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教育 《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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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题A

一、名词解释

1.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2.犯罪的直接客体

3.犯罪过失

4.紧急避险

5.立功

6. 刑法基本原则

7. 犯罪客体

8. 直接故意

二、简答题

1.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根据是什么2.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

3.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4.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

5.简述教唆犯的特征

6. 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三、论述题

1.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2.试论自首的成立条件

3. 试论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四、案例分析

1.1996年7月3日,被告人陈先贵(男,1944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农民)与成都金阳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承建的科威特228项目工地员工。同年12月,陈先贵到达科威特工地,先期任工段负责人,后从事一般管理工作。因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问题,陈先贵对金阳建筑公司科威特228项目工段经理部不满,遂于1997年10月17日下午在外出乘车时,与吕治兵(另案处理)等工地员工商量欲采取行动,讨个说法。当晚,吕治兵因与工人打架到项目经理部要该部经理王衍清交出凶手,引起上百人围观、起哄,陈先贵乘机煽动工人闹事。后吕治兵持砖刀殴打王衍清,并率众将王强行带往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途中先后引来300余人围观,被当地警察阻止。次日,228项目工地工人不上工,并成立“工会”。陈先贵借工人对工资、生活待遇等方面有意见,煽动工人不满情绪,激化工人与项目经理部的矛盾,导致工人砸坏工地小食堂的财物。陈先贵还与吕治兵等人起草了“申诉书”,编造虚假事实欺骗群众,策划、组织工人签名。当公司总部为平息事件将《告228项目工地全体员工公开信》张贴出来时,陈先贵向围观群众散布谎言,歪曲事实,阻止工人上工。此次事件给成都金阳建筑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陈先贵回国后,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提起公诉,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陈先贵不服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试分析我国司法机关对本案管辖的根据。

2.被告人付某,女,28岁,农民。自1995年5月起,被告人付某在农民潘某开办的个体水泥预制厂做工。因被告人与潘的关系较好,吃住都在潘家,后两人勾搭成奸。1995年6月,因外界因素的影响,水泥预制厂的生产不景气,产品大量积压,欠

外债达6万余元。作为厂主的潘某为此心情焦虑、闷闷不乐。为稳定人心,潘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付某也不知晓。同年8月9日中午,潘某与妻子巩某、潘的朋友高某以及被告人在潘家同桌吃饭喝酒。在互相劝酒过程中,被告人拿起一瓶啤酒往潘的碗里倒了一碗,潘妻见状便阻拦说:“老潘不会喝酒。”说着便将潘碗内的啤酒倒到自己碗里一半。这时潘即说:“别说喝点啤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便开玩笑地问道:“你家有‘1059’吗?”潘说:“有。”被告人又问道:“在哪儿?”潘说:“在西屋地上。”被告人便到西屋拿来一瓶‘1059’农药倒入潘某只剩一半啤酒的碗内一部分。然后对潘说:“你喝啊!”潘即端起酒碗向妻子问道:“我喝啦?”其妻巩某也开玩笑地说:“你喝吧!”于是潘某端起就喝了一口。被告人根本没料到潘真会喝,见此情景不禁吓呆了。潘的妻子巩某见状急忙打掉潘手中的酒碗,掀翻了桌子,并用手抠潘的喉咙,想让潘把药酒吐出来,但未奏效。潘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中毒死亡。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付某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被告人付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并且主动拿来一瓶

‘1059’农药,亲手倒进潘的酒碗里,并激潘某喝下。当潘端碗喝时也不予阻拦,是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使潘喝后中毒死亡。

问:被告人付某的主观心态是属于间接故意?抑或是过失?还是无罪过?

3.被告人管某,原系某乡办集体企业水泥厂厂长、供销社主任。1987年1月至1994年8月期间,被告人管某利用自己担任水泥厂厂长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差旅费、高价销售水泥、低价做帐等方法,侵吞公款15万元:1994年9月至1995年1月期间,被告人管某利用自己担任乡供销社主任之职务便利,又先后骗取、盗窃本单位公款20余万元。1999年2月案发,公诉机关根据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

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对管某提起公诉,法院根据《补充规定》判处被告人管某无期徒刑。

请分析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刑法总论试题A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是以适用效力为标准对刑法所作的一种分类。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2、犯罪的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3、犯罪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4、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5、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因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具有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属性,或者对国家、社会有利的行为。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的准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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