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主义、实在论和因果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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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康德以来﹐认识论的中心问题一直是人类知识的可能性和普遍有效性问题。康德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一直是我们探究认识论问题的最重要的源泉。按照对于康德的某种理解﹐知识在某种意义上要被看作人类理性对于经验的构造﹐亦即经验对象在人类知性中的先验综合构成。给出对于'先验性'的某个合适理解﹐现代科学似乎极好地示范了康德的思路的基本合理性。但是﹐这种状况在目前已经发生了急剧变化。现代物理学在其方法论和认识论上都与经典物理学颇为不同。其中﹐现代物理学的一个典型的特点是它超越了可观察的宏观世界﹐进入了人类没有直接的观察接近的微观领域中。这个变化产生了这个尖锐的问题﹕我们能够声称有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确定知识吗﹖如果我们在达到这样的知识上没有保证﹐那幺什么是科学的恰当目的﹖这是科学实在论和反实在论(比如说﹐建构经验论)的争论产生的一个主要背景。

毫无疑问﹐对于现代物理学的深入分析对于bas van fraassen建立他的反实在论产生了重要影响。结果﹐比较于科学实在论者﹐van fraassen声称﹐科学目的不是在于给予我们世界是怎么样的一个实际上为真的叙述﹐而是在于"拯救现象"﹐亦即给予我们世界是怎么样的经验上恰当的描述。因此﹐在van fraassen看来﹐我们决不可能超越我们可得到的经验证据的总体而把握一个超验的实在。van fraassen对于他的建构经验论(constructive empiricism)论证高度精致﹐而且在某些方面是相当有说服力的。然而﹐在我对van fraassen的读解中﹐我发现一些他的主要思想并不是与某种形式的实在论﹐即我所信奉的关于理论实体的实在论不兼容。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表明这如何是可能的。在我看来﹐这个"调和"关键取决于找到一种方式来辩护van fraassen所坚定拒斥的达到最佳说明的推理(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我将简称ibe)。我认为van fraassen对ibe的拒斥是不合理的﹐因为那不仅违反了我们实际的科学实践﹐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与van fraassen自己对于实验和科学方法论之关系的说明相左。这个拒斥是立足于他如下不合理的论点﹕说明是一个完全语用(pragmatic)的问题﹐而理论的"超经验"的优点(superempirical virtues)也应该被看作纯粹语用的特点。

在我看来﹐一个辩护ibe的有效方式是要在因果说明和因果实在论之间建立起某种合适的联系。因此﹐我们首先需要确立起因果说明的合法性。这将开始于对于经典的﹑hempel 式的说明模型以及它所面临的挑战的一个简要讨论。w. salmon和van fraassen已经各自提出了对于这个经典说明的两个抉择﹕说明的本体(ontic)概念和说明的语用(pragmatic)概念。这两个概念由于它们在认识论承诺上的分歧而不同。当van fraassen强调说明的语用方面时﹐salmon继续支持一个理论实在论的见解﹐认为引用来作为说明目的的理论实体和因果机制必须被看作是真实的。然而﹐如果关于理论实体的实在论还与工具主义或约定主义有所区别的话﹐那幺salmon思考问题的方式决不意味理论实体的实在性要被看做是理所当然的﹐毋需为之提供某种辩护。我认为理论实体的设定必须受两个方面的考虑所约束。一个"水平"的约束涉及到把假设了理论实体的那个理论或假说与相关的经验上恰当的理论"整合"起来;一个"垂直"的约束则直接来自于对于那个理论或假说的经验恰当性(empirical adequacy)的检验。当van fraassen的经验恰当性概念正确地强调了后者的作用时﹐他对于理论的"超经验"优点的处理则妨碍他认识到理论整合其实构成了对于说明的合适性的一个本质约束。这也因此妨碍他对于ibe给出一个公正的说明。现在让我进一步阐明这些基本的论点。

不论一个说明是什么﹐它必须对要被说明的现象或事件提供某些理解。因此我们能够把说明看作是根据背景知识和(或者)一个相关抉择的对比类而作出的对于"为什幺"问题的回答。我们假设这个背景知识和这个对比类将提供充分恰当的信息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被说

明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经常说科学目的在于追求对于自然事实的说明和理解。一个理论的说明力通常被看作是它的可接受性的一个主要标准。在实际的科学实践中﹐这个标准通常通过组合说明﹑预测和确证而发挥作用。因此﹐对于说明的一个令人满意的阐述必须回答两个问题。首先﹐它必须告诉我们一个说明是什么﹐以及我们如何判断一个拟定的说明是否令人满意。其次﹐它必须阐明在说明力和理论接受之间的联系。这些是对于任何可接受的说明理论的基本要求。

正是根据对于说明的相关性和可检验性的考虑﹐hempel提出了他的说明理论﹕经典的覆盖律模型(the covering law model)。按照hempel﹐所有说明能够被归结在两种模型之下﹕演绎-规律模型(d-n模型)和归纳-统计模型(i-s模型)。这些模型能够按照下列四个条件来表征﹕

1. 说明是一个具有正确的(演绎的或归纳的)逻辑形式的论证;

2. 说明的前提中至少一个必须是(普遍的或统计的)定律;

3. 这些前提必须是真的;

4. 说明必须满足最大专门性(maximal specificity)要求。

hempel认为这些条件满足了我们对于说明提出的要求。按照他的观点﹐通过从某些相关的前提中推导出一个给定的事件﹐这个事件便得到了一个说明。这里﹐在d-n说明的情形中,我们期待被说明项以演绎的确定性出现﹔在i-s说明的情形中﹐我们期待它以高概率或对于实际目的足够高的概率出现。hempel关于说明的主导观念,即说明作为逻辑论证的思想﹐因此意味着说明项要包含如此充分的信息使得允许我们要幺以归纳的,要幺以演绎的确定性推出被说明项。

然而﹐人们已经发现这个经典的说法存在一些严重的困难。简单地说﹐我们能够把这些困难分成为两类。首先﹐有时候一个事件并没有得到说明﹐即使它的出现能够从一些普遍的定律和背景条件中导出。其次﹐在另一些时候﹐一个事件得到了说明﹐即使它的出现还没有以此种的方式被导出。在第一种情形中﹐标准的反例来自于不对称性。hempel以可推导性为基础作出的关于单个事件说明的分析﹐允许我们用被说明项反过来说明说明项。例如﹐如果旗杆的高度能够从其投影的长度推出﹐那幺hempel将允许我们说后者说明了前者。但是这并不符合我们通常对于说明的理解。一些作者因此建议说说明关系是不对称的(s. bromberger 1965, 1966; m. scriven 1959)。而且﹐一些单称因果陈述的确具有真正说明的作用﹐尽管它们并不满足覆盖律模型。在日常的心理说明或历史说明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例子。另外﹐有一些例子满足hempel对于说明的要求﹐但是它们的前提却与推导出的结论的说明没有明显的关系。因此﹐hempel为恰当的说明指定的条件既不是充分的也不是必要的。

这些问题源于这一事实﹕逻辑推导是一个纯粹句法的性质﹐它没有给出概念资源来阐明说明项和被说明项之间的语义关系﹐更不用说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了。但是在这个纯粹形式的﹑句法的框架中﹐我们不可能把握说明的相关性的概念。这至少表明﹐在阐明一个关于说明的恰当理论时﹐我们必须考虑被说明的事件和被描述为说明项的事件之间的事实关系。实际上﹐正是这个考虑把w. salmon引向他的说明的本体概念。许多成功的说明的确显示了hempel的覆盖律模型所突出的将待说明事件置于(subsume)一般定律的覆盖之下的特点,但是这并不意味所有的事件或现象都必须以这种方式来说明。我们能够采纳什么形式的说明,是受事件之间的事实联系制约的。"置于(subsumption)关系必须按照逻辑论证形式来解释这一设定"﹐ salmon认为﹐"是近代哲学最不幸的错误之一" 。为了避免这个错误﹐我们需要从说明的认知概念转到说明的本体概念。

按照这个本体的概念﹐"说明一个事件--通过定律把要被说明的事件与某些前提条件联系起来--是要把它放入一个可辨别的模式中"﹐这就是说﹐"表明它在这个世界的可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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