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问题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医疗和强制戒毒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1 侵犯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特别是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言论、通信等权利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矛盾。
1.2 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滥用现象。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准确,导致滥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形成滥用权力的现象。
1.3 人身权利的保护不足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比如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虐待等问题,而法律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建议针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2.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人权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范围,强化对人权的保障。
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留置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能力,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2.3 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正当和必要。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由审判机关负责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提高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浅谈刑事强制措施在侦查中的运用
浅谈刑事强制措施在侦查中的运用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与侦查活动极为密切。
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准确、及时、合法地适用强制措施,对于有效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分子,达到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要求,依法用好刑事强制措施,成为目前公安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现就刑事强制措施在侦查中的运用,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性质我国的刑事诉讼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中,按强制力度的轻重顺序,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一)拘传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应接受讯问而又未被拘留或逮捕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场所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2条的规定,拘传的持续时间不能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它是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二)取保候审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的期限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三)监视居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限定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居所,并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 58条规定,它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它适用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拘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于被挽留的人,应当在挽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对被挽留的人,认为需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到四日。
刑事强制措施适用问题研究
8 716 ,0 5年803 2 和9 08 4 , 准逮捕 6 8 人 2 0 6 7人 5 0 人 批
和提起 公诉 的 比例分别 为 0 . 、8 7 、0 . 、 4 3 9 . 1 10
羁押 。但是 , 在我 国刑事 诉 讼 中 , 事 强 制措 施 的 刑
较 而言 , 同样可 以较 长 时 间 约束 犯 罪 嫌 疑人 、 告 被 人 人身 自由 的取 保 候 审 、 视 居 住 等 强 制 措 施 实 监 践 中却适 用得 较少 。 以我 国某 市 2 0 年 办理 的刑 03 事 案件 为例 , 0 3年 该 市 刑事 拘 留犯 罪 嫌 疑 人 共 20 2 9 人 , 保 候 审 49 0 , 保 候 审 运 用 率 为 77 7 取 8 人 取 1. 1 。而在 这49 0 7 9 8 人所涉 及 的刑事 案 件 中 , 轻 伤 害案件 约 占二 分 之一 的 比例口 。这 些 数据 反 映 ] 了我 国刑事诉 讼 中 , 强 制措 施 的适 用 , 对 过分 依 赖 于羁 押性 强制 措施 。 ( ) 用 目的惩罚性 强 、 障性低 二 适 保 根 据 无 罪 推 定 的 原 则 , 罪 嫌 疑 人 与 被 告 人 犯 在 法 院审判之 前 , 只是 有 犯 罪 的嫌 疑 , 应 当受 到 不 来 自法律 程序 以外 的任何 暴 力 。从 保 障 嫌 疑人 人 权 的角度 出发 , 事 强 制措 施 的 适 用 只 限 于 发 现 刑 案 件事 实 的需 要 和 能够 保 障刑 事 诉 讼 的 进 行 , 其 施 行有 必 要 受 到 一 定 的控 制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讲 , 刑 事强 制措 施 具 有 对 诉 讼 活 动 的 保 障 性 的特 性 , 而 不具 有 实体 意 义 上 惩 罚 的特 性 。 因 此 , 刑 事 在 强 制措施 的适 用 上 , 该 立 足 于 保 障 诉 讼 顺 利 进 应 行 的措施 , 而不 应 以追 求 对 嫌 疑人 的惩 罚 为 目的。 但 是 , 我 国刑 事诉 讼 中 , 强 制措 施 的适 用存 在 在 对 着“ 惩罚 化 ” 情 况 ,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当成 刑 罚 处 的 把 罚 手段来 使用 , 完全 不 理 会 它 与刑 罚 、 政 处罚 以 行 及其 它 社会治 理 手段 的 区别 。例 如 , 安 机关 、 公 检 察 机关 把刑 事 强 制 措 施 作 为威 慑 手 段 , 过 对 犯 通 罪 嫌疑 人适用 刑事 强 制措 施 来 威 慑社 会 上 的不 稳
强制措施适用条件
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强制措施是指国家机关或法庭为了维护法律、道德、公共秩序等方面的利益,对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规范的行为主体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手段。
在适用强制措施之前,必须明确一定的适用条件。
本文将就强制措施适用条件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通常包括有犯罪事实的证据、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估以及逮捕的必要性等方面的考虑。
此外,在行政法领域,国家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例如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
针对特定的违法行为,法律也会制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保证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适用强制措施的前提是行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无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劳动争议案件等,都必须存在明确的违法违规行为才能进行强制措施的适用。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行为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犯罪行为,这是适用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的基础。
同样,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行为主体没有明确的违法事实,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力对其采取行政处罚等强制措施的。
三、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估适用强制措施前,必须对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这是为了保证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在刑事案件中,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估是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就是必要的。
反之,如果社会危害程度不高,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等非强制措施。
同样地,在行政案件中,社会危害程度也是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处罚等强制措施的考虑因素之一。
如果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适用强制措施是必要的。
四、适用强制措施的必要性适用强制措施必须满足必要性的要求,即必须是达到目标所必需的手段,不能过度或不必要地侵犯行为主体的权益。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到案受审的同时,也必须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尽量减少限制。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在法律实践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民事强制措施等。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1. 传唤、传讯传唤、传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或者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行为。
传唤、传讯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决定等场合。
2. 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依法对涉案物品或者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目的是防止涉案物品被转移、销毁,确保案件调查顺利进行。
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
这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4. 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采取的强制措施。
强制拆除的目的是消除违法行为,恢复社会秩序。
5. 强制划拨、冻结存款、汇款强制划拨、冻结存款、汇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这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及税收、罚款、赔偿等行政案件。
三、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的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1. 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
拘传适用于轻微的犯罪案件。
2.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后,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根据其情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羁押,而是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保证其到案接受审判。
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二、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刑事强制措施使用的条件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或者是犯罪事实,就应当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传这五种。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这就是逮捕的条件。
三、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65条。
6、刑诉第133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24小时以内。
7、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24小时以内。
8、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9、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浅谈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权 力也可 能被 滥用 。而假如它 被人 滥用 , 么任何暴 政 都要 甘拜 那
在强 制措 施 的解 释 方面 , 公安 、 察机 关的规 章存在 明显 的 自我 下风 。 检 ”刑 事 强制措 施制度 的存 在是 刑事 诉讼 的必 然 , 是刑 事诉 授权 现象 。 于公 安 、 察机 关在 适用 强制措 施过程 中执 法违 法 讼 活动规 律的 体现 , 使用 正确 与否 , 仅仅 关系 到案 件的 正确 至 检 其 不 的现象 , 那就 更为 突 出了 。同时 由于立 法 的相对落 后 , 立法 规 定 处理 , 而且 也是一 个 国家刑 事诉讼 是否 民主公 正的重 要表 现 。 一 刑
治 国家 的刑 事诉讼 中 , 都存在 剥夺 和限制 人 身 自由的强制 描施 。
主、 逮捕 鹤押 为辅” 的刑事 强制 措施 。 第三 , 化整合 强制 措施 权 优
然 而 , 为人即 便被采 取 了强制 措施 , 行 也能够 在带 附条件 的情 况 力配 置 , 实加 强权 力相互 制衡 。 公安 机关 使用强 制措 施权 力 切 对 下释 放 , 在基 本 自由的状 态下 等候 审判和 准备 辩护 。 法治 国家 适 当分 离: 检察 机关对 自侦案件 强制 措施 权力 上收 一级 : 审 与 对 对
足 , 其救 济途 径也 相 当缺乏 。 而 罪 , 宽逮捕条 件 , 短刑事拘 留期 限等方法 , 善刑事 强制措 施 放 缩 完
修改后 最 新的 《 事 诉讼法》 ]强制措 施的规 定虽 然体 现 体系 。 刑 关 :
了保 障人 身 自由的精 神 , 从实 际运用 角度米 看 , 种保 障显得 但 这
论刑事强制措施
论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指的是国家依法对某些涉嫌犯罪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惩罚犯罪行为。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等多种方式,涉及到人身自由、财产权利、通讯自由等多个方面,并且需要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下进行,以免对个人权利造成侵害。
在中国,刑事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实施。
其中,公安机关主要负责逮捕、拘留、监视居住等常规措施,检察机关可以决定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法院则根据刑诉法规定进行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等审判前强制措施的决定。
逮捕是最为严格和严重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进行。
逮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有犯罪嫌疑,有证据证明其涉嫌犯罪行为;有逃避侦查的危险;或者有对社会危害较大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还需要取得逮捕令或者经过法定程序后才能进行。
拘留是一种常规的刑事强制措施,也是紧急拘留的一种形式,用于在刑事侦查期间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调查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天,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起公诉或者释放。
取保候审包括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形式,是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时,对属于可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程序采取的措施之一。
取保候审是对没有拘留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办理期间通过取保人等措施来保证其到案应诉的一种强制手段。
监视居住则是对涉嫌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手段,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居住和活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各项调查工作。
强制戒毒是对因吸毒成瘾的罪犯进行强制戒毒治疗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危害预防法》规定,经过旁观者、医生的确认,必须有被强制戒毒的需求以及被批准进行的程序,方可以实行强制戒毒。
法律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刑事强制措施必须依法实施,不得任意扩大或者滥用。
2. 临时性:刑事强制措施是临时的,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一旦案件审理完毕,强制措施应当解除。
3. 限制性: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但并非剥夺其全部权利。
4. 公正性: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2. 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3. 拘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4. 拘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留置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5. 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1.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 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一、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
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第二、必要性原则。
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第三、相当性原则。
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变更性原则。
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1、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
3、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5、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的特点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中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中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国民法制意识普遍提高、人权保障观念逐步增强,刑事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
职务犯罪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民众关注的焦点。
因此,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中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通过反思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现状——探求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未来趋势——以期在今后的侦查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刑事强制措施一、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现状反思(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现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明确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二)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目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控制使之能够顺利到案,并最终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
对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而言,所谓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可以具体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或继续犯罪,以及隐匿、转移、伪造、毁灭证据。
职务犯罪的侦查难点往往在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言词证据的可变性、书证物证的稀缺性。
根据职务犯罪有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的这些特性,我们不难发现检察院自侦部门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时更多考虑的是如何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隐匿、转移、伪造、毁灭证据。
因此,在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中,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可能就有别于公安机关而更多地适用羁押性的拘留、逮捕措施,较少适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措施。
服刑犯适用强制措施的探讨
【 摘 要】 公诉机关如果要追诉服刑犯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 为了保证刑事侦查、 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对服刑犯采取拘留或逮捕的刑
事强制措施。只有在少数情况下, 以不采取刑事强 制措旋 , 可 但必须对服刑犯立案 , 并将服 刑犯作为未决犯关押。
【 关键词 】 服刑犯; 刑事; 措旋 强制
1是 否需 要适 用刑 事 强 制措 施
如果犯 罪嫌疑 人不是在服 刑 , 那么 在审查起诉 阶段 , 既可以采 取刑 事拘 留的强制措旆 , 也可以对其取 保候 审 , 甚至 可以逮 捕 , 是 , 但 由于犯 罪嫌疑人 已经是在 监狱 或者 看守 所执行 刑罚 . 其人 身 自 由已经 受到 限 制。那么在这种情 况下是否还有必要适用刑事强 制措 施? 般认为 , 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 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 讼的顺 利 进行 , 止犯 罪嫌疑人 、 防 被告人逃避侦查 、 起诉和审判 , 进行毁灭 、 伪造 证 据、 继续犯罪等妨害刑 事诉讼 的行为 l] 1。由于犯罪嫌疑 人 已经在 服刑 . 所以在我 国刑事诉讼 中的强制措施 中的拘 传 、 取保 候审 、 监视居 住等 强 制措施显然无法适用 。 有观点认 为 , 刑犯 由于其人 身 自由已经 受到限 制 , 服 无需适 用刑事 强制措施。 () 1 一般而 言, 罪分子 在实 施犯 罪行 为以后 , 了掩盖 自己的罪 犯 为 行, 往往会制造假象 、 毁灭证据 、 伪造证据 、 相订立攻守 同盟等 , 互 以转移 司法 人员的视线。在这种情况下剥夺或限制其 人身 自由 , 可以有 利于 司 法机关 调查收 集证据 , 明案 情 l 。所 以 , 查 2 ] 将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 予以 被 关押 , 限制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 可以防 止被告 人 、 现行 犯或 者重大 犯 罪嫌疑人 串供 、 隐匿或者伪造证 据。鉴于 犯罪嫌 疑人 已经在服 刑 , 人 其 身 自由已经受到限 制, 所以其毁灭 、 伪造证据 、 继续犯 罪的可能性几乎 已 经不存在 。 () 2 如果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正在 看守 所或 监狱服 刑 , 由于 看守所 中服刑犯和未决犯是分开关 押的 , 而在监狱服刑的服刑犯和看 守所 中的 未决犯也是无法联系和沟通 的, 以 , 这种情况下 , 所 在 其与 同案犯 串供 的 可能性不存在 。 () 3 在监狱和看守所 服刑 的服 刑犯 的 自杀 以及 发生 其他 意外 事件 的可能性也比较少。 笔者认为 , 如果需要追诉服 刑犯 一般需要采取刑事强 制措施 。只有 在 少数 情况 下可以不采取 , 但是也必须 立案 , 并采取其他~些必要措施 。 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则》 2 0条规定 , 第 8 人民检察 院在办 理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的案件 中 , 发现遗漏依法应 当移送 审查起 诉同案犯 罪 嫌疑人 的, 当建议公安机 关补 充移 送审查起诉 ; 应 对于犯 罪事 实清楚 , 证 据确实 、 充分 的, 民检察 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因此, 果此时对服 人 如 刑犯进行起诉证据 尚不充分 , 察院 应当建 议公 安机关进 行立 案侦查 , 检 并对服刑犯采取刑事拘留 的强 制措 施 . 由公 安机 关进行 讯问 . 收集相 并 关的证据 , 然后补充移送审查起 诉。对 于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 实 、 充分 的, 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 公诉 , 这 以首先讯 问犯 罪嫌疑 人为前 但 提, 因为讯 问犯罪嫌疑人是审查 起诉阶 段 的必经程 序 , 但是 在不 对服刑 犯适用强制措施的情况下 , 对服 刑犯进 行提 审、 问犯罪嫌 疑人 应如何 讯 操作 , 就成了一个 问题了 。 此外 , 留和逮捕等 限制人身 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具 有震慑犯 罪分 拘 子的作 用。一般而言 , 已决犯的服刑 、 关押 条件 比未决犯要稍好 一些 , 但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证据的合法取得,同时也是保护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繁琐、执行不力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策略,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现状当前,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这些措施在保障案件审理、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现行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如部分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模糊,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都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存在的问题1. 适用条件模糊:部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或误用的情况。
2. 执行不力:部分地区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存在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效率。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一些不当行为难以得到及时纠正。
(二)原因分析1. 立法层面:部分法律条文表述不够清晰,导致适用条件模糊。
2. 司法实践:部分地区司法人员对法律理解不深,导致执行不力。
3. 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当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策略(一)明确适用条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适用。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二)优化执行程序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难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同时,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执行到位。
(三)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和执行进行全程监督。
《刑事强制措施》课件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申请变更或解除 强制措施。
申请国家赔偿
因刑事强制措施造成公民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
赔偿范围
因刑事强制措施造成公民人身自 由、财产权益受损的,国家应当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法 律法规,提高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和可 操作性。
强化司法审查和监督
建立健全司法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 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刑事强制措施 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 经验和做法,推动刑事强制措施的国 际化和现代化。
变更程序
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 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变更。
解除程序
当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消失,或者案件已经依法处理 完毕时,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监督与救济
对于错误的刑事强制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有权申请 变更或解除,并可以通过申诉、控告等途径寻求救济。
详细描述
刑事强制措施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预防性的特点。它们必须依法实施,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以达到预防、制止和惩罚犯罪 的目的。
刑事强制措施的重要性
总结词
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 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 义。
详细描述
02 刑事强制措施的 种类与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不够明确、执行程序不够规范等。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路径,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这些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具体,导致法官在适用时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适用不当。
其次,执行程序不够规范。
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执行不严格等问题,导致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监督机制不完善也是当前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之一。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出现滥用权力、违法执行等现象。
三、国外刑事强制措施的经验借鉴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制度和实践经验。
例如,一些国家在制定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
此外,一些国家还注重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救济机制等方式,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些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四、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路径针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路径:1. 明确适用范围。
应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适用恰当。
2. 规范执行程序。
应建立严格的执行程序,确保执行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防止滥用权力和违法执行等现象的发生。
3. 完善监督机制。
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定义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确保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机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法定条件下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权利的措施。
强制措施一般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其采取与否。
强制措施的种类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几种:1.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在侦查阶段或审判阶段采取的一种措施,即取保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不妨碍案件侦查、审判的法律文书。
当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时,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但需要遵守一定的保证人行为规定。
2.家居监视居住家居监视居住是指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监控措施,通过安装监控设备、设置电子围栏等方式,实现对其活动范围和行踪的监视。
被采取家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需要按照监控要求居住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
3.羁押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逃避法律制裁、干扰案件侦查、审判的可能性较大,并且其他强制措施已不足以保证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被羁押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需要被关押在指定的场所,不得擅自离开。
4.押解押解是指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从一个地方送往另一个地方的行动。
押解可能涉及到长途汽车、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
押解过程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会在一段时间内受到一定限制。
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刑事案件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并且存在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犯罪。
2.存在可能逃避刑事责任、故意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等情况的风险。
3.其他采取轻浮措施无法保证案件侦查、审判进程顺利进行的情形。
强制措施的期限和监督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判,不得超过法定的限制时间。
浅析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
浅析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摘要:刑事强制措施的设置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是监督的主要力量,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在监督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修订之后对实践中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已有所进步,但是依旧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留待以后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监督;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的方法,以保障刑事诉讼的活动顺利进行。
强制措施在本质上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的博弈,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强制措施就会沦为侵犯人权的罪魁祸首,因此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刑事强制措施监督的内涵对于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笔者认为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检察机关的监督,它是监督强制措施适用的中坚力量,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对于刑事强制措施的监督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承担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由检察机关承担监督职责既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也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其次,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人权保障的理念越来越受到重视。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法定机关的决定或批准,不受逮捕。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救济权,既监督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也体现了国家保障人权的理念。
最后,不能忽视被害人一方在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方面的作用。
作为刑事案件的重要主体之一,其理应对案件的处理过程有一定的了解,形成监督的同时也将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利。
二、现行法律对刑事强制措施监督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监督权限不明,缺乏强制力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强制措施”一章中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适用逮捕拥有批准权,但侦查机关可以不经检察机关批准自行决定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1],导致检察机关监督无从下手。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刑事案件的顺利侦查、审判和执行,通过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准确进行的一种手段。
在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和限制都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解读。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限制出境、拘留、逮捕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这些强制措施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1.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活动和审判阶段保持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逃避追究责任,并保证案件正常进行。
取保候审通常需要提供保证金,并限制被告人的住所、出行等行为。
2.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定点居住,并委托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对其进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需要遵守指定的住所和时间限制,并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监视居住的使用主要是为了便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动进行监控,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3. 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禁止出境的一种强制措施。
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出,并通知边防机关。
被限制出境的人员不得擅自离境,否则可能构成拘留罪。
限制出境的措施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追究刑事责任。
4. 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性强制措施。
拘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但依法可以延长到六个月。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通知近亲属、委托辩护人等。
拘留通常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有逃避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的情况。
5. 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涉嫌犯罪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逮捕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被逮捕人送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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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摘要]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应正确适用五种强制措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更好地开展刑事侦查活动。
文章拟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及应注意的问题做一梳理和归纳,期冀对一线执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适用依据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适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强制约束力的大小,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如何做到正确适用五种强制措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开展刑事侦查活动,本文拟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及应注意的问题做一梳理和归纳,期冀对一线执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p(二)适用拘传强制措施应注意的问题1.适用拘传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审讯,拘传本身不具有羁押功能,因此,不能以拘传代替羁押。
为了防止以拘传代替羁押,《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并且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应以不少于12小时为宜。
在拘传持续的时间内,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是公、检、法使用传唤通知书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
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且不得使用戒具,而拘传可使用戒具。
执行拘传时,遇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时,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以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适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八十九条第三款、九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应注意的问题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规范适用此项强制措施,有利于体现我国宽严相济、保障人权的形势政策;适用不规范,则会侵害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民警自身也极易孳生腐败、渎职等失范行为。
1.严格审核证明对嫌疑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证据材料,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适用条件,但符合这些条件需要证据支持,对嫌疑人适用该项强制措施时应仔细审核。
如在适用“投案自首”从宽从轻处理犯罪嫌疑人时,应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主观心理、主观目的,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表现、是否具有恶习、劣性,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如某单位办理的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虽然张某系投案自首且与受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但经核查张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应当逮捕的情形,据此,办案单位未对张某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案件的办理程序,对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办案民警要依法及时固定证据,在规定的12个月期限内办结,杜绝“保而不侦”。
如某单位办理的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对徐某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办案单位未及时完善证据并移送起诉,徐某被取保候审一年后,自认为案件已经终结,就离开家乡到外地打工,办案单位传讯徐某移送起诉时,因无法找到徐某,只能重新拘留并上网追逃。
三、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一)适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第九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需要继续侦查,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二)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应注意的问题1.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新增部分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新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并且要求被监视居住人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有明确的范围,只要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就不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非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
看守所、办案单位办公室、以及各种临时羁押室等地点,都不得作为监视居住场所,这一点在办案中务必注意。
四、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一)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8.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规定,情节严重,需要予以逮捕的。
(二)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应注意的问题1.要正确理解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杜绝滥用。
实践中部分民警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刑事案件,不管是否需要、是否符合条件,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如对一些民事部分已经和解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应当慎用。
2.要注意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前者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用于对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后者是一种行政处罚,是认定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后,对其人身自由予以剥夺的惩罚性决定。
3.在外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宣布刑事拘留后,押解返回的路途时间同样算作刑事拘留期限。
因为押解途中同样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能以未将嫌疑人送看所所羁押为由不计算在内,随意延长在看守所的羁押期限。
五、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适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下情形应当予以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下列危险性的:⑴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⑵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⑶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⑷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⑸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二)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应注意的问题1.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公安机关不但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还要论述其是否符合逮捕必要性,并且要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如某单位办理的李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查证,李某此次仅盗窃两千元物品,且已退赃,单凭此次犯罪事实无法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办案单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是李某曾经故意犯罪,但办案单位未调取判决书等相关材料,致使检察院无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必要性有审查义务,因此,侦查机关应当随时关注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变化,当发生不需要继续羁押情形时,应主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避免等检察院监督时或者辩护律师建议时陷入被动。
总之,公安机关要坚决避免适用强制措施不当而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在准确把握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基础上正确适用强制措施,通过适度限制或剥夺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顺利地获取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法院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达到控制犯罪、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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