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历史世界贸易组织的由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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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由来和发展
●历史回眸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成立于1948年的关贸总协定。在关贸总协定主持下共举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有力地促进了成员国内部的贸易发展。在关贸总协定的第八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中,涉及的一些在货物贸易以外的问题很难在关贸总协定的旧框架内谈判,而必须成立一个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来分别谈判解决。因此,在1994年摩洛哥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上正式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旨在通过市场开放、非歧视性和公平贸易等原则的实施,来达到推动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它比关贸总协定有更宽的管辖范围,而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协调各国贸易关系,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
世贸组织的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其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级会议,下设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的日常会议和工作。1995年还成立了争端解决机构,负责对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分歧进行仲裁。
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潮流是全球化,而参加世贸组织是各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渠道之一。世贸组织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来协调各成员国的贸易关系,从而进一步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列为当今世界三大国际性经济机构。
●合作讨论
发现问题
1.你知道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历史由来吗?试叙述之。
2.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定有何关系?
3.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尽管在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中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互惠贸易原则”,但在实践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关税减让才可能在成员间达成协议。那么,你知道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是通过什么形式体现的吗?
5.世贸组织的基本职能有哪些?
6.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全球化逐步形成,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有哪些?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影响和作用如何?
开启思维
1.我的思路: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上才正式决定成立世贸组织。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关贸总协定的历史使命随即宣告结束。
2.我的思路: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定有着内在的历史继承性。世贸组织继承了关贸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包括其宗旨、职能、基本原则及规则等。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是世贸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规范各成员间货物贸易关系的准则。
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定也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1)机构性质。关贸总协定以“临时适用”的多边贸易协议形式存在,不具有法人地位;世贸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2)管辖范围。关贸总协定只处理货物贸易问题;世贸组织不仅要处理货物贸易问题,还要处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协调与监督的范围远大于关贸总协定。(3)争端解决。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争端解决没有规定时间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原则,裁决具有自动执行的效力,同时明确了争端解决和裁决实施的时间表。因此,世贸组织争端裁决的实施更容易得到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更高。
3.我的思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原则是由若干规则和一些规则的例外组成,其中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构成了它的基本法律框架。
无歧视待遇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其含义是: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和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约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对方。但最惠国待遇原则附加了很多例外,其中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优惠制,即发展中国家可以从发达国家获得特别的优惠待遇,但它们对发达国家不作相应的减让。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议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关税减让原则:关税的总体水平,在发达国家中大体维持在4%以下,发展中国家约为10%左右,在乌拉圭回合后的世界贸易中,出现了大约20项产品的零关税。
互惠原则:是指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在国际贸易中是指两国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任何缔约方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透明度原则: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外对产品的分类或估计,关于捐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账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便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它们。
4.我的思路: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
(1)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2)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
(3)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历史充分说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带来的利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因为一国单方面自主决定进行关税、非关税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及服务市场开放时,所获得的利益主要取决于其他贸易伙伴对这种自由化改革的反应,如果反映是良好的,即对等地也给予减让,则获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则较小。相反,在世贸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而不像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