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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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市场处-深圳市建筑业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介绍v1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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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0日前,全市各建筑工地必须全
部完成“两制”
于5月30日前落实“两制” 完成与“深圳市建筑业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平台”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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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政策要求
6月份起,市住建局将会同市人社局等相关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执法。
前期一些欠薪较多的建筑工地将列为必查的对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该停业整改的一律停业整改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5条的规定,对未开展“两制”的相关单位可
上岗,从源头上排除造成工程质量和安 全事故问题的人为因素。
通过实名制管理,为薪资发放提供 依据,为解决薪资纠纷提供证据。 通过分账制管理,从根本上避免薪 资纠纷,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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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两制”落地时间要求 “两制”出台的背景
深圳市建筑业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介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董科长 2017.05
目录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两制”落地时间要求 “两制”出台的背景
开展“两制”的意义 “两制”调研情况 “两制”的内容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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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政策要求
政府、企业、从业人制和分账制管理的本质就是:通过对建筑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规范 用工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解决薪资纠纷,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规范用工管理
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解决薪资纠纷
“两制”管理能够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 将劳务人员与项目绑定,实时动态监管, • 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的动态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落实到人,未经培训的人 规范建筑市场施工企业分包和用工行为。 员不得进入工地,特殊工种未持证不得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2月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技术目的,有关主体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技术标准或要求。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技术规范,可依法编制特区技术规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规范的立项、专家评审和报批发布等工作。

经信、规划国土、交通、教育、公安消防、建设、水务、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组织起草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负责特区技术规范的法律审查工作。

深圳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深圳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领域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人合法权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深圳市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领域人员包括:(一)劳务工人;(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四)现场专业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第四条实名制管理,是指在施工现场,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人员信息,核验人员身份,记录从业人员的劳动考勤、安全生产教育及技能培训过程、考核及工资发放等信息,实现建筑工地的组织化管理、人员素养提升和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用工主体为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实名制工作负直接责任。

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应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围,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劳务用工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市、区公安机关及辖区派出所负责建筑工地治安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企业信用资料等,判断有关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投资。

建设单位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提交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证明,未能提供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交易网站最新发布的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列举的前十大股东或主要股东进行判断。

第四条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

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

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3)二、术语定义 (4)2.1 劳务实名制 (5)2.2 建筑工程项目 (7)三、劳务实名制管理目标 (8)四、劳务实名制管理原则 (9)4.1 坚持依法合规 (10)4.2 坚持科学管理 (11)4.3 坚持信息共享 (12)五、劳务实名制管理流程 (13)5.1 个人信息采集 (14)5.2 个人信息审核 (15)5.3 个人信息应用 (16)六、劳务实名制管理措施 (17)6.1 建立劳务实名制管理档案 (19)6.2 加强劳务人员培训 (19)6.3 实施劳务人员动态监管 (20)6.4 建立劳务人员诚信体系 (21)七、劳务实名制管理效果评估 (22)7.1 评估方法 (24)7.2 评估标准 (25)八、劳务实名制管理保障措施 (26)8.1 组织保障 (27)8.2 制度保障 (28)8.3 技术保障 (29)一、内容综述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是为了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中的劳务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和谐共生而制定的。

本方案旨在通过实施实名制管理,明确劳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权益,确保工程项目劳务用工的透明化、规范化和合法化。

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建立与运行:确立实名制管理制度,构建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劳务人员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劳务人员的登记与身份识别:对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进行全面登记,核实身份信息,确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劳动合同签订与权益保障: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流程,明确建筑企业与劳务人员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劳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劳务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劳务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劳务矛盾,维护建筑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的计价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月22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市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进行的收购活动,土地出让合同中已经明确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收购计划或者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收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为收购主体,分别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的收购,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委托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收购价格进行测算。

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收购合同的,应当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有部分和产权归小区居民共有或者共同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

宗地内属于供社区居民使用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纳入保障性住房收购范围。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收购计划经审批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2.17•【文号】建市〔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深圳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两制培训》

《深圳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两制培训》
第十条 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 业)分配实名管理系统账号,每个项目分配一个账号。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开通实名管理系统账号后,应当在建设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进场前,提取个 人实名管理信息,并进行动态更新,实时上传至实名管理系统。 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提取点,对首次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工人提取个人实名管理信息,并将审核后的信 息实时传送至实名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开工且距合同约定竣工日期超过2个月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申请开通实名管理系统账号,并按本办法规定录入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实名管理相关信息。
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粤建规范 〔2018〕1号)》
(深人银发〔2018〕26号)
2018/12/3
三、“两制”的主要内涵
实名制
坚持施工企业与劳务工先签 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记录施
分账制
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 分离的制度,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
工现场作业劳务工的身份信息、
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建 立劳动计酬台账,逐步实现信息 化实名制管理。
2018/12/3
补充说明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只需要落实实名制,不需要 落实分账制;
2、项目部的后勤人员,包括厨师、清洁工人、保安不在两制工作范围之内; 3、劳务公司的施工人员,必须同时落实实名制和分账制;
4、劳务公司聘请的劳务工人就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不能与施工总承包签订合同。
两制为您
保障同行
2018.4
两制工作今后是一项常态性的重要的工作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字[2006]20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6.12.05【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失效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发布<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销售目录和实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通告》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深建字〔2006〕208号)《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01号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办理施工许可证: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7月12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包括:(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三)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四)劳务工人。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建立现场人员的信息档案,对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5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5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5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市造价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深圳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建设,推进建设工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协同做好社会治安工作,我局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实施视频监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视频监控安装范围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一)新开工工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建工程:1.主体未封顶的房屋建筑工程;2.施工进度不足50%或离竣工时间超过6个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定需要实施重点监控的建设工程。

室内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暂不列入安装范围。

二、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要求(一)摄像机安装数量摄像机安装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并满足以下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1)建筑面积0.3-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3个;(2)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不少于4个;(3)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5个。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工程造价0.1-1亿元的不少于3个;(2)工程造价1-3亿元的不少于4个;(3)工程造价3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个。

3、轨道交通工程(1)轨道交通工程车站、停车场、车辆段的摄像机安装数量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安装标准执行;(2)区间段的摄像机安装数量参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标准执行。

(二)摄像机安装部位及类型视频监控摄像机应安装于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面、材料加工区、塔吊等关键位置,具体位置由网络服务商与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其中高速球型摄像机安装数量应不少于2/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9.01•【文号】建市[2014]13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现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9月1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

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

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1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1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10月25日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和监督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和管理专家库,对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专家库接入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组建人,主要是指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也可以作为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并管理专家库。

第五条专家库组建人履行以下责任:(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组建专家库,遴选专家,并负责专家的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二)收集专家的基本信息、履职信息、信用记录等信息,建立专家档案,并将上述信息及时上传至专家库管理系统;(三)负责专家的培训和履职考核;(四)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考核指标;(五)其他应当由组建人承担的责任。

前款第(二)项所称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所在单位名称、职称、注册执业资格、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程业绩、奖惩情况等。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试行)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试行)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沈建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试行)各区、县(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市场,遏制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强化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在沈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以及《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决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实行脸部识别考勤。

考勤工作在沈阳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上操作。

具体操作办法请登录市平台查询操作指南。

所有在建项目于10月1日开始实施考勤,10月1日前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

本通知所指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的管理人员。

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通知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在沈承揽工程的市内外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在沈开展监理业务的市内外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筑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粤建规范[2018]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8.02.22【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月2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实名管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安全监督告知会检查报告

安全监督告知会检查报告

监督告知
一、监督依据
(一)工程质量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4.《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第83号); 5.深圳市燃气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通过);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令第5号); 7.《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粤建法【2011】111号); 8.《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建质【2014】124号); 9.其它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工程技术标准。
5.深圳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落实矿山法暗挖隧道施工安全措施的通知(深建市政 字【2017】6号)
6.深圳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加强盾构法隧道施工安全措施的通知(深建市政字 【2017】8号)
7.深圳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加强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深建市政字 [2017]10号)
监督告知会
市政站 监督一部 2018.10
议程
一、人员介绍 二、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由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概况、机构设置、进展情况、危大工程情况
三、监督告知
市政站一部监督人员
姓名
职务 分管领导 一部部长
组长
电话
一部副部长 组长 组长
第三方巡查单位:
内业
所属组
一组 二组 三组
一、监督依据 二、监督内容 三、监督方式 四、重要监督节点 五、监督措施 六、九大禁令 七、重点提示

深圳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领域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人合法权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深圳市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领域人员包括:(一)劳务工人;(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四)现场专业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第四条实名制管理,是指在施工现场,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人员信息,核验人员身份,记录从业人员的劳动考勤、安全生产教育及技能培训过程、考核及工资发放等信息,实现建筑工地的组织化管理、人员素养提升和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用工主体为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实名制工作负直接责任。

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应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围,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勘察设计市场从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3]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勘察设计市场从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3]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勘察设计市场从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勘察设计市场从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3〕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的监管,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勘察设计市场从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3年11月1日深圳市勘察设计市场从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的监管,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勘察设计市场从业行为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含勘察报告)审查机构;(二)在本市执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三)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从业行为信息,包括:(一)市场主体中相关单位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二)市场主体参与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基本信息;(三)勘察大纲信息、勘察报告信息;(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信息、施工图审查合同信息、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报告)审查信息;(五)质量问题记录等。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7〕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7〕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深建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3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开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监理、造价、预拌混凝土、预制生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

(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建筑市场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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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
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8]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8.07.12
【实施日期】2018.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7月12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包括: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
(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
(三)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
(四)劳务工人。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建立现场人员的信息档案,对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管理系统终端设备技术标准,开放数据接口;负责市管建设工程实名制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当逐步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银行、征信单位等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章主体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落实经费保障,履行以下责任:
(一)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列明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
(二)协调、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三)建设工程开工前,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包工程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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