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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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明确了授权委托书的的有关内容。实践中符 合授权委托书规定的行为,但企业事后否认的怎么办?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 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 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 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局令第26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 8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共4条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 的监督管理 共18条
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 督管理 共7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共15条 第五章 附则 共3条
点评:以规章形式作出的承诺,涉及信赖 保护。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 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 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点评:执法中需注意界定企业行为还是销售人员 个人行为。销售人员持企业有效委托书和票据以 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企业事后否认是 企业行为的,由企业还是个人承担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 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 本办法。
点评:没有把药品使用环节明确纳入管 理对象,药品法和条例对医疗机构用药监任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 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原则和法律、法规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 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点评:
制订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药品法及其条 例的不足之处,但我们遗憾地看到,办法 在制订并没有很好地弥补不足,没有很好 地遵循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导致一些上位 法已有规定的罚则与办法冲突,给监管执 法带来两难:从立法法角度理解应当适用 上位法,从信赖保护原则应适用办法对相 对人从轻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 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 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点评:原则性规定,由企业自行培训,对如何 培训没有具体规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 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 出具体规定。
点评:原则性要求,实际上不仅是企业 内部,国家局规章更应对医药代表的销售行 为作出更祥细的规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 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点评:修正了原国家局相关批复。原批复 认为没有法律禁止企业异地设库,法无禁止 即可为,但仓库应符合GMPGSP要求。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 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 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 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 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 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 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 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点评:与原流通办法一致。明确了除本 企业生产的药品外,有生产许可证不能视为 具有药品经营资格。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 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 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 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 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 进行改革和创新。
点评:明确了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此前,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浙江省实 施办法也对产品质量责任有过相关规定,此处 作了特别强调。
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 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 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举报和控告。
点评:药品批发企业对第一款反响较大,认为无 法做到而且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相对应的罚则。
第二款从长远看是好事,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但基于条件所限,应逐步推行。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 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 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 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 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点评:虽然对批发企业不向零售企业提供有关资料 设定罚则,但零售企业如果没有上述资料,依办法 30条责令改正后未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到二万罚款。
释义:原印章即为红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 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 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 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 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 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 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 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 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 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局令第26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 8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共4条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 的监督管理 共18条
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 督管理 共7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共15条 第五章 附则 共3条
点评:以规章形式作出的承诺,涉及信赖 保护。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 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 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点评:执法中需注意界定企业行为还是销售人员 个人行为。销售人员持企业有效委托书和票据以 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企业事后否认是 企业行为的,由企业还是个人承担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 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 本办法。
点评:没有把药品使用环节明确纳入管 理对象,药品法和条例对医疗机构用药监任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 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原则和法律、法规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 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点评:
制订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药品法及其条 例的不足之处,但我们遗憾地看到,办法 在制订并没有很好地弥补不足,没有很好 地遵循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导致一些上位 法已有规定的罚则与办法冲突,给监管执 法带来两难:从立法法角度理解应当适用 上位法,从信赖保护原则应适用办法对相 对人从轻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 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 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点评:原则性规定,由企业自行培训,对如何 培训没有具体规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 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 出具体规定。
点评:原则性要求,实际上不仅是企业 内部,国家局规章更应对医药代表的销售行 为作出更祥细的规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 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点评:修正了原国家局相关批复。原批复 认为没有法律禁止企业异地设库,法无禁止 即可为,但仓库应符合GMPGSP要求。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 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 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 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 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 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 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 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点评:与原流通办法一致。明确了除本 企业生产的药品外,有生产许可证不能视为 具有药品经营资格。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 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 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 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 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 进行改革和创新。
点评:明确了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此前,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浙江省实 施办法也对产品质量责任有过相关规定,此处 作了特别强调。
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 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 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 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举报和控告。
点评:药品批发企业对第一款反响较大,认为无 法做到而且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相对应的罚则。
第二款从长远看是好事,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但基于条件所限,应逐步推行。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 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 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 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 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点评:虽然对批发企业不向零售企业提供有关资料 设定罚则,但零售企业如果没有上述资料,依办法 30条责令改正后未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到二万罚款。
释义:原印章即为红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 药品的监督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 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 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 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 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 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 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