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此非彼的_客观真实说_与_法律真实说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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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卷 第 1 期 2007 年 1 月
烟台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ournal o f Y anta iU nive rsity ( Philosophy and Soc ia l Sc ience)
V o .l 20 N o . 1 Jan. , 2007
非此非彼的 客观真实说 与 法律真实说
二、 客观真实说 的证明标准观点及其问题
( 一 ) 客观真实 既然刑事诉讼证明所要追求的是客观真实, 那 么客观真实应是刑事诉讼证明的目标 , 而诉讼证明 的目标必须是现实的目标才有意义, 由此可以推论, 客观真实说 主张刑事诉讼证明必须达到客观真 实的程度才能认定指控事实存在 , 客观真实说 主 张的证明程度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客 观真实。而若将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设定为客观真 实, 必然要求刑事诉讼证明从理论上可以达到客观 真实 , 进而要求刑事诉讼证明包含绝对客观的规定 在自身之中, 也就是要求从证据性事实命题得出求 证事实命题的过程是必然性的逻辑推理过程, 求证 事实命题在逻辑上蕴含于证据性事实命题之中, 求 证事实命题的真值是可以由逻辑规则加以保障的。 上述讨论已经阐明 , 求证事实命题的真值不是形式 逻辑的规则所保障的 , 诉讼证明是否达到与案件的
近年来 , 在诉讼证明标准及其他相关诉讼证明 问题上 , 客观真实说 与 法律真实说 之间的相互 诘难辩驳, 成为诉讼法学领域引人注目的一个热点。 法律真实说 对 客观 真实说 的基本指 责, 是谓 客观真实说 在理论上失于抽象, 客观真实证明标 [ 1] 116 准不具有现实操作性。 客观真实说 对 法律真 实说 的基本指责 , 是谓法律真实证明标准是不成 [ 2] 117 立的, 法律 真实 乃一 伪概念。 在两 说对垒之 外 , 亦有持 折衷说 的学者认为两说实为误解中的 [ 3] 对立。 在中国目前的诉讼证明理论研究中, 客观 真实 与 法律真实 似已成为不可回避的话语 , 凡 论诉讼证明者似须采取一种立场才行。 客观真实 说 与 法律真实说 在真理性上到底是非此即彼 , 还是亦此亦彼, 抑或非此非彼 ? 本文只拟在正面理 论构建的基础上剖析两说各自存在 的诉讼法理问 题 , 而不对两说之间的具体论争进行评断。
[ 作者简介 ] 宋振武 ( 1966- ) , 男 ,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 , 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 烟台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 , 主要研究方向为 刑事诉讼法学、 证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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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第 20 卷
证事实命题之间则不存在逻辑上的蕴涵关系 , 求证 事实命题不能从关于间接证据的证据性事实命题以 符合形式逻辑的方式推出 , 而且 , 关于间接证据的证 据性事实命题的真值也不是逻辑上确定性的 , 对其 真值的判断最终达成的也只能是主观的确信。由此 可以给出这样一个基本结论 : 从给定的证据性事实 命题或其集合得出求证事实命题的基本思维过程 , 不是以必然为真的证据性事实命题为前提的演绎推 理过程 , 因而不是必然性 的逻辑推理过程 , 换句话 说 , 从给定的证据性事实命题或其集合得出求证事 实命题的推理在逻辑上是不连贯的, 求证事实命题 的真值不是形式逻辑的规则所保障的, 因而诉讼证 明或诉讼上的认识不包含任何绝对客观的规定在自 身之中 , 所能达到的真理只是经验意义上的真理 , ! 而不能达到更高意义上的如同几何定理一样的完全 永恒的真理。此处所谓经验意义上的真理 , 换言之 即是经验意义上的真实。经验意义上的真实只是主 观的内心确信的真实 , 并不是理论上的确定性 , 不排 除结论的盖然性。诉讼证明或诉讼上的认识区别于 其他种类的证明或认识的本性及适合于此本性的方 法 , 规定了诉讼上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只能实行自由 心证原则。 (二 )诉讼证明理论中的几个标准概念之区分 对 客观真实说 做出修正的代表性学者张继 成、 杨宗辉 ( 下文简称张、 杨 ) 认为, 诉讼证明的标准 所要解决的问题是 判定人们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 的认识是否真实的标准是什么 ? 对案件事实的认识 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客观 真实证明标准认为, 刑事诉讼证明所要追求的是客 观真实 : 当人们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了 与客观的实际情况相符合时就是真实的, 否则是虚 假的; 判定其是否真实的标准是看人们认识到的案 件事 实 是 否 与 案 件 的 客 观 实 际 情 况 相 符 合。 [ 2] 118 判定人们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否真 实的标准是什么 与 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什么 程度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应是不同的标 准问题。由于论者对含义有别的诉讼证明上的标准 概念不作区分, 对其在具体语境中使用的证明标准 概念的指陈含义就需要仔细辨别。为了给下文的讨 论提供基础 , 有必要先对诉讼证明上的几个标准概 念作一简要区分。 诉讼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的证明 应达到的程度, 是指引当事人进行诉讼证明的尺度 , 它告诉当事人什么时候诉讼证明成功, 其证明责任
一、 基础性讨论
(一 )诉讼证明的本性及其可能性 客观真实说 与 法律真实说 是关于诉讼证
[ 收稿日期 ] 2006 - 09- 20
明或诉讼上的认识应达到何种真实的相对观点, 因 此, 首先必须从理论上正面阐明诉讼证明或诉讼上 的认识是否能达到真实 , 如果说可以达到真实, 则所 达到的真实是何种意义上的真实 , 这是评判 客观 真实说 与 法律真实说 的必要基础。 诉讼证明或诉讼上的认识可能达到什么程度, 必然由诉讼证明或诉讼上的认识包含的认识论因素 与法理学因素所规定。诉讼证明或诉讼上的认识是 对事实这样的经验内容的证明或认识 , 不同于对于 理性规定和几何定理的证明或认识。[ 4] 234诉讼证明 或诉讼上的认识的素材不是理性的对象或抽象理智 的对象, 而只是现成的感性直观、 感性的主观确信以 [ 4] 234 及相应的陈述和保证, 其中包含无法消除的人 的主观意志因素。关于直接证据的证据性事实命题 与求证事实命题是逻辑上的直接同一关系, 因此自 然可从关于直接证据的证据性事实命题直接推出求 证事实命题, 但作为前提的证据性事实命题的真值 是不能绝对确定的 , 对其真值的判断最终达成的只 能是主观的确信, 因此求证事实命题的真值不是逻 辑上必然的。关于间接证据的证据性事实命题与求
是否充分是相 对于一定的证明 程度而言的。所谓 证据充分 并非法官判定事实时要求的证明标准, 而是对支持某一蕴含的证明标准的证据的证明力的 量的要求 , 在 客观真实说 设定的语境中这一蕴含 的证明标准就是客观真实。 客观真实说 以 证据 充分 作为证明标准因此又是一种颠倒的观点。
三、 客观真实说 的证明评价标准观点及其 问题
宋振武
( 烟台大学 法学院 , 山东 烟台 264005)
[摘
要 ] 诉讼证明的本性及适合于诉讼证明的方 法规定 了诉讼 证明可 能达到的 程度 , 此为诉 讼证明 标准设 法律真 实说 关于 真实标 准的主 张也是 多余的。只
定的认识论前提。 客观真实说 关于证明标准的观点和关于证明评 价标准的观点在诉讼法理上都是不成立 的 , 不 具有现实的程序意义。 法律真实 则是个似 是而非 的概念 , 要承认并对自由心证原 则予以纯正把握 , 则两说及其论争可以终结。 [ 关键词 ] 客观真实 ; 法律真实 ; 证明标准 ; 证明评价标准 ; 自由心证 [ 中图分类号 ] D 915 . 3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002 3194( 2007) 01 0033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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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意义上的真理 并非笔者自创的术语 , 黑格尔曾说 : 表明认识某一事件的这种经验真理性是法院真正的法 律上职权 。参见参
考文献 [ 4 ] , 第 234页。
第 1期
宋振武: 非此非彼的 客观真实说 与 法律真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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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客观真实 , 在理论上是无法确证 的 , 因此以必然与案件事实本身相符合的客观真实 作为证明标准是不现实的。张、 杨对传统的客观真 实证明标准作了修正, 认为对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的 证明与客观的案件事实相符合即达到了客观真实的 证明标准, [ 2] 125 但这种修正只是就证明对象的范围 所作的限定 , 在理论上仍然未摆脱客观真实证明标 准的局限, 因为对部分案件事实的证明与对全部案 件事实的证明基于相同的本性 , 所利用的素材和方 法是相同的 , 具有相同的理论可能性。 (二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对于认定事实时要求的证明程度意义上的证明 标准, 有持 客观真实说 的学者明确提出刑事诉讼 [ 5] 的证明标准是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 张、 杨认为, 诉讼证明标准 ( 实为证明评价标准 ∀ ∀ ∀ 笔者注 ) 由判断证据是否真实的标准和判断证据是 否充分的标准两部分构成, [ 2] 119 可见他们也将证据 确实、 充分作为证明标准。 如果就起 诉书记载的实体法事实是否清楚而 论 , 犯罪事实清楚 属于主张的范围, 而不属于证 明标准范畴。实体法事实是否清楚, 依赖于证据的百度文库证明, 就对主张的犯罪事实的证明要求而言, 对案件 事实的清楚的证明属于证明标准范畴。所谓清楚的 证明应指构成证明对象的各种实体法事实均有相应 的证据无矛盾地予以证明 , 是对证据的信息面上的 量的要求。各种实体法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加 以证明 , 仅仅满足了证明的面的要求 , 还不是证明程 度的满足, 无矛盾的证明并不等于充分的证明。如 , 被告人个人连贯一致的全面供述可以包括所有要证 明的实体法事实 , 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就可以达到犯 罪事实的清楚的证明, 但显然被告人的供述不能构 成充分的证明, 仅凭被告人的供述不足以定案。可 见 , 清楚的证明与充分的证明不是一回事 , 特别强调 实事求是、 以事实为根据的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不可 能满足于此意义上的清楚的证明。证据确实、 充分 也不是对清楚的证明而言的证据要求。所谓 犯罪 事实清楚 的证明要求可以为 证据充分 的要求所 吸收, 所谓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 充分 的证明 标准可以简化为 证据确实、 充分 。 证据确实 亦 仅仅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前提 , 而不属于证明程度 问题, 因此, 所谓 犯罪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的证明标准可以进一步简化为 证据充分 。而 证 据充分 也不是关于证明程度 的明确要求, 不过是 对证据的证明力的量的要求 , 而证据的证明力的量
得以卸除 , 事实主张得以成立。与从当事人一侧要 求的证明标准问题相对应, 在法官的认识方面, 必定 存在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什么程度时应当 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问题, 也就是存在法官认 识的标准问题。证明标准与认识标准应当是相一致 的, 当法官认为他基于当事人的证明达到认识标准 时, 即是认为当事人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证明 标准与认识标准的一致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证明达 到证明标准时 , 法官的认识也达到了相应的认识标 准, 因为当事人与法官对证据与求证事实之间的关 联关系的认识可能不一致。在职权主义的审判程序 中, 由于法官职权调查因素的存在 , 法官对案件事实 的认识不完全依赖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 因而法官 可能在当事人的诉讼证明未达到证明标准时却达到 了相应的认识标准。法官确认他对于案件事实的认 识达到了认识标准 , 以及确认当事人的诉讼证明达 到证明标准, 实质上不过是他相信他对于案件事实 的认识达到了认识标准, 相信当事人的证明达到了 证明标准。判定事实时要求的一定的证明标准与认 识标准总有相对应的法官心证强度, 此即心证标准。 诉讼证明是否达到了设定的证明标准 , 存在一个如 何评价的问题 , 证明评价标准是指以何种尺度评价 诉讼证明是否达到了设定的证明标准。作为评价诉 讼上的认识是否达到了设定的认识标准的尺度的认 识评价标准与证明评价标准是同一的 , 故不作为一 个独立的标准概念。
烟台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ournal o f Y anta iU nive rsity ( Philosophy and Soc ia l Sc ience)
V o .l 20 N o . 1 Jan. , 2007
非此非彼的 客观真实说 与 法律真实说
二、 客观真实说 的证明标准观点及其问题
( 一 ) 客观真实 既然刑事诉讼证明所要追求的是客观真实, 那 么客观真实应是刑事诉讼证明的目标 , 而诉讼证明 的目标必须是现实的目标才有意义, 由此可以推论, 客观真实说 主张刑事诉讼证明必须达到客观真 实的程度才能认定指控事实存在 , 客观真实说 主 张的证明程度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客 观真实。而若将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设定为客观真 实, 必然要求刑事诉讼证明从理论上可以达到客观 真实 , 进而要求刑事诉讼证明包含绝对客观的规定 在自身之中, 也就是要求从证据性事实命题得出求 证事实命题的过程是必然性的逻辑推理过程, 求证 事实命题在逻辑上蕴含于证据性事实命题之中, 求 证事实命题的真值是可以由逻辑规则加以保障的。 上述讨论已经阐明 , 求证事实命题的真值不是形式 逻辑的规则所保障的 , 诉讼证明是否达到与案件的
近年来 , 在诉讼证明标准及其他相关诉讼证明 问题上 , 客观真实说 与 法律真实说 之间的相互 诘难辩驳, 成为诉讼法学领域引人注目的一个热点。 法律真实说 对 客观 真实说 的基本指 责, 是谓 客观真实说 在理论上失于抽象, 客观真实证明标 [ 1] 116 准不具有现实操作性。 客观真实说 对 法律真 实说 的基本指责 , 是谓法律真实证明标准是不成 [ 2] 117 立的, 法律 真实 乃一 伪概念。 在两 说对垒之 外 , 亦有持 折衷说 的学者认为两说实为误解中的 [ 3] 对立。 在中国目前的诉讼证明理论研究中, 客观 真实 与 法律真实 似已成为不可回避的话语 , 凡 论诉讼证明者似须采取一种立场才行。 客观真实 说 与 法律真实说 在真理性上到底是非此即彼 , 还是亦此亦彼, 抑或非此非彼 ? 本文只拟在正面理 论构建的基础上剖析两说各自存在 的诉讼法理问 题 , 而不对两说之间的具体论争进行评断。
[ 作者简介 ] 宋振武 ( 1966- ) , 男 ,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 , 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 烟台大学 法学院副教授 , 主要研究方向为 刑事诉讼法学、 证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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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第 20 卷
证事实命题之间则不存在逻辑上的蕴涵关系 , 求证 事实命题不能从关于间接证据的证据性事实命题以 符合形式逻辑的方式推出 , 而且 , 关于间接证据的证 据性事实命题的真值也不是逻辑上确定性的 , 对其 真值的判断最终达成的也只能是主观的确信。由此 可以给出这样一个基本结论 : 从给定的证据性事实 命题或其集合得出求证事实命题的基本思维过程 , 不是以必然为真的证据性事实命题为前提的演绎推 理过程 , 因而不是必然性 的逻辑推理过程 , 换句话 说 , 从给定的证据性事实命题或其集合得出求证事 实命题的推理在逻辑上是不连贯的, 求证事实命题 的真值不是形式逻辑的规则所保障的, 因而诉讼证 明或诉讼上的认识不包含任何绝对客观的规定在自 身之中 , 所能达到的真理只是经验意义上的真理 , ! 而不能达到更高意义上的如同几何定理一样的完全 永恒的真理。此处所谓经验意义上的真理 , 换言之 即是经验意义上的真实。经验意义上的真实只是主 观的内心确信的真实 , 并不是理论上的确定性 , 不排 除结论的盖然性。诉讼证明或诉讼上的认识区别于 其他种类的证明或认识的本性及适合于此本性的方 法 , 规定了诉讼上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只能实行自由 心证原则。 (二 )诉讼证明理论中的几个标准概念之区分 对 客观真实说 做出修正的代表性学者张继 成、 杨宗辉 ( 下文简称张、 杨 ) 认为, 诉讼证明的标准 所要解决的问题是 判定人们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 的认识是否真实的标准是什么 ? 对案件事实的认识 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客观 真实证明标准认为, 刑事诉讼证明所要追求的是客 观真实 : 当人们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了 与客观的实际情况相符合时就是真实的, 否则是虚 假的; 判定其是否真实的标准是看人们认识到的案 件事 实 是 否 与 案 件 的 客 观 实 际 情 况 相 符 合。 [ 2] 118 判定人们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否真 实的标准是什么 与 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什么 程度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应是不同的标 准问题。由于论者对含义有别的诉讼证明上的标准 概念不作区分, 对其在具体语境中使用的证明标准 概念的指陈含义就需要仔细辨别。为了给下文的讨 论提供基础 , 有必要先对诉讼证明上的几个标准概 念作一简要区分。 诉讼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的证明 应达到的程度, 是指引当事人进行诉讼证明的尺度 , 它告诉当事人什么时候诉讼证明成功, 其证明责任
一、 基础性讨论
(一 )诉讼证明的本性及其可能性 客观真实说 与 法律真实说 是关于诉讼证
[ 收稿日期 ] 2006 - 09- 20
明或诉讼上的认识应达到何种真实的相对观点, 因 此, 首先必须从理论上正面阐明诉讼证明或诉讼上 的认识是否能达到真实 , 如果说可以达到真实, 则所 达到的真实是何种意义上的真实 , 这是评判 客观 真实说 与 法律真实说 的必要基础。 诉讼证明或诉讼上的认识可能达到什么程度, 必然由诉讼证明或诉讼上的认识包含的认识论因素 与法理学因素所规定。诉讼证明或诉讼上的认识是 对事实这样的经验内容的证明或认识 , 不同于对于 理性规定和几何定理的证明或认识。[ 4] 234诉讼证明 或诉讼上的认识的素材不是理性的对象或抽象理智 的对象, 而只是现成的感性直观、 感性的主观确信以 [ 4] 234 及相应的陈述和保证, 其中包含无法消除的人 的主观意志因素。关于直接证据的证据性事实命题 与求证事实命题是逻辑上的直接同一关系, 因此自 然可从关于直接证据的证据性事实命题直接推出求 证事实命题, 但作为前提的证据性事实命题的真值 是不能绝对确定的 , 对其真值的判断最终达成的只 能是主观的确信, 因此求证事实命题的真值不是逻 辑上必然的。关于间接证据的证据性事实命题与求
是否充分是相 对于一定的证明 程度而言的。所谓 证据充分 并非法官判定事实时要求的证明标准, 而是对支持某一蕴含的证明标准的证据的证明力的 量的要求 , 在 客观真实说 设定的语境中这一蕴含 的证明标准就是客观真实。 客观真实说 以 证据 充分 作为证明标准因此又是一种颠倒的观点。
三、 客观真实说 的证明评价标准观点及其 问题
宋振武
( 烟台大学 法学院 , 山东 烟台 264005)
[摘
要 ] 诉讼证明的本性及适合于诉讼证明的方 法规定 了诉讼 证明可 能达到的 程度 , 此为诉 讼证明 标准设 法律真 实说 关于 真实标 准的主 张也是 多余的。只
定的认识论前提。 客观真实说 关于证明标准的观点和关于证明评 价标准的观点在诉讼法理上都是不成立 的 , 不 具有现实的程序意义。 法律真实 则是个似 是而非 的概念 , 要承认并对自由心证原 则予以纯正把握 , 则两说及其论争可以终结。 [ 关键词 ] 客观真实 ; 法律真实 ; 证明标准 ; 证明评价标准 ; 自由心证 [ 中图分类号 ] D 915 . 3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002 3194( 2007) 01 0033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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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意义上的真理 并非笔者自创的术语 , 黑格尔曾说 : 表明认识某一事件的这种经验真理性是法院真正的法 律上职权 。参见参
考文献 [ 4 ] , 第 234页。
第 1期
宋振武: 非此非彼的 客观真实说 与 法律真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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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客观真实 , 在理论上是无法确证 的 , 因此以必然与案件事实本身相符合的客观真实 作为证明标准是不现实的。张、 杨对传统的客观真 实证明标准作了修正, 认为对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的 证明与客观的案件事实相符合即达到了客观真实的 证明标准, [ 2] 125 但这种修正只是就证明对象的范围 所作的限定 , 在理论上仍然未摆脱客观真实证明标 准的局限, 因为对部分案件事实的证明与对全部案 件事实的证明基于相同的本性 , 所利用的素材和方 法是相同的 , 具有相同的理论可能性。 (二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对于认定事实时要求的证明程度意义上的证明 标准, 有持 客观真实说 的学者明确提出刑事诉讼 [ 5] 的证明标准是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 张、 杨认为, 诉讼证明标准 ( 实为证明评价标准 ∀ ∀ ∀ 笔者注 ) 由判断证据是否真实的标准和判断证据是 否充分的标准两部分构成, [ 2] 119 可见他们也将证据 确实、 充分作为证明标准。 如果就起 诉书记载的实体法事实是否清楚而 论 , 犯罪事实清楚 属于主张的范围, 而不属于证 明标准范畴。实体法事实是否清楚, 依赖于证据的百度文库证明, 就对主张的犯罪事实的证明要求而言, 对案件 事实的清楚的证明属于证明标准范畴。所谓清楚的 证明应指构成证明对象的各种实体法事实均有相应 的证据无矛盾地予以证明 , 是对证据的信息面上的 量的要求。各种实体法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加 以证明 , 仅仅满足了证明的面的要求 , 还不是证明程 度的满足, 无矛盾的证明并不等于充分的证明。如 , 被告人个人连贯一致的全面供述可以包括所有要证 明的实体法事实 , 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就可以达到犯 罪事实的清楚的证明, 但显然被告人的供述不能构 成充分的证明, 仅凭被告人的供述不足以定案。可 见 , 清楚的证明与充分的证明不是一回事 , 特别强调 实事求是、 以事实为根据的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不可 能满足于此意义上的清楚的证明。证据确实、 充分 也不是对清楚的证明而言的证据要求。所谓 犯罪 事实清楚 的证明要求可以为 证据充分 的要求所 吸收, 所谓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 充分 的证明 标准可以简化为 证据确实、 充分 。 证据确实 亦 仅仅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前提 , 而不属于证明程度 问题, 因此, 所谓 犯罪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的证明标准可以进一步简化为 证据充分 。而 证 据充分 也不是关于证明程度 的明确要求, 不过是 对证据的证明力的量的要求 , 而证据的证明力的量
得以卸除 , 事实主张得以成立。与从当事人一侧要 求的证明标准问题相对应, 在法官的认识方面, 必定 存在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达到什么程度时应当 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问题, 也就是存在法官认 识的标准问题。证明标准与认识标准应当是相一致 的, 当法官认为他基于当事人的证明达到认识标准 时, 即是认为当事人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证明 标准与认识标准的一致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证明达 到证明标准时 , 法官的认识也达到了相应的认识标 准, 因为当事人与法官对证据与求证事实之间的关 联关系的认识可能不一致。在职权主义的审判程序 中, 由于法官职权调查因素的存在 , 法官对案件事实 的认识不完全依赖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 因而法官 可能在当事人的诉讼证明未达到证明标准时却达到 了相应的认识标准。法官确认他对于案件事实的认 识达到了认识标准 , 以及确认当事人的诉讼证明达 到证明标准, 实质上不过是他相信他对于案件事实 的认识达到了认识标准, 相信当事人的证明达到了 证明标准。判定事实时要求的一定的证明标准与认 识标准总有相对应的法官心证强度, 此即心证标准。 诉讼证明是否达到了设定的证明标准 , 存在一个如 何评价的问题 , 证明评价标准是指以何种尺度评价 诉讼证明是否达到了设定的证明标准。作为评价诉 讼上的认识是否达到了设定的认识标准的尺度的认 识评价标准与证明评价标准是同一的 , 故不作为一 个独立的标准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