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职务回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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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工作人员

职务回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全市************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防止利益冲突,加强全市**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市************机关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简称**人员,是指**市************系统全体公务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务回避包括:

(一)任职回避,即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员不能在特定单位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岗位;

(二)地域回避,即特定领导干部不得在特定地域任职;

(三)公务回避,即**人员不得参与处理与自己或亲属有利益关系的公务,也不得对该公务施加影响。

第四条**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亲属关系。

第五条**人员凡有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一方担任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另一方不得在其直接分管的内设机构中任职。

第六条**人员属于第五条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其他第三方认为存在需要回避情形而向任免机关人事教育部门提出,或者任免机关人事教育部门认为可能存在需要回避情形而直接启动回避处理程序。

(二)由人事教育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是否存在需要回避情形进行调查审核,并听取**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

(三)需要回避的,人事教育部门向局党组提出予以调整建议。

(四)任免机关党组决定是否进行回避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在本机

关内无法调整的,报经市**局党组在全市**系统内统筹解决。

第七条对拟新提任领导岗位、新交流轮岗或新进入**队伍的人员,人事教育部门应当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因职务、岗位变动而产生回避关系的,人事教育部门应及时向任免机关提出,并由任免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在任免调整前或在形成应回避关系之日起15日内按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因婚姻变化而形成应回避关系的,所涉及**人员应当在形成应回避关系之日起2日内向主管人事教育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人事教育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按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人员从事以下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职能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收费、行政复议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驰、著、知名商标认定或推荐,知名字号的认定或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或推荐,其他有关**职能范围的荣誉或奖励的评比、认定或推荐行为;

(三)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监察、审计等干部队伍管理行为;

(四)公务采购、招投标、拍卖等**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主体进行的民事交易行为;

(五)其他履行公务的行为。

第十条**人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员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其他第三方认为存在需要回避情形而向公务办理部门提出,或者公务办理部门认为可能存在需要回避情形而直接启动回避处理程序。

(二)公务办理部门对是否存在需要回避情形进行调查审核,并提出是否需要回避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局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三)对由其他第三方提出回避申请的,依法应当将是否回避决定告知申请方的,**机关应当依法将决定情况告知申请方。

回避对象涉及局领导的,由本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回避;本局确实无法决定的,报请上一级**机关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公务回避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人员从事公务涉及与本人有师生、同学、战友、恋爱等具有特定亲密关系或第四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亲属关系人员利益的,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影响公务处理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机关按第四条规定处理。

其他第三方认为**人员有前一款规定的情形,而向**机关提出回避申请的,由**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二条**人员在办理公务过程中,因婚姻变化、职务变化等原因而产生应回避关系的,应立即停止该公务行为,并在应回避关系产生2日内向主管领导报告,由**机关按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下列特定**人员实行地域回避:

(一)**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本人成长的街道、乡镇辖区

任**所所长;

(二)**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本人成长的社区、行政村辖区担任片(段)长。

其他确实需要地域回避的**人员,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市县两级**机关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人员适时进行地域间的交流轮岗。

第十五条应回避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机关的回避决定的,有领导职务的应予以免职,无领导职务的应采取其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或处理。

**人员任职前和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地域因素。对故意隐瞒不报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机关人事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法制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人员职务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局人事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法制部门根据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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