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规、抗规、高规三规范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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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洞剪力墙在水平荷载下的受力特点
1)独立剪力墙肢不开洞、开小洞;
2)连肢剪力墙(开大洞);
3)规则开洞和不规则开洞(错洞墙和叠合错洞墙);
4)强连梁、弱连梁。
2.关于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的界定
1)高规规定;
2)广东补充高规规定;
3)北京细则规定
7.1.6 当剪力墙或核心筒墙肢与其平面外相交的楼面梁刚接时,可沿楼面梁轴线方向设置与梁相连的剪力墙、扶壁柱或在墙内设置暗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1、2、3、款略):
4 应通过计算确定暗柱或扶壁柱的竖向钢筋(或型钢),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宜小于表7.1.6的规定。
5.梁水平钢筋在墙(扶壁柱)内的锚固。
6.暗柱、扶壁柱箍筋配置要求。
增加暗柱、扶壁柱的竖向钢筋的总配筋率最小要求和箍筋配置要求,并强调楼面梁水平钢筋伸入墙内的锚固要求,钢筋锚固长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7.1.7 当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不大于4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
1.取消原条文中小墙肢规定,将4<hw/bw≤8的剪力墙定为短肢剪力墙,将hw/bw≤4的剪力墙按柱进行截面设计。
2.与混规9.4.1一致,与抗规6.4.6条(不大于3)有区别。
7.1.8 抗震设计时,不应全部采用短肢剪力墙;B级高度及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布置短肢剪力墙,不应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当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宜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2.房屋适用高度应比表
3.3.2-1规定的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适当降低,7、8(0.2g)和8(0.3g)度时分别不宜大于100m、80m和60m。
注:1.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剪力墙;
2.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是指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
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30%的剪力墙结构。
1.关于短肢剪力墙及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的界定
2.关于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的宏观设计指标控制
7.2.1(7.2.2条修改)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墙体稳定验算要求;
2.一、二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200mm,其他部位不
应<160mm;无端柱或翼墙的一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加强
部位不应<220mm,其他部位不应<180mm;
3.三、四级剪力墙墙厚,底部加强部位不应<160mm,其他部
位不应<160mm;无端柱或无翼墙一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
加强部位截面厚度不应<180mm,其他部位不应<160mm;
4.非抗震设计的剪力墙的截面厚度不应<160mm;
5.剪力墙井筒中,分隔电梯井或管道井的墙肢截面厚度可适
当减小,但不宜<160mm。
1.强调稳定要求是先必须满足的第一条件、并满足最小墙厚。
2.取消厚度与层高的关系,同时部分最小厚度有所减小,主要是考虑低烈度地区的实际情况。
3.与抗规6.
4.1条、混规11.7.12区别:
①无“层高或无支长度”;②不验算稳定性;③有多层的规定
7.2.2 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短肢剪力墙截面厚度除应符合第7.2.1条的要求外,底部加强部位尚不应小于200mm,其他部位尚不应小于180mm;
2.一、二、三级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分别不宜大于0.45、0.50、0.55,一字形截面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限值应相应减少0.1;
3.短肢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的应按7.2.6条调整剪力设计值,其他各层一、二、三级短肢剪力墙的剪力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4、1.2和1.1;
4.短肢剪力墙边缘构件的设置应符合第7.2.14条要求;
5.短肢剪力墙的全部竖向钢筋的配筋率,底部加強部位一, 二级不宜小于1.2%,三、四级不宜小于1.0%;其他部位一、二级不宜小于1.0%,三、四级不宜小于0.8%。
6.不宜采用一字型短肢剪力墙,不应在一字形短肢剪力墙布置平面外与之相交的单侧楼面梁。
对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多层剪力墙结构,建议短肢剪力墙定义中墙厚为不大于200mm,其余均按高规有关规定设计。
本条是原规程7.1.2条部分内容的修改、完善,不论是否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所有短肢剪力墙都要求满足本条规定。
原规定短肢墙抗震等级提高一级,一、二、三级短肢剪力
墙轴压比限值分别为0.5、0.6、0.7,本次修订不要求提高抗震等级,但降低了轴压比限值。
最大区别在于原规程是
针对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本次修订是对所有短
肢剪力墙,所以一般情况下,短肢剪力墙轴压比是有所放松。
7.2.5一级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以上部位,墙肢的组合弯
矩设计值和组合剪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弯矩增大系
数可取为1.2,剪力增大系数可取为1.3。
1.原规程7.
2.6条,取消了“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应按墙
底截面组合弯矩计算值采用”的要求。
2.与抗规6.2.7条、混规11.7.1条区别:”剪力相应调整”。
3.注意掌握调整的“度”,特别是多层建筑。
7.2.15(7.2.16条的修改、完善)剪力墙的约束边缘构件可为暗柱、端柱和翼墙(图7.2.15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lc和箍筋配箍特征值应符合表7.
2.15(略)的要求,其体积配箍率应按下式计算;
表7.2.15注3 lc为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图7.2.15)。
对暗柱不应小于墙厚和400mm的较大值;有翼墙或端柱,不
应小于翼墙厚度或端柱沿墙肢方向截面高度加300mm。
2.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图7.2.15)的竖向钢筋除应满足正截面受压(受拉)承载力计算要求外,其配筋率一、二、三级时分别不应小于1.2%、1.0%和1.0%,并分别不应少于8φ16、6φ16和6φ14的钢筋(符号φ表示钢筋直径);
3.(新增)约束边缘构件内箍筋或拉筋沿竖向的间距,一级不
宜大于1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150mm;箍筋、拉筋沿水平方向的肢距不宜大于300mm,不应大于竖向钢筋间距的2倍。
5.与抗规
6.4.5条第2款、混规11.
7.18条基本一致,但无箍筋、拉筋沿水平方向肢距的规定。
7.2.17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配筋率,一、二、三级时均不应<0.25%,四级和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0.20%。
1.强条,本条为原规程7.
2.18条的修改,不再把分布筋间距和直径作为强制性条文;
2.抗规6.4.3条、混规11.7.14条有多层剪力墙的规定:
高度小于24m且剪压比很小的四级抗震墙,其竖向分布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允许按0.15%采用。
7.2.18 剪力墙的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间距均不宜大于300mm,直径不应小于8mm。
剪力墙的竖向和水平分布钢
筋的直径不宜大于墙厚的1/10。
1.分布筋间距由“不应”改为“不宜”,增加直径与墙厚的关系;
2.与抗规6.4.4、混规11.7.15区别;对地基规范8.4.4条理解。
1.增加了剪力墙洞口连梁正截面最小和最大配筋率要求。
2.为实现连梁强剪弱弯,7.2.21条将连梁剪力设计值放大,7.2.22条限值剪压比,两条共用,相当于限制了受弯配筋,连梁的受弯配筋不宜过大;但由于7.2.21是直接乘以增大系数,与实配无关,易使设计人员忽略受弯钢筋数量限制,特别是在计算配筋很小按构造配置受弯钢筋时,易忽略强剪弱弯要求。
故7.2.24和7.2.25条分别给出了最小和最大配筋率限值,以防受弯钢筋配置过多。
3.关于连梁的设计
1)第一道防线;
2)强剪弱弯;
3)连梁超筋的解决办法(7.2.26条等)。
① 减小梁高(或开洞);
② 梁端刚度折减;
③ 配置交叉斜筋;
④ 设置钢板连梁;
⑤ 考虑罕遇地震下连梁退出工作。
混规第11.7.11条第1款:
剪力墙及筒体洞口连梁的纵向钢筋、斜筋及箍筋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梁沿上、下边单侧纵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且配筋不宜少于2φ12;交叉斜筋配筋连梁单向对角斜筋不宜少于2φ12,单组折线筋截面面积可取单向对角斜筋截面面积之半.直径不宜小于12mm;集中对角斜筋配筋连梁和对角暗撑连梁中每组对角斜筋应至少由4根直径不小于14mm钢筋组成。
高规对不同的跨高比配筋率也不同,混规则相同;
混规无最大配筋率的规定。
7.2.27 连梁的配筋构造(图7.2.27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梁顶面、底面纵向水平钢筋伸入墙肢的长度,抗震设
计时不应小于,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且均不应小于
600mm。
2 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应符合第6.3.2条框架梁梁端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构造要求;非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
3 顶层连梁纵向水平钢筋伸入墙肢的长度范围内应配置箍筋,其间距不应大于150mm,直径应与该连梁的箍筋直径
相同。
4 连梁高度范围内的墙肢水平分布钢筋应在连梁内拉通作为连梁的腰筋。
连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时,其两侧面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其两侧腰筋的总面积配筋率不应小于0.3%。
混规第11.7.11条第2、3、4、5款:
剪力墙及筒体洞口连梁的纵向钢筋、斜筋及箍筋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交叉斜筋配筋连梁对角斜筋在梁端部位应设不少于3根拉筋,拉筋间距应不>连宽和200mm较小值,直径不应<
6mm;集中对角斜筋配筋连梁应在梁截面内沿水平及竖直方向设双向拉筋,拉筋应勾住外侧纵筋,间距不应>
200mm,直径不应<8mm;对角暗撑配筋连梁中暗撑箍筋外缘沿梁宽方向不宜<梁宽一半,另一方向不宜<梁宽1/5;对角暗撑约束箍筋的间距不宜>暗撑钢筋直径6倍,当计算间距<100mm时可取100mm,箍筋肢距不应>350mm。
除集中对角斜筋连梁外,连梁水平钢筋及箍筋形成的钢筋网应用拉筋拉结,拉筋直径不宜<6mm,间距不宜>
400mm。
3 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宜按规范第11.3.6条和11.3.8条框架梁梁端加密区箍筋的构造要求采用;对角暗撑连配筋梁沿连梁全长箍筋的间距可按表11.3.6.2中规定值的两倍取用。
4 连梁纵向受力钢筋、交叉斜筋伸入墙内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l aE,且不应小于600mm;顶层连梁纵向钢筋伸入墙体的长度范围内,应配置间距不大于150mm的构造箍筋,箍筋直径应与该连梁的箍筋直径相同。
5剪力墙的水平分布钢筋可作为连梁的纵向构造钢筋在连梁范围内贯通。
当梁的腹板高度hw不小于450mm时,其两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对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梁两侧的纵向构造钢筋的面积配筋率尚不应小于0.3%。
1.框架-剪力墙结构协同工作原理
2.关于多道抗震防线
强烈地震后往往伴随多次余震,仅一道防线,在首次破坏后再遭余震,会因损伤积累而致倒塌。
1)双重抗侧力结构体系
2)尽可能多的内外部超静定次数
3)尽可能好的耗能能力
4)工程实例:马那瓜美洲银行大厦:地上18层,结构高度61m * 双重抗侧力体系
* 多道防线:连梁-L形小筒-内筒-框筒,合理的屈服机制
* 平面、竖向规则均匀对称
8.1.3 (新增)抗震设计框架-剪力墙结构,应根据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框架部分承受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确定相应设计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10%时,按剪力墙结构设计,框架部分应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框架进行设计;
2.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10%但≤50%时,按本章框-剪结构的规定进行设计;
3.框架部分承受地震倾覆力矩>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50%但≤80%时,按框-剪结构设计,其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框架部分抗震等级和轴压比限值宜按框架结构规定采用;
4.框架部分承受地震倾覆力矩>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80%时,按框-剪结构设计,其最大适用高度宜按框架结构采用,框架部分抗震等级和轴压比限值应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
当结构的层间位移角不满足框-剪结构的规定时,可按规程3.11节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抗震性能分析和论证。
抗规6.1.3条第1款规定:
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层框架部分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可与其框架的抗震等级相同。
注:底层指计算嵌固端所在的层。
抗规6.5.4条规定: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其它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6.3节、6.4节的有关要求。
注: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其抗震墙的抗震构造措施,可仍按本规范6.4节对抗震墙的规定执行。
抗规6.2.13条第4款规定: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其框架部分的地震剪力值,宜采用框架结构模型和框架-抗震墙结构模型二者计算结果的较大值。
8.1.4 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各层框架总剪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V0—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基本不变的结构,应取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结构底层总剪力;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分段有规律变化结构,应取每段底层(原“每段最下一层”)结构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总剪力;
3 按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地震作用时,第1款规定的调整可在振型组合后,并满足4.3.12条关于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的前提下进行。
抗规6.2.13条第1款规定:侧向刚度沿竖向分布基本均匀的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框架-核心筒结构,任一层框架部分的剪力值,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0%和按框架–抗震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计算的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中最大值1.5倍二者的较小值。
两者基本一致
8.1.9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同时布置筒体或两主轴方向剪力墙形成双向抗侧力体系,并应避免结构刚度偏心,其中剪力墙或筒体应符合第7章和第9章有关规定且宜在对应剪力墙或筒体楼层处设暗梁;
2.抗震设计时,房屋的周边应设置边梁形成周边框架,房屋的顶层及地下室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
3.有楼、电梯间等较大开洞时,洞口周围宜设框架梁或边梁。
4.无梁板可根据承载力和变形要求采用无柱帽(柱托)板或有柱帽(柱托)板形式。
柱托板长度厚度应按计算确定,且每方向长度不宜<板跨1/6,厚度不宜<板厚1/4。
7度宜采用有柱托板,8度应采用有柱托板,此时托板各向长度尚不宜<同方向柱截面宽度和4倍板厚之和,托板总厚度尚不应<柱纵筋直径16倍。
无柱托板且无梁板抗冲切承载力不足时,可采用型钢剪力架(键),此时板厚并不应<200mm;
抗规第6.6.2条: 板柱-抗震墙的结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18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房屋高度大于12m时,墙厚不应小于200mm。
2.房屋的周边应采用有梁框架,楼、电梯洞口周边宜设置边框梁。
与高规一致
3.8度时宜采用有托板或柱帽的板柱节点,托板或柱帽根部的厚度(包括板厚)不宜小于柱纵筋直径的16倍,托板或柱帽的边长不宜小于4倍板厚和柱截面对应边长之和。
高规:柱托板长度厚度应按计算确定,且每方向长度不宜<板跨1/6,厚度不宜<板厚1/4。
7度宜采用有柱托板,8度应采用有柱托板,此时托板各向长度尚不宜<同方向柱截面宽度和4倍板厚之和,托板总厚度尚不应<柱纵筋直径16倍。
4.房屋的地下一层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
与高规一致
8.1.10 抗风设计时,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各层筒体或剪力墙应能承担不小于80%相应方向该层承担的风荷载作用下的剪力;抗震设计时,应能承担各层全部相应方向该层承担的地震剪力,而各层板柱部分尚应能承担不小于20%相应方向该层承担的地震剪力,且应符合有关抗震构造要求。
抗规6.6.3条第1款:房屋高度大于12m时,抗震墙应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房屋高度不大于12m时,抗震墙宜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
各层板柱和框架部分应能承担不少于本层地震剪力的20%。
8.2.2 带边框剪力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带边框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墙体稳定计算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设计时,一、二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00mm;
2)除第1项以外的其他情况下不应小于160mm。
2.剪力墙水平钢筋应全部锚入边框柱内,锚固长度不应小于
la(非抗震设计)或laE(抗震设计);
3.与剪力墙重合框架梁可保留,亦可做成宽度与墙厚相同的暗梁,暗梁截面高度可取墙厚2倍或与该榀框架梁等高,暗梁配筋可按构造且应符合框架梁相应抗震等级最小配筋;
4.剪力墙截面宜按工字形设计,其端部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配置在边框柱截面内;
5.边框柱宜与该榀框架其他柱截面相同,应符合第6章有关框架柱构造规定;底部加强部位边框柱箍筋宜全高加密;当带边框剪力墙洞口紧邻边框柱时,边框柱箍筋宜沿全高加密。
1.在满足附录D墙体稳定前提下,取消墙厚不<层高1/16和
1/20的限制;
2.与抗规区别
抗规6.6.2条第1款: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18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房屋高度大于12m时,墙厚不应小于200mm。
高规无板柱-剪力墙结构墙厚的规定
抗规6.5.1条: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厚度和边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抗震墙的厚度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
2.有端柱时,墙体在楼盖处宜设置暗梁,暗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厚和400mm 的较大值;端柱截面宜与同层框架柱相同,并应满足本规范6.3节对框架柱的要求;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端柱和紧靠抗震墙洞口的端柱宜按柱箍筋加密区的要求沿全高加密箍筋。
8.2.3 板柱-剪力墙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分析中规则的板柱结构可用等代框架法,其等代梁的宽度宜采用垂直于等代框架方向两侧柱距各1/4;宜采用连续体有限元空间模型进行更准确的计算分析;
抗规6.6.3条第2款:板柱结构在地震作用下按等代平面框架分析时,其等代梁的宽度宜采用垂直于等代平面框架方向两侧柱距各1/4。
与高规第1款基本一致。
2.……超过时应配置抗冲切钢筋(尽可能采用高效能抗剪栓钉以提高抗冲切能力),当地震作用导致柱上板带支座弯矩反号时还应对反向作复核。
……
与抗规6.6.4条第4款、混规11.9.4条基本一致
1、2款均为新增。
3.As—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总截面面积;
N
G —在该层楼面重力荷载代表值(8度时尚宜计入竖向地震)
作用下的柱轴向压力设计值;
与抗规6.6.4条第3款基本一致,与混规11.9.6条有区别: As—贯通柱截面板底纵向普通钢筋截面面积;对一端在柱截
面对边按受拉弯折锚固的普通钢筋,截面面积按一半计算;抗规6.6.3条第3款:板柱节点应进行冲切承载力的抗震验算,应计入不平衡弯矩引起的冲切,节点处地震作用组合的不
平衡弯矩引起的冲切反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一、二、三级板柱的增大系数分别取1.7、1.5、1.3。
与混规11.9.3条一致,高规对此未作规定:在地震组合下,当
考虑板柱节点临界截面上剪应力传递不平衡弯矩时,其考
虑抗震等级的等效集中反力设计值Fl,eq可按本规范附录F 的规定计算,此时,Fl为板柱节点临界截面所承受的竖向力设计值。
由地震组合的不平衡弯矩在板柱节点处引起的等效集中反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对一、二、三级抗震
等级板柱结构的节点,该增大系数可分别取1.7、1.5、1.3。
8.2.4 板柱-剪力墙结构中,板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计时,应在柱上板带中设置构造暗梁,暗梁宽度取柱宽及两侧各1.5倍板厚之和,暗梁支座上部钢筋截面积不宜<柱上板带钢筋截面积50%,并应全跨拉通,暗梁下
部钢筋应≥上部钢筋1/2。
暗梁箍筋的布置,计算不需要时,直径应≥8mm,间距≤3h0/4,肢距≤2h0;计算需要时应按计算确定,且直径应≥10mm,间距≤h0/2,肢距≤1.5h0。
2 设置柱托板时,非抗震设计托板底部宜布置构造钢筋;抗震设计托板底部钢筋应按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抗震锚固
要求。
计算柱上板带支座钢筋时,可考虑托板厚度有利
影响。
3 无梁楼板允许开局部洞口,但应验算承载力及刚度要求。
未作专门分析时,板不同部位开单个洞大小应符合图
8.2.4要求。
同一部位开多个洞时,则同一截面上各洞宽之和不应>该部位单个洞允许宽度。
所有洞边均应设置补强钢筋。
1.本条第1、3款做了补充、修改。
主要是洞口尺寸的修改。
2.与抗规、混规区别
抗规6.6.4条第1款:无柱帽平板应在柱上板带中设构造暗梁,暗梁宽度可取柱宽及柱两侧各不大于1.5倍板厚。
暗梁支座上部钢筋面积应不小于柱上板带钢筋面积的50%,暗梁下部钢筋不宜少于上部钢筋的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3/4倍板厚,肢距不宜大于2倍板厚,在暗梁两端应加密。
混规11.9.5条:无柱帽平板宜在柱上板带中设构造暗梁,暗梁宽度可取柱宽加柱两侧各不大于1.5倍板厚。
暗梁支座上部纵向钢筋应不小于柱上板带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1/2,暗梁下部纵向钢筋不宜少于上部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1/2。
暗梁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3/4倍板厚,肢距不宜大于2倍板厚;支座处暗梁箍筋加密区长度不应小于3倍板厚,其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肢距不宜大于250mm。
抗规、混规基本一致,与高规第1款区别主要是:
1)箍筋肢距不宜>2(1.5)倍板厚;2)暗梁两端箍筋是否加密。
9.1.2 筒中筒结构的高度不宜低于80m,高宽比不宜小于3。
对高度不超过60m框架-核心筒结构,可按框-剪结构设计。
1.研究表明,筒中筒结构空间受力性能与其高宽比有关,高宽比<3,不能较好发挥空间作用,高度由原60m提高到
80m。
2.框-筒结构高度和高宽比不受此限制。
对高度较低框-筒结构,可按框-剪结构设计,适当降低核心筒和框架构造
要求。
9.1.7 筒体结构核心筒或内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其余略):
2.筒体角部附近不宜开洞,当不可避免时,筒角内壁至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和开洞墙截面厚度的较大值;
9.1.8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不宜在水平方向连续开洞,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2m;当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小于4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
抗规6.7.2条第3款:内筒的门洞不宜靠近转角。
9.1.7 筒体结构核心筒或内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其余略): 3.筒体墙应按本规程附录D验算墙体稳定,且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内墙厚度不应小于160mm,必要时可设置扶壁柱或扶壁墙;
4.筒体墙的水平、竖向配筋不应少于两排,其最小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7.2.17条的规定;
抗规6.7.2条第1款:抗震墙的厚度、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规定;筒体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上一层,当侧向刚度无突变时不宜改变墙体厚度。
9.1.7 筒体结构核心筒或内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其余略): 5.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内筒的连梁宜配置对角斜向钢筋或交叉暗撑。
抗规6.7.4条:一、二级核心筒和内筒中跨高比不大于2的连梁,当梁截面宽度不小于400mm时,可采用交叉暗柱配筋,并应设置普通箍筋;截面宽度小于400mm但不小于200mm时,除配置普通箍筋外,可另增设斜向交叉构造钢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