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总则14页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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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天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针对天津市实际情况,结合《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修编,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本次保护规划范围为天津市行政辖区,面积11919.7平方公里。规划重点在天津历史城区。天津历史城区指1949年市区建成区范围,具体是指由光荣道、红旗路、咸阳路、旧津保道、青年路、长江道、卫津路、围堤道、东兴路、津塘路、红星路、京山铁路、金钟河大街、育红路、新开河、天泰路围合的范围,总面积约53平方公里。
第三条在本次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与保护框架
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1.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保护文物古迹的真实性,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
2.天津历史悠久,在我国近代史上占有突出地位,保护好天津各历史时期(天津卫、殖民时期、北洋时期)的典型历史文化遗存,全面反映天津历史名城的价值。
3.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处理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使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中得以持续发展。
第二条保护原则
1.持真实性原则,保护真实历史文化遗存。
2.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同时,坚持对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环境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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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分层次保护的原则,对不同的历史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切实有效地保护其历史文化价值。
4.坚持合理、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第二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与保护内容
第三条按照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城区三个保护层次对天津历史城区进行保护。在市域范围重点对历史文化古城镇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与保护要求。对非物质形态方面的历史文化遗产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
1.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风貌建筑。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19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55处,优秀历史风貌建筑800余处;
2.历史文化保护区9处;
3、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5处;
4、历史城区的格局与风貌,包括历史水系、路网格局等;
5、市域3个历史文化古城镇;
6、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地方传统文化、民俗民风、戏曲曲艺、民间工艺等。
第三章文物古迹的保护
第一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第五条全市已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独乐寺、大沽炮台、广东会馆、劝业场、义和团吕祖堂坛口遗址、南开学校旧址、望海楼教堂、利顺德饭店,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119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55处,文物点933处,总计1215处。其中,天津历史城区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88处,区级文保单位86处,文物点310处,总计490处。
第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文物进行修缮和保护。
第七条按照文物保护等级,尽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责任。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一条重视并加强城市考古工作。积极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普查、升级、公布工作。
第二节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二条除去文物保护单位外,根据建筑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天津已划定历史风貌建筑800余处。应进一步加快对代表性风貌建筑和在城市建设史、产业发展史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的核定和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代表性历史风貌建筑要划定保护范围,遵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进行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历史建筑中的花园住宅、公寓等,要完善内部设施,改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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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保护区指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且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能较完整地体现天津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
第十六条规划确定9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区总用地面积357.3万平方米。其中,鞍山道历史文化保护区为规划新增保护区。
第十七条要完整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整体空间格局与风貌。保护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不得拆除,并进行必要的修缮。保护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应进行改造,对于严重影响风貌的现代建筑应限期拆除。严格保护该类地区内的绿化、小品、铺装等历史环境要素,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环境要素要进行整修、改造。保护区内的道路原则上不得改变。保护区内市政设施的安排应考虑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历史文化保护区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前提下,应改善当地居民生活环境,使居民安居乐业,保持地区活力。
第十八条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保护区风貌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不得破坏保护区历史风貌。
第十九条根据不同地段的不同特征,规划确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1.估衣街历史文化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估衣街北侧50米、北门外大街、北马路、大胡同路围合的范围,面积10.3万平方米。重点保护估衣街沿街的传统商业建筑群。
2.一宫花园历史文化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兴隆街、胜利路、建国道、海河东路、博爱道、五经路围合的范围。面积53.6万平方米。重点保护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造型优美、风格多样的建筑群及街巷空间协调统一的整体风貌。
3.赤峰道历史文化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南京路、营口道、新华路、哈尔滨道围合的范围。面积17.5万平方米。重点保护张学良、范竹斋、任凤苞等名人故居及大量的历史性住宅建筑。
4.中心花园历史文化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