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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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发展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打造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扩大顺义区金融业对外开放,大力引进和支持外资金融机构落户发展,特别是积极引进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外资保险类机构等国务院金融委、银保监会等部门金融开放政策涉及的外资金融机构,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具有独立结算功能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的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具有独立结算功能的分支机构,包括外商独资法人金融机构、中外合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具有独立结算功能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以后,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以后,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享受开办费用补助。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及具有独立结算功能的分支机构,按验资报告显示的外方入资实收资本规模,2000万元

(含)以上不足2亿元的,最高奖励400万元;2亿元(含)以上不足4亿元的,最高奖励500万元;4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最高奖励10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不足20亿元的,最高奖励2000万元;20亿元(含)以上不足30亿元的,最高奖励30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6000万元。

(二)其他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的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具有独立结算功能的分支机构,如外资投资公司等,按验资报告显示的外方入资实收资本规模,2000万元(含)以上不足2亿元的,最高奖励200万元;2亿元(含)以上不足4亿元的,最高奖励300万元;4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最高奖励8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不足20亿元的,最高奖励1500万元;20亿元(含)以上不足30亿元的,最高奖励20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3000万元。

(三)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获得QDLP资质和额度,对成功获批且获批的募集规模达到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达到2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达到30亿元的,奖励600万元;达到5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QDLP机构可自主选择享受此项政策或第五条政策。

上述第(一)(二)项补助扶持期为3年,总额不超过上述最高补助金额,且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机构当年区域经济贡献。

对于在业内有重大影响力,且对区域金融产业集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可一次性给予开办费用支持。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以后,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外资金融机构,前3年每年分别按照其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80%予以补助。

第六条对落户顺义的外资金融机构,经区政府认定属于落实国务院金融委、银保监会等部门金融开放政策全国首例的,额外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政策支持;经区政府认定属于全市首例的,额外给予800万元一次性政策支持。

第七条对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并正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入区外资金融机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八条鼓励国际金融合作交流,鼓励有关机构在顺义组织开展国际金融信息交流、专业培训、高端论坛、项目对接等活动,活动前向区金融办申请,经区政府审核认定该活动对顺义区金融产业国际化发展起到积极推进作用的,最高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九条支持中介机构发挥资源优势,推进顺义区金融产业发展。对于协助引进本办法所称的外资金融机构项目的,按其引进项目正式经营之日起的第一年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当年引进上述项目数量累计达5个(含)以上的,再给予50万元奖励。

本条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向顺义区各部门或属地引荐,且参与金融机构入区洽谈,使金融机构最终在

顺义区注册并纳税,并经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属地共同确认的国内外商协会、招商代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机构。

第十条整合区内住房资源,为优质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长租公寓等各类人才住房保障。

第十一条加强服务外资金融机构高层次人才,为经认定的顺义区“梧桐工程”外籍高层次人士办理永久居留证开通绿色服务通道。根据本区实际,为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业务骨干,在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综合支持服务。

第十二条高标准规划建设顺义国际人才社区,加快引入优质国际医疗、教育资源,促进国际交流与多元文化融合,为外资金融机构人才的居住、工作、生活、休闲创造良好条件,打造美丽绿色国际社区。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助、奖励、扶持期等各类期限的起始时间均从外资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以365个自然日为1年,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需在符合条件之日起1年内,向区金融办提出奖励补助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享受本办法政策支持的外资金融机构应承诺并自愿遵守以下条款:

(一)依法规范经营。

(二)按要求定期向区金融办报送业务数据、发展经营和信息变更等情况。

(三)自最后一次享受本办法政策支持之日起5年内,如迁出顺义区,应退还全部补助、奖励、扶持款等各类政策资金。

第十六条对符合顺义区金融发展定位、有特殊贡献和重要意义的外资金融机构,经区政府审核认定后,根据其发展需要可予以专项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享受本办法政策奖励的外资金融机构,不再同时享受顺义区其他同一类型的政策奖励,不再适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打造首都产业金融中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9〕18号)政策及其他金融产业发展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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