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卜林的_丛林法则_李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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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 2009年第6期 (总第1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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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卜林的“丛林法则”
李秀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100029)
摘 要:《丛林之书》是吉卜林最为出名的短篇故事集之一,而“丛林法则”是出现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这一概念在文本中有着复杂多变的含义,通过分析它出现的背景,可以看出法则本身所具有的矛盾本质以及作者的矛盾心态。
“丛林法则”不仅是弱肉强食的适者生存论,更是强者控制、解释这个世界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吉卜林的法则和他的帝国理想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前者是保证后者顺利实现的一个重要条件和证明。
因此理解吉卜林的“丛林法则”对于理解吉卜林的其他作品及其思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吉卜林;丛林法则;《丛林之书》[中图分类号] I3/7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6539(2009)06-0083-06
Kipling’s “Law of Jungle”
Li Xiuqing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Beijing 100029,China)
Abstract:The Jungle Books is one of Kipling ’s most famous creations of short stories,in which the law of jungle appears as an
important concept.This concept can ’t be pinned down as definite and clear for its complex and changing meanings.The background of its appearance indicates the contradiction of the term itself and the author ’s attitude towards it.The law of jungle is not only the theory of the survival of the fittest,but is an important means of controlling and interpreting the world of the strong.Kipling ’s law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his ideas of empire,as the former ensures the realization of the latter and meanwhile is proof of the empire ’s advantage.So the understanding of Kipling ’s law of jungle is of great help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Kipling ’s oeuvre and his ideas as a whole.
Key words:Kipling;law of jungle;The Jungle Books
是出现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理解吉卜林作品及其思想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诺贝尔文学奖的颁奖词曾经大加赞赏吉卜林对“法则”的信奉、对挑起“白人的负担”的呼吁。
早期就曾有人评论说:“每个人都感觉到两本《丛林之书》中含有象征或寓言,但是没有人讨厌这一点,因为故事实在是太有趣了。
”(Page 48)英国民众的殖民想象在19 世纪最后10~20年里与帝国主义情绪日益俱增,对传教士的旅行、探险等作品产生了如饥似渴的兴趣。
《丛林之书》素有儿童读物之称,但却深深浸透着大英帝国的殖民意识,以及吉卜林对于印度殖民统治方略的艺术探索。
[收稿日期] 2008 - 12 - 26
[作者简介] 李秀清(1972 ~ ),文学博士,对外经贸大学英语学院讲师,主要研究英美大学。
吉卜林(1865~1936)是英国第一位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
《丛林之书》是他最为畅销的短篇小说集之一。
《丛林之书》共分两部,第一部有7个故事,1894年以书的形式出版;第二部有8个故事,于1895年出版。
另外一篇“在丛林里”收在《许多发明》中(1893),这一篇是毛格利故事的结尾,发表时间却最早。
毛格利故事为许多国家的读者,尤其是青少年读者所熟悉、喜爱。
童子军运动的发起者巴顿组织的“狼崽”的仪式及命名都是受毛格利原型启发,他出版的书籍《男孩侦察训练:良好公民教育手册》及这一运动使得毛格利更是声名远扬。
“丛林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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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丛林之书》具有奇异诡秘的奇幻色彩。
毛格利成长为百兽之王,在大森林中自由穿行,他与老虎之间令人胆战心惊的斗智斗勇等让我们充分体验到了阅读的快乐。
书中展现出的丰富想象力带我们走进一个能暂时忘却现实种种羁绊与束缚的、可以全身心地畅游的、虚构的斑斓世界中。
作为中国读者,相似或同样的阅读体验让我们一下子想起了中国独有的武侠小说。
武侠小说属于通俗作品,曾经难登大雅之堂,不过,优秀的通俗作品会在时间的沉淀中变成经典,就像伟大的《红楼梦》一样。
现在武侠小说已走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尤其是著名作家金庸已成为诸多研究者的课题。
中国武侠小说里的奇思异想令读者不能不惊叹作者出奇的想象。
这种让人痴迷的幻想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尽情驰骋的想象园地,正如有人这样描述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武侠小说大家还珠楼主的小说:关于自然现象者海可煮之沸,地可掀之翻;山可役徒,人可化为兽;关于故事的境界者天外还有天,地底还有底;对生命的看法——灵魂可以离体,身外可以化身;关于生活方面者——不食可以无饥,不衣可以无寒;关于战斗方面者——风霜水冰雪、日月星气云、金木水火土、雷电声光磁,都有精英可以收摄;炼成各种凶杀利器,相生相克,以攻以守;藏可纳之于怀,发而威力大到不可思议。
①对于生活在充满束缚与限制的现实之网中的读者,任意想象、虚构的世界使他们被压抑的心灵暂时得到释放与升华,同时在阅读中又得到一种审美快感。
《丛林之书》首先带给读者的就是极富渲染力的想象世界,在这里,虫狼虎豹可以说话,人与巨蟒可以共舞,熊豹可以教人以森林生存之道,人可以率群兽袭击村庄,种种奇思异想让人们沉浸其中、留连忘返。
大多数读者都被这个迷人的想象世界所征服,徜徉其中,不愿回到严酷而无味的现实世界。
但是《丛林之书》不只有奇异诡秘的迷人世界。
著名的吉卜林研究专家汤姆金斯认为《丛林之书》的独特之处在于3个世界融汇在一起。
“首先,是儿童的游乐世界。
在这个世界里好心的野兽们在孩童的日常生活中有它们的原型。
巴鲁是那个有责任心、爱担心的年纪较大的学校老师。
第二个世界是寓言世界本身,目的在于道德说教或教育。
第三个世界,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是远古的异己蛮荒世界,它包括神话,但不仅限于此。
”(Tompkins,1985:66~68)汤姆金斯比较笼统的这3个世界之分给我们很多启发(她在书中并没有做仔细、深入的分析),但是一个重要的元素——“法则”——在她那里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分析。
因为在这个看似可以任意行事、极其自由的世界里还有复杂的“法则”。
“法则”是本小说集中不断出现的一个词汇,本书中的“丛林法则”体现了吉卜林的一些重要思想。
一提起“丛林法则”,人们就会想到达尔文的适者生存论,及后来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
而吉卜林的“法则”含义较为复杂多变,没有一个简单的定义可以涵括。
瑞典文学院常任秘书威尔逊在1907年的诺贝尔文学奖颁奖辞中说:“丛林法则就是宇宙法则,如果要问这些法则的主旨是什么,吉卜林就会简单了之地告诉我们是奋斗、尽职和遵从。
”(肖涤,1992:150)这是文学界官方对法则做出的阐释。
中国学者文美惠认为:丛林法则是吉卜林贡献出来的治世良方,人类世界和动物世界一样,人和人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制约、相互依靠的。
为了人类的生存和繁荣,人人都要遵守一定的社会秩序(文美惠,1995:227)。
这样的阐释对教育青少年、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是很合适的,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阐释是完全正确的,也符合吉卜林本人所倡扬的遵从美德。
布朗则针对他的法则说:“要是吉卜林活得足够久的话,那他无疑将会被世人称为法西斯分子或更糟糕一点。
表面看来,吉卜林和法西斯分子有很多相似之处:赞成一个民族负有管理、教诲和引导这个世界的神圣使命,‘白人的负担’和‘强者独裁’之套话等,这些东西在希特勒的《我的奋斗》(Mein Kampf)中都有印证。
只不过吉卜林的法则意味着不含暴力胁迫的皈化驯服。
”(Brown,1945:151~152)伊斯拉姆在他的《吉卜林法则》中承认:“吉卜林从来没有明确地说明他的法则是什么。
或许对这样广泛的概念下一个准确恰当的定义是不可能的。
”(Islam,1975:143)他在书的结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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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认为,吉卜林的“法则”包括3个相关的主要元素:道德价值、帝国理念及行动论。
道德价值包括纪律、对工作的热爱和执著、积极行动、苦难和爱。
这是法则的基础。
帝国理念主要建立在法律、秩序、服务、牺牲基础上的广义的帝国(同上:144~145)。
其实伊斯拉姆的3个元素究其根本就是纪律、行动、牺牲。
他在归纳整理吉卜林的法则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他深刻的见解也给了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
但笔者认为,他过于美化吉卜林的法则概念,也把原本含混、充满矛盾和张力的概念赋予它所不具备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评论者对吉卜林的法则基本上持肯定态度,即他的法则主要是积极、正面、向上的,甚至包含了牺牲、奉献的高尚含义。
这就需要我们对之进行仔细分析了。
在《丛林之书》里,主人公毛格利童年时期遭到了父母的遗弃,被迫与丛林中的众多凶猛动物一道生活。
这可以看作是英国人在印度殖民地心理忧患的隐喻,殖民者在殖民地总有一种内心的担忧和恐惧,毕竟这是在别人的领地,而不是在自己熟悉的国土上。
毛格利在狼爸狼妈的抚养下,很快在这个丛林大家庭中如鱼得水、游刃有余。
吉卜林暗示我们,毛格利是兽中之人,因此是优等种族的代表。
狼等动物之所以保护毛格利,是因为他们明白,人是强势动物,应该且必须受到尊敬:“人的杀戮意味着,不久就有手拿枪支端坐大象之上的白人到达这里……丛林中的每一位都将遭殃。
”(吉卜林,1987:37)当老虎与狼群向他发威时,毛格利用“火”这种人类特有的武器征服了他们。
这里依稀看到了西方殖民语境中文明(西方)与野蛮(东方)的二元等级对立。
在毛格利的耀眼光芒下,丛林动物之王豹子巴格拉也不得不恭维前者:“你属于这片丛林,却又超然其外。
我只不过是一只黑豹而已。
”(同上:222)
在这样的历史现实背景下,丛林法则不断地出现在文本中。
因此,对丛林法则的理解和阐释必须和吉卜林生活的殖民现实以及他的帝国理想联系起来,这样才有可能较为准确和贴切。
当然,丛林法则零星出现于各篇故事中,在文本中并没有较为集中、一致的阐释。
但是在《丛林之
书》第二部的第一个故事“恐惧的来由”的末尾,作者以诗歌形式写下了丛林法则的规定。
规定很多,但是有主有次:
丛林法则
为了让大家对丛林法则的复杂多样有所了解,我把适用于狼群的一些法则翻译成了自由诗(无韵诗)(巴鲁总是像唱歌似的念诵这些法则)。
当然法则还有成百上千,但这些将作为比较简单的主要法则。
下边就是丛林法则——像天空一样古老、真
实,
遵守法则的狼会健壮,破坏法则的狼则一定会死亡。
就像青藤缠绕着树干,法则在丛林里来回跑动——
因为狼群的力量来自狼,狼的力量来自狼群。
(原文作者用的斜体)
……
这些就是丛林法则,法则既多又强有力,但是法则最最重要的一点是——服从!(同上:189~191)
“服从”作为法则的重中之重被放在了首位,这就是作者在文本中所特别强调的。
但是谁服从谁,这又是一个关键问题,也是本文要重点分析的问题。
二
伊斯拉姆认为,有两种价值观在《丛林之书》里得到了强调和提倡,即爱和正义,这是丛林法则最重要的支撑原则。
但同时他又说,“正义”这一概念在丛林故事里看起来很接近报复,这是因为这些故事是发生在原始森林中,在那里报复肯定是正义的一种形式(Islam,1997:129)。
这样的解释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丛林故事里自然有对爱和正义的描述,譬如棕熊巴鲁、豹子巴希拉、巨蟒卡及狼兄弟们都曾冒着巨大危险帮助过毛格利;海豹不畏艰难险阻独身一人为豹群觅得一处绝好的栖息家园。
但伊斯拉姆对于正义的论述却让人很难不加疑问地接受。
曾接待过毛格利的米苏阿及其丈夫(他们的儿子被老虎叼走,因此,米苏阿把毛格利当作自己丢失的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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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被村民当成巫师要被烧死,他们决定去卡尼瓦拉的英国人那里寻求正义,因为在英国人那里“会得到最公正的对待”。
在叙事者的笔下,英国人那里才会有公正、正义存在,其他地方是很难觅其踪影的。
毛格利的回答是:“我不懂什么是公正,但是——下个雨季你来看看,这里还会剩下什么。
”毛格利所谓的“偿还了一份公正债”的良好感受是令人恐怖的。
由于村民(主要是那个老猎人布尔迪阿)把他赶出了村庄,而且诬称唯一对他好的米苏阿及其丈夫为巫师,这份侮辱和仇恨让他实施了一次大规模的报复行动。
他鼓动大象父子让动物们由丛林进入村庄,最终踏平、毁灭了村庄。
毛格利请这头长寿、见多识广、经历丰富的大象帮他筹划、实施这样一场报复战争。
各种各样的动物都参与进这场他们不知来由的战争中来了:
一个谣言传遍了丛林,说是在这样的一个山谷里,可以找到更好的食物和水。
那头猪——当然,他为了一顿饱餐会走到天涯海角——和同伴成群结伴首先挪动了……跟在后面的是鹿和那些靠吃枯死的和就要干枯的牧草为生的小野狐狸,膀大肩宽的蓝牛和鹿并行,成群的野水牛跟在蓝牛的后面。
……结果是鹿群“拼命地冲来冲去,把大麦踩倒,把灌溉水渠的堤埂削平”,最后,庄稼、房屋、牲畜全给毁了,原本人烟旺盛的一个村子,成了一片坑坑洼洼的土堆,上面长满了柔软的绿色嫩草。
到这个雨季结束的时候,在这块六个月前耕作过的土地上,出现了一大片喧闹的丛林。
(同上:232)
这样的“正义”实在令人胆战心惊,毛格利感受到的恐怕是报复之后酣畅淋漓的快感,而读者除了心惊肉跳,藏匿在内心深处被压抑的某种施暴倾向也暗暗得到了缓释。
这样过分的报复行为很难用“正义”来解释。
毛格利报复村民不是将人杀死,而是毁坏他们的居住环境,彻底消灭他们赖以生存的社会文化,其残酷性恐怕比杀人要严重得多。
这一情节倒很容易让人联想起1857年英国对印度兵起义的残酷镇压和报复的行为。
不问青红皂白,一律杀无赦。
现实和童话何其相似乃尔。
《斯特基公司》②出现的残忍暴力又一次改头换面出现在浪漫远古的大森林里。
法则远没有爱、正义所赋予的那层脉脉温情,相反,森林中常常透露出强权的威压和局势的动荡多变。
法则从来都是法则制定者从自己的立场和利益出发制定出来的,狼群所必须遵守的种种细节式法则均是为了维护狼群在丛林中生存的利益,为了保护群体继续在丛林中发展壮大下去。
公平、正义不可能是针对所有人,不分高低贵贱、无论你我的。
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在平民政体中,“正义”就被认定为“平等”。
这确实是平等,但只限于同等人们之间的平等,不是普及全体的平等。
在寡头政体中,却以“不平等”分配为合乎正义。
这确实也是正义,但只限于不平等的人们之间而言,也不是普及全体的正义(亚里士多德,1997:136)。
这是亚里士多德在谈到主张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的人对正义的不同看法时,他对平等的观察。
西方民主制度无不具有同质性和排他性,要建立真实、有意义的民主权利,首先就要把不属于制度保护范围的群体排除在外,奴隶、蛮夷、异教徒、非法移民、恐怖主义者等帮助确定了“文明”、“民主”的边界和实质。
施米特更加明确地写道:任何一个实际存在的民主制度都建立在这样一个原则上:只有地位相同的人之间才有平等,地位不同的人之间没有平等可言。
所以,民主的第一个要求是同质性;第二个要求是,当形势需要时,排斥或剪除异质性(施米特,转引自张旭东,2005:9~10)。
③殖民地名义上是大英帝国的一部分,被殖民者是属下臣民,但是它是“国内法意义上的国外,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内”,和英国本土是有根本不同的。
要实现全民的平等几乎是不可能的。
同样,森林中有法则,但法则对每一位森林居民都有不同的含义,有的可以超越,有的必须严格遵守,有的则根本就被排除在外。
比如毛格利可以随意制定、超越法则,其他狼群等动物则必须遵守,不得越雷池半步,而猴子则根本不属于法则管辖范围,他们没有资格进入这一领域。
毛格利和狼群把猴子看作是一群无法无天、不守规则,乱成一团、混乱无序的“乱民”。
按老熊巴鲁的话说:“他们没有法则,是一群没人理睬的无赖。
他们没有自己的思想,只会守在树枝上偷听偷看,重复一些听来的只言片语。
”(Islam,1975:59)所以丛林法则并不是为丛林中的所有动物制定的,也并不是所有动物都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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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同一法则。
猴子、豺狼、瘸虎谢尔汗等都是法外编制,他们不遵守法则,同时也不受法律保护,被排斥在自己生活的森林法则之外。
巴希拉开始教育毛格利时说:“什么是丛林法则?先打,然后再讲道理。
”(同上:46)毛格利后来凭借他的勇敢、聪明以及拥有的特殊武器“火”当上了丛林之王,就可以为所欲为,“我爱怎么做,还用找理由吗”(同上:210)。
动物们对这种强权法则很有体会和心得,他们知道要在丛林中生存就必须遵守。
丛林中没有谁能与毛格利长时间对视,黑豹只能盯他半分钟,就必须掉转脑袋;出生在人类中间——动物园——后来又逃到森林的巴希拉也不能和毛格利对视。
毛格利因为拥有这种令人恐惧的特殊威力而成为众动物必须仰望服从的领袖,确立了无人敢于挑战的权威。
因此,所有的法则必须有强力作后盾;没有强力,法则就只能流于空洞的形式,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
三
毛格利战胜野兽,成为人人害怕的丛林之王的过程对我们理解法则的生成也具有相当重要的启示意义:在狼群议会上重选首领时,头领阿克拉年老不能打猎,因而也不能再当首领,且面临被杀死的命运。
毛格利利用自己的优势:“你们想干什么,不想干什么,可就由不得你们了。
这事全由我决定。
为了让你们把事情看得更清楚些,我,作为人,带来了你们这些狗害怕的一小罐红花(指火)。
”(同上:51)毛格利举起点燃的树枝在头顶上摇晃,周围的狼全吓得战战兢兢。
一辈子坚强的老狼阿克拉,也乞怜地向毛格利看了一眼。
赤身裸体的毛格利站在那里,一头黑黑的长发披在肩后,映照在熊熊燃烧的树枝的火光下,他的地位和权威就随着火焰在丛林中树立起来了。
要是没有火把,毛格利的霸主地位恐怕很难确立。
依靠强权建立起至高无上的权威后,他就可以任意制定、甚至超越法则,直至要求其他群体的服从了。
吉卜林的法则最最重要的一点是服从,征服者可以靠强力维护法则,而对大多数丛林居民来说,服从是他们最好的命运。
吉卜林对秩序、纪律的强调和推崇,可以说,贯
穿在几乎他所有的创作中。
在《女王的仆人》一文中,3万官兵参加的大检阅包括有各个步兵团、骑兵团、重炮连、螺式炮连,他们依次出现在观众面前,一位花白头发的中亚老酋长问一位本地官员:
“这么奇妙的事情是怎么完成的呢?”官员回答“发一个命令,他们服从命令”。
“可是牲口也和人一样聪明吗?”酋长问道。
“牲口也服从命令,就像人一样。
骡子、马、大象,还有小公牛,他们服从驭手,驭手服从军士,军士服从中尉,中尉服从上尉,上尉服从少校,少校服从上校,上校服从指挥三个团的准将,准将服从将军,将军服从总督。
总督是女王的仆人,事情就这样完成了。
”“要是在阿富汗也这样就好了!” 酋长说,“在那里我们只服从自己的意愿。
” “正因为如此,”那个本地官员捻着自己的小胡子说,“你们不服从埃米尔(首领),所以你们的埃米尔就必须到这里来,接受我们总督的命令。
”(同上:166~167)
不管是在动物世界还是人类世界,服从都是建立秩序根本而必要的条件。
吉卜林的丛林就是现实中殖民地的化身,他希望强权一旦建立就能得到服从和遵守。
世界上本没有法律、规则,可是在完全的混乱中,人类确实无法有效地、更好地生活,于是制定法律以约束人的行为,这样也能得到更多的自由。
狼群自称为“自由之民”,而他们却喜欢有个首领带领他们捕猎,管理他们,渴望有人“领导”他们。
毛格利那双威力无比的眼睛以及他偷来的火种使他成为最合适的首领。
从他身上,我们看到了法则的生成过程。
这一过程不是温柔中正、柔声细语的协商,而是充满血腥与暴力的争斗,是强力者在血与火的拼杀中胜出的过程,强者把他制定的法律置于众人头上,无人能逃脱。
他是从众声嘶喊的搏斗中胜利的,但他这一非常个体化的、具体的历史由自身的特殊性摇身一变而成为具有普遍性的普适真理。
“我”就是你们要追随的普遍真理,我的路就是你们也要走的必由之路,我的特殊性具有普遍性,我的历史就是你们的历史。
世界历史的“世界性”就是这样形成的。
而他者的历史由于不符合法则所以不具有普适性,因此,他们的特殊性是地方性的,不会上升为普遍性。
只关注历史的
终端产品总会让人忘记它生成和叙述的具体操作过程,而宥于结果的表层现象中走不出来。
而从具体的文本中,我们看到了所谓“普遍性真理”的生成过程,这对我们每个人理解自己的生活世界提供了一个无法替代的窗口。
毛格利因为属于人类而在丛林中成为优等种族的代表、高高在上的统治者,但他不是白人,只是一个棕色人。
狼等动物之所以保护毛格利,是因为他们明白,人的力量比他们强大,不仅应该而且必须受到尊敬,如果他们伤害人的话,不久就有“骑着大象,拿着枪”的白人带领一大群棕色的人来报复他们,丛林中的每一位都将遭殃。
和毛格利相比,白人的名声更是远扬,连动物都知道白人的厉害,害怕他们;还有英国人会为蒙受屈辱的人主持公道。
米苏阿和丈夫在被村里人诬为巫师且要烧死他们时,唯一的办法就是去30英里外的卡尼瓦拉找英国人帮助他们,因为“他们是白人,人们说他们统治着整个大地,没有证据就不允许人们互相殴打或烧死。
如果今夜我们能到达那里,我们就能活下去了。
否则,我们必死无疑”(同上:219)。
毛格利最后受到白人吉斯博恩的赏识,做了一名护林员,因为他不仅非常了解各种动物,还能够指挥、调遣他们,由于具有这种非凡的才能,他做护林员是再合适不过的了。
他从丛林之王变成了一个受白人指挥、管理的护林员,必须服从白人的调遣和命令。
这样的结局只有结合吉卜林的帝国思想才好理解。
吉卜林认为,帝国是能够给殖民地人民带来利益和好处的一个体制,所以为帝国服务就是为这种惠民体制做贡献,为促进人类的发展做贡献。
毛格利做护林员就连同那大片丛林成为白人殖民者的控制对象,他们就必须服从帝国利益的指挥和调遣了。
四
总之,吉卜林的法则是个很值得探讨的概念。
一方面,为了生存人人都必须遵守法则,另一方面,有些人又可以超越法则,凌驾于法则之上,毛格利可以凭借自己的优势任意制定、改变法则,随意驱赶兽群为自己服务,而看似自由散漫的士兵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权威,认同权威。
在《奥尔连·麦克高更的转变》中,有一段经常被引用的话和前边的《女王的仆从们》一文中的那段话极其相似:
在印度的生活很短,不足以让人把时间浪费在证明没有特别的人管理事务上。
因此,代理人在助理之上,专员在代理人之上,副总督在专员之上,总督在四人之上,所有人都要听从国务卿的命令,国务卿要对女皇负责。
如果女皇不对上帝负责的话——如果没有上帝让她可以负责——我们行政管理的整个系统就一定有问题,而这很显然是不可能的。
(Kipling,1936:101)
法则既保证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同时又是西方文明的象征。
纪律、责任、法则是白人的标志,他们的到来也使这些文明的产物得以传播。
因此对法则的强调和阐释是吉卜林一生所执著的帝国思想在另一个层面的展示。
法则的生成充满了血腥暴力和偶然性机遇,法则的传播和宣扬在很多时候蒙上了美丽诱人的面纱。
就如西方对自己文明法则的宣扬一样。
从发生学上讲,任何一种文化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古老的印度文明不可能被西方文明所代替和包含。
吉卜林对印度古老的传统表现出很大的兴趣和敬畏,对其怀有深深的留恋,但对现实中落后的印度他又坚信西方的科技文明能够给它带来人人受益的进步和发展。
这种矛盾心态同样反映在他对“法则”的阐释中。
一方面,法则要求人人遵守,这样才能保证效率和世界正常的运转秩序;但另一方面,法则是由强力者制定的,在法则生成过程中及完成后,强力者都可以凌驾于法则之上。
法则具有的内在性的矛盾以及阐释者对其所持有的心态对我们理解这个概念、理解吉卜林的作品及其思想都有很大助益。
注解:
①徐国桢,
《还珠楼主及其作品之研究》,转引自钱理群《返观与重构》。
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254。
②Stalky and Co.,(London:Pan Books,1986)吉卜林
的另一短篇小说集,描写了寄宿青少年学生的故事,其间有不少的残酷报复事件。
很多评论者都指出了其中的残忍和暴力。
③参考张旭东,《全球化时代的文化认同》,北京:北京
(下转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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