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巨睡篇问t监理园地本栏目由本刊与四川肩农此斤农机安全监管处、四川扁农机监理总站合办/总第91期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 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 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 督管理雜J》仲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驾驶证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所需持有的证件。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 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 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 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査和监督。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 定的,应当按期办结。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 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 申领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 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 息,便于群众査阋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申请考取驾驶证。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一) 轮式拖拉机,代号为G1;(二) 手扶拖拉机,代号为K1;(三) 履带拖拉机,代号为L;(四)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G2 (准予驾驶轮式拖 拉机);(五)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K2 (准予驾驶手扶拖 拉机);(六) 轮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七) 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1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8年1月15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
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公示业务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下载和使用。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登记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登记内容、办理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打印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七条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山西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农机局•【公布日期】2006.02.16•【字号】晋农机监字[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山西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农机监字〔2006〕3号)各市农机局: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牌证使用管理,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山西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办法》二○○六年二月十六日附件:山西省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牌证(以下简称“牌证”)使用管理,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牌证是: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使用的拖拉机号牌、联合收割机号牌、临时号牌、拖拉机登记证书、拖拉机行驶证、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拖拉机定期检验合格证标志、拖拉机驾驶证。
第三条牌证的分类、式样、注册编号及代号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345.1、NY345.2、NY346、NY347.1、NY347.2-2005)执行。
第四条牌证由山西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按农业部规定的统一标准到指定的厂家制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制作。
第五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农业机械使用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牌证订制第六条牌证订制实行凭单式上报或网上申报,并有专人负责。
第七条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为牌证订制统一上报日。
第八条各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站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所需牌证的数量,上报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所,经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附件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1b5E2RGbCAP第二章驾驶证申领办理1p1EanqFDPw第一节初次申领1DXDiTa9E3d第二节增加准驾机型申领2RTCrpUDGiT第三章换证和补证等业务办理25PCzVD7HxA第一节换证、补证和更正2jLBHrnAILg第二节转出和转入4xHAQX74J0X第三节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5LDAYtRyKfE第四节违法记分管理7Zzz6ZB2Ltk第四章档案管理7dvzfvkwMI1第五章附则9rqyn14ZNXI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驾驶证规定》),制定本规范.EmxvxOtOco 第二条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
市辖区未设农机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管理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协调管理。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应当设置受理岗、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推行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理、办理驾驶证业务,使用计算机打印有关证表。
SixE2yXPq5第二章驾驶证申领办理第一节初次申领第四条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岗审核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见附件1—2)、身份证明和1寸证件照。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信息,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办理考试预约,告知申请人考试时间、地点、科目。
6ewMyirQFL (二)考试岗按规定进行考试。
(三)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录入考试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驾驶证。
农业机械牌证管理

2、管理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 理条例》以及《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 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和标准 的规定,国家对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这两类农 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制度。
3、
牌证分类
拖拉机牌证包括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检验合格标志。 联合收割机包括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
办理初次申领业务是指申请人第一次申领驾驶证的业务。初次申 领驾驶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 申请。填写《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或 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
1、业务流程 (1)受理岗审核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驾驶证申请表》、1寸证件照、
(一)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是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申请,对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进行初次入籍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建立原始登 记档案的一种活动。 1、岗位流程: ( 1 )登记审核岗审查所有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唯一性确认;核对发 动机和机身(底盘)或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核对技术数据。 (2)业务领导岗复核提交资料。 ( 3 )牌证管理岗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确定登记编号; 核发号牌;收存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标准照片,制作行驶证、登记证 书,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给申请人。 ( 4 )档案管理岗核对所有登记资料及信息的完整性、登记资料与计 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的一致性,如无缺项则将登记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 求收存归档。
《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查验驾驶培训记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2)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 (3)驾驶证管理岗收存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预约 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需要注意的是满20日后预约。 (4)考试岗组织进行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后收回《准考证明》。 (5)业务领导岗审核。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08•【文号】农机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管理,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质量,我部制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证监制发监督管理办法农业部二○○八年十月八日附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管理,保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质量,依据《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以下简称牌证)是指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牌证的生产、订制和分发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牌证由农业部统一监制,实行“定点生产、集中订制、定向分发”的管理制度,具体工作委托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承办。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牌证的集中订制和分发工作。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牌证制发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牌证质量应符合《拖拉机号牌》(NY345.1)、《联合收割机号牌》(NY345.2)、《拖拉机驾驶证证件》(NY346)、《拖拉机行驶证证件》(NY347.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NY1371)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证件》(NY347.2)等农业行业标准及实物样本技术要求。
第二章定点企业选定第六条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选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布局、竞争择优、保证质量。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管制度分析

有积 极 的作用 和重 要 的意 义 。
1 牌 证 制 发 监 管 制 度 安 排
拖 拉 机 联 合 收割 机 牌 证 主要 包 括 拖 拉机 号 牌 、 行 驶证 、 驶证 、 记证 书 、 验合 格 标 志 和联 合 收 割 机 驾 登 检 号牌 、 驶证 、 驶证 。 行 驾 是农 机安 全 监 理 机 构履 行 行 政
民的合 法 权 益 。按 照 《 办法 》 规定 , 实行 的 “ 点 生产 、 定
2 牌 证 制发 监 管 制 度 效 果 评 价
制 度 是 在一 定 历 史条 件 下形 成 的规 范 .要 求大 家 共 同遵 守 的办事 规程 或 行 动准则 。牌证 制 发监 管 制度
集 中 订制 、 向分 发 ” 度 , 内涵 与 构 成 上 约束 了特 定 制 在
( 业 部农 机化 技术 开发 推 广总 站 ( 业 部农 机监 理总 站 )10 7 , 农 农 , 0 9 北京 市 ) 0
摘 要 : 度 是 要 求 大 家 共 同遵 守 的办 事 规 程 或 行 动 准 则 。 本 文 分 析 了 拖 拉 机联 合 收 割机 牌 证 制 发 监 管 制 度 安 排 及 效 果 . 制 并
定 为本 辖 区提供 牌证 产 品和 服务 的 企业 并签 订 订制 协
议 。 中订制体 现 了统一 采 购 , 利 于企业 生产 服务 和 集 有
成本 及 管理 防控
3 定 向分发 按照辖 区系统 管理 的原 则 . 范 了牌 ) 规 证分 发 对象 及流 程 由省 级 农机 安 全监 理 机构 分 发给 已提 出书 面 申请 .并 经 审核 同意 的有 承担法 定 核发 牌 证 权 限 的基 层农 机监 理 机构 .防止 流 向未 申请 或非 核 发权 限的机 构及 社会 , 利 于打 击伪 造 、 有 变造 牌 证或 使 用 伪造 、 造 的牌证 行为 。 变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责辖 区 内牌 证 的集 中订制 和分 发工 作 。 级农 机管 理 各 部 门负 责辖 区 内牌证 制发 工作 的监督 。
作业 机具 、 变耕 作制 度 、 片作业 、 高农 机操 作人 改 连 提
员 水 平 、 机强 制报废 和 节油技 术 。 农
( 吉安 市农 机局 胡俊 平 )
《 办法 》 定 , 省 ( 规 各 自治 区 、 直辖 市 ) 机 安 全监 农
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 结合实际情况划分所辖地
( ) 县 ( ) 段 , 在公 布 的牌证 定点 生产 企业集 市 或 市 号 并
件及其选定 原则 和程序 。 种牌证定点生产企业不 各
行业博览
农业 装备
28 0 年 0
中国农 业机械化 发展 论坛在 京成 功召 开
王松
( 业 部 农 业 机 械 试 验 鉴 定 总 站 , 京 10 2 ) 农 北 00 1
日前 . 由农 业 部 农业 机 械 化 管理 司 、 业 机 械试 农 验 鉴定 总站 、 农业 机械 化技 术开 发推 广总 站主 办 的中
是深 入学 习实践科 学发 展观 , 纪念 农业 机械 化改 革发 展 三十年 。 次论 坛是农 业 部农机 化 系统深 入学 习实 本
践科 学发 展观 的一 次 主题实 践活 动 。
科 学发展 的思想 , 是我们 农 机工作 者深 入学 习实 践科
学 发 展观 , 新 发展 理 念 , 拓 发展 思 路 的一 次 成功 更 开
构之 外 的任 何 单 位 生 产 牌 证 。 取 得 牌 证 定 点 生产 未 资格 的企 业 、 取 消 牌证 定 点 生产 资 格 的 企业 不得 被
(管理流程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及牌证办理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及牌证办理流程图
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审验流程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流程图
从国外引种和国内植物检疫审批(审批)流程图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书面通知报检单位或个人
农业植物检疫登记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书面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材料经补充、修改后再次申报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说明: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时限为审核30天,审批30天,共60天完成。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产地植物检疫流程图
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证书核发流程图
对违反种子管理法律法规的处罚流程图
违
对违反农药管理法规的处罚流程图
对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的处罚流程图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拟作警告,对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流程图
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流程图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的处罚流程图
对违反农业环境保护法规的处罚流程图
农广校关于(中专)学员报名学费收缴流程图
农广校关于(自考专本科)学员报名学费收缴流程图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流程图
良种补贴流程图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发放流程图
农机维修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流程图
人事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流程图
农业项目申报及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流程图
财务管理流程图。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
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05
•【文号】农机发〔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承包
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
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
范》的通知
农机发〔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实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业务,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我部对《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进行了修
订,整合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
农业部
2018年2月5日。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贝U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
市辖区未设农机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管理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协调管理。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____________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推行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预约、受 __________________ 理、办理登记业务,使用计算机打印有关证表。
第二章登记办理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四条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挂车岀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进口凭证;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不属于免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1 )、所有人身份证明、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整机照片,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倮险凭证。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确定号牌号码和登记证书编号。
录入号牌号码、登记证书编号、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类型、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名称、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生产日期、机身颜色、获得方式、来历证明的名称和编号、注册登记日期、技术数据(发动机型号、功率、外廓尺寸、转向操纵方式、轮轴数、轴距、轮距、轮胎数、轮胎规格、履带数、履带规格、轨距、割台宽度、拖拉机最小使用质量、联合收割机质量、准乘人数、喂入量/行数);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录入拖拉机最大允许载质量,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生效、终止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管理规定

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制发管理,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以下简称牌证)是指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登记证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实体物订制、分发、核发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牌证制发实行"政府采购、集中订制、定向分发”的管理制度。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全省牌证制发工作,具体由厅农机化与数字化处组织实施,年度订制的牌证费用由省厅统一支付: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牌证分发、核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牌证订制、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订制、分发与保管第五条每年度末由省厅下达下年度全省牌证订制计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往年牌证销存量情况和补牌情况统一时段在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系统预订牌证数量和需补牌的号牌数。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做好线上统计、审核并上报所需新牌证数量、种类,由省厅汇总统计后向牌证生产企业集中采购。
第六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由生产企业制作后统•寄送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各市查验后及时发送到所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七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牌证领用登记制度和牌证发放档案,指定人员专柜保管。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省、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所属农业农村部门牌证的订制、分发和保管等工作。
第九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适时组织辖区开展牌证产品质量验收检查和评议,汇总填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评议表》(附件1),及时向省厅报送相关产品质量情况。
省厅视情对订制的牌证产品进行随机抽查。
连续两次抽检产品不符合相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指标的,调整牌证订制生产企业。
关于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制作管理的通知

关于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
检验合格标志制作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农业机械》
【年(卷),期】2006(0)05B
【摘要】为了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业
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使用全国统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登记证书检验标志的通知》(农办机[2005]4号),决定于2005年4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
并就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制作管理做了明确规定,确定了定点制作企业.
【总页数】1页(P88-88)
【关键词】联合收割机;检验标志;制作管理;合格标志;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证书;号牌;农业部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219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启用、换发全国统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及驾驶证的通告 [J],
2.长沙县农业和林业局关于注销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公告 [J], ;
3.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J], ;
4.宁乡市农业机械管理局\r关于注销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r的公告(第
一批) [J], 宁乡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5.宁乡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注销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公告(第一批)[J], 宁乡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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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驾驶证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需持有的证件。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相关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驾驶证申请的受理、考试、发证等业务。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业务的场所公示驾驶证申领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门户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业务、打印驾驶证。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取得驾驶证,并随身携带。
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一)轮式拖拉机,代号为“G1”;(二)手扶拖拉机,代号为“K1”;(三)履带拖拉机,代号为“L”;(四)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G2”;(五)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代号为“K2”;(六)轮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七)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
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16•【文号】农机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为贯彻实施《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2006年印发),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等业务工作,我部制定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二○○七年三月十六日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的管理,根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申请受理岗、考试岗、业务领导岗、驾驶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明确职责,依照工作流程和规范各司其职。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录入业务办理信息,打印有关证、表。
各岗位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流程操作,在计算机上记录经办信息,同时签注《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第五条办理初次申领业务:(一)申请受理岗审核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1寸证件照(4张)、《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查询、确认申请人有无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情形,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查询结果,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录入信息,收存资料,出具受理凭证;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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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档案(以下简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牌证业务档案包括:拖拉机档案、联合收割机档案、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牌证业务档案工作的管理,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具体工作。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统一管理本市牌证业务档案。
第二章收集与整理第一节收集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时,各业务岗位应同步收集相关资料,确保纸质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第五条拖拉机档案归档资料(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拖拉机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4.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有关单位证明原件;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6.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7.拖拉机的标准照片;8.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9.受理凭证副本;10.《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办理所有人住所迁出业务、更换发动机或机身(底盘)或者挂车业务、更换整机业务、变更机身颜色业务、变更共同所有人姓名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按变更内容应另外存入相应的资料:①除拖拉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外,收存变更后的拖拉机的标准照片;②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收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拖拉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相应拓印膜和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③更换整机的,收存变更后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原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原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复印件、发动机和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④拖拉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⑤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拖拉机变更所有人姓名的, 收存变更前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共同所有该拖拉机的证明复印件;拖拉机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要收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要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4.受理凭证副本;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拖拉机迁出辖区变更登记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拖拉机登记信息表和《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复印件、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和《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三)办理转入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4.拖拉机的标准照片;5.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6.受理凭证副本;7.《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四)办理变更备案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拖拉机登记事项变更的相关证明原件;4.受理凭证副本;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五)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转移前、后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拖拉机交易发票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4.拖拉机的标准照片;5.转移后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管辖区域内的,应当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6.受理凭证副本;7.《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拖拉机迁出辖区转移登记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拖拉机登记信息表和《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复印件、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和《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六)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抵押合同副本或者复印件;4.受理凭证副本;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七)办理注销抵押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受理凭证副本;4.《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八)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拖拉机登记证书原件;4.行驶证原件;5.报废回收证明原件、灭失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资料;6.受理凭证副本;7.注销证明副本;8.《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九)办理停(复)驶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受理凭证副本;4.办理停驶业务的,要收存停驶凭证副本;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十)办理补(换)领牌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拖拉机牌证丢失、灭失书面声明;4.补领或者换领拖拉机行驶证的,要收存拖拉机的标准照片;5.补领或者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要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6.受理凭证副本;7.《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十一)办理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2.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3.委托检验的,委托方收存《委托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回执》、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受委托检验方留存《委托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十二)办理登记事项更正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拖拉机登记事项更正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需要重新制作拖拉机行驶证的,要留存拖拉机的标准照片;4.受理凭证副本;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第六条联合收割机档案归档资料(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联合收割机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4.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有关单位证明原件;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6.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7.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8.受理凭证副本;9.《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办理所有人住所迁出业务、更换发动机业务、改变机身颜色业务、更换整机业务、变更共同所有人姓名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按变更内容应当收存相应的业务资料:①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外,收存变更后的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②更换发动机的,收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号码拓印膜和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③更换整机的, 收存变更后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进口联合收割机的进口凭证原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原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④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 收存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⑤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联合收割机变更所有人姓名的, 收存变更前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共同所有该联合收割机的证明复印件;联合收割机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要收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要收存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4.受理凭证副本;5.《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联合收割机迁出辖区变更登记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联合收割机登记信息表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复印件、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三)办理转入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4.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5.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6.受理凭证副本;(四)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2.联合收割机转移前、后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联合收割机交易发票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4. 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5.转移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管辖区域内的,应当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拓印膜;6.受理凭证副本;7.《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联合收割机迁出辖区转移登记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联合收割机登记信息表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复印件、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五)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行驶证原件;4.报废回收证明原件、灭失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资料;5.受理凭证副本;6.注销证明副本;(六)办理补(换)领牌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1.《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原件;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联合收割机牌证丢失、灭失书面声明;4.补领或者换领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的,要收存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5.受理凭证副本;6.《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