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专项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是指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通过增发国债专项用于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的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分为两类:一类列入中央预算支出,用于中央建设和补助地方项目建设;一类转贷给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用于地方和中央部项目建设,由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还本付息,不列入中央预算,也不作财政赤字处理。

编辑本段

拨付程序

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按现行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的拨付程序拨付,转贷地方的国债资金,按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规定拨付。具体程序是:

(一)省级财政总预算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转贷资金专哀悼。财政部根据转贷协议和下达的转贷计划,将转贷资金分批拨付到各省开设的转贷资金专户。

(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转贷资金使用计划,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收到的国债转贷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

编辑本段

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所谓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没有将国债专项资金用于已经确定的项目,擅自改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将国债专项资金用于其他方面支出的行为。挪用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政府挪用。在资金未下达项目单位之前,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以外的事项。有的是用来发工资、奖金,有的是用来搞别的项目。另一种是建设单位挪用,主要是用来搞项目之外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其他项目建设。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及财政部有关制度,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国债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和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国债转贷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但是,为了充分发挥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也规定,各级政府在国债转贷资金使用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过财政部批准后,对国债资金在国债项目之间调剂。这种情况不视为挪用。

编辑本段

所谓滞留国债专项资金,是指有关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违反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按时足额将应拨付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保证国债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是保证积极财政政策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如果国债专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为此,财政部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滞留资金。但是,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还有其特殊的要求,还要按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工程进度拨款,国债项目资金还要求按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凡是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没有达到应有进度的,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不好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拨或缓拨资金。因此,对资金拨付情况的检查,要与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工程进展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联系起来综合考察,不能简单地看财政账户资金的滞留时间和数量。关键要看项目前期准备的各种材料和建设单位是否有滞留的资金。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发展计划部门必须在每月3日前向上级计划部门上报本县上月国债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随时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向县发展计划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集团公司*0**年职代会精神,确保集团公司各项目标的实现,为“十二五”开局打下良好基础,实现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流程化,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对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 (一)安全费、维简费、折旧费、大修费、科技开发费、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 (二)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勘探、节能减排等国债

补贴或贷款等资金; (三)纳入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 基本建设及改扩建项目等资金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足额提取,全额上交;分类管理,统一安排;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提高质量;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立足当前,考虑长远;积极可靠,留有余地;保障安全,完善系统;兼顾非煤,促进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效益及发展的关系,集中有限的资金,实现重点突破,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规划发展部是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主管,制定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 第五条各单位提取的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集中分类管理。 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公司下属单位提取的专项资金交*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集团公司其它各直管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统一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集团公司财务代付; 资源整合矿井在完成基建、技改工作后,自批复生产之日起,按成本产量在成本中提取维简费用与安全费用,同时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财务报表已与集团公司合并的整合矿井将

国债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和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国债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对国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国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以及重大项目的中后期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国债资金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及本行业国债项目管理与监督。 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实际、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西部开发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五条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对以拟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作出说明;经营性项目还须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就资本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内容)作出说明,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资料。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内容,达到规定工作深度,并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审批。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权限,对项目建设单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财基字[1998]61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8.09.22 【实施日期】1998.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基字〔1998〕619号1998年9月22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

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国债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为了解和掌握国债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国务院各有在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列《国债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底前报送财政部。 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他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四、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管理。国债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的标准开支。经批准的新建项目,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参与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要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要按规定搞好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要按规定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项目的主管部门切实开展和搞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 五、切实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地财政部门要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

国债系列四:国债续发行制度与国债的期现货市场

1 续发行也称为增额发行,是增加已经发行且仍在流通的特定期次债券的发行额度的一种债券发行制度。自2011年以来,我国财政部共进行了11次国债续发行,续发行制度在我国国债发行环节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正积极探讨重新开展国债期货业务,因此,研究国债续发行制度对我国国债期现货市场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表明,国债续发行制度延长了国债现货的交易寿命,从而增加国债流动性,有助于构建完整的债券收益率曲线;另外,国债续发行制度扩大了单期国债的发行量,这可以增加机构投资和交易需求。与此同时,国债续发行制度为国债期货市场平稳运行提供了充足的可供交割债券,随着国债现货市场流动性和深度的增加,这将有助于防范逼空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市场交易活跃度。可以预期,随着我国国债续发行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开展国债期货业务将具备更加稳健的制度基础。 目前,国债续发行制度已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国债发行环节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自2011年以来,我国财政部共进行了11次国债续发行,这表明随着我国国债市场的深入发展,财政部越来越重视续发行制度,续发行制度将会在国债发行环节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正积极探讨重新开展国债期货业务,因此,研究国债续发行制度对国债市场的影响,以及对国债期货交易的影响,是十分必要而紧迫的。 本文首先介绍国内外国债续发行的基本状况,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国债续发行制度对国债市场和开展国债期货交易的影响。 一、国内外续发行制度的发展状况 续发行也称为增额发行,是增加已经发行且仍在流通的特定期次债券的发行额度的一种债券发行制度。其中,已经发行且仍在流通的债券称为原发行部分,增加发行的部分称为续发行部分。一般而言,续发行部分的起息时间、票面利率、付息频率和到期日等要素与原发行部分相同,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则与原发行部分不同。例如,我国财政部于2011年1月12日招标发行了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发行金额为30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2.81%,发行价

国债项目管理规定

国债项目管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

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发展计划部门必须在每月3日前向上级计划部门上报本县上月国债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随时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向县发展计划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十四条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附件一: 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债券资金和中央财政转贷地方的债券资金支持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凡按照批准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初步设计,国债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设备中标通知书,以及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等若有调整,按照批准后的调整文件执行。 第二章验收条件 第六条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三)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五)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七条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者实际生产上已经使用、但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建成的项目,应当视实际情况调整改造方案,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 第三章验收内容 第八条投资完成情况。竣工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应当编制好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并经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九条改造内容完成情况。 第十条工程质量及技术设备运转情况(包括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等)。 第十一条改造后工艺水平、产品水平、质量及生产能力情况。 第十二条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材料供应、外协件质量及人员培训等)。 第十三条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淘汰情况。 第四章验收程序和组织 第十四条凡项目建成,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承担企业向项目批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项目批准单位据此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国家经贸委是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验收。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直接组织验收,或者委托地方省级经贸委、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组织验收,国家经贸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被授权单位组织验收。

西方主要国家的国债及其管理分析(二)

西方主要国家的国债及其管理分析(二) (二)期限结构 西方国家发行国债主要用于弥补年度预算赤字和应临时性现金流量管理之需,对于前者主要发行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国债,对于后者主要是通过发行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财政券来解决。由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和短期财政资金调剂是西方国家财政债务发行的主要用途,所以,短期国债发行量较大。从90年代的情况看,短期国债发行量占到GDP的2-42%,中长期国债的这一指标为5-13%之间。 从某一时点上的国债余额期限结构(剩余年限结构)看,剩余年限在一年以下的国债一般在10%以上,有的年份高达近50%,如美国1950、1960、1970、1980、1995年分别为27%、38%、49%、47.4%、23.1%;德国1980年、1986、1992年年底分别为17、3%、9、76%和6.75%;法国1992年年底为28.7%;剩余年限在10年以上的国债所占份额较小,但一般也在7%-20%之间,美国1950、1960、1970、1980、和1995年的这一指标分别为34%、11%、9%、10.6%和15.8%。正是由于各种期限国债在某一时点上都存在,在二级市场上便形成了一个连续的不同剩余年限的结构,这不但可以均衡偿债负担,而且可以为新债发行及其它金融资产定价提供不同期限利率的参考依据。 总之,国债的品种结构尤其是期限结构是债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因为结构合理和否直接关系到能否及时满足财政支出需要,能否做到避免偿债负担的畸轻畸重,能否为金融市场提供一个连续性的不同基准收益率结构,因而体现出债务水平的高低。 三、国债的持有结构 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债是向境内外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广为发售的,但一般而言,商业银行、共同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是国债的主要持有者,个人持有的份额较小。所以,以下特点需要注意: 一是商业银行持有份额一般在10%左右。德国商业银行持有国债份额最高,80年代以来均在50%以上,比如1992年为54.31%;同年意大利的这一指标为17.03%,加拿大为11.48%,美国为10.4%,法国为8.17%,英国为3.83%;日本1994年度商业银行持有长期国债占到33.8%。 二是包括共同基金在内的基金管理机构和保险公司是重要的持有者,份额超过10%。1992年,英国保险公司持有36.62%,养老基金持有21.6%,共同基金持有0.64%;加拿大共同基金持有5.46%,保险公司持有7.89%,信托养老基金持有10.63%;意大利共同基金持有2.72%,保险公司持有4.21%;瑞典保险公司持有10.38%;美国1993年,保险公司持有7.1%,货币市场基金持有2.6%。日本专门有长期国债投资基金(60年代开始出现)、中期国债投资基金(80年代开始出现)和短期国债投资基金(1992年开始出现),主要持有和买卖国债。 三是个人持有的份额在10左右。比如1993年,美国个人持有国债为10.2%;1994年年末,国债在美国个人金融资产(1800万亿美元)中的份额为2.76%;1994年3月末,国债在日本个人金融资产(1081万亿日元)中的份额为0.38%。 四是海外投资者持有的西方发达国家国债份额一般在20%以上,这主要是基于这些国家的货币坚挺、风险较小的原因。 发达国家国债主要由机构投资者购买和持有的状况,使其每次发行比较顺利,发行效率也比较高。 四、发行方式 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债发行现在主要是采取拍卖方式,但还包括承购包销、私募定向(如日本的中长期和超长期国债)、随买方式,并且各国的相关法律都有规定,政府在特殊时期有利用行政手段发行公债的权利(如英国的强制性公债)。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总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三次修订 一、总则 二、管理职责与分工 三、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 四、收支执行与曰常管理 五、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六、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 七、信息共享与定期报告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九、绩效考评 十、附则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釆购法?、?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 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项目的专项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零基预算”的原则。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 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国债资金及其管理讲课稿

国债资金及其管理 录入:农经股# 2008-11-7 人气:822 1、什么是积极的财政政策? 1998年以来,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解决国内需求不足的矛盾,防止经济下滑,确保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所谓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指通过增加财政支出及调整税收政策,更直接、更有效地刺激经济增长,促进社会稳定发展。1998年,我国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向国有商业银行增发了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性建设,进行反周期调节。 第二,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了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专项用于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金。 第三,为支持外贸出口,分批提高了纺织原料及制品、纺织机械、煤炭、水泥、钢材、船舶和部分机、电、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大了“兔、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 第四,为扩大吸收外资,调整了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降低了关税税率。 第五,为减轻企业负担,与有关部门一起,清理了涉及企业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分三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基金、收费共计727项,减轻企业负担370多亿元。 1999年,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为保持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其主要内容是:增发600 亿元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资;通过增收节支和调整支出的结构,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等等。 2、什么是国债专项资金? 所谓国债专项资金,是指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

我国国债期限结构分析

我国国债期限结构分析 2010-08-23 王桓辉,周志辉,郑梓力,张锦铭,范文中 (中山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广东中山510006) 摘要:本文从我国现阶段国债的发行状况入手,对我国国债期限结构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由此建立了政府效用模型,并且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讨论,给出了优化政府国债期限结构的建议。 关键词:国债期限结构;分析;政府效用模型;优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089(2010)05-0087-04 一、国债期限结构背景 1、国债的期限结构及其影响。所谓国债的期限结构, 就是各种期限国债的搭配, 即在一国所有的国家债券中, 各类国债各自所占的比例及对比关系。以偿还期为标准, 国债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长期国债和永久国债。一般而言, 短期国债指偿还期在年或年以内的国债, 一年或卜年称为中期国债, 年或年以上称为长期国债。永久国债是指没有偿还期的国债, 只是按年付息, 但可以上市流通, 随时兑现。 国债兼具弥补政府财政赤字的财政功能和调节货币供应与促进利率市场化的金融功能,搭配合理的国债期限结构是促进国债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前提。 2、我国的国债期限结构概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债发行期限结构没有出现大的变化。从表1可以看出,1981年至今我国每年发行的国债中绝大多数是3~5年期,1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中期国债平均占总额的70%以上,其中1981~1987年之间发行的全部是5年期国债。然而1年期以下的短期国债在发行频率和发行规模上都显得极为不足,从1994年才开始出现1年以下的短期国债,而且1981~2003年这20多年间发行过类似国债的仅仅只有1994年和1996两年,虽然2003年以来我国每年都发行了少量短期国债,但所占比例都不高于11%(见表1)。表略 数据来源:WIND咨询数据库及中国国债协会 与此相对应的是,美国、日本和意大利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行的短期国债平均都在70%以上,中长期国债仅占相对较少份额(见表2)。表略 数据来源:《公共债务管理》 3、总结。由于央行对短期国债的需求受我国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的制约,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第四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

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 财基字[1999]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解决国债专项投资项目前期准备不足、配套资金不落实和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置换等问题,保证各项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防止出现“钓鱼工程“、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银行、同比例直接拨付”的拨款管理方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必须按照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向财政部提交建设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及到位情况;提交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财政部依据各地财政部门提交的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配套资金来源的落实及到位情况,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包括拨款和转贷资金,下同)。各有关部门、贷款银行和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二、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资金同比例拨付的原则。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开户银行应按旬向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当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各级财政和建设项目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本地国债项目的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次月1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度报表》(附表1)及国债专项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的分析报告。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国债专项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月度报表》及其分析报告将作为财政部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 三、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省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本地区建设项目“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银行资金拨付管理制度,定期向本地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 四、各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主管部门应对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拨款管理责任制”。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由本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国债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同比例拨付负行政管理责任。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五、国债专项资金就按照统一银行、同比例直接拨付的原则输。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 六、国债专项资金的拨出,应经财政部门第一责任人签字盖章。同时送项目主管部门一

一般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含为偿还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发行的一般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一般债券规模。 第四条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

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一般债券和置换一般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市县级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市县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九条使用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的省级或市县级政府,在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时,应将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在收入合计线下“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反映。 第十条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根据拟使用债务资金的项目支出情况,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一般债券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

国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 篇一:国债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管理 一、国债资金概念 :是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实施经济宏观调控 的需要,通过增发筹措长期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 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偿使用的,需企业归还 一种扩大内需国债资金。 二、国债资金的申请条件:初步设 三、国债申请的渠道:例: 1)环保2) 发改委 3)建设进行逐级 申报 四、国债资金相关法规:《国债资金使用办法》等 五、国债资金的管理: 1.国债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基础建设需 开立基建账户。 2.国债资金严格执行五制:既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

制、合同管理制、对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其中重点是公 开的招投标制。 3.国债资金的支付程度 案例:、本制度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省)的各府资金)。 安排、合理配置, )、专项资金的支付必须遵循国家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每笔支付都必须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由监理单位、业主代表、项目管理单位签证,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领导会签审批后方可支付。支付程序如下: 1)每笔款项支付前,经办人员必需与用款单位办理完成合同的 审签工作,并将合同提前交回财务及相关部门。 2)支付款项时,应严格按照相应合同规定执行,并附有经办人、 主管人员及领导签署的用款审批单,其中应注明支付的合同名称、已付金额、本次支付金额。 3支付。 4验收清单,领导审批方可支付。5

保证专项资金用于正阳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等,并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公司应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工 程能顺利完工。 六、国债资金检查 1.投资计划和资金下达情况 ①发展改革部门是否迅速分解下达了中央投资计划。 ②财政部门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时、足额拔付了中央投资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项目前期审批情况 ①项目的规划、投向。 .是否存在可 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使用审批等手续。 3. ,并抓紧建设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投资完 ②是否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复,开展建设实施工作。 ③是否严格执行了土地、环保、节能、规划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建设地点、建设方案、图纸、内容与批复不符问题;是否存在超批复征服用建设用土地问题。 ④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问题。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教学内容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篇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一、资金风险防范 1、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请、拨款制度,实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制度。 2、建立项目资金管理领导责任制和会计核算制,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擅自变更项目预算、截留、挪用和坐支项目资金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跟踪检查制度和重大问题上的上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全程跟踪检查各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二、资金管理机构 资金管理组参与项目工程资金阶段审计和年终审计,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核,全程进行监督,保证资金正常运行。 三、资金管理方式 每年年初和每季度初,由资金管理组分别填制项目请款书和季度项目分月用款计划表、季度项目申请书,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申请年度和季度项目资金。 四、资金拨付方式 工程施工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拨付。即工程开工前预付款%;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拨付%;工程竣工后,根据验收结果和工程竣工决算,拨付 %。 篇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家三部委文件及省、州要求,建立项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专人管理。 第二条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和实施步骤,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 第三条项目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由政府部门举办的、符合布局调整规划要求的项目学校(含职业初级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四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学校主要建筑的建设、改造,优先保证教学用房、学生生活服务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在优先保证课桌凳、学生用床及学生基本生活设施配置的前提下,可配置适量的图书及教学仪器设备。 第五条资金的分配上,严格按照国家三部委的要求,原则上每个项目学校只安排一种来源的资金,不能同时安排财政资金和国债资金。 第六条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优先保证解决新增中小学生最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其次解决现有条件较差的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应先配备办学基本设施,其次配备辅助设施。

国债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管理 一、国债资金概念 : 是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实施经济宏观调 控的需要,通过增发筹措长期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 面的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偿使用的,需企业 归还本金和利息;一种是无偿使用。例:我公司二厂申请的是国债资 金的一种扩大内需国债资金。一厂则是要还本付息的有偿使用。 二、国债资金的申请条件:企业已做完项目可行行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环境评估报告。最近几年国债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基础教育、公 共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支持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 地改造和中西部崛起的重点项目。 三、国债申请的渠道:由所属企业归口上级单位进行申报例: 每个企业可在归口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我公司可以在1)环保 2) 发改委 3)建设口上 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县级或市级→省级→国家级进行逐级 申报 准备资料如:初步设计、企业的红头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 境影响评估报告、土地手续等 四、国债资金相关法规:《国债资金使用办法》等 五、国债资金的管理: 1.国债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基础建设 需开立基建账户。

2.国债资金严格执行五制:既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 制、合同管理制、对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其中重点是公开的招投标制。 3.国债资金的支付程度 案例:(一)、《正阳公司制定了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本制度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省)财政专门用于我公司承建的晋中市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回用工程(正阳二厂)的各类资金(国债资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其它网配套资金等其它政府资金)。 (二)、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省发改委审核的工程概算范围内的项目支付,杜绝专项资金使用的随意性,保证专项资金在工程范围内的合理使用。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严禁挪用、挤占、滞留等违规行为。 (三)、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四)、专项资金的支付必须遵循国家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每笔支付都必须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由监理单位、业主代表、项目管理单位签证,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领导会签审批后方可支付。支付程序如下:

财预2015-47号-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财预〔201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部制定了《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2015年4月10日 附件: 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一般债务发行的新增一般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一般债务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含为偿还2015年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发行的一般债券)。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一般债券规

模。 第四条一般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二章预算编制和调整 第六条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的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内,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一般债券和置换一般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如有分配至市县级的新增规模,应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市县级新增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分市县新增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一般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一般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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