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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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书

本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书(以下简称“意向书”)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签署: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为促进乙方发展,经甲方对乙方考察,各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投资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以私募的形式为乙方发行基金,总计人民币亿元,所募集资金由银行进行监管,甲方将资金用于。

二、乙方同意并保证甲方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每年按投资总额的 %,且甲方有权按年度收取收益,作为甲方的利润分红或投资补偿。

三、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资金募集前的工作,提供企业证照及相关资料,配合大客户前往项目所在地进行考察;需为甲方资金退出办理股权质押等担保措施。

四、资金退出后,甲方做好解除质押手续。

五、乙方公司同意,在签订本意向书后的天内,乙方及其股东、董事会成员、员工、亲属、关联公司和附属公司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向任何第三方寻求股权/债务融资或接受第三方提供

的要约;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有关股权/债务融资的信息或者参与有关股权/债务融资的谈判和讨论;且不得与第三方达成任何有关股权/债务融资的协议或安排。如乙方为满足本意向书中所载明成交条件造成延期,本排他性条款有效期限自动延展。

尽管有上述规定,若甲方或乙方均未在排他性条款有效期截至日天之前发出希望终止谈判的书面通知,则乙方应继续与甲方进行排他性谈判直至甲方或乙方发出书面终止谈判通知。

六、有关投资的条款和细则(包括所有条款约定甚至本意向书的附件以及任何相关的投资文件)均属保密信息而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除非另有约定。若根据法律必须透露信息,则需要透露信息的一方应在透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征求另一方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意见。

七、本意向书不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排他性条款、保密条款、争端解决条款除外。在甲方完成尽职调查并获得投资委员会的批准并以书面(包括电子邮件)通知乙方后,意向书便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根据意向书的规定达成、签署和报批投资合同。

八、各方应严格履行意向书,末尽事宜,各方协商补充并友好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现行仲裁规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九、意向书一式份,各方各执份,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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