承担对森林火灾事故的监管和管理责任。

其次是森林管理单位的责任,他们需要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包括森林防火、植被管理等。

还有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如砍伐森林、开展烧荒、控制焚烧等行为可能造成森林火灾,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建立责任追溯机制为了有效推进追责问责管理,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责任追溯机制。

在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需要尽快成立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责任主体、避免措施等进行全面调查,将调查结果作为追责问责的依据。

这个过程需要透明公正,确保对事故的真实原因和责任主体的确定。

4.建立严格的问责标准在追责问责管理办法中,需要建立严格的问责标准。

不同的责任主体需要承担不同的责任,因此需要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建立相应的问责标准。

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时未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森林管理单位在森林管护不到位、相关企业和个人对森林资源进行破坏等,都需要受到相应的追责问责。

5.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对于追责问责管理办法的实施还需要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

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需要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政府相关部门可能需要面临行政处罚,如停职、免职等;森林管理单位可能需要面临经济处罚,如罚款、责令整改等;相关企业和个人可能需要面临刑事处罚,如拘留、罚款等。

6.建立激励机制除了追责问责,还需要建立相关激励机制。

通过对积极防火、保护森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024年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2篇)

2024年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2篇)

2024年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导言: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人类活动的增加,森林火灾逐渐成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给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的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以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危害。

本文将探讨我国在2024年制定的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防火责任主体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应包括森林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森林主管部门应做到情报、指挥、监视、评估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企事业单位应加强自身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做好消防措施的建设和防火培训。

个人应自觉遵守防火规定,严禁在森林区域内进行任何违规活动。

二、责任追究机制1. 森林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火灾防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罚。

对于严重违反防火规定、导致森林火灾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2. 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身的防火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并进行定期演练和检查。

对于未按规定完成防火工作,造成火灾事故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3. 对于个人行为造成的森林火灾,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森林火灾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有效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防控工作。

三、整合资源,提高防火能力1. 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提高火灾预警和监测系统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开发利用先进的火灾预警技术和防火装备,提高防火能力。

2.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森林防火路线、通信网络、水源保障等设施。

提高森林防火的快速反应能力和灭火能力。

3.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火工作,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公众的火灾防控意识和能力。

成立志愿者队伍,参与森林巡护和扑火工作。

四、加大法律法规的力度1.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和各责任主体的防火职责和权力。

2. 增加森林防火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者依法从重处罚。

3.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事件的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相关信息及时透明,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

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

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机制,严肃追究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和单位,有关单位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追究其责任:(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组织处理;(五)行政问责;(六)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履行下列森林防火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森林防火安全意识;(二)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机构,核定并编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三)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总体规划,使森林防火工作与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四)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当地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经费投入;(五)凡国家一级、二级和省重点火险县,必须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六)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必须储备满足森林防火任务需要的森林防火物资;(七)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分析森林防火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八)重大节假日以及森林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进行森林防火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九)对森林防火机构报请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及时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森林火情动态;(十一)制定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十二)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及善后工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的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的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泰政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的意见(泰政发〔200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强化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切实抓好消防队伍、扑火装备和物资储备建设,落实好最严密的工作体系、最严格的责任制和最严厉的处理手段,确保森林防火万无一失,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认真落实“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的森林防火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进一步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森林防火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督促森林防火责任的落实。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

各级各单位要把责任分解,明确到人,层层严明责任、细化责任、落实责任,建立起“县市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组包山头、林片、墓地坟头”的防火责任体系。

要认真落实“双向责任追究”制度,发生森林火灾,在严查肇事者的同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县市区(林场)不能落实“双向责任追究”的,市政府将对相关县市区政府(林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除雷击引发的森林火灾外,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的森林发生50亩以上(含50亩)森林火灾或出现1人以上(含1人)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森林火灾的,对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一岗双责”责任人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并严格落实处分期间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落实缴纳防火责任保证金制度从严落实缴纳防火责任保证金制度,按时、足额向上一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缴纳防火责任保证金,由上一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管理。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范文【导言】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人类活动的增加,森林火灾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旨在提供一个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背景】近年来,森林火灾频发,给生态环境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国境内从事森林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三、责任主体】1. 森林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森林防火的主要责任,包括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组织人员进行防火巡护和灭火工作,做好火源管理等。

2. 监管部门:负责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处理防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 相关人员:包括从事森林经营和管理的人员、从业人员、游客等。

他们应当遵守防火规定,不得随意燃放火种,保护好森林资源。

【四、责任追究】1. 森林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追究:(1)森林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并定期进行防火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2)如果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并及时报告给监管部门;(3)如果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环境破坏的,森林经营者和管理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1)监管部门负责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2)如果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森林火灾发生或严重后果的发生,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3)监管部门应当积极落实对森林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3. 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1)森林经营和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防火义务,不得私自放火或者燃放危险火种;(2)游客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不得随意燃放火种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3)如果相关人员违法违规引发森林火灾,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永政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9〕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严格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区(管理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国有林(农)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县区(管理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林业局局长、防火办主任、乡级林业站站长和国有林(农)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主要负责根据全国、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森林防火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森林高火险期内,对本级政府批准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与气象部门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火灾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告;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附件1: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8年12月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森林消防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全面促进森林消防工作,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森林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消防责任追究是指森林消防指挥部、监察机关、林业部门对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及森林消防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森林火灾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作出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建议的行为。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签订森林消防工作责任状,明确年度目标任务。

第六条森林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二)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三)应负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四)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二章森林消防行政领导责任制落实标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办公室。

森林消防指挥部由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

森林消防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森林消防指挥部要加强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明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并加强督促检查。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XX县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本文来自中国公文网,中国公文第一门户网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机制,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层层负责制。

各乡镇长、村组长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职责、有错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方式(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行政处分;(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关领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一)未按要求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二)未制定本区域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三)未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对野外火源管理不严,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一)未组建森林防火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无森林防火公用、预防、扑救经费或挤占、挪用防火专项经费的;(二)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位的;(三)发生森林火灾后,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灾情的;(四)发生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或组织扑救行动迟缓致使火灾蔓延的;(五)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1程度,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六)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值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二)对森林防火报警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处置不当,延误扑救时机的;(三)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00亩以上;(四)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第九条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分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0•【字号】市政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邵阳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邵阳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除外)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国有林(农、牧)场、林区重点防火单位负责人和村委会(工区)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乡镇驻村干部对森林防火负有重要责任。

第四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行使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职权。

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值班、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与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各自本职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下列工作:(一)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火专项经费。

(二)建立15人以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配备扑火装备,组织扑火训练;(三)与乡(镇)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四)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扑火演练;(五)划分、公布森林火险等级。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范文森林防火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稳定,我国建立了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该制度通过明确责任主体、界定责任内容、规范责任程序等方面来推动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分析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原则和具体实施方式,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建议。

一、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有效防范和控制森林火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在森林防火中的具体责任,并倒逼其履行职责,提高防火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其次,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规范防火行为,明确界定各方的责任范围和内容,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火灾发生。

再次,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规范程序,建立起防火工作的运行机制,确保责任追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性。

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定性原则。

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防火责任的追究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二)公正公平原则。

追究责任应当依法进行,严把证据关,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追究的公正公平。

(三)倒逼性原则。

责任追究制度要能够倒逼责任主体主动履行职责,以防患于未然,防止火灾发生。

(四)综合性原则。

责任追究制度要全面覆盖各个环节、各类责任主体,构建起全方位的森林防火责任追究体系。

三、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一)政府责任追究:各级政府是森林防火的主要责任主体,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防火任务,制定防火计划,并负责防火设施和力量的建设。

如果在防火工作中失职、渎职,导致火灾发生或扩大,政府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惩处。

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森林防火工作中来。

(二)企事业单位责任追究:森林防火责任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企事业单位的责任。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防火责任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防火责任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防火责任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6.07.06•【字号】赣森防指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防火责任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责任状考核工作,推进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制定了《江西省森林防火责任状考核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六日江西省森林防火责任状考核暂行办法为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防火工作年度目标的顺利完成,根据省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森林防火责任状的考核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考核内容、办法、程序和结果,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2、突出重点,注重实绩。

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森林防火责任状目标完成情况及其成效。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内容以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为主,辅以考核期内省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为了便于操作和量化,分解成6个方面,23项内容(详见附件)。

三、考核方法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采取各设区市自查和省统一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

责任期结束后,根据各设区市签订年度责任状的执行情况,每年一次对各设区市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四、考核时间责任状的年度考核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考核时间为每年8-9月。

五、考核程序各设区市政府按照森林防火年度责任状进行认真自查,撰写年度责任状执行情况的工作总结,并对照年度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自查情况报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森林防火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六、奖励与处罚省政府对全面完成目标的设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河南省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河南省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河南省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严肃追究森林火灾事故责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森林法》、《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各森林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履行下列森林防火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实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森林防火安全意识;(二)建立健全各级森林防火机构,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三)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总体规划,使森林防火工作与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四)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分析研究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五)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六)处理因存在重大森林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停业处理的重大事项;(七)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当地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经费投入;(八)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森林火情动态;(九)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十)组织森林扑火抢险救灾及善后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森林防火职责:(一)检查和监督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执行情况,消防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制定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指导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验收;(三)监督和管理森林防火工作经费及各类消防物资的调配使用;(四)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本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森林防火安全措施;(五)组织、指导和监督森林火灾扑救和善后工作;(六)组织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置;(七)协调解决本辖区内行政区域和相邻之间、部门之间的有关森林防火事宜;(八)组织森林防火岗位技术培训,组织指导各类森林防火队伍建设;(九)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工作。

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规章制度

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规章制度

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规章制度
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明确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主体,并对其进行具体的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的目的是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安全。

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领导责任主体的确定:明确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主体,一般由地方政府、林业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防火工作领导小组。

2. 领导职责分工:明确各责任主体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分工和职责,包括制定森林防火规划、组织防火宣传教育、管理防火设施等。

3. 领导责任目标和指标:确定森林防火的目标和指标,如减少森林火灾数量、降低火灾扩展速度等。

4. 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未尽职或失职的领导责任主体进行问责和处罚,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5. 考核评估制度:制定森林防火责任主体的考核评估制度,对其在防火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估,提供改进和强化措施。

6. 防火工作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包括定期召开防火工作会议、建立信息平台等,确保各责任主体之间的及时沟通和协调。

通过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能够明确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组织协调,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效果和综合管理水平,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损失。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火灾的防范和管理,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森林、林地及其管理单位及人员,以及其他涉及森林防火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森林防火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或事故,依法追究责任,形成有力的震慑和警示效果,以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森林、保护森林的氛围。

第四条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岗双责、层层落实、综合评分、奖罚并举”的原则。

第二章防火责任追究的主体第五条森林防火责任追究的主体分为三类:(一)森林管理单位:包括森林公园、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等;(二)森林经营者:包括林木种植者、砍伐者、采挖者、运输者等;(三)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涉及森林防火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森林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对所属森林、林地的防火工作形成综合管理,确保防火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森林经营者是指对森林资源进行合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经营的森林、林地的防火工作负责。

第八条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与森林防火相关的活动时,要遵守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对防火责任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防火责任的内容第九条森林管理单位的防火责任:(一)加强对森林、林地的巡查、监测,及时发现火情,及时处置,确保火灾事故的迅速扑灭;(二)建立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工作;(三)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防控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五)加强对下属单位和下级人员的监督,确保防火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森林经营者的防火责任:(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森林防火管理制度,确保落实岗位责任;(二)对员工进行森林防火知识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火能力;(三)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如清理枯枝落叶、建立防火通道等;(四)禁止在森林区域内违法野外用火,不得擅自设置火源;(五)发现火情要及时报警,并做好初期扑救工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泰政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08〕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肃追究森林火灾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简称森林)的防火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城市园林防火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责任到位、因患设防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发生森林火警和森林火灾要认真落实“双向责任追究制”,既要严查肇事者的责任,又要层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做到“火灾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火灾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条监察、林业、人事、财政、安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森林防火责任第六条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具体职责分工是:(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领导责任;(二)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要责任;(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管责任;(四)各国有、集体林场场长和民营营林单位法人代表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全部责任;(五)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村范围内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全部责任。

森林防火责任制度范文(3篇)

森林防火责任制度范文(3篇)

森林防火责任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扩大,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应坚持防患于未然、综合治理、法治为基础、科学先导、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三章防火责任第三条地方森林防火机构是森林防火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四条村(居委会)是森林防火的基层责任单位,负责本村(居委会)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管理部门是森林防火的权责单位,负责森林资源的管理和森林防火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等经营性单位和生产经营者是森林防火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森林防火责任分为总体责任和具体责任。

总体责任由地方森林防火机构、森林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责任由各级责任单位和责任主体负责。

第四章责任内容第八条总体责任包括宣传教育、组织调度、规划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责任具体内容由地方森林防火机构、森林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各级责任单位和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条各级责任单位和责任主体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火灾防护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一条各级责任单位和责任主体要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演练,熟悉和掌握防火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各级责任单位和责任主体要定期开展森林巡护和检查工作,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灭。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地方森林防火机构、森林管理部门对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主体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纠正。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应建立有效的制度和程序,确保检查的公正、公平、高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刑事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森林防火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森林防火分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试验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简称森林)本办法适用于森林防火管理责任。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营林生产过程中,务必科学合理安排树种,森林防火隔离带等设施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切实在防字上下功夫,在综合治理上出实招,通过综合治理,体现预防为主,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目的。

第四条森林防火管理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各营林企业、乡村基层组织和农户的职能职责,同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林场和基层组织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分级管理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森林防火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分级责任制第五条森林防火必须以县(区)为主体,以乡(镇)为基础,以村(居)为根本,以农户为关键,实行县(区)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户用林保障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

第六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承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森林防火有关工作。

(一)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领导责任;(二)各级政府主管领导是森林防火的主要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要责任;(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是森林防火的负责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管责任;(四)各国有、集体林场场长和民营营林单位法人代表、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人是森林防火的直接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全部责任;(五)各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村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灭工作。

森林防火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森林防火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毕节市森林防火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试验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简称森林)的森林防火管理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营林生产过程中,务必科学合理安排树种,统筹规划建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等设施,切实在防字上下功夫,在综合治理上出实招,通过综合治理,体现预防为主,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目的。

第四条森林防火管理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各营林企业、乡村基层组织和农户的职能职责,同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林场和基层组织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层级管理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森林防火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层级责任第五条森林防火必须以县(区)为主体,以乡(镇)为基础,以村(居)为根本,以农户为关键,实行县(区)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户包林的包保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

第六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森林防火有关工作。

(一)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领导责任;(二)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要责任;(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主管责任;(四)各国有、集体林场场长和民营营林单位法人代表、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全部责任;(五)各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村范围内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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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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