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的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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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同人作品; 转换性使用; 著作权
一、何谓同人作品 ( 一) 同人作品解读 1. 同人作品定义 同人一词来自日语的 “どうじん” ( doujin) ,原本指有着相同 志向、爱好的人们; 在欧美国家被称为书迷仿作 ( fan fiction) ,具 体是指借用畅销书、游戏、电影或连续剧中的人物背景,对故事情 节、作品风 格、 作 品 类 型 进 行 创 新, 创 作 出 的 一 个 与 原 作 不 同 的 作品。 2. 同人作品类型 同人作品类型包涵甚广,主要但不限于同人动画、同人小说、 同人志 ( 主要指同人漫画、书籍等刊物) 、同人游戏、同人音乐、 同人视频等。其中同人小说因为创作的简易、方便传播而在同人作 品中最为常见。 3. 同人作品价值 对于同人作品来说,其价值主要可以分为经济效用价值和非经 济价值,由于同人作品的出现正是对原著作品受欢迎程度的反映,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同人作品的出现刺激了读者购买原著的欲 望,客观上促进原著的市场影响力,为原著带来销量,获得经济效 用价值。 ( 二) “同人” 不同命 1. 《此间的少年》 一审被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8 年 8 月 16 日,在同人作品圈引起广泛讨论与关注的金庸 诉江南侵权一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江南 ( 原名杨治) 等被告立即 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 《此间的少年》 并销毁库 存书籍,并赔偿原告金庸 ( 原名查良镛) 经济损失 168 万元,为制 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 20 万元。至此,文字同人圈的侵权 纠纷已落下帷幕,而 对 于 著 作 权 法 下 的 文 字 同 人 作 品, 又 该 何 去 何从? 2. 同人作品何去何从 同人作品的产生,大部分是源自同人作品作者对原作的喜爱, 或者是基于对原著人物角色的不满足,从而自发进行改编创作后, 在同人圈里进行小众范围的传播,而 《此间的少年》 一审被判停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同人作品及其作者来说,无疑是一场灭顶之 灾,如何在不侵犯原作品的合法权益下进行再次创作,是目前同人 作品需要面对的首要难题。 二、同人作品对原作不侵权分析 ( 一) 取得改编权的二次创作 现今的网络平台,各类圈子的联系与以往相比显得更为紧密, 对于版权方而言,如果要增加曝光率,没有什么能够比同人作品能 够更好的对原作品进行宣传了,一幅 Q 版的漫画或是一组引人深思 的文字,往往比正儿八经的宣传更能让读者发现趣味,从而追本溯
源,找到原作品,提升原作的知名度,如果适当的将原作品的改编 权转让,能够为作品带来更多的曝光率和关注度,带来更大的经济 效益,何乐而不为呢? 在此种情况下,隶属于原作的同人作品创 作,因经过了许可,对原作不构成侵权。
( 二) 作品角色雷同但表达具有独创性 关于同人作品是否对原作作品构成侵权,关键是要看同人作品 的表达是否具有脱离于原作品之外的独创性。 《著作权法》 不保护 单纯的人物名称、性格特征和简单背景等人物形象和人物的关系等 等这些公有领域的素材。 《著作权法》 所保护的对象要求具有独创 性,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取而代之的是对思想的具体表达。一部 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作品所塑造的 “人物” 的独特的内涵,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构成了著 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 ( 三) 转换性使用
如果新作与原作相比,符合转换性使用的条件,如新作和原作 的使用目的或功能相异、对原作潜在市场影响不大、增加了新的理 解、美学或信息,可认为新作符合转换性使用。近年来,国内法院 开始通过不同形式灵活运用 “转换性使用” 理论,如 2015 年的广 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山医院案① ,法院在审理被诉行 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还讨论了其是否成立 “转换性使用”。
转换性使用源于美国,起初由美国 Leval ( 勒瓦尔) 法官在其 论文中提出,自提出以来受到的肯定居多,众多学者都认为转换性 使用促进创造性作品繁荣的同时也保护了言论自由。[2] 我国学者阮 立欣也建议我国著作权法加入兜底性规定,以此来更契合各方利益 的平衡。美国最高院否认将商业性质的判断作为合理使用判断标准 的决定性因素,而是将判断的核心阐述为新作是否仅仅是原作的替 代品,还是说与原作相比增添了新的元素,以新的表现方式呈现, 以此来判断新作具有何种程度的转换性,并且转换程度越高,其他 的判断因素的重要性就会相对的被削弱。[3]
三、同人作品对原作可能构成侵权的分析
作者简介: 李诗冰 ( 1994—) ,女,湖南常德人,重庆工商大学大学法学院 2017 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 知识产权法、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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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同人作品可能侵犯原作的署名权 作品是作者人格或精神的延伸,有关这种人格或精神权也理所 当然的只能由 作 者 本 人 享 有。作 者 有 权 在 自 己 所 创 作 的 作 品 上 署 名,宣告自己与特定作品之间的关系。而同人作品往往由其作品署 名,同样的人物角色或是时代背景,却出现了两个不同的署名,对 于读者来说也极容易造成困惑。就同人作品所沿用的原作的人物情 节、特点,并不属于其个人原创,从 《著作权法》 的角度来说,同 人作品侵犯了原作对于人物形象、性格的署名权。 ( 二) 同人作品可能侵犯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为作者,对于个人创作的作品享有一定的权利,其中就包括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 其不受他人歪曲篡改的权利。对于同人作品来说,与原作相比,其 往往是通过原作设定下的背景对其人物的结局或是形象进行二次创 作,也就是说,同人作 品 的 创 作 是 基 于 原 作 者 的 创 作 基 础 上 产 生 的,在一定程度上又悖离了原作者创作的本意,因而同人作品可能 会侵犯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权。如 《此间的少年》 一案,在江南 ( 原 名杨治) 所描写的情境中, 《天龙八部》 中阴险歹毒、报复心强的 康敏变身为豪爽正直、率真阳光的学生会主席。[4] 《此间的少年》 中关于康敏的描述,没有经过原作者金庸老先生的同意,无疑就是 侵犯了其作为作者对 《天龙八部》 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 三) 同人作品可能侵犯原作改编权 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往往是相对立的,就如同 “一个硬币 的正反两面”,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难以在同一个作品中共存。 虽然同人作者对于原作的改编往往局限于原作品中的某些元素,同 人作者创作的作品往往也只会在小范围内进行传播、推广。但如果 涉及到大范围的传播、甚至出版发行,在市场上流通,此时若缺乏 原作者的授权,同人作者对原作的改动就会侵犯到作者的权利,损 害到作者的利益,也即同人作品可能侵犯原作改编权。 ( 四) 同人作品可能侵犯原作角色形象权 作者有权决定其所创作的作品之下,人物角色的性格、结局等 一系列独特、具有辨识的形象,如 《天龙八部》 中的萧峰,作为前 丐帮帮主,其侠胆仁义令人敬佩,而其与阿珠的凄婉爱情又不禁令 人唏嘘,这都是作者所创作出来的,而同人作品中为了突出表达某 种效果,可能会将作者所表达的人物角色的形象加以歪曲,导致原 作被割裂,甚至有可能有损作者的声誉,此种情况下就容易使角色 之间发生冲突,侵犯原作的角色形象权。 四、同人作品著作权法规制的建议 ( 一) 明确同人作品的属性 《著作权法》 既需要保护原作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也需要 在作者利益和公共
同人作品的侵权问题研究李源自冰(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0067)
摘 要: 文化市场的繁荣与创作的多样性催生了同人作品,而 “金庸诉江南” 一案又让同人作品走向大众。同人作品是否构 成侵权,这是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同人作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侵权,一是取得改编权的二次创作; 二是作品角 色雷同但表达具有独创性; 三是转换性使用。同时对同人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则提出了建议。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判断新作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主要是商业标 准,即单纯的比对新作的产生是否对原作的潜在市场构成了威胁, 如前所述的 《此间的少年》 一案,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 争行为,主要是商业角度来进行考虑,即版权方的商业利益是法院 作出判决时考虑的首要因素。但值得提出的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 的之一在于促进公共利益,也正是基于著作权法促进公共利益的立 法目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应对而生。著作权法在保障版权方和作者 的利益同时,更多的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也一定程度为 促进作品的多样性,繁荣文化市场发展。但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实践 过多的对于原作的版权强调,实际上对于促进文化多样化发展造成 了一定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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