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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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的思考

关于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的思考

关于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的思考我国缓刑制度是指对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但判处缓刑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与一般的有期徒刑不同,缓刑是在被告人执行一段刑期后,根据其在监狱内的表现和其他具体情况,由法院决定是否将剩余刑期免予执行,并对被告人进行监管和帮教,以期其健康回归社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缓刑制度的引入旨在为罪犯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减轻刑罚对其身心的伤害,并促使被告人积极向上的改造。

然而,我国缓刑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缓刑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犯罪事实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罪犯,如故意杀人、强奸等罪行,法院一般不适用缓刑。

这意味着对于一些重罪犯,缓刑制度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难以实现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

其次,缓刑机构和人员的配备不足。

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专业且充足的机构和人员配备,以确保对被告人的监管和帮教工作的顺利进行。

然而,目前我国缓刑机构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经费不足等问题,导致缓刑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另外,缓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瑕疵。

例如,当前的缓刑监管主要以监狱为基础,但监狱在设施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无法提供良好的改造环境。

此外,部分缓刑人员对被告人的帮教工作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有效指导帮助被告人的改造。

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和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探讨: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缓刑制度的适用范围。

应该根据罪犯的罪行种类和情节,科学准确地划定哪些犯罪可以适用缓刑,以保证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其次,应加大对缓刑机构和人员的建设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缓刑机构的投入,提高其设施和人员配备水平,为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同时,应加强对缓刑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提高其帮教能力和素质水平。

此外,应完善缓刑监管和帮教机制。

可以引入社区矫正和帮教机构,将缓刑对象纳入社区监管范围,提供更加个性化和细致化的帮教服务。

在帮教过程中,还应加强心理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为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提供更全面的支持。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缓刑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缓刑制度实行国家监管和行政管理,由中央司法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监管下对被缓刑人实行缓刑。

缓刑制度的控制方式,主要有有正常监管、定期报告、定时交押和以表彰提升为主要。

正常监管涵盖了戒毒、戒酒、定期就医报告、经济状况报告、人身安全报告等。

定期报告包括学习考核、工作报告、住宿情况报告等。

定时交押是指被缓刑人按时准时交纳缓刑金。

以表彰提升是指被缓刑人表现优秀,由监管机关对其给予表彰或提升缓刑。

二、缓刑制度的与完善
1、完善服刑机构
为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完善服刑机构,如建立缓刑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缓刑的监管和管理;完善服刑场所布局,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安保需求;建立完善的服刑管理制度,充分考虑缓刑实施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

2、加强社会监督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对缓刑人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当地社会人士,有效参与到缓刑人员的帮助和服务中来,实现对缓刑人员的双重管理。

3、提高实施效率
还需要提高缓刑制度实施的效率,在实施中完善监管流程,提升实施的质量,实现缓刑制度的有效性。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满对策一、引言缓刑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紧要制度,旨在对符合肯定条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管束,减少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为其重新融入社会供应机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动,我国缓刑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规章制度旨在剖析现有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满对策,以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问题分析1. 判决标准模糊目前,我国缓刑制度判决的标准相对模糊,导致判决结果不足统一、不同地区、法院在判定是否适用缓刑上存在差别,给司法公正带来肯定影响。

2. 监管不力,缓刑效果不明显现行的缓刑制度中,缺乏对缓刑犯罪分子的全程管理和跟踪,致使一些犯罪分子未能得到有效教育和改造,缓刑效果不明显。

3. 缺少科学有效的评估和考核机制目前,缓刑制度评估和考核机制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

既缺乏对受缓刑人员的全面评估,也缺乏对缓刑制度履行情况的考核,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三、改善对策1.明确判决标准和统一执行标准为了保证缓刑制度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应明确判决标准,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各种犯罪的适用情况。

各级法院要遵从统一的判决标准,加强对判决结果的监督和管理。

2.健全缓刑期管理和跟踪机制加强对缓刑犯罪分子的全程管理和跟踪,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司法、公安、教育、就业等多个部门的协作,共同参加缓刑犯罪分子的管理,确保他们能够得到有效的教育和改造,降低再犯率。

3.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对受缓刑人员进行全面评估,包含心理、社会适应本领等方面的评估,以便为他们供应有针对性的帮忙和改造方案。

同时,建立缓刑制度履行情况的考核机制,通过对缓刑犯罪分子社会融入情况、再犯率等指标的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4.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加添对缓刑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缓刑制度的认得和理解,减少对缓刑犯罪分子的鄙视和排斥。

同时,加强对受缓刑人员的教育引导,帮忙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他们融入社会并做出乐观贡献。

浅议缓刑的适用与执行

浅议缓刑的适用与执行

浅议缓刑的适用与执行在审判实践中,对那些罪行较轻,确有悔改诚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判处缓刑,放在社会上,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下,不但有利于教育和改造罪犯,而且有利于犯人家属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还可以减轻监所的压力,对于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群防群治的意识和机制,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都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试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对如何正确适用缓刑和对缓刑犯进行考察,谈点粗浅看法和认识。

一、缓刑的正确适用[1]缓刑,是我国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以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方法,也就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达到适用刑罚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适用缓刑有两个基本条件:第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

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犯罪较重,判处和缓刑在四年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2]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

第二,必须是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中如实交待、真诚悔罪、接受裁判,确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保证接受改造,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缓刑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脱离原判刑罚而独立存在,如果不是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等于没有判处。

二、缓刑是对原判刑罚有条件暂缓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其前提条件是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暂缓关押执行也不致再危害社会。

三、缓刑有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即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着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

原判刑罚暂缓执行是以所判刑罚的威慑力作为后盾,并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改恶从善,不再犯罪为条件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期间,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则撤销缓刑,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1)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1)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1)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刑事审判制度的逐步健全,缓刑制度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重要形式,也在逐渐受到重视和发展。

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缓刑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缓刑制度的法律定义存在模糊性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缓刑的法律定义并不明确,导致了对缓刑制度的认识存在诸多差异性。

对于缓刑适用的基本条件、适用范围、缓刑期限和缓刑效果等问题,缺乏统一的理解和解释。

这给缓刑制度的适用和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不便,也增加了刑事司法的不确定性。

二、缓刑制度的适用标准存在问题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标准主要是基于罪犯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等因素进行考虑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一些问题。

一方面,具有一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往往会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或损失,如果过度强调认罪态度,缓刑的效果就可能失去其应有的社会意义。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缓刑制度适用标准的审核和监督机制,很容易导致刑事司法的不公正和未能准确评价罪犯的悔罪态度,增加了社会矛盾和不满。

三、缓刑期内的监管问题仍然突出虽然我国缓刑制度给予了罪犯一定的宽限和机会,但是在缓刑期内的监管问题仍然需要重视。

由于缓刑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很难有效地控制罪犯在缓刑期内的行为,一些罪犯往往会利用缓刑的机会再次实施犯罪,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对于缓刑期内的监管和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加强,增加监管手段和力度,提高缓刑期间的社会监督力度,以降低罪犯再次犯罪的风险和危害。

结语:综上所述,我国缓刑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在相关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加以修正和完善。

只有进一步加大对缓刑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力度,加强对缓刑制度的监管和管理工作,才能不断提高缓刑制度的执行效果,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公平和有效。

浅议我国的缓刑制度

浅议我国的缓刑制度

浅议我国的缓刑制度[摘要]缓刑是对社会危害较轻的犯罪分子判处一定刑罚,而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我国的缓刑制度尽管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刑罚目的,助于促进犯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但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如设立专门的缓刑考察机关,充实缓刑考察的内容,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怀孕哺乳期的妇女犯罪的特殊保护等。

【关键词】缓刑;考察机关;监督;矫正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还有第73至77条的规定知道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对社会危害较轻的犯罪分子判处一定刑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

此为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缓刑制度。

在我国,由于受司法观念,犯罪形势、及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的影响,缓刑的适用率一直比较低。

然而,缓刑符合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因而在我国刑罚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

1、缓刑的功能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某些符合条件的一些案件宣告缓刑,体现我国刑罚制度的人性化和理性化。

1.1缓刑制度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

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特殊预防达到一般预防,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这也符合我党“惩办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所以缓刑的适用,首先要考虑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比如说,像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女性犯罪、过失犯罪人、初犯、偶犯,这些犯罪人的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就比那些成年惯犯、累犯和故意犯罪人小的多,因而比较适宜适用缓刑。

对上述这些人适用缓刑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和刑罚制度的人道、民主化地趋势。

1.2缓刑制度有助于促进犯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是实现刑罚制度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国刑罚的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和相关监督机制。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制度完善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08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2009年则为15%,2010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1.职务犯罪。

据统计,某市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他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有时也会误导一些法律知识欠缺的人民群众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浅议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浅议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浅议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缓刑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实现刑罚、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预防犯罪目的及刑罚社会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缓刑制度起步较晚,对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科学的裁量标准,在司法实践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不能有效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面对世界刑事司法潮流,我们应当深入分析当前我国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期对这项制度不断完善和规范。

一、我国的缓刑制度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的特点在于,犯罪分子被判处了一定的刑罚,同时宣告暂不予以执行,但又在一定的时间内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

缓刑的实质在于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遵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的条件,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是如果违反了必须遵守的条件,则要执行原判刑罚。

作为我国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我国刑罚人道主义精神。

我国多年的刑事司法实践已经证明,正确运用缓刑制度,对于减少罪犯的关押数量,在保证社会治安的前提下将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可以说,缓刑制度在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及刑罚社会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四章第五节对缓刑制度做了相应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一制度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但缓刑制度在规范上仍呈现原则化较强的特点,有关犯罪人个性的审查也不够深入和具体,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方法和尺度也不尽一致。

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考察,我国缓刑制度总体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缓刑的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试论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

试论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

试论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旨在降低刑罚对犯罪分子的社会适应性的伤害,并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缓刑制度是一种有选择性的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并在相关刑事审判程序中进行审慎判断,决定对其进行缓刑。

缓刑制度的实施能够在保护社会安全的前提下,更好地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其次,缓刑制度的运行机制非常灵活,它强调个案化、因材施教。

根据犯罪人员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其年龄、性别、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社会关系等因素,对缓刑的执行条件进行个性化的安排和调整。

这种个案化的处理方式有助于犯罪人员更好地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激励他们积极改正行为,回归社会。

另外,缓刑制度还强调监管与教育相结合。

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不仅要遵守与刑罚相关的行为规范,还需要参加相关矫治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

这一方面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其再次犯罪,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他们培养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行为习惯,提高其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

缓刑制度的实施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一些人质疑缓刑制度的公正性和警示作用。

他们认为缓刑给予了犯罪分子较轻的刑罚,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仍旧不重视法律的约束,从而增加了社会安全的风险。

其次,缓刑制度的普及和执行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地区或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中,缓刑的适用程度还有待提高。

此外,一些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教育,未能很好地完成社区服务等执行条件,导致缓刑制度的效果不佳。

综上所述,我国的缓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够有效平衡刑罚的严厉性与人权的保障。

然而,缓刑制度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通过进一步的和完善,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促使犯罪分子能够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浅谈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浅谈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理规 定 , 情节严重 的, 应当撤 销缓刑 的规定 。但何 为“ 情 节严重 ” ,
在司法实践中很难 掌握 , 因此 , 可 以增设 缓刑 延长考 验期 , 对大错 不犯 、 小错不断 的缓刑人 员 , 可以延 长缓刑考 验期 , 对 当延 长缓 刑 考验期 的措施 不足 以惩戒 缓刑人员 时 , 行 为人有继续 违反缓刑 监 督 管理行 为 , 可 以撤销缓刑 。
别未加 限定 , 比较模糊 , 这就造成在缓刑实践 中普遍存在 的一类观
点: 如对强奸 、 抢 劫等恶性犯 罪不 宜适用缓 刑 , 于是就 产生 了立法 与判刑标准 不一致 的现 象 , 而且有 悖 于缓刑 的立 法本 意 。( 3 ) 对 悔罪表现认定不 明确。刑法规定适用缓刑要根据犯罪分 子的犯罪
【 关键词】 缓刑制度; 适用范围; 存在问题; 思考 我国的缓刑制度是一种有条件 的延缓 执行 刑罚或不执行刑 罚 的制度 。根据犯罪分子 的犯罪情 节和认 罪 、 服罪 、 悔罪 表现 , 既判
子进行人格考察 , 也 就是征求 其住所 地 、 工 作单位 的意见 , 以提高 再犯预测的准确率 , 降低缓刑适 用的风险。
缓刑 制度包括三个本质 特点 : 其一 , 缓 刑不是 一种 刑罚 , 而是
只规定刑罚 内容怎样执行 ; 其二, 缓 刑依 附于原判 刑罚 , 不 能独立 于刑罚之外存 在 ; 其三 , 缓刑的执行可 以实现刑罚执行 目的。需要 指 出的是 , 缓刑不 同于 死刑缓期 执行 。死缓是 死刑 的一种执 行方 式, 而缓 刑是一种量刑制度 , 两者在适用对象 、 执行方法 、 考验期 限 和法律后果 等方面存在本质 区别 。
意见 。
2 . 1建立人格 考察 制度 。如 前所述 , 适 用缓刑 是 以犯罪 分子

浅析我国刑法缓刑制度的缺陷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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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法缓刑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缓刑是最基本的监禁刑替代措施和最能体现刑罚社会化的刑罚制度之一,不仅体现刑罚人道化、缓和化等新的刑罚理论思想,而且产生了巨大的实际效益。

在我国,缓刑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刑法缓刑制度还存在不少缺陷。

本文试对我国缓刑适用的程序要件、缓刑执行的缺陷进行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我国刑法缓刑制度的缺陷(一)缓刑适用的程序要件的缺陷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直接由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犯罪分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在宣判时直接予以宣告。

这种缓刑适用方式势必会导致一些问题:1、透明度不高。

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一般都是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根据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的三个实质要件,认为符合缓刑条件的,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

我国合议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具有中国特色,其讨论案件的形式是不公开的,既便是当事人和辩护人也无法查阅合议笔录和审委会笔录,这样,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好像是在搞暗箱操作,除判决书中表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笼统的理由外,谁也不知道法官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掌握的。

司法实践是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具体的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需要考虑诸多因素,比如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家庭帮教等等,这些在判决书中都无法表述,也无从表述。

对一个被告人适用缓刑,看不到为什么适用缓刑,社会难以理解。

导致有的案件适用缓刑的社会效果不好,还有可能导致其他被告人上诉。

2、缺少有效的监督。

缓刑适用的决定权在于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

我们知道,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

国首 次 规 定 了缓 刑 制度 。 1 7 g 9年 7月 1日 , 国 第 五 届 全 国人 民代 我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 法》 确认 了缓刑制度 。 , 1缓 刑 的 历 史 渊 源 我 国 现 行 修 改并 实施 的刑 法 进 一 步 调 整 了适 用缓 刑 的 条件 ,确 立 了 缓刑 , 亦可 称 为 刑 罚 的 宣告 犹豫 制度 或刑 罚 的执 行 犹 豫 制度 , 就 缓 刑 期 间应 当遵 守 的事 项 , 一步 明确 了公 安 机 关 的考 察 职 能 , 善 进 完
法律 园地 露 浅 析 我国缓 刑 制度 刘 荣俊 成 丽 ( 滨市法 哈尔 律援助中心)
摘 要 : 着 我 国 和 谐 社 会 的 不 断 深 入 , 何 在 预 防 犯 罪 、 击犯 罪 的 同 用 、 管 人 员 费用 , 此 , 刑 具 有减 少 国 家经 济 支 出 的价 值 。 随 如 打 监 因 缓 时, 通过温和的教育方式、 宣传手段 , 消除犯罪者对 社会的抵触情 绪 , 主动放 3 我 国缓 刑 制 度 适 用 的 现 状 弃继 续 再 犯 罪 的意 愿 , 之 融入 于 社 会 。 因此 , 司 法 实 践 中 , 使 在 对犯 罪 者 适 用 15 g 2年 4月 2 日 , 国 就 颁 布 了《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惩 治 贪 污 1 我 中 缓 刑 的 几率 越 来 越 高 。 是 , 时 也 逐 渐 暴 露 出 我 国缓 刑 制度 的一 些 问 题 。 但 同 笔 条例》 该 条例 虽然只规 定宣告缓刑只 适用于贪污犯罪 , , 但确是在我 者借 本 文谈 一 谈 对 我 国 缓 刑 制度 的 一 些看 法。
关键词 : 刑 缓 制 度
是指 对 于 被 判 处 一定 刑 罚 的犯 罪 分 子 ,在 一定 期

我国的缓刑制度

我国的缓刑制度

浅析我国的缓刑制度摘要缓刑,是指对被判处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

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也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它为推动我国法制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上过于原则,实践中主观随意性较大,经验不足,措施不当等,缓刑在适用及执行上还存在着不足与问题,本文通过对我院近三年有关缓刑数据的分析,拟就缓刑适用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缓刑缓刑制度监督社区矫正作者简介:叶灵猛,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36-02缓刑,作为现代意义上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崭新的矫正形式,一直被认为是当前社会中代替监禁刑的最好方法。

可以说缓刑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被刑罚者的人格尊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一定条件下,比实体刑更具有优势,更能体现刑罚的人道性和经济性原则。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一)缓刑适用逐渐增多,适用条件过于笼统缓刑,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上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原则,目前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是:“对于被判处拘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该规定过于笼统,现实中如何判断“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现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进一步规定,实践中如何适用缓刑没有统一、具体的标准,这就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导致了缓刑适用比例的增多。

据统计,我院2009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16%,2010年则上升为21%,2011年上升为23%,缓刑适用比例的上升,与立法规定的过于原则、弹性过大造成缓刑适用上的随意性有一定的关系。

(二)缓刑适用与罚金刑挂钩刑罚在规定了人身和自由罚的同时,还规定了金钱罚,即罚金和没收财产,罚金本身是一种附加刑,它的处罚不应触及到主刑的判决和执行,但是在实践中,许多执法者因为经济诱惑力的引导,盲目追求罚金刑,而忽略了主刑的自由裁量,为了能够实现罚金刑而大幅度使用缓刑,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试论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

试论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

试论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邱荣辉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它体现了承办和宽大相结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依靠专门机关与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政策。

正确适应缓刑制度,不仅能够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利用社会力量鼓励犯人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安定,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经过长期的国内外实践,证明了缓刑制度是一项改造罪行轻微的罪犯较好的刑罚制度。

一、我国刑法缓刑制度的定义和特征(一)我国刑法中缓刑的定义刑法缓刑一般的说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

缓刑,最初适用于英国。

但仅仅是对某些犯人进行训斥,并责令具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始于宥谅,交付监督而释放的一种方式。

缓刑制度自创立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现已成为被各国刑法所采用的一项正式的刑法制度。

当前,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至77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

此为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缓刑制度。

(二)我国刑法缓刑制度的特征1、这一制度具有非监禁性的特征,可以克服因监禁条件的限制,偶犯和累犯、重犯和轻犯杂居在一起而容易产生交叉感染的弊端,有利于短期自由刑罪犯的改过自新。

这一制度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它不是一种对罪犯放任不管的消极措施,而是把罪犯放在社会上进行矫治的积极的预防犯罪的制度。

2、从我党“惩办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来看,缓刑制度就是这一政策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体现。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形式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形式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形式摘要缓刑制度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暂缓执行的制度,是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运用的具体化。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明确了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依然存有争议。

在形式条件这一块,对特殊类型犯罪没有特殊规定;在实质条件方面的相关规定依然存在模糊,导致法律实践中不太好操作。

建议完善相关立法,考虑引入缓刑罚金制度,增设缓刑听证制度,以期对正确理解和运用缓刑适用条件的相关规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缓刑适用条件认定缓刑制度是适应当今社会大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缓刑制度领域的具体化。

一直以来,我国许多学者针对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不少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

高铭暄教授一直以来在各种学术著作中支持“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法律思想,他认为惩处、刑罚并不是解决刑事犯罪问题的唯一手段。

缓刑制度是适合我国刑事领域的有利规定,但长期的司法实践也暴露出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加以完善。

现行刑法在原刑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了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确立了缓刑期间应当遵循的事项,引入社区矫正等考察方式,从而使我国缓刑制度的特色更加彰显。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有针对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提出符合时代发展和刑法领域要求的新规定,但关于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依然存在一些实质层面的不足。

一、缓刑制度适用形式条件的认定及不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够考虑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他们虽然有犯罪行为,但总的来说,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要小,而且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对其加以教育改造,有很强的可塑性。

长期自由刑和无期徒刑针对的往往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不剥夺其自由难以达到惩治和教育的目的。

放眼世界其他国家,法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的刑种条件是被判处五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德国刑法适用的是被判处一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是三年以下。

浅析我国的缓刑制度

浅析我国的缓刑制度
关键 词 缓刑 缓刑 制度 监督 社 区矫 正
作 者简 介: 叶 灵猛 , 厦 门市同安 区人 民检察 院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缓刑, 作 为现代 意义上 的一种 刑 罚适 用制 度 , 为人 们提供 了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0 3 6 - 0 2
化 消极因素 为积极 因素 , 在一 定条件下 , 比实体刑 更具有优 势 , 更 理 未成年 人刑 事案件具 体应 用法律 若干 问题的解 释》 的 出台 , 未
能 体现刑 罚 的人 道性 和经济 性原 则。

成 年人犯 罪在 刑罚上更 应 予以重视 、 保护 , 但据 统计 , 2 0 0 9 年 我 院未成年 人判 处缓刑 占全 部缓刑 人员 的比例 为 1 9 . 8 %,而 2 0 1 0 年 未成年人所 占比例 为 1 8 . 4 %, 2 0 1 1 年 未成年人 所 占比例 则下降
断“ 适用缓 刑确 实不致再 危害社会 ” , 现 有法律及 其 司法 解释并 未 关考 察, 人 民群众 、 社会 团体进 行社 会监督 的执行 形式 。但实 践 作 进一步 规定 , 实 践中如何 适用缓刑 没有统 一、 具体 的标 准 , 这 就 中 , 公安机 关 由于 自身任务繁 重 , 人 力、 物力 、 财力等有 限, 以至 于
刑制 度 , 在 司法 实践 中 已得到 了较 为广泛 的运用 , 也取得 了一定 的社会 效果 , 它为推动 我 国法制 的发展 作 出 了积极 贡 献, 但
是, 由于立法规定上过于原则, 实践中主观随惠I 陛j 皎大, 经验 不足 , 措施不当等, 缓刑在适用及执行上还存在着不足 与问题 , 本文 通过 对我 院近三 年有 关缓 刑数 据 的分析 , 拟 就缓刑 适用及 执行 中 出现 的问题及 完善提 出 自己的看 法与建 议 。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法的制度,是一种运用刑罚、执行刑罚的制度。

设立缓刑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刑罚以教为主、惩教结合、立足挽救的目的;是为了给一些罪行不重且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然而,由于缓刑制度的规定缺乏严谨性,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该适用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了,使缓刑制度的目的无法实现,许多情况下缓刑甚至成为有钱、有权犯罪分子的避难所。

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

一、增加缓刑适用附加条件或义务现行《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

我国现行的缓刑在运用过程中,犯罪人宣告缓刑后便将其释放交付考验,犯罪分子除了要求遵守75条规定和承担可能犯新罪、发现判决前还有罪没有判决、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而要执行原刑罚的风险外,几乎不用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补偿或承担其他不利义务,基本上没有遭受任何实质性制裁,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冲突,也违反了刑法公正性的要求,受到司法机关和普通百姓较广泛抵触。

应该说,现行缓刑实际上只宣告刑,而不执行刑。

笔者认为,一方面,我们应该将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分子作出不同的规定,并要求将遵守情况书面报告考察机关;另一方面,应给被缓刑人规定的类似于某种刑事制裁或处罚的义务,让犯罪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补偿或承担责任,以避免由于适用缓刑而没有给犯罪人以任何实质性制裁,缓和缓刑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冲突,减弱缓刑的不公正性。

关于缓刑适用增加义务和负担的具体内容,可参照其他国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经济和劳务方面设定:1、要求缓刑适用者为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2、要求犯罪分子为公益事业或公益设施提供经济支付;3、犯罪分子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性服务和义务劳务等。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V1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V1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V1一、缓刑制度的概念及存在的意义缓刑制度是指在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罪行情节等因素,决定暂缓其刑罚执行,规定缓刑考验期限,给予被告人改造、教育和帮助的机会,并从刑罚中短暂透支了社会资源,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罪刑制度。

可以看出,缓刑制度对于保护罪犯的人权,同时又能保障社会安全的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目前,国内缓刑制度在推行与实践中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1、比例偏小:“百罪之首”的贪污受贿罪、贩卖毒品罪、强奸罪等某些罪名被排除在缓刑制度之外,且法院对缓刑的判定过于严格,导致缓刑的比例偏低;2、考验期过短: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一年,但考验期过短,难以真正检验被缓刑人员的改造效果,造成缓刑失灵的可能;3、缺少社会支持机制:被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往往面临就业、教育、居住等诸多困境,但政府和社会并未提供足够的支持机制来帮助他们尽早融入社会,这可能会加剧被缓刑人员的二次犯罪率;4、地域差异: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定标准和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缓刑制度的公正性、统一性受到影响。

三、个人看法1、提高缓刑比例:在罪行性质和情节较轻,能够保证社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缓刑比例,以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更加人性化地解决罪犯刑罚执行问题;2、延长考验期:将缓刑考验期充分延长,例如将考验期从一年延长至三年,这样可以更好地对被缓刑人员的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并帮助他们逐渐适应社会生活;3、完善社会支持机制:在考验期内,可以为被缓刑人员提供一定的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4、加强监督力度:通过建立统一的缓刑判定标准和监管机制,提高缓刑制度的公正性和执行效率。

综上所述,我国缓刑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制定改革方案,以使缓刑制度更加适应社会和法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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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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