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婚姻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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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A、必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 B、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财产或约定无效的 婚后所得; C、必须是法定个人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
❖ ①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 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4
一、婚姻法简介
三、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 1. 关于总则,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和禁止家庭暴力; 2. 关于结婚制度,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 婚姻制度; 3. 关于家庭关系,改进了夫妻共同财产制, 规范了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对子女的教育抚养、 赡养和扶养等作了修改; 4. 关于4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予以列 举,增加了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和一方有过错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 5. 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四、离 婚
离婚的概念 离婚系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 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 的男女; 2、离婚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 3、离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 系; 4、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 5、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
二、结 婚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及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 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 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 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优选)婚姻法基础
一、婚姻法简介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 律效力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 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 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 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 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 产生的夫4妻财产关系。
二、结 婚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及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 力。 Hale Waihona Puke Baidu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 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 以上诉。
一、婚姻法简介
婚姻法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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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 婚
(一)结婚的条件
积极条件 (1)双方自愿 (2)婚龄 (3)一夫一妻
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结婚的疾病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二、结 婚
(二)无效的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 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结 婚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及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 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 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 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 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四、离 婚
(一)离婚的条件
1.协议离婚:双方自愿且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 议。
2.裁判离婚:
法定情形:婚姻法 32 条——不忠、暴力、恶习、分居。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有重大过 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 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一、婚姻法简介
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 一、1950年婚姻法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 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 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 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婚姻家庭制度。 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 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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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简介
二、1980年婚姻法 对1950年婚姻法作了修改: 1. 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增加了保护 老人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原则; 2. 结婚条件的修改; 3. 扩大家庭关系的调整范围; 4. 离婚条款的增补。
❖ ②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 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③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 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 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 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人认定为所有权人)。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 理。
二、结 婚
(二)可撤销的婚姻
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仅限于胁迫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1 年,被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 人身自由之日起 1 年内。 撤销权人与行使方式
三、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 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 同所有,但是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三、夫妻共同财产
❖ ①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 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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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简介
三、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 1. 关于总则,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和禁止家庭暴力; 2. 关于结婚制度,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 婚姻制度; 3. 关于家庭关系,改进了夫妻共同财产制, 规范了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对子女的教育抚养、 赡养和扶养等作了修改; 4. 关于4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予以列 举,增加了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和一方有过错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 5. 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四、离 婚
离婚的概念 离婚系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 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 的男女; 2、离婚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 3、离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 系; 4、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 5、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
二、结 婚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及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 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 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 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优选)婚姻法基础
一、婚姻法简介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 律效力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 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 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 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 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 产生的夫4妻财产关系。
二、结 婚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及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 力。 Hale Waihona Puke Baidu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 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 以上诉。
一、婚姻法简介
婚姻法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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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 婚
(一)结婚的条件
积极条件 (1)双方自愿 (2)婚龄 (3)一夫一妻
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结婚的疾病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二、结 婚
(二)无效的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 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结 婚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及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 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 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 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 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四、离 婚
(一)离婚的条件
1.协议离婚:双方自愿且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 议。
2.裁判离婚:
法定情形:婚姻法 32 条——不忠、暴力、恶习、分居。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有重大过 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 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一、婚姻法简介
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 一、1950年婚姻法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 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 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 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婚姻家庭制度。 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 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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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简介
二、1980年婚姻法 对1950年婚姻法作了修改: 1. 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增加了保护 老人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原则; 2. 结婚条件的修改; 3. 扩大家庭关系的调整范围; 4. 离婚条款的增补。
❖ ②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 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③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 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 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 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人认定为所有权人)。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 理。
二、结 婚
(二)可撤销的婚姻
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仅限于胁迫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1 年,被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恢复 人身自由之日起 1 年内。 撤销权人与行使方式
三、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 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 同所有,但是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