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规、抗规、高规三规范比较

1.开洞剪力墙在水平荷载下的受力特点

1)独立剪力墙肢不开洞、开小洞;

2)连肢剪力墙(开大洞);

3)规则开洞和不规则开洞(错洞墙和叠合错洞墙);

4)强连梁、弱连梁。

2.关于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的界定

1)高规规定;

2)广东补充高规规定;

3)北京细则规定

7.1.6 当剪力墙或核心筒墙肢与其平面外相交的楼面梁刚接时,可沿楼面梁轴线方向设置与梁相连的剪力墙、扶壁柱或在墙内设置暗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1、2、3、款略):

4 应通过计算确定暗柱或扶壁柱的竖向钢筋(或型钢),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宜小于表7.1.6的规定。

5.梁水平钢筋在墙(扶壁柱)内的锚固。

6.暗柱、扶壁柱箍筋配置要求。

增加暗柱、扶壁柱的竖向钢筋的总配筋率最小要求和箍筋配置要求,并强调楼面梁水平钢筋伸入墙内的锚固要求,钢筋锚固长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7.1.7 当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不大于4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

1.取消原条文中小墙肢规定,将4<hw/bw≤8的剪力墙定为短肢剪力墙,将hw/bw≤4的剪力墙按柱进行截面设计。

2.与混规9.4.1一致,与抗规6.4.6条(不大于3)有区别。

7.1.8 抗震设计时,不应全部采用短肢剪力墙;B级高度及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布置短肢剪力墙,不应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当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宜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2.房屋适用高度应比表

3.3.2-1规定的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适当降低,7、8(0.2g)和8(0.3g)度时分别不宜大于100m、80m和60m。

注:1.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剪力墙;

2.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是指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

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30%的剪力墙结构。

1.关于短肢剪力墙及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的界定

2.关于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的宏观设计指标控制

7.2.1(7.2.2条修改)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墙体稳定验算要求;

2.一、二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200mm,其他部位不

应<160mm;无端柱或翼墙的一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加强

部位不应<220mm,其他部位不应<180mm;

3.三、四级剪力墙墙厚,底部加强部位不应<160mm,其他部

位不应<160mm;无端柱或无翼墙一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

加强部位截面厚度不应<180mm,其他部位不应<160mm;

4.非抗震设计的剪力墙的截面厚度不应<160mm;

5.剪力墙井筒中,分隔电梯井或管道井的墙肢截面厚度可适

当减小,但不宜<160mm。

1.强调稳定要求是先必须满足的第一条件、并满足最小墙厚。

2.取消厚度与层高的关系,同时部分最小厚度有所减小,主要是考虑低烈度地区的实际情况。

3.与抗规6.

4.1条、混规11.7.12区别:

①无“层高或无支长度”;②不验算稳定性;③有多层的规定

7.2.2 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短肢剪力墙截面厚度除应符合第7.2.1条的要求外,底部加强部位尚不应小于200mm,其他部位尚不应小于180mm;

2.一、二、三级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分别不宜大于0.45、0.50、0.55,一字形截面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限值应相应减少0.1;

3.短肢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的应按7.2.6条调整剪力设计值,其他各层一、二、三级短肢剪力墙的剪力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4、1.2和1.1;

4.短肢剪力墙边缘构件的设置应符合第7.2.14条要求;

5.短肢剪力墙的全部竖向钢筋的配筋率,底部加強部位一, 二级不宜小于1.2%,三、四级不宜小于1.0%;其他部位一、二级不宜小于1.0%,三、四级不宜小于0.8%。

6.不宜采用一字型短肢剪力墙,不应在一字形短肢剪力墙布置平面外与之相交的单侧楼面梁。

对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多层剪力墙结构,建议短肢剪力墙定义中墙厚为不大于200mm,其余均按高规有关规定设计。

本条是原规程7.1.2条部分内容的修改、完善,不论是否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所有短肢剪力墙都要求满足本条规定。

原规定短肢墙抗震等级提高一级,一、二、三级短肢剪力

墙轴压比限值分别为0.5、0.6、0.7,本次修订不要求提高抗震等级,但降低了轴压比限值。最大区别在于原规程是

针对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本次修订是对所有短

肢剪力墙,所以一般情况下,短肢剪力墙轴压比是有所放松。

7.2.5一级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以上部位,墙肢的组合弯

矩设计值和组合剪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弯矩增大系

数可取为1.2,剪力增大系数可取为1.3。

1.原规程7.

2.6条,取消了“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应按墙

底截面组合弯矩计算值采用”的要求。

2.与抗规6.2.7条、混规11.7.1条区别:”剪力相应调整”。

3.注意掌握调整的“度”,特别是多层建筑。

7.2.15(7.2.16条的修改、完善)剪力墙的约束边缘构件可为暗柱、端柱和翼墙(图7.2.15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lc和箍筋配箍特征值应符合表7.

2.15(略)的要求,其体积配箍率应按下式计算;

表7.2.15注3 lc为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图7.2.15)。对暗柱不应小于墙厚和400mm的较大值;有翼墙或端柱,不

应小于翼墙厚度或端柱沿墙肢方向截面高度加300mm。

2.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图7.2.15)的竖向钢筋除应满足正截面受压(受拉)承载力计算要求外,其配筋率一、二、三级时分别不应小于1.2%、1.0%和1.0%,并分别不应少于8φ16、6φ16和6φ14的钢筋(符号φ表示钢筋直径);

3.(新增)约束边缘构件内箍筋或拉筋沿竖向的间距,一级不

宜大于1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150mm;箍筋、拉筋沿水平方向的肢距不宜大于300mm,不应大于竖向钢筋间距的2倍。

5.与抗规

6.4.5条第2款、混规11.

7.18条基本一致,但无箍筋、拉筋沿水平方向肢距的规定。

7.2.17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配筋率,一、二、三级时均不应<0.25%,四级和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0.20%。

1.强条,本条为原规程7.

2.18条的修改,不再把分布筋间距和直径作为强制性条文;

2.抗规6.4.3条、混规11.7.14条有多层剪力墙的规定:

高度小于24m且剪压比很小的四级抗震墙,其竖向分布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允许按0.15%采用。

7.2.18 剪力墙的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间距均不宜大于300mm,直径不应小于8mm。剪力墙的竖向和水平分布钢

筋的直径不宜大于墙厚的1/10。

1.分布筋间距由“不应”改为“不宜”,增加直径与墙厚的关系;

2.与抗规6.4.4、混规11.7.15区别;对地基规范8.4.4条理解。

1.增加了剪力墙洞口连梁正截面最小和最大配筋率要求。

2.为实现连梁强剪弱弯,7.2.21条将连梁剪力设计值放大,7.2.22条限值剪压比,两条共用,相当于限制了受弯配筋,连梁的受弯配筋不宜过大;但由于7.2.21是直接乘以增大系数,与实配无关,易使设计人员忽略受弯钢筋数量限制,特别是在计算配筋很小按构造配置受弯钢筋时,易忽略强剪弱弯要求。故7.2.24和7.2.25条分别给出了最小和最大配筋率限值,以防受弯钢筋配置过多。

3.关于连梁的设计

1)第一道防线;

2)强剪弱弯;

3)连梁超筋的解决办法(7.2.26条等)。

① 减小梁高(或开洞);

② 梁端刚度折减;

③ 配置交叉斜筋;

④ 设置钢板连梁;

⑤ 考虑罕遇地震下连梁退出工作。

混规第11.7.11条第1款:

剪力墙及筒体洞口连梁的纵向钢筋、斜筋及箍筋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梁沿上、下边单侧纵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15%,且配筋不宜少于2φ12;交叉斜筋配筋连梁单向对角斜筋不宜少于2φ12,单组折线筋截面面积可取单向对角斜筋截面面积之半.直径不宜小于12mm;集中对角斜筋配筋连梁和对角暗撑连梁中每组对角斜筋应至少由4根直径不小于14mm钢筋组成。

高规对不同的跨高比配筋率也不同,混规则相同;

混规无最大配筋率的规定。

7.2.27 连梁的配筋构造(图7.2.27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梁顶面、底面纵向水平钢筋伸入墙肢的长度,抗震设

计时不应小于,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且均不应小于

600mm。

2 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应符合第6.3.2条框架梁梁端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构造要求;非抗震设计时,沿连梁全长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

3 顶层连梁纵向水平钢筋伸入墙肢的长度范围内应配置箍筋,其间距不应大于150mm,直径应与该连梁的箍筋直径

相同。

4 连梁高度范围内的墙肢水平分布钢筋应在连梁内拉通作为连梁的腰筋。连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时,其两侧面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其两侧腰筋的总面积配筋率不应小于0.3%。

混规第11.7.11条第2、3、4、5款:

剪力墙及筒体洞口连梁的纵向钢筋、斜筋及箍筋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交叉斜筋配筋连梁对角斜筋在梁端部位应设不少于3根拉筋,拉筋间距应不>连宽和200mm较小值,直径不应<

6mm;集中对角斜筋配筋连梁应在梁截面内沿水平及竖直方向设双向拉筋,拉筋应勾住外侧纵筋,间距不应>

200mm,直径不应<8mm;对角暗撑配筋连梁中暗撑箍筋外缘沿梁宽方向不宜<梁宽一半,另一方向不宜<梁宽1/5;对角暗撑约束箍筋的间距不宜>暗撑钢筋直径6倍,当计算间距<100mm时可取100mm,箍筋肢距不应>350mm。

除集中对角斜筋连梁外,连梁水平钢筋及箍筋形成的钢筋网应用拉筋拉结,拉筋直径不宜<6mm,间距不宜>

400mm。

3 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宜按规范第11.3.6条和11.3.8条框架梁梁端加密区箍筋的构造要求采用;对角暗撑连配筋梁沿连梁全长箍筋的间距可按表11.3.6.2中规定值的两倍取用。

4 连梁纵向受力钢筋、交叉斜筋伸入墙内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l aE,且不应小于600mm;顶层连梁纵向钢筋伸入墙体的长度范围内,应配置间距不大于150mm的构造箍筋,箍筋直径应与该连梁的箍筋直径相同。

5剪力墙的水平分布钢筋可作为连梁的纵向构造钢筋在连梁范围内贯通。当梁的腹板高度hw不小于450mm时,其两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对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梁两侧的纵向构造钢筋的面积配筋率尚不应小于0.3%。

慢性病患者(高血压、糖尿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二、服务内容 (一)筛查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在其第一次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时为其测量血压。 2.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后预约其复查,非同日3次血压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如有必要,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确诊,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可疑继发性高血压患者,及时转诊。 3.建议高危人群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二)随访评估 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 (1)测量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出现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意识改变、剧烈头痛或头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眼痛、心悸、胸闷、喘憋不能平卧及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同时血压高于正常等危急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3)测量体重、心率,计算体质指数(BMI)。 (4)询问患者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吸烟、饮酒、运动、摄盐情况等。 (5)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三)分类干预 (1)对血压控制满意(收缩压<140且舒张压<90mmHg)、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时间。 (2)对第一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即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或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性,必要时增加现用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压药物,2周内随访。 (3)对连续两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府办函〔2009〕465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府办函〔2009〕88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是:

(一)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经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后,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登记。 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同时报送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草案1份、电子文本、制定依据以及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政府法制机构对材料报送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政府法制机构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对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没有合法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义务的,所规定的制度或管理措施明显不当的,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不予登记,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五)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制定机关制发正式文件,并交由同级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信息网站或以其它方式统一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是经依法登记,准予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标识。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登记机关简称、年份、登记流水号组成,如“绵府法审〔2009〕0001号”等。

废止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修订(废止)申请篇二:关于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并进行废止 关于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并进行废止、修订和完善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规章制度是学校科学管理、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依据和保证。为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动学校体制机制创新,努力为学校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和《上海海事大学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活动观整改落实方案》等文件精神要求,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形势,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注意总结归纳学习实践活动中的成功经验做法,通过对各类规章制度的“废、改、立”,进一步明确学校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责权利关系,提高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方便师生员工办事,逐步形成和完善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包括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学校自主权范围内制定,调整学校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行政管理关系,由学校发布,对校属各部门、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仍在使用的各类规章制度。 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由各部门参照本通知自行开展清理工作,学校将择时进行检查。 (二)内容 1.合法性。即规章制度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且依据是否现行有效,是否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颁布。 2.必要性。即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学校目前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是否存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内容。 3.规范性。即规章制度的格式是否符合公文的形式要求,具体内容是否与主题一致,文字是否精练、准确。 4.操作性。即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主体、程序、对象及监督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相关文件内容是否重复、矛盾,执行效果是否达到规章制度的制定目标。 三、清理原则和标准 按照“适应的保留、过时的废止、需健全的修订或重新制定”的原则,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完善。 (一)保留。学校所执行文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与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一致,适宜于学校的管理实际和发展需要,应当继续执行的,予以保留。 (二)废止。学校所执行的文件已经不符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形势要求,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不相符合,不适宜于学校的管理要求,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应当予以废止。 (三)修订。学校所执行的文件部分内容不合时宜,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不一致或现行依据有所调整,不适宜于学校管理要求,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应予以修改、合并的,修订完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 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需要继续执行的,修订后重新公布。 (四)制定。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断层”和“空白”,依据管理权限,结合学校发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测试题高血压(2017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测试题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部分) 一、判断题(25题) 1、管理人群血压控制率采用年度平均血压值计算。()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要求高血压患者管理率不低于40%。() 3、常住居民是指在本辖区连续居住1年及以上的居民。() 4、高血压患者管理级别可以根据每次随访评估结果随时调整。() 5、35岁及以上门诊首诊病人测血压中首诊概念是指每年因不同疾病首次至该医疗服务机构就诊。() 6、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是辖区35岁及以上所有高血压患者。() 7、各种途径发现的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压≥

90mmHg者可诊断为高血压。() 8、高血压按照血压水平分为1、2、3级,若收缩压与舒压分属不同级别,则以较高的分级为准。() 9、高血压患者危险分层仅依据诊断时血压值。() 10、高血压患者清晨6~10点是心血管事件的高发时段,最好选择下午或傍晚进行锻炼。() 11、高血压患者可以选择短跑、举重等短时间进行的无氧运动,以降低血压。() 12、高血压患者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责任医生应建议立即转诊。() 13、除高血压急症和继发性高血压外,非药物治疗应在开始药物治疗前首先应用或与药物治疗同时应用。() 14、既往有高血压病史,近二周在服降压药,血压控制在正常围者可不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15、高血压患者应减少膳食脂肪摄入,总脂肪供能不超过总热量30%。() 16、高血压患者进行高强度锻炼在降血压方面更有效。() 17、高血压患者每年均应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

() 18、体重指数(BMI)=体重(斤)/身高(米)2。() 19、腰围的测量应在肚脐以上1cm的水平面上进行。() 20、肥胖的高血压患者可采取极度饥饿的方法达到快速减重的目的。() 21、根据《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0年版)》,65岁以上老年高血压患者,如耐受良好可以将血压降至140/90mmHg以下。() 22、临床上通常采用直接方法在上臂肱动脉部位测量血压。() 23、测量血压时,如果袖带太松,测得血压值偏低。() 24、测量血压时,听诊器膜式听头应放在袖带肱动脉部位。() 25、采用水银血压计测量血压,血压读数必须以水银柱液面顶端最接近的下方刻度为准。() 二、单选题(50题) 1、高血压诊断须至少非同日次反复测量血压,次血压均高于正常值的可诊断为高血压患者。()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规范性文件清理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清理管理规定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一、清理的目标和任务紧紧围绕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到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找出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修改、废止,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规范性文件的有机衔接,更好地发挥规范性文件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二、清理的范围和原则(一)清理范围。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各级党委、政府联合下发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或与法律、法规实施有关的文件。(二)指导原

则。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市工作大局的原则。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凡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修改,使其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二是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确保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和衔接。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针对性、有重点、分步骤地加以解决。四是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三、清理的依据和方法(一)清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年立法计划。上位法作了修

制度廉洁性评估总结

制度廉洁性评估总结 制度廉洁性评估总结 为认真贯彻全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有效地开展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班子市局成立了制度廉洁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吴兴国任组长,市局纪检组长王晓均任常务副组长,市局监察室、办公室、法规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曹海欧、廖华东为工作人员。 二、专题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自1月24日全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会议后,主管此项工作的市局纪检组长王晓均同志向吴兴国局长作了专题汇报,经局领导研究同意于2月22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参加会议的有市局领导,市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直属机构党政一把手,会上王晓均同志传达了市政府会议精神,同时研究制定了《郴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局长吴兴国到会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各尽其责,从严把关,扎实认真做好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 三、全面清理,认真评估 一是市局办公室按《方案》要求,由副主任廖华东同志负责对201X年以来已公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造登记,并将文件交由市局监察室;

二是市局监察室组织工作人员对《郴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按照《郴州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评估内容,进行了认真评估,并逐一填写好《郴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表》正准备上报; 三是明确了自201X年2月1日开始,本局每新起草一个文件,起草单位要及时报法规科和监察室,法规科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监察室要认真组织廉洁性评估,市局办公室按要求认真填好评估表上报审查,各单位要认真履职,环环相扣,持之以恒,将市局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湖南省被列为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试点后,该省纪委、监察厅、预防腐-败局出台《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等5个省直单位和长沙市、郴州市作为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试点单位。同时,由省纪委、监察厅、预防腐-败局牵头成立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其成员由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办、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廉洁性评估的日常备案工作。根据部署,该省各地各单位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后,填写《制度廉洁性评估表》并报省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备案。纪检监察机关在评估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无法把握的,可以提交协调指导小组审议,协调指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报省预防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于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向省政府报送时,必须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已经备案的一份《制度廉洁性评估表》,否则,不得办“三统一”。截至目前,该省共评估规范性文件2043件,其中,已发布实施的文件1756件,起草中的文件287件。该省各地各单位以制度廉洁性评估为契机,推进规范权力运行制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措施。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及时修订、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和不适应管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 一、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以镇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均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起草单位认为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制定。 三、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两年对以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公布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在清理过程中对存在下列问题的规范性

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 (二)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 (三)与国家政策及现行有效的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的; (五)正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相互矛盾或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对“拟废止”或“拟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按程序报政府研究批准后予以废止或修改,同时按规定报送县政府和镇人大常委会备案。

高血压管理服务规范和流程

附件1 高血压管理服务规范和流程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二、服务内容 (一)筛查。 1.对辖区内3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为其免费测量一次血压(非同日三次测量)。 2.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140mmHg 和(或)舒张压≥90mmHg 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后预约其复查,非同日3 次测量血压均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建议转诊到有条件的上级医院确诊并取得治疗方案,2 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可疑继发性高血压患者,及时转诊。 3.如有以下六项指标中的任一项高危因素,建议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1)血压高值(收缩压130~139mmHg 和/或舒张压85~89mmHg)。 (2)超重或肥胖,和(或)腹型肥胖:超重:28 kg/m2>BMI ≥ 24 kg/m2 ;肥胖:BMI ≥ 28 kg/m2 腰围:男≥90cm(2.7 尺),女≥85cm (2.6 尺)为腹型肥胖高血压家族史(一、二级亲属)。 (3)长期膳食高盐。 (4)长期过量饮酒(每日饮白酒≥100ml)。

(5)年龄≥55 岁。 (二)随访评估。 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 次面对面的随访。 1.测量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出现收缩压≥ 180mmHg 和(或)舒张压≥110mmHg;意识改变、剧烈头痛或头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眼痛、心悸、胸闷、喘憋不能平卧及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同时血压高于正常等危急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3.测量体重、心率,计算体质指数(BMI)。 4.询问患者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吸烟、饮酒、运动、摄盐情况等。 5.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三)分类干预。 1.对血压控制满意(一般高血压患者血压降至140/90 mmHg 以下;≥65 岁老年高血压患者的血压降至150/90 mmHg 以下,如果能耐受,可进一步降至140/90 mmHg 以下;一般糖尿病或慢性肾脏病患者的血压目标可以在140/90 mmHg 基础上再适当降低)、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下一次随访时间。 2.对第一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或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性,必要时增加现用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压药物,2周内随访。 3.对连续两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 【发文字号】宝政办发[2015]20号 【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2 【实施日期】201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5〕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 知》(陕政办发〔2014〕126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

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解决规范性文件监管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任务及范围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市、县(区)政府,政府所属部门,双重管理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纳入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范围。 对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由各县(区)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同步启动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到2015年6月底前全面实行到位。

高血压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高血压患者管理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二、服务内容 (一)筛查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在其第一次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时为其测量血压。 2.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后预约其复查,非同日3次血压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如有必要,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确诊,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可疑继发性高血压患者,及时转诊。 3.建议高危人群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二)随访评估 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 (1)测量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出现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意识改变、剧烈头痛或头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眼痛、心悸、胸闷、喘憋不能平卧及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同时血压高于正常等危急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3)测量体重、心率,计算体质指数(BMI)。 (4)询问患者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吸烟、饮酒、运动、摄盐情况等。 (5)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三)分类干预 (1)对血压控制满意(收缩压<140且舒张压<90mmHg)、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时间。 (2)对第一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即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或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性,必要时增加现用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压药物,2周内随访。 (3)对连续两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4)对所有的患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目标并在下一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四)健康体检 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

高血压工作管理规范

无锡市高血压工作管理规范 一、目标 加强和规范社区高血压患者的随访管理和健康教育,提高高血压患者的规范管理率和血压控制率,减少或延缓心、脑、肾等并发症的发生,提高其生活质量。 二、高血压治疗管理工作规范 (一)社区全人群干预 社区全人群干预指积极做好社区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广为传播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利用各种渠道(如健康教育画廊、专栏、版报、广播等)在社区全体人群中广泛宣传高血压防治知识,提高广大社区人群自我保健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即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保持心理平衡,预防和控制高血压的各种危险因素。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积极参与全国高血压日暨心脑血管病防治宣传周等活动,结合宣传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引导社会关注高血压防治工作。 (二)高血压患者的检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可以根据高血压诊断标准,通过对35周岁以上首诊病人测量血压、高血压患者就诊登记、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和组织社区居民健康检查等方法检出社区高血压患者。 三、高血压患者分层和分级管理 1.高血压分层 (1)高血压分层定义 根据高血压患者的血压分级,结合危险因素、靶器官损害以及并存的临床情况等影响预后的因素(见附件1)确定危险分层。 按危险因素、靶器官损害及并存临床情况的合并作用,将危险量化为低危、中危、高危、很高危四层。 低危层:高血压1级、无其他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者。 中危层:高血压2级或1~2级同时有1~2个其他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者。 高危层:高血压1~2级同时有3种或更多其他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或靶器官损害者;或高血压3级而无其他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者。 很高危层:高血压3级同时有1种以上其他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或靶器官损害,或高血压1~3级并有临床相关疾病者。 (2)高血压患者分层的确定 社区医师通过对患者进行临床资料采集,根据掌握的临床评价资料确定高血压患者的层别。 2.高血压患者分级管理(见附表2) (1)管理对象:常住在本社区,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1)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章制度建设质量,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根据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修订)》(中石大京党〔2012〕71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对校属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 第二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但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以学校名义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文件;各部门和单位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 第三条学校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制度”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或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的,可称为“意见”。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科学规范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职能部门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应当将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职能部门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慢性病患者(高血压、糖尿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标准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 一、服务对象 辖区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二、服务容 (一)筛查 1.对辖区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在其第一次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时为其测量血压。 2.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压≥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后预约其复查,非同日3次血压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如有必要,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确诊,2周随访转诊结果,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可疑继发性高血压患者,及时转诊。 3.建议高危人群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二)随访评估 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 (1)测量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出现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压≥110mmHg;意识改变、剧烈头痛或头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眼痛、心悸、胸闷、喘憋不能平卧及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同时血压高于正常等危急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在2周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2)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 (3)测量体重、心率,计算体质指数(BMI)。 (4)询问患者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吸烟、饮酒、运动、摄盐情况等。 (5)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三)分类干预 (1)对血压控制满意(收缩压<140且舒压<90mmHg)、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时间。 (2)对第一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即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压≥90mmHg,或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性,必要时增加现用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压药物,2周随访。 (3)对连续两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精)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总结

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总结 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总结 发布时间:2019-12-06 法治政府建设是带动整个社会法治建设的先锋力量,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小编精心整理的20xx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总结,供大家学习和参阅。 20xx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总结 **年民防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五中、六中全会以及xxxx治国理政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针,以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紧紧围绕人民防空改革深化这个核心,按照法治机关建设工作的相关规定,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持续提升依法、文明、高效执法能力,不断提升人民防空服务民生的质量,圆满完成年初既定目标。现对本局年度法治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全面提高队伍素质,为依法行政工作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是抓好法治工作责任落实。局党组高度重视法治建设 工作,根据张家港民防工作实际,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全年 的重要工作目标。在局班子调整后及时召开依法行政专题会议,研讨设防政策调整对我市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影响。全面落实一岗双责,要求负责人员对本科室、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强化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层级工作体系。形成依法行政工作整体有人领,具体工作有人做,事后监督有人管,保证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我局结合局学习计划,采用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统一授课与个人自习相结合,所有公务员均完成5+*学习、执法人员高分通过网上考核、业务骨干参加了全省依法行政培训、全省及苏州执法卷宗评查等活动。通过多渠道多层面学法,进一步强化了领导干部和广大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完善执法机构。根据省民防局县级以上民防部门必须成立专职执法机构通知的要求,在张家港市编办的大力支持下,我局于**年9月挂牌成立了张家港市民防监察大队,履行立案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的职能,实现了行政处罚零突破。 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和内部管理 我局坚持依据市法治工作要点和上级条线管理要求,围绕准军事化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完善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按照《领

高血压健康管理方案

高血压健康管理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我乡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确保我乡慢病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南阳乡高血压病健康管理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慢病管理项目,建立我乡高血压健康管理档案;组建高血压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网络;加大对慢病患者相关危险因素干预的力度,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控制我乡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发生和发展。 二、项目内容 根据《高血压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对辖区内35岁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进行规范管理。 1、患者筛查:通过广泛宣传和动员,开展35岁以上居民每年首诊测血压;居民诊疗过程监测血压;健康体检及高危人群筛查中测量血压,让患者主动与卫生医疗单位联系测血压;居民健康档案建立过程中询问等方式发现高血压患者,并填写慢病健康体检登记表。 2、随访:对确诊的高血压患者,每年提供4次面对面的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血压测量和评估;对用药、

饮食、运动、心理等进行健康指导,并填写随访表。 3、健康检查:高血压患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血压、血糖、血脂、体重及体格、视力、听力、活动能力等一般检查,并填写慢病健康体检年检表。 三、职责分工:我院公共卫生科负责本辖区项目的宣传,动员落实和质量控制等工作,指导村卫生所开展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管理(患者发现、建档、随访管理、健康体检、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 四、工作实施安排 ㈠、项目启动阶段:我院及村卫生所成立慢病管理领导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设置管理门诊、制度规范上墙。 2、召开全院高血压病健康项目启动会。 3、编制印发各种制度、表格及宣传材料。 4、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管理技能的培训。 ㈡、宣传筛查建档阶段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科学民主、公平公正,规范管理、精简高效,权责一致、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

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 件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部门,负责所辖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各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受理、审核修改、协调工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备案审查、报送备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配或者聘用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人员,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章制定与公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以制定用于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培训试题答案.pdf

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培训试题答案 (word文档),小编在整理题目时顺序有变动,请认真核对,也可用快捷键Ctrl+F搜索,如有需要请下载支持! 一、填空题(每空2分) 1、高血压管理团队的组成有①家庭医生②社区护士③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等,在机构主要负责人领导下,通过签约服务的方式,按照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要求,为辖区内高血压患者提供规范服务。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5分) 1、以下哪项是80岁以下高血压患者的降压目标? C A、收缩压<150mmHg且舒张压OOmmHg B、收缩压<150mmHg或舒张压OOmmHg C、收缩压<140mmHg且舒张压OOmmHg D、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OOmmHg 2、以下关于血压测量的注意事项,错误的是: D A、安静放松,取坐位,脚放平; B、侧前半小时排空膀胱,不吸烟,不喝咖啡或茶; C、侧前安静休息至少5分钟; D、测量时可与医生交谈,以缓解紧张情绪 3、以下血压测量的要点中,错误的是: D A、首诊应测双上臂血压,以后通常测量读数较高测上臂; B、测量时若双侧上臂测量值差异超过20mmHg,应转诊,排除继发性高血压; C、确诊期间的血压测量,需间隔1-2分钟重复测量,取两次读数的平均值记录;

D、若收缩压或舒张压的两次读数相差5mmHg以上,应测量第3次,取读数较高的两次的平均值记录 4、患者首诊确认收缩压^140mmHg和/舒张压N90mniHg后,应建议患者多长时间内复查? B A、2周内2次; B、4周内2次; C、6周内2次; D、8周内2次 5、下列那种血压测量方式是基层医疗机构作为临床诊断的主要依据? A A、诊室血压; B、家庭自测血压; C、动态血压监测; D、以上都可; 6、某患者,男62岁,体检是测得血压值为162/96niniHg,需要进行评估内容有哪些? D A、病史; B、体格检查; C、辅助检查; D、以上都是 7、以下关于高血压的治疗原则说法错误的是: C A、高血压治疗三原则是达标、平稳、综合管理; B、治疗高血压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和死亡风险; C、快速降压;

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思考

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思考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是指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即明确其效力存在的具体期限,除非在有效期届满前经过评估并作出继续适用的决定,否则有效期届满后规范性文件就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适用的依据。 2006年广州市政府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引入有效期制度,同年郑州市政府下发《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对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随后全国多地相继出台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然而,由于目前国务院尚未就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进行统一规定,而地方政府对此又处于自下而上的探索阶段,导致各地对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规定差别较大。这就说明,各地虽然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予以认同,但在具体功能定位上认识并不统一,因此从功能定位这一独特视角入手,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进行探讨。 一、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功能定位 按照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不断的结构性过程。当社会行动主体要求满足更多的需求时,自然要求社会系统能够提供新的功能,从而导致社会结构的分化和新的结构化过程。社会结构功能的不断分化,是为了推动实现更高程度的社会整合,就是说社会行为主体的变化与其自身的符号性结构变化同步,社会的结构稳定被异质性因素分化而不断复杂化。 功能分化以分化后达到功能专门化和高效化为理论预设,以实现有限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效能最大发挥为目标,因而成为社会发展的主线。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本质都可以通过它所具有的社会功能表现出来,而功能确立反过来有利于促进社会制度的合理化。按照结构功能论的相关普适性理论,将有效期制度置于整个规范性文件制度中进行考察,其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一)自动淘汰功能 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职权的衍生物,有效地弥补了成文法滞后社会生活变化的缺陷,成为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行政机关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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