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共有制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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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共有制度的理解

共有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物权法》对共有制度的规定在第八章中,共有13个条文,与《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相比较,《物权法》在许多方面都予以了改进和完善,更有利于操作和对物权的保护,笔者就此做一简单阐述。

一、对共有概念的理解

(一)共有的含义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主体称为共有人,共同拥有的标的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这种特殊的所有权称为共有权。根据《物权法》的“一物一权”的基本物权原则,共有权也是单独的物权,并不是在一项财产上的两个以上所有权。

(二)共有与公有的区别

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只能是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可以是单位和个人。

2、公有财产已脱离各个公有组织的成员而存在,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其主体是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集体财产属于某一集体组织所有,任何个人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主体。而共有财产则未脱离各共有人,实践中大多数为公民个人。

3、单个公民退出或加入公有组织不会对公有财产产生影响,但共有人的退出或加入则会对共有财产产生重大影响。

共有的发生,有约定和法定两种原因,即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数人共同购买一房,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几名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某一份财产。

(三)共有的法律特征

从对上述共有制度基本概念的理解中可以得出共有的以下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主体的多数性,即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二是客体的统一性和特定行,即共有人的所有权及于整个共有物,共有物是特定的财产,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不能分割,除非出现法定的情形,这一点会在本文的后半部分论述。

三是内容的复杂性和共通性,首先,因为主体的多数性的特点,使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权利因为共有关系的不同而不同,二是全体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制约和影响着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共有种类

《物权法》规定了三种共有种类:

(一)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三点:一是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关系而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共有人在合同中约定。二是共同共有的财产不分份额。三是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一般分为以下四类。

1、夫妻共有

在夫妻财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的情况下,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共同共有,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包括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所得;(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赠与所得,除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外;(5)其他共有财产。《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与《婚姻法》相一致,根据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共有财产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共有人存在家庭关系的,可以视为共同共有。

2、家庭共有

指在家庭中由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积累的财产,在没有书面约定时,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3、因继承产生的共有。一般情况下,因此产生的共有是在继承开始指遗产分割前或被继承人约定遗产为共有财产,如果共同继承人各自继承,并分割了遗产,则成为各自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不属于共同共有。

4、其他共有关系。这种共有关系在实践中主要指族产,也就是整个家族共同所有的财产,如祠堂、学馆、学田等族产等共有财产。

(二)按份共有

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按份共有的产生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法院、仲裁委的裁决。按份共有人虽然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但各共有人的权利并非局限于其份额,而是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也就是说,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份额越大,其占有、使用共有财产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越大。

(三)准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为准共有,适用《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至于准共有到底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要视其共有关系的性质而定,有的属于共同共有,有的属于按份共有。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受让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对该地的用益物权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权利,即按份共有。

三、共有财产的处分和分割

共有财产的处分和分割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人的一项基本权能,指财产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理其财产的权利,即财产所有人决定其财产命运的权利。而分割是指个共有人基于自己的共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权利,按份共有分割的后果是消灭共有关系。处分和分割是共有制度的难点,理解起来争议也很大,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规定。

(一)处分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财产或共有的财产作重大修缮的,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果属于共同共有,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如果是按份共有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这是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和基本原则,这里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将共有财产毁灭,也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如将共有财产出卖或赠与等。

(二)共有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在没有约定不能分割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有权随时要求分割,在约定不能分割时,按份共有人有重大理由时,有权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即使存在不得分割财产的协议,但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重大事由出现时有权要求分割。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共同共有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按份共有以允许分割为原则,不允许分割为例外。对于共有的基础丧失和重大事由的理解可能会产生分歧,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来解决,对共有的基础丧失,通常可以理解为共有关系的消灭,如离婚、家庭财产的析产分割、遗产分割等;在出现共有人或近亲属发生重症无钱医治时可以认定为有重大事由,发生重大事由时,共有关系的基础尚存在,而且应该允许共有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否则可能因为诉讼时间的问题导致病情恶化,不利于该条法律规定的执行,会对共有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三)分割的程序

1、协议分割。在分割共有财产时,首先要进行协商,协商时,要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这一点与处分共有财产有区别,因此,如果有共有人没有参与协商或某一共有权人不同意分割,则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诉讼分割。在协商不能时,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财产诉讼的方式解决。

3、裁判确定分割方式。在调解达不成分割协议时,首先要考虑可否实物分割,在共有的财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共有财产价值的,应当进行实物分割。只有在共有财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减损财产价值的,可以采用折价或变价分割的方式,所谓变价是指对拍卖、变卖的价款予以分割,折价是指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取得共有财产,对其他共有人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在共有人对折价方式争议较大时,不宜采用该方式,应该采用变价的方式处理。

另外,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四、物权法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共有制度的主要区别

1、物权法规定了准共有,这是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司法解释”)所没有的。

2、在没有约定时,产生的共有关系的性质不同。司法解释第88条规定: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而《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则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除共有人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并且进一步规定不能确认份额的按份共有人视为等额享有。

3、按份共有人处分自己的份额的权利不同,《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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