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业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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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业经济

发展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8]6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27

【实施日期】2008.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业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业经济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推进林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经济发展的部署和要求,为确保实现林业经济倍增计划,大力发展全省林业产业,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加速农民增收致富,现就加快推进全省林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放活商品林经营政策

(一)在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对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级别的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适度进行非垦复性经营,综合开发利用,发展林地经济。

(二)对土地使用者或经营者在非林业用地上(包括农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营造的林木,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除外,实行自主经营,不列入采伐限额管理,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林木所有者需要采伐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工业原料林基地,对企业通过营造、承包经营或购置等方式,依法所拥有的森林资源,可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单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包括农村居民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的主伐年龄和采伐时间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林木所有者按照经核准的森林经营方案进行林木采伐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森林经营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可优先安排用于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利用,工业原料林年采伐限额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

(四)进一步放活商品林特别是人工商品林经营,坚持限额采伐制度,取消木材生产计划控制和林木采伐类型限制,在一个编限期内,采伐限额允许在年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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