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完整版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津国资财经[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国资财经〔2014〕4号)各市管企业:为了规范市管企业资金和账户管理,引导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保障能力,维护资金安全。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2014年3月27日关于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规范市管企业资金运行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保障能力,维护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资金集中管控工作的重要意义资金集中管控是企业集团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集团管控力的主要手段之一。
加强资金集中管控有利于集团及时掌握资金运行情况,加快集团内部资金融通,降低融资成本。
有利于集团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增强集团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当前,部分企业存在着账户管理混乱、资金账外循环、存贷款双增而财务费用居高不下等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因此,各市管企业要提高认识,把加强资金集中管控作为促进管理提升、增强价值创造能力、确保战略规划“落地”的重要抓手,切实转变思维理念,扎实有效地推动此项工作开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报告行为,明确报告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法》中所列六类重大报告事项,原则上要以监管企业(单位)名义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由国资委办公室统一收文并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条国资委各有关职能处室不能直接接收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的报告文件。
职能处室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的报件要及时交由办公室登记,按照有关程序批办;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所属子企业的报件要及时退回,并告之退回理由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一事一报。
涉及审批、审核、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第六条国资委对审批、审核、核准的重大报告事项要一事一批。
坚持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涉及审批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和主任审批,特别重大的审批事项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涉及审核、核准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分管主任审批,其中对影响大的重大审核、核准事项由分管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职能处室根据办公会和分管主任的签批意见草拟批复文件,履行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后,交由办公室规范、成文并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给予回复。
同时,对重大报告事项要在机关内部及时沟通,并对办复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通报。
第七条国资委内部对重大报告事项的承办分工为:规划发展处负责发展规划、重大投资事项的承办;产权处负责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转让核心技术事项的承办;改革改组处负责资产重组事项的承办;经营预算处负责重大融资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含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担保、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事项的承办;研究室负责《董事会报告》、著名品牌事项的承办;统计评价处负责财务决算和审计事项的承办;业绩考核处负责工资分配实行“两低于”、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单位资格和条件事项的承办。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企业编制2010年度投资报告的通知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企业编制2010年度投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津国资规划[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企业编制2010年度投资报告的通知(津国资规划〔2010〕89号)各监管企业:为全面、系统地了解监管企业投资情况,进一步履行好出资人职责,推动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各监管企业认真做好2010年度投资报告的编制报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2010年度监管企业投资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投资情况文字说明材料和2010年度竣工项目汇总表(附表1、附表2)。
(一)年度投资情况文字说明材料各企业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年度投资报告进行文字说明:1、2010年当年投资额目标及实际完成情况;2、2010年度实施项目总体情况,包括项目总数、项目总投资、投资类型(含中国大陆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金融投资,大陆境外投资或其他类型投资)、资金来源及构成;3、当年竣工项目(含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回报期、投资收益情况及项目建成后形成的拉动效应等;4、对已列入2010年度投资计划但未能开工项目,请说明原因;5、简要分析企业2010年度投资工作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二)年度竣工项目汇总表竣工项目汇总表中的投资项目应包括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
按照2010年度竣工项目汇总表的要求逐项进行填写,已核定主业的企业,按主业投资和非主业投资两个表分别填写,尚未确定主业的企业全部填在主业投资表中。
二、报送时间:请各监管企业于2011年1月31日前,正式报送2010年度投资报告文字材料和2010年度竣工项目汇总表(附表1、附表2)一式两份到国资委办公室,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国资委规划发展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管理情况年度报送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管理情况年度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津国资产权〔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管理情况年度报送工作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2〕13号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委:为全面掌握国资系统企业落实产权管理制度情况,简化企业产权管理有关报告统计事项报送流程,促进企业提升产权管理工作水平,我委对现行产权管理制度中需要报送统计的事项进行了梳理汇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范围和内容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应对上一自然年度本企业、本区各级企业产权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统计报表和报告,内容包括产权管理部门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执行情况;产权管理内部培训情况、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产权管理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等。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企业(本区)年度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年度工作报告)以正式文件(加盖公章)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年度工作报告提纲电子版可在“智慧国资—产权管理—年度工作报告”模块中进行下载,后附表格请在系统中完成填报并下载。
三、工作要求(一)各企业、各区国资委填报前请认真阅读智慧国资系统中“通知公告”有关表格的填报说明,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二)国有资本运营投资、运营公司填报事项不包含所属市管企业,由其直接填报。
市管金融企业按产权关系填报。
(三)年度工作报告质量及报送及时性将作为我委对企业年度综合管理考核产权管理部分打分的重要依据。
(四)除特殊情况外,产权管理工作需报送的事项全部纳入到年度工作报告中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专项事项不再单独报送。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市实行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市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有关委托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津国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的通知津国资〔2021〕11号各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经市国资委第30次党委扩大会、第2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国资委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021年6月23日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决策管理体系,强化公司战略执行与管理,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要求,按照《××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投融资、重组、转让公司所持股权、企业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注:具体依据自身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确定)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战略委员会的规范建设与运行。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注:具体依据自身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细化确定):(一)对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定期对发展战略进行评估与审议,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三)审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四)审议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五)审议公司重大股权变动、公司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等的方案;(六)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7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8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2节企业投资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1)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2)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3)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4)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5)其他投资。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发展战略规划;(二)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三)重大投资、融资;(四)资产重组;(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第四条直接监管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发展战略规划一般应当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第六条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四)经营发展与结构调整的重点;(五)规划实施步骤;(六)实现目标的措施;(七)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直接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
其中,直接监管企业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报市国资委批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津国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津国资〔2020〕12号有关企业、各区国资委:为推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并经国资委党委第60次党委扩大会、国资委第4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合规管理重点第四章合规管理运行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依法治企,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市管企业和委管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遭受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及评价、合规审查、风险应对、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国资委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国资委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国资委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定为规范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明确国有资产出资者的监管职能,完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区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
三、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主要采用审批、备案、检查等方式,对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及金额较大的重大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1、产权转让(拆迁安置房处置除外);2、对外投资、融资(辖区内基建性融资除外)、资金拆借,向境外投资,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业务;3、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重组;4、对外担保;5、发展战略、规划;6、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 2 页共 7 页7、章程的制订和修改;8、影响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及可能影响发展战略的或有事项;9、经营班子成员持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股份(票)的情况;10、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1、其它重大事项。
五、产权转让是指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依法有偿出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六、国有产权转让应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评估后的价值为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
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区国资委审批;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经省国资委批准。
八、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等方式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产权收购、固定资产投资行为;也包括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的股票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等短期投资行为。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津国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2020〕11号有关企业、各区国资委:为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包括监管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以及监管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失控失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结合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加强子企业监管的总体要求(一)坚持全面监管。
监管企业要坚持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全面加强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切实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二)坚持放管结合。
监管企业要坚持授权放权、增强活力与严格管控、严防失控相结合,根据子企业实际确定管控模式,合理授权放权并加强监督,努力实现放活和管好相统一。
(三)坚持依法行权。
监管企业要依法依子企业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注重通过向子企业委派(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体现国有股东意志、落实监管要求。
(四)坚持党的领导。
监管企业和子企业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子企业党的建设,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在子企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二、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子企业监管(五)加强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
监管企业要加强对子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指导,坚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20”字标准,健全党管干部、党管人才、选贤任能制度,完善子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持续加强对子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加大优秀年轻企业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推动子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
(完整版)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规范招投标活动,规范物资采购,根据《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范围和内容依据《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条监督检查公司党委、监事会、纪委牵头对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协助监督检查部门包括:党委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企业管理部部门、公司办公室等。
检查内容:(一)查看“三重一大”项目会议记录。
主要查看以下内容:与会人员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是否陈述各自的观点;是否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是否记录在案;(二)找相关人员咨询、调查了解决策程序。
主要了解“三重一大”决策是否进行了前期论证;是否按要求征求了相关人员的意见;是否存在个人、少数人决策或改变集体决策等情况。
第五条责任追究公司党委、监事会、纪委对公司及各单位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表决的;(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五)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第六条责任追究要依据集体或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对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或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追究:(一)本人写出检查;(二)通报批评;(三)经济处罚;(四)责令辞职或免职;(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属国企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市属国企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的通知》(X号)、《出资人决定的重大事项规则和指南》(X号)、《X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就重要经营管理事项提报市国资委审批、备案,以及向市国资委进行事前、事后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主营业务范围;(-)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主业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自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不满3000万元的非自建固定资产投资除外),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使用各种管理软件,以及出资企业不满3000万元的无形资产投资除外), 市外境外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不满3000万元设立全资子企业,以及出资企业不满300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外),金融投资(利用闲置资金购买1年期以内短期理财产品除外);投资设立三级企业;(三)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调整方案、决算方案;(四)企业产权转让及增资;(五)发行中长期债券融资方案,以及主业范围以外的融资方案;(六)在预算管理额度外,采用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融资,以及对外捐赠、赞助事项;(七)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八)合并、分立、改制、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国家另行规定除外)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九)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十)股权激励及混合所有制改革;(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产权、增资、重组等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结果提出意见;(十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三)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事前备案)后实施:(-)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方案;(-)投资不满3000万元设立主业范围内的全资子企业;(三)职工工资总额及企业年金方案;(四)出资企业股权激励;(五)招聘方案及年度用工计划;(六)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七)公司及出资企业担保事项(市属企业间担保需事前备案);(八)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津国资产权〔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1〕16号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委:为推动我市国有企业规范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管、委管企业要严格规范落实32号令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压实责任主体,切实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除市国资委另有规定的外,不得自行下放审批权限。
二、市管、委管企业要坚持“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的原则,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转让事项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并落实好进场交易制度,规范操作,实现国有资产交易阳光、透明。
三、涉及关系民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及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行业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国有产权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四、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的,或因市管、委管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市管、委管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
五、市管、委管企业应审慎考虑采取非公开协议交易方式的可行性、必要性。
确需市国资委审批的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交易事项,应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管企业章程管理,现将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请市领导批示同意的《天津市市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资委2014年1月24日天津市市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和加强市管企业章程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市管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管企业章程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文件的规定,符合“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
市管企业章程中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改章程。
市管企业制订和修改章程时,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组织进行法律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按规定无需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由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暂时未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顾问的,可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津国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2020〕8号各相关单位:《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两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国兴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应对照《暂行办法》关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实践探索,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风险防控,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收益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服务国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国资〔2018〕1号)文件自《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2020年7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定位第三章权责边界第四章治理结构第五章薪酬考核第六章风险管控第七章公司党建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市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委管企业无形资产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委管企业无形资产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津国资产权〔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委管企业无形资产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0〕40号各市管企业、委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市管、委管企业无形资产交易管理工作,促进无形资产交易公开透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市管、委管企业无形资产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含老字号)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特许经营权、广告经营权、承办权、冠名权、承租权等,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二、各市管、委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对其所拥有的一定金额以上的无形资产对外转让或许可使用,须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企业业务范围以广告经营、房产租赁等为主业的,不适用本通知。
四、以政府主导的大型活动的承办权、冠名权的确定,按照政府决策执行。
五、各市管、委管企业是无形资产管理责任主体,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企业无形资产交易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本着能进均进,最大限度进场交易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别无形资产科学制定进场交易金额标准,切实加强对企业无形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六、企业拟进行交易的无形资产应产权清晰,涉及纠纷、诉讼、查封、抵(质)押等情形的,在权属未明晰前不得交易。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Quantity, price, time and space are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s in investment.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工作中应予遵守。
三、重大事项的定义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企业的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战略规划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决策或合同。
四、报告备案程序1. 重大事项发生后,企业应立即成立事项报告备案小组,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主持。
2. 事项报告备案小组应对重大事项进行全面调查研究,了解其背景、影响范围及可能带来的风险。
3. 事项报告备案小组根据调查研究结果,编制事项报告,包括事项的基本情况、影响分析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等。
4.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事项报告进行审阅,并在签署意见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备案审查1.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交的事项报告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 审查时应着重关注事项对企业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战略规划的影响,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3. 上级主管部门应在审查完毕后,向企业下发备案通知书,并将备案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六、监督管理1. 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备案实施进行监督,确保企业按照备案情况执行。
2. 监督管理包括定期检查、抽查核实、信息披露等方式,对企业的备案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七、法律责任1. 如企业隐瞒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材料,将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 违反备案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八、附则1.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践需要进行适时修订。
2. 全国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工作应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以上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的内容,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健康发展,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按照此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加强事项报告备案的工作,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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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 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节?企业投资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一)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二)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三)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四)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五)其他投资。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一)年度计划外新增的主业投资;(二)非主业投资;(三)市外及境外投资。
第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额完成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四)需报告市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
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报告、年中投资报告。
年度投资报告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年中投资报告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涉及重组改制、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企业融资、职工安置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投资项目一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节?企业重组改制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等方式组建新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者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改为独资公司,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改为控股公司或者非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改为非控股公司。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进行重组应当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企业进行重组的,市国资委应当在事前报请市政府批准。
重要子企业进行重组,应当由所出资企业在决定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九条?所出资企业进行改制应当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企业改制的,市国资委应当在事前报请市政府批准。
重要子企业进行改制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所属其他独资及控股企业进行改制,除以下情况外,报市国资委备案:(一)属于主业范围的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二)非主业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且企业总资产超过1亿元或者净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有关企业进行改制时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同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改制涉及职工持股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核准。
职工持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严格控制在国有大型企业实行职工持股。
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应当重点审核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国有企业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二)国有企业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三)国有企业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第二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要引入职工持股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该新公司与该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二)新公司从该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股份制企业上市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所出资企业中的重要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二)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四)职工安置方案。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方案,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五条?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投融资、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重组改制事项一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章??? 其他重大事项管理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用于资本性投入、单项投资规模超过一亿元的融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表;(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三)融资项目说明书,包括融资事由、融资形式、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融资风险评价等;(四)融通资金所投资本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五)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为满足流动资金需要发行短期债券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融资项目说明书;(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三)债券发行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四)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二)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担保项目核准申请表;(二)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三)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四)担保双方最近一期和去年年末的会计报表;(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市国资委同意的,按照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有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者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市国资委监管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拓展新品种以及重大交易项目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事前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土地房产转让、抵押、租赁、投资等国有土地房产变动事项,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是指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动产。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处置重大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一)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二)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20%以上;(三)一次性转让资产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转让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重要子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八条?所出资企业进行对外捐赠应当由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厂长经理办公会) 等企业决策机构决定;超过100万元的大额捐赠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分配利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条?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每户)的企业年金方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经与市国资委事前沟通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有关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