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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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文件。

2.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武城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3.职责

安全科负责本文件的制定和解释,各相关部门负责本文件的实施。4.工作内容和控制方法

4.1 各单位定期(一般6个月)对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消除事故

隐患。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设备事故,按照《安全奖惩制度》执行。

4.2 设备安全教育

4.2.1 新工人或转为其他工种的工人,由所在单位进行设备安全培训

与教育,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2.2 压力容器操作、电工、制冷工、起重作业、金属焊接和厂矿企

业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和发

证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4.2.3 从事高速运转设备、压力管道、高温或低温设备操作的人员,

由所在单位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

4.2.4 新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所在单位需对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进

行该设备安全培训与教育,经考试合格后,设备方可正式启用。

4.3电气设备安全

4.3.1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4.3.2 无电工安全作业证者,不得进行任何电气工作。

4.3.3 一切电气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4.3.4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及照明装置,应符合防爆要求。

4.3.5 除因施工检修和特殊情况,禁止电气设备任意架设电源临时线。如需架设电源临时线应按《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执行。

4.4 机械设备安全

4.4.1 机械设备的外露传动部分,需用防护罩遮盖全部运动零件。

4.4.2 运转设备在未完全停止之前,严禁拆卸各部分零件。

4.4.3 在用压力容器需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需定期

检验,操作压力容器的压力与温度不得超过设计压力和温度,

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并定期校验;

严禁带压拆卸与紧固承压零部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按《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中规定执行。

4.4.4 垂直运输设备(电梯、电葫芦、液压提升设备)的安全附件应

齐全完好,严禁超载运行。电梯与电葫芦的安全管理按《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中规定执行。

4.4.5 进入施工现场的燃油机动车辆须配备灭火器, 安全管理按《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中规定执行。

4.4.6 设备检修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及各种危险性介质,同时悬挂

上“禁止合闸”、“禁止开放”的标牌,容器压力降到0表压方可检修;水上作业必须办理《水上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严格动火审批制度,禁止无证电工动电修电改电,严格把关交叉作业的操作规范。

4.5 料架

4.5.1 料架放置遵循定置管理的原则。

4.5.1.2 防爆区原则上不使用金属料架。必须使用时,必须进行定置

管理并采取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

4.5.1.3 定置位置应该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释放源。

4.5.1.4 定置区域应采取防止碰撞、倾倒的措施。

4.5.1.5 定置区域的料架不得与料包或其他物品混合叠放。

4.5.1.6 定置区域必须划定限高线。放置高度不得超过8个金属料架

倒放时的高度。

4.5.2 料架摆放必须整齐、平稳,严禁料架竖立放置、倾斜放置等情

况出现。

4.5.3 料架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禁止野蛮操作。

4.5.3.1 取、放料架时,必须双人操作。

4.5.3.2 取、放料架时,要防止料架倾倒砸伤人员。

4.5.3.3 不得使用抛、掷、拖、拉等易产生碰撞、火花的方式移动料

架。

4.5.4 使用液压叉车运送料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4.5.4.1 料架叠放高度不得超过其定置摆放时的高度,即8个金属料

架倒放时的高度。

4.5.4.2 人力运送料架必须双人操作。

4.5.4.3 运送料架时要注意道路情况,防止料架倾倒。

4.5.4.4 运送料架时要平稳,禁止急转、急停等操作。

4.6 气瓶

4.6.1 气瓶的采购

4.6.1.1 公共支持部负责公司范围内的气瓶采购,新投入使用的气瓶

产权应为气瓶充装单位所有。已投入使用地气瓶产权如不属

于气瓶充装单位,公共支持部应将气瓶产权转为气瓶充装单

位,或由气瓶产权单位与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续。

4.6.1.2 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采购

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和未超期检验地气瓶。

4.6.2 气瓶的运输和装卸

4.6.2.1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4.6.2.2 气瓶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配戴好瓶帽、防震圈,轻装轻

卸,严禁抛、滑、滚、碰。

4.6.2.3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6.2.4 装车运输时,应将气瓶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

高三分之二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

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4.6.2.5 夏季运输时应有遮阳防晒设施,防止曝晒。

4.6.2.6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

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

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4.6.2.7 运输工具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和防毒面具。

4.6.2.8 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4.6.2.9 负责运输方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

4.6.3 气瓶的储存

4.6.3.1 气瓶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6.3.2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

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4.6.3.3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不同类型的气瓶应

分室存放;储存地应配备防毒面具和灭火器材。

4.6.3.4 气瓶应放置整齐,配备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4.6.3.5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

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存贮期限,并应避免放射线

源。

4.6.4 气瓶的使用

4.6.4.1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

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地气瓶严禁接收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

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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