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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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纳税人对该固定场所有权长期使用; – 该固定场所要服务于外国纳税人的经营活动,
而不是从属于其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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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范本中的否定目录:被排除在常设机构范 畴的场所
(1)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联合 国范本不含交货)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2)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联合国范本不含交付)的 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 另一种是直接由缔约国双方税务当局协商来确定该人为本协 定中哪一方居民,不采用上述顺序判定法。
8 .
对同时为缔约国双方法人居民,有以下几种确定 其居民身份的方式:
– 将其视为是其总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 承认上述总机构标准,但同时指出总机构即实际管理机构。 – 以企业经营的实际管理机构为标准,但如果企业经营的实际
– 协定范本中所运用的冲突规范遵循的是居住国征税的原 则,实际上是对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利润实行来源国优 先征税的原则。
– 两个协定范本对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还规定了两个具体 办法:一是采用实际所得方式,二是采用比例分配方式 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
– 两个协定范本还对特殊行业的营业利润——国际运输利 润的征税权作了单独的规定。
– 《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 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 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 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 《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 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管 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 双边税收协定的工作。
管理机构与总机构不设在同一缔约国,两国应协商确定其为 哪国的居民。 – 同时列出总机构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但不明确指定最 终应采用哪种标准。 – 仅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居住国。 – 直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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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对“常设机构”的解 释:
– 常设机构是一个固定场所,是一种在另一国的 看得见的客观存在;
(3)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 的库存场所;
(4)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 所设的固定场所;
(5)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 的固定营业场所。
(6)专为上述第(1)项到第(5)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 业场所,而且源于这种结合的固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 准备性或辅助性质。
– 常设机构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理 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 采石场或者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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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时为双方自然人居民,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解决 方式
– 一种是按照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的规定,在协定中列 出判断规则,来确定其居民身份。判断顺序依次排列为: (1)是否具有永久性住所; (2)哪一国与其个人的经济关系更密切,即看其重要利益中心在 哪国; (3)是否有习惯性居所; (4)是哪个国家的国民。 如按上述顺序还不能确定该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时,则由缔约 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第12章 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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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 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 (agreement between state A and state B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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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1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2 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 3 税收协定的冲突规范 4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 5 有关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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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1)协定涉及的人的范围:在经合组织和联合 国的两个范本中,都把协定包括的纳税人 (包括自然人、公司、社团以及基金会等) 限制在缔约国一方或同时成为缔约国双方的 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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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所得
这里的投资所得指消极投资所得,包括股息、 利息(不含罚息)、特许权使用费。
– 两个协定范本对投资所得征税的总原则是税收分享原则。 – 两个协定范本还规定,适用于来源国预提税的投资所得,
是指居住国企业在来源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 而取得的所得,或虽然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但这些 所得与之没有实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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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个协定范本,企业的代理人如果在法 律上和经济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即构成“独 立代理人”),其活动就不应视为常设机构。
两个税收协定范本都承认,子公司本身的存 在并不能使它成为母公司的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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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税收协定的冲突规范
(1)不动产所得 (2)营业利润 (3)投资所得 (4)资本利得 (5)劳务所得和其他个人所得 (6)财产
(2)协定涉及的税种 :在两个税收协定范本中 均规定协定仅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各 种直接税。
6 .
2 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定义
(1)居民
“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 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2)常设机构
– 两个协定范本规定,常设机来自百度文库一语“是指一个企 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2 .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经合组织范本》 全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 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1977年发表,2002年最新修订
《联合国范本》 全称:《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
协定范本》 1979年通过,2001年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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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的 重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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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所得
– 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对不动产所得征收权的 划分做了完全相同的规定,即一国居民如果在 另一国拥有不动产,则这种不动产的所得(包 括农业所得或林业所得)可以由不动产的所在 国对其征税,即所得来源国的征税权优先于财 产所有人居住国的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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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利润
– 对于从事工农业、商业、服务业等一般行业的企业营业 利润,两个协定范本都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 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 设机构在该国进行营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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