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研究

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研究
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研究

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研究

【摘要】2007年中央首次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始试点。本文分析了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及现阶段存在的欠缺专门的法律、保险市场供需双方矛盾、缺乏持续发展的配套机制等问题,提出了重视制度建设、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加强宣传力度、加强巨灾风险管理、完善保险制度配套措施等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对策

1.选题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在我国的试验和发展,2004年到2009年连续六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战略部署。作为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农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近两年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然而,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日趋扩大、参保农户数量的日益增加,诸如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的存在,掣肘着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政策性农业保险自2004 年在上海、吉林、黑龙江、江苏等地开展试点以来,保费规模和保险覆盖面呈现出快速扩张的态势。我国在2007 年开始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保险金额。中央财政初次决定10 亿元对六个省区实行政策性农险保费补贴,初期包括水稻、玉米、小麦、棉花、大豆5 个品种,当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51.94 亿元,同比增长了6 倍多。2008 年,全国有9 000 万农户参加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民获得了2397.4 亿元的风险保障。保险业所支付的农业保险赔款为70亿元,其中在种植业方面的保险赔款是46 亿元,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5.1 亿亩,有6 700 万户农户参保;在养殖业方面的保险赔款是24 亿元。上述数据均比2007 年翻了一番(以上数据来自保监会网站)。

2.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可以创新政府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为世贸组织所允许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

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以下四项特征:一是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参加保险。种植业财政补贴占到保费总额的80%,农户只承担20%的比例。举例来说,种一亩水稻,保险金300元,保险费率是5%,保费总额就是15元,按上述比例计算,财政补贴为12元,农户交纳3元即可。如果这一亩水稻在成熟期遭受大灾绝收,农户即可获得300原保险赔款。非成熟期受灾,将按不同生长期确定不同的比例赔款。二是市场运作。发挥保险机构风险控制优势,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三是自主自愿。在做好宣传的前提下,农户自愿参保,不搞强制保险。四是协同推进。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保监、宣

传、水利、气象、民政等部门协力推进,在承包、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对保险也的重视和信任,也是保险业服务“三农”和保障民生的重要途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减少灾害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稳定和保障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有利于通过保险机制发挥财政支持政策的杠杆效应,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惠农政策带来的效益;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培育的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扩大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险业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1)从保险目的上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实施贯彻政府政策为首要目标,有着明确的公共利益取向;而商业性保险是以赢利为目的,属于保险公司的个体行为。(2)从保险形式上看,政策性农业保险既可采取强制性形式,也可采用自愿参保的方式;而商业性保险则表现为自愿和非强制性的特点。(3)从保险费的赔偿设计上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带有相对固定金额的特点;而商业性保险的保费设计具有对称的、非固定金额的特征。

3. 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概况

农业保险从新中国成立不久,就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在云南省全省范围内办理,1959年随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而停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内保险业再度兴起。人保公司以国有保险企业的体制,从支援农业的角度出发,于1982年开始进行了农险的尝试,至今已历经26年。在这26年中,经过起步试点、艰难曲折的探索过程,由于坚持了积极稳妥的试办方针,业务从无到有,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已初具规模。2007年中央首次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对农业保险发展产生了重要推动作用。2009年云南省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67亿元,同比增长2.1倍。能繁母猪保险取得明显成效,全省共承保能繁母猪253.3万头,承担风险保障25.33亿元。2010年1月至4月,包括能繁母猪在内的农业保险赔款支出共计3252.57万元,对促进农民生活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3.1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云南农业保险从1983年开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到2002年,该项业务共收取保费5.2383亿元,保险金额115.5亿元,赔款支出4.5684亿元,总体简单平均赔付率为87.21%,发展大致经历了(1)1983-1990年的恢复试办低速发展时期;(2)1991-1997年的较快增长时期;(3)1997-2002年的平稳发展时期。云南省作为一个以农业为主导的边疆省份,烤烟保险是目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唯一持续发展到现在的农业保险险种,具有其自身的特色。

3.2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现状

云南省为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力度,保障粮食作物及主要经济作物产业的健康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了《2010年云南省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2010年度,云南省财政部在继续对云南能繁母猪、奶牛保险给予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将青稞、玉米、水稻、油菜、牦牛、藏系羊、森林火灾等7个农业保险品种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地区之一,至此,云南省共有9个农业保险品种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扶持政策,投保品种基本覆盖了全省主要农特产品种和主产区,投保品种种类已达中央农业保险试点总品种种类的60%。今年,云南各地计划投保441万头能繁母猪保险、14万头奶牛保险、8万亩青稞保险、200万亩玉米保险、300万亩水稻保险、100万亩油菜保险、4.7万头牦牛保险、22.7万头藏系羊保险和12777万亩森林火灾保险,预计全省将获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20432万元。除中央补贴资金以外,云南各省、州(市)、县财政将配套资金18398万元,投保农户将获得585亿元的风险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了151倍,其中森林火灾保险保障比例为投保费用的1000倍。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实施,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了成倍的使用效益,对各地农户学习运用金融工具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拉动农村消费需要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以上数据来自云南省财政厅网站)

3.3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随着云南省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日趋扩大、参保农户数量的日益增加,诸如缺乏专门的法律支持和明确的长效机制,缺乏对农业保险市场供需双方的有效培育和管理,缺乏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相关的配套机制的支持和保障等问题的存在,使农业保险日益凸显其不利影响,并制约着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1)欠缺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专门法律支持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农业制度,对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它能够保护并发展农业。农业保险是国家发展农业和农村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基本来说它是准公共物品,具有公益性。云南省要想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就必须制定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完整的法律、法规,因此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也没有相应的政策对政策性保险业务予以扶持,中央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长效支持机制也尚未形成。

云南省自2008年以来,虽然给予了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地区的参保农户的保费支出一部分财政补贴(《云南临沧政策性甘蔗保险保险单》云南省财政承担45%,市县财政承担15%)。全面地在全省试点,必然会增加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压力。由于中央缺乏明确的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又没有做出任何有关的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因此会造成地方政府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不明确。虽然云南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2010年云南省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但是如果发生大灾需要巨额赔付时,地方财政的力量十分有限,我国又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和农业保险法定再保险,这会严重打击地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如果一直这样持续下去,也很难维持目前地方政府的有限的积极性。

(2)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的供需双方的深层次矛盾亟待解决

在逐渐扩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的进程中,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不能满足农户的有效需求,因此农业保险发展得并不是很顺利。云南省农业主要由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农民又没有强烈的保险意识,大部分农民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投保是一种负担。此外,农民的购买力普遍较低,购买欲望也不强烈,因此不能仅仅靠政府来补贴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由于自身的高风

险性、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使农业保险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各国的经验表明,农作物的保险费率一般在2%—15% 之间,而我国目前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过渡时期,农业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低下,而且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农民收入较低,在购买各项生活生产资料、供养子女上学等必要的开销之后,基本上没有可供自己支配的收入,所以即便在现阶段政府财政能够给予农民50% 的保费补贴的情况下,农民也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来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费。

(3)缺乏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的配套机制

目前,在试点的农业保险公司面前都存在着这样一个难题:缺失农业再保险。在我国,各地都极易发生不同程度的旱灾和水灾,这对农业生产产生的消极影响极大。巨灾发生时,农业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巨额赔偿。这就导致:一方面,即使有政府补助,农户也经常认为保险费用高而“保不起”;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因为突发性的巨大农业灾害需要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太高而“赔不起”。由于我国缺乏有效的机制来支持再保险和转移分摊巨灾风险,风险无法更大范围地分散,因此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经营能力,这也严重制约了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进一步发展。

4. 国内外发达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借鉴

从世界范围看,约有40多个国家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较为典型的有以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模式,以菲律宾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模式,以及前苏联模式。这些国家的实践证明,要想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保障、强有力的政府支持、完善的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专设的管理机构、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另外,由于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险种与承保范围、保险责任、实施方式等经营层面上也有显著不同。这些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践启示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益经验和一般规律,结合国情,加强制度创新,健全完善法律和政策支持体系,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4.1发达国家政策性农业发展模式

日本是世界上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日本的农业保险是基于其农业灾害补偿制度来实施的,该制度被定性为“国家实施的应对农业灾害的一种经济政策性保险”。与日本农业个体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现实相适应,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的是民间非盈利团体——互助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的模式。

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采用相互制保险模式,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组织结构有三级:基层是由农民会员组成的共同抵御风险的合作社——农业共济组合;中间一级是都道府县成立的以共济组合为会员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第三级是“日本全国农业共济协会(NAIA)”——以全47个都道府县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会员。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体变现在:为农业保险提供立法、再保险、资金、管理和技术支持,建立相应的业务协作机构。虽然政府的参与面很广,但是定位非常明确,仅是为农业保险提供外部支持和管理监督,保险业务的经营完全由农业共济组合、农业攻击组合联合会这样的农民组织来承担。

在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了互助合作的组织模式,以农民合作社作为政府落实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的载体,既节省了财政补贴的支出(不需要补贴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盈利)、又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这种模式的另外两个好处是:

有效地规避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减少甚至避免定损环节的纠纷,降低交易成本。

4.2国内发达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2004年以后,我国多个省份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探索,主要形成了上海安信、黑龙江垦区阳光相互制、吉林安华、新疆建设兵团中华联合、浙江共保体等五大典型模式。这五种模式的相同点体现在:地方政府主导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兼顾运用市场和行政手段实现保险规模扩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分散风险以及实行“以险养险”等方面,这些制度设计有效推动了试点工作的开展。同时,受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开办条件的限制,五种模式在区域特色、经办主体、保险对象、保障方式与程度、政府扶持力度、扩散效应等方面有所差异。这些发展模式的探索实践启示我们,制度设计是否合理、财政补贴是否有力是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

5.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5.1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在《2010年云南省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中规定在试点期间,开展农业保险的经办机构按照下列条件确定:1、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备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资质;2、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3、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4、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根据上述条件,我省选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开展我省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经营业务。并可委托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符合有关条件的单位协调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早在2008年中国人保云南省分公司在云南省临沧市和云县、凤庆县政府分别签订了《云南临沧政策性甘蔗保险保险单》。这两单保险共承保云县和凤庆县种植的28万亩甘蔗,签单保费714万元,每亩缴纳25.5元保费,其中云南省财政承担45%,市县财政承担15%,蔗糖龙头企业承担20%,蔗农承担20%,保险金额为每亩600元。在2010年云南省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试点中,保山市腾冲县水稻、油菜保险和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政策性农业(油菜)保险试点工作中都均与中国人保公司合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由此可见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是典型的政府财政财政把补贴、商业性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5.2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重视制度建设,完善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相关的法律文件由于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及其特殊性,《农业法》和《保险法》等其他法律对其皆不适用,各国在发展农业保险时都是立法先行,通过立法支持农业保险,用法规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政策性特性、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支持作用、经营主体应该享受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等内容,从而使农业保险能够稳定、持续和透明地发展。所以,在我国还没有明确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之前,云南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2010年云南省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避免了政府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随意性,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行为,但仍然需要制定地方性法律文件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向法制

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完善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相关的法律文件。

(2)强化农业基础地位,探索适合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实情的财政补贴办法

目前云南省应积极采取措施,想法设法加大对基层的财政补贴力度,以激发基层保险机构的积极性。云南省可以考虑在一定时期内适当地减少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税款,以增加经营主体的准备金积累,使其保险费率降低,进而使农民的保费支付能力得到提高。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适度地增加农业风险基金额度,为农业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在经济上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农业再保险给予支持。当遭受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时,还可实施省级财政紧急援助政策。通过逐步建立鼓励和扶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长效机制,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使农业保险在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加强宣传力度,制定系统的农业保险宣传方案

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农业保险专题会议、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图册、利用典型案例、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业保险的政策、原理、条款、费率、操作办法等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只有使广大农民真正了解和懂得国家对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意图,学习运用“保险”这一经济手段转移风险,才能促进他们积极自觉地参加保险,改善农村保险收费难的情况,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和覆盖面。

(4)加强巨灾风险管理

积极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建立巨灾准备金或其他风险分散方式,提高保险机构发展农业保险、旱灾保险和地震保险的积极性,为云南省保险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5.3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参照2011年4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保险体系,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要求构建多层次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机制。

(1)积极拓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和试点区域。

拓宽试点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一方面不断增加试点地区,另一方面努力提高试点地区农户的参保率。通过增加农业保险单位,并利用大数法则,实现在直接保险层面上、更广空间上的风险分散。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不断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形成试点险种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的长效机制,力争每年新增1至2个政策性保险试点品种。积极推进中央财政支持开展的能繁母猪保险等畜牧业和种植业保险试点,争取将森林保险和橡胶、甘蔗保险优先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项目。加快发展农房保险、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生育家庭保险和特色优势种养两业保险等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探索由农业龙头企业统一承保的政策性保险发展新模式。

(2)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也可以由目前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保险再保险业务,使农业风险在再保险机制的基础上,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分散。

(3)设立巨灾风险基金或巨灾风险的融资机制

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应以国家为主、地方为辅,主要将国家财政拨款、从农险公司无大灾年份保费节余滚存中抽出的部分、农险公司的税收减免部分作为资金筹集渠道。与农业保险服务标的对应的资金还有从防灾减灾和救灾专项资金支出中抽取的部分和每年从国家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抽取的部分。

(4)实现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有机结合。

建立广覆盖、多层次、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保险与信贷互动机制,通过开发农业信贷保证保险产品和开展与信贷需求相关的关联保险业务,充分发挥银行利率与保险费率的杠杆机制,实现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有机结合,探索分散农业风险和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的有效方式。

(5)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

①建立市场化资金筹措机制。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再加上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难以满足政策性产业发展的巨额资金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稳定的资本补充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难以为继。因此,可以利用资本市场,发挥资本市场资金融通的功能.建立市场化的资金筹措机制,如发行由政府担保的金融债券,从社会投资者手中筹措资金,或利用国际金融市场。通过发行债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与此同时,还可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这类贷款期限长、数额大、利率低,正好符合政策性金融资金来源的基本要求。另外.还应进一步探索新的国际融资方式,如项目融资等。

②建立多样化资金运用机制。公共性、政策性、低利性的放款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运用资金的最主要方式,在保障偿付的基础上,还应尽可能坚持农业保险基金运用的多样化,利用资本市场进行保险资本运作.以促进农业保险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动态均衡.如允许农业保险基金投资优良证券品种等。

③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设立农业灾情研究机构,分析和研究农业灾害发生的规律.以便建立超农业风险预警系统。此外,随着资本市场的完羹乓发展,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农业风险转移.开发与天气指数、期贷指数相关的农业保险新产品.采取像脸证券化运作方式,如巨灾债券、巨灾保险期贷、臣灾保险期权等风险证券化产品.从而实现农业风险的有效分散和转移。

6.结论

(1)关于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两种组织模式共同发展

从我国农业保险试点的实践来看有两种比较成功的组织模式:一种是政府财政补贴、商业性保险公司代办;另一种是互助保险模式。将来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何种模式在学界和业界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话题,比较主流的声音认为应采取“政府财政补贴、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的模式,也有学者主张成立农民互助保险合作社,采用相互制模式。孙炜琳等人认为,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可以允许这两种组织模式共存。待到合作社发育成熟后,把互助保险合作社作为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方式。在初级阶段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不同的组织模式政府应当有不同的补贴标准和监管内容。

把互助保险合作社作为将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模式,除了互助保险能有效地规避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降低交易成本的好处之外,还因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大特点是非盈利性,而这与商业性保险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是相反的,现实中许多商业性保险公司愿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高额的补贴,而不是本着为农民服务的目的,否则就不会从20世纪80年代

以来由于商业性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业保险市场而导致的农业保险全面萎缩;商业性保险公司追求利润无可厚非,因为它们需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既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追求盈利的内在要求,那么从长远来看就不适合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基本由分散经营的小规模农户构成,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农民缺乏自我组织能力,缺乏合作意识和动力,互助合作的组织基础十分脆弱,而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又迫在眉睫,所以现阶段应扶持两种组织模式共同发展,以带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2)加快发展云南省商业性农业保险,以险养险

由于种养业得高风险,因此单纯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往往亏多赚少,这就意味着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的机构需要财政的巨额补贴才能维持运营。但是,若能够利用已有的业务网络同时办理风险较低的其他险种比如农民家财险、农机具险、农民人身险等,则可以实现“以盈不亏、以险养险”,既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又能够保证相关机构正常运营。例如日本《农业灾害补偿》规定共济组合经营能够盈利的商业险(建筑物保险和农机具保险),并提供事业费补贴。而我国也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农村地区的商业险种只能由保险合作社和代理政策性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营,以此弥补亏损。

2011年4月7日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要着力发展云南省烤烟、三七、花卉等优势农业产业保险,稳妥推广农村沼气保险。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业产业化、现代农业发展和保障改善农村民生等重要领域,积极发挥保险的社会服务功能,充分调动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探索开发适合农村、农业和农民特点的保险产品,逐步建立起覆盖农业生产生活各主要环节和主要风险的保险保障体系,逐步建立除中央政策性保险以外的地方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并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的农业保险发展机制。

参考文献:

1.王德宝,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农村金融研究,2009,(7);

2.陈向飞,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研究,吉林画报·新视界,2010,(9);

3.许晓波、李覃勤,云南省农业保险模式探索,现代商业,2008(24);

4.李海军,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2009;

5.曾忠东,关于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探讨,农村经济,2004(5);

6.孙炜琳,王瑞波,薛桂霞,日本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做法及对我国的借鉴,农业经济问题,2007(11);

7.2010年云南省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1.4.7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保障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为目标,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创新保险经营服务模式,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户参保率,到2020年,全市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主要品种逐步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及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等险种力争实现全覆盖,中央及我省规定的其他保险品种参保率达到80%以上,地方特色险种有序展开,全市基本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营规范、服务优良、持续长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支持承保公司建立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承保公司要坚持重心下移,建设县级保险服务中心(或支公司)、乡镇保险服务站、村居保险服务点为基础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完善“保险

公司+服务站+服务点+农户”的经营服务网络,实现机构到乡镇、网络到村居、服务到农户,切实解决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优化农业保险市场运营结构。各县(市)区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农业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遴选承保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承保公司要建立网络健全、反应快速的应急机制,根据极端气候和可能出现的各类灾害及农业保险发展规模,加强网络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提升应急反应能力,规范理赔程序,缩短理赔时间,确保出灾出险迅速及时,切实保障农民利益。鉴于生态公益林的特殊性,其政策性保险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遴选1-2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保险共保模式。 (三)扩大农业保险覆盖服务范围。有序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开发地方特色保险品种,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逐步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农产品产量保险和蔬菜、生猪等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加强县(市)区与保险公司合作,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风险防范需求,开发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时节、不同农户的保险需求。加快推进种植业保险,提高小麦、玉米、棉花、花生、日光温室等险种的参保率。加快发展森林保险,扩大公益林、商品林保险覆盖面,公益林保险保费除中央、省配套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配套。加快推动畜牧业保险,深化生猪保险改革,推行能繁母猪与仔猪同保,育肥猪保险实行以生猪体长为主要参数的理赔方式。

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研究

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研究摘要:2004年,国家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新方向,即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由政府补贴农业保险保费,以此来激励我国农业保险加快发展。目前,比较成功的有四种模式,本文分析研究了这些农业保险模式,以此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开展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补贴;农业风险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现状 农业保险根据经营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如表1所示,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许多方面与商业保险存在差别。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主要体现在补贴上,保费补贴和业务补贴是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的两种方式,保费补贴就是在农民购买保险时补贴一定比例的保费;而业务补贴的主要对象是保险公司。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对保费进行补贴。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成功模式 我国政策性农险虽然起步晚,但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各级政府部门认真落实,各地区积极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的方法,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国内政策性农险形成了四种有代表性的经营模式,有上海“安信模式”、吉林“安华模式”、黑龙江“互助制模式”、浙江“共保体模式”。表2为2010-2015全国公共财政支出中农业生产保险补贴部分的金额。 (一)上海“安信”模式结合了农业保险商业性和政策性的两种模

式,以政府财政补贴为启动资金,让农民乐于接受农业保险,与此同时推进其他商业险种,以点带面,?合力构建农村民生保障系统。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多样性的险种结构中,各个险种会产生不同的经营结果,有些可能亏损也有些可能盈利,当总体的收入超过成本时,保险公司即是产生利润的,他们也就原意去承保一些亏损的业务,不至于停办。单独承保小麦,出险后保险公司可能亏损,承保小麦的农户承保家财险不出险就不产生赔款,保险公司能够获益,同时受灾农民也得到保障。? (二)浙江“共保体”模式中“共保”的意思就是共同承保,具体来说就是浙江省辖区内的各家保险公司自愿组合成为“共保体”来承保特定的农业保险业务,各家公司之间签订“共保合同”,以合同为依据共负盈亏。“共保体”其实就和其它形式的组织一样,只不过它的成员是各家保险公司,组织内部对所有的日常事务和问题解决办法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来说承保比例占总标的最大的为“首席承保人”,对重要事项会有更多话语权,其它公司也是按照各自共保比例的大小来承担责任和义务。 (三)黑龙江“互助制”模式与其他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是两个不同的群体,而是共同的对农业保险由需求的会员,会员们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每个会员同时也是股东,是互助组织的出资人,大家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加入组织,共同承担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四)吉林“安华”模式在的成功主要在拓展销售渠道和方法方面,

如何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产业化的促进作用

金融与经济?2000年第6期 李小全农 业 产 业 化 的 促 进 作 用 如何发挥政策性金融对近年来,农业产业化以迅猛之势在全国各地普遍推行,成为当前 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主题。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村经营 体制的一次深刻变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我国农村经济实 际情况来看,长期以来,农村产业化链条比较短,加工转化增值率低, 进入市场的大多数是初级产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农村市场经 济发展的进程。改变这种状况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农业产业化,延 长农业的产业链条。一方面向生产延伸,拉动以粮食为主的各类农 产品生产,从而确保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向国际 国内两个市场延伸,推动收购、加工、储运、营销业的发展,实现“产、 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由此推动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农 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金融组织, 如何从政策性金融角度支持农业产业化,如何与商业性信贷支农、财 政支农等既形成支农的合力,充分体现自我特色和政策优势,调整思 路,寻求对策,找准政策性支农切入点,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如何 更有效地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职能作用,扶持、引导中国农业和农 村经济走向产业化、市场化、现代化的发展轨道的一个重大而迫切的 问题。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策性金融应如何按照资源优化配置 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促农业产业化一臂之力呢?众所周知,银 行办理信贷业务,离不开符合其信贷条件和要求的贷款对象。农村 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农业产业化的兴起,为农村信贷提供了良好的经营客体和业务载体。同时,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也离不开农业信贷的支持与合作。另外,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多种金融业务,其中包括象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农业银行的商业性金融业务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金融业务。尽管它们都向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但每一业务的服务范围、侧重点和服务方式均各有所不同。从上述两种实际情况考虑,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既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又要结合本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要求来确定未来的工作思路。这就是:农村政策性金融工作应以支持和服务于农业产业化为主线,对农业产业化进行优先综合扶持,通过调整信贷结构,集中资金重点投放,巩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从整体上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具体可采取如下对策:(一)对农业产业化进行优先扶持主要是重点支持龙头企业近年来,全国各地农村涌现出了一大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产品有一定市场的龙头企业,这些企业以农副产品的深加工为主,带动了区域经济的活跃,成为牵动农业产业化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农业政策性金融要重点对这些龙头企业给予支持,引导它们向规模经营的方向发展。这些龙头企业主要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加工、调销的粮食龙头企业;农产品深加工、养殖为对象的龙头企业及商品基地。 特别是对骨干龙头项目应重点扶持,满足其技术改造及流动资金的 需要。对有一定发展潜力,适应未来市场需要,经济效益好,科技含 量高的能形成新的效益增长点的项目,也要积极支持,促使其尽快形 成和扩大生产规模,使产品尽快上档次,上质量。当然,在重点支持 龙头企业过程中,不能仅仅把龙头企业片面理解为大型加工企业。 一些地区热衷于办加工企业,总想追求高(起点高)、大、新、全,不惜 62金融体制 改革

如何让发展我国的农业险

如何让发展我国的农业险

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 内容摘要:本文总结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波动起伏发展的现状,深入探讨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困境及其成因;结合我国农地制度缺陷与小规模农户经营风险特征分析,提出了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政策性保险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1993年以后农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2000年农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继续缩减为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农险保费不到1元。我国农业保险远未发挥其化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作用。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考察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业发展20年来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撑;连WTO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保护条款,我国都没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强度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覆盖面较宽、有一定保险深度以外,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及应保面的5%.199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高峰年,当年全国的粮食作物承保面为4.8%、经济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猪1.18%、家禽约1.3%、水产养殖2.5%、森林4.59%.除经济作物覆盖面超过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 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的投保覆盖面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农业生产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包围之中。 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选择严重,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二是农险理赔复杂、特别是养殖保险核损较为困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骗赔的现象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营农险的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其中有7年的赔付额超过投保额,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尽管免除了农险营业税,但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大,农险业务难以为继。而且我国农险存在着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这也导致农险经营的长期亏损。 农民投保意愿较低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篇一:严桥乡X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严桥乡X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已极大地阻碍了农业发展的步伐,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构建农业保险体系,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减轻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是政府支持农业的重要举措,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顺应农业发展趋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XX年我乡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严格按照县农险办、县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工作,创新思路,实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户自愿”的模式,组织开展投保工作。 经过全体乡、村干部的努力,XX年我乡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顺利,全部或超额完成了小麦、水稻、玉米、能繁母猪等的投保任务,并且按照县农险办和县国元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材料、资料,农业保险档案材料整理规范,保管完善,有力地促进了我乡农业生产和发展,特别是对有灾情的农户在恢复生产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现将我乡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有关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1、越冬小麦播种面积48900亩,全乡共有1691户投保,投保耕地面积亩,上交保险费元,参保比例达,%。单独参保种植大户3户(兴北村韩传文,红

岗村洪光跃、李福刚),投保面积838亩。 2、XX年全乡水稻投保面积亩,上交保费元。 3、在XX年午季小麦核灾中,全乡共报损小麦面积亩(其中包括单独承保大户亩),获得理赔金额129650元(其中包括单独承保大户理赔的3063元)。 4、在秋季水稻核灾中,全乡共报损水稻面积亩,共获得理赔金额365000元,理赔率%,亩均赔付元,共有1864户农户获得理赔。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层层落实。 为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按照上级要求,我乡成立了由分管农业副乡长孙义松为组长,由乡财政所、农技站、畜牧站、农经站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乡政府组织召开了农业保险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了严桥乡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将此方案下发到村(居)委会及相关单位,具体落实各项工作,将农业保险工作分解到各村各组(队)。同时,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农村工作目标考核,为做好该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为更好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减轻农业生产风险、支持特色农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我乡对全乡7个行政村的协保员进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一、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中存在的问题 (一)参保率低 农牧民受教育程度低,保险意识不强,即使政府提供大量保费补贴,农户也不一定购买农业保险,在补贴过程中还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青海省属多民族聚居省份,现有少数民族人口269.28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46.98%。农民投保意识不高,制约了省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缺乏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青海省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农险补贴资金进行管理,保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补贴对象的核查等相关制度体系不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缓慢,缺乏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开展的法律支持。 (三)财政补贴主要针对农户,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较低 目前财政补贴的对象主要针对参保农户,对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目前,青海省的农业保险主要由中国人保青海省分公司承担,经营和受补贴主体单一,同时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等制度缺失,财政资金无法对配套措施提供支持。 (四)财政补贴标准难以确定 由于缺乏政策型农业保险数据库建设和相关分析技术,如何寻找财政补贴资金在政府、农户、农险公司之间的平衡,是一个需要长期加以研究的问题。 二、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思路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和开展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农业保险制度设计涉及财政补贴对象、补贴保险产品、补贴方式和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等方面。 (一)补贴对象 农户和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也是财政补贴的对象。通过财政补贴农户,可以增强农户的购买力,使农户能够负担较高的农业保险费,从而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投保率。另一方面财政也要对承保农业风险的保险公司提供补贴,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其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关于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比较与启示

关于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比较与启示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组织结构、制度、资金来源和运用、功能、市场环境和外部关系的比较,提出完善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灵活资金运用、完善其功能和理顺外部关系等对完善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启示。 农业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提供食物和工业原料,它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农业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投资期限长,盈利能力相对较低,因而一些农业生产经营项目难以得到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各国政府为了弥补金融市场的不足,普遍设立了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于1994年设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专门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活动,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农发行的业务范围较窄,经营亏损严重,因此很有必要通过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比较分析,借鉴国外发展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经验,促进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完善和发展。 一、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比较 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各具特色,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日本、法国、泰国和印度等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现就这些国家及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进行比较分析。 1、组织结构比较 各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组织结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为单一结构,即只有一个金融机构,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分支机构。这种结构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简单、灵活,但因为没

有延伸到广大城乡地区的众多分支机构,难以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的零售业务,因而往往只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的批发业务。这类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自己筹集资金,然后委托在广大农村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其它金融机构发放农业政策性贷款等业务。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属于此种类型。第二类为复合结构,即该类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有许多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可以直接从事一部分或全部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贷款等零售业务。由于农业政策性金融贷款对象为国内的广大农业企业、农产品经营单位或普通农户,而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在全国各地遍设分支机构成本太高,所以大部分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除直接贷款外,还把一部分业务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美国的农业信贷体系、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泰国的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和我国的农发行都属于复合结构类型。 2、制度和政策比较 从中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实践活动来看,各国一般都有其相应的法规、制度来规范本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活动,如美国的《农业信贷法》、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和中国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等。美国、日本、泰国等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一般比较灵活,能够随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如美国的农民家计局成立之初是为了应付农业危机,帮助新创业的农民以及低收入农民家庭建立农场维持家计等融通资金。随着美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家计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该局业务重点逐步转到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村开发,配合政府农业政策的贯彻实

我国为什么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课程论文 学生姓名:万鹏学号: 20093002 专业年级: 2009级农林经济管理 题目: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探究 指导教师:王慧青教授 评阅教师: 2011 年12 月

摘要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一部分,但与其他农业保险相比,不但呈现出了其独有的特征,而且也赋有了更多的功能与作用。本文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内涵的界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区别,深入辨析和推理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同时也通过对其作用路径的剖析,勾勒出了其功能与作用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得出我国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正确性。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探究 一、农业保险的内涵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在现代农业中,农业保险发挥以下的经济补偿职能:一是有利于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使农业生产在遭受自然灾害后能迅速恢复再生产,保障农业的持续稳定增长;二是通过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可以提高处置灾害或疫情的透明度,使真正需要救济的农民享受到农业补贴政策的优惠。三是农业保险通过专业的防灾防损机制,发挥风险管理优势,为巨灾风险的可预测、可衡量、可管理提供经验、技术和人力上的支持。

(二)保险的种类 由于农业内涵的广泛性与发展性,农业保险的业务种类繁多,学术界和保险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农业保险迚行了分类。目前主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两种。 1.按照承保对象与范围不同的分类。这种划分方式是沿袭农业的广义与狭义之分而形成的,将其相应地分为广义的农业保险和狭义的农业保险,或称为“大农险”与“小农险”。“小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仅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通常被称之为“两业保险”;“大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则涉及广义农业的各个环节,因此也被称为“农村保险”。 2.依据经营目标不同的分类。按照经营目标的不同,可以将农业保险分为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两类。其中,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获取利润最大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最大程度地实现政府预定的政策目标,而不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的首要目标,或不作为唯一的经营目标。在我国保险实践中,又常根据保费补贴主体的不同,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分为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 农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边界,农业险是政策性保险,但这幵不意味着所有农业保险产品都必须实行政策性经营。事实上1791年诞生在德国的雹灾保险,就是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的,而且德国、英国、法国等至今都是以私营保险公司为主经营雹灾保险。在日本,除一部分大田作物(水稻、早稻、小麦等)和马、牛、猪、蚕等饲养项目是依法强制实行政策性保险之外,花卉、某些设施农业、精细农业产品的保险,实际上都是商业性经营。这就有必要对农业保险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迚行分析,讨论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区别及其原因。 只有那些关乎国计民生幵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而商业性保险公司又不可能或不愿意从事经营的农业保险项目,才有可能纳入政策性保险经营。也就是说,从宏观层面上讲,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必须有较强的政策意义;而从微观层面上讲,这些保险产品因其成本高、价栺高,在竞争的保险市场上难以成交。符合这些条件的农业保险项目或产品主要包括: 1.农作物多风险保险。这类标的的农作物风险通常很高,例如玉米、棉花、水稻、小麦等作物,由于这些产品涉及食物和纤维供给的安全,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从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同时,洪涝、干旱、霜冻、冰雹、病虫害等风险事故的发生机率相当高。据统计,1961—1990年30年间,我国农作物遭受这些灾害的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高达29.8%,而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16%,这两个比例在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以来还有迚一步的提高。在湖南、湖北、安徽等省,水灾的发生率超过30%。作物的损失率显然很高。笔者曾在陕西关中地区做过调查,棉花的社会损失率在9%—18%左右,粮食作物的社会损失率在7%—13%左右。这也就是以产量为保障目标的多风险农作物保险的纯费率高达2%—15%的原因。 2.3/要家畜家禽死亡保险。现阶段,畜牧业在我国也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而且畜牧业保险标的因疫病和意外事故死亡的风险也很大。笔者曾在某大城市调查过为期10年的奶牛的社会死亡率,其平均死亡率约为3%—5%,在疫病流行的年仹高达10%,其中,犊牛平均死亡率高达12%—16%。家畜家禽保险对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而这两大类农业保险项目都难以迚入竞争的商业保险市场。不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上述特征和条件的保险项目和产品主要包括: 1.某些单风险农作物保险。例如,农作物冰雹灾害保险,或者某些地区[例如新疆、

农业保险政策性属性首次得到明确

农业保险政策性属性首次得到明确 作者:陈娜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19年第11期 本刊记者陈娜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中央 与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10月16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就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在推进农业保险改革发展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保障措施等,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推动我 国农业保险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今后一段时期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根本遵循。据介绍,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提出“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 具有重要作用”。《指导意见》拓展了农业保险的内涵和外延,提出进一步拓宽农业保险服务 领域,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民短期意外险等一并纳入农业保险服 务范围,满足农户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同时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该负责人称,《指导意见》还突出强调了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加快农业 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性举措,我国农业保险将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 《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明确到2022年,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达 到1%,农业保险密度达到500元/人。到2030 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该负责人表示,要实现上述目标,2022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需达到840亿元,相当于 年均增长10%以上,这一目标基本符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规律,且具有一定挑战性,经过努力 预计可如期实现。 据介绍,为加大协同推进力度,《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财政部会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等部门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并对相 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各省(区、市)参照中央做法,成立由财政部 门牵头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当地农业保险工作。 农民获得感是体现农业保险发展质量的关键指标,该负责人称,《指导意见》将提升农民获得感贯穿始终,给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和措施,提出了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思路和办法。《指 导意见》指导思想即落脚在“更好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基本原则对 可能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保障措施中既有“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等总体 要求,又有“五公开、两到户”等具体部署。 此外,该负责人强调,《指导意见》把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提出以信息化 推动提升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作了完善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优化保险机构布局、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等四方面要求。据介绍,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成立中 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拟将其作为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抓手和承载主体。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依据及发展策略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依据及发展策略 摘要: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存在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由,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该制度自推广以来,取得长足发展,对稳定和发展农业生产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因种种原因该制度还面临着诸多困难。本文针对问题做了相应的探讨。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策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参与部分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或对相关农业保险业务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的一种制度安排”。 [1]国内外政府之所以要介入农业保险领域原于该市场存在失灵。[2]、[3]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依据 (一)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 公共财政理论依据产品是否具备竞争和排他性,将产品分为私人产品、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同时具备竞争性和排他性,由市场提供;纯公共产品同时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要么具备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要么具备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其介于私人产品与纯公共产品之间,由市场加政府联合提供。 那么农业保险属于何种产品?不防假定其归属于私人产品,则同时具备竞争必和排他性。如果具备竞争性则应满足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两个条件。然而,农业保险有别于其他险种,即风险高。高风险导致农业保险保费率也高。高额的保费率相对低收入的农民,导致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无法转变成有效需求。另外,农业保险受逆向选择的影响较其他险种要大,通常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不愿意提供这种产品。可见,农业保险市场不是一个有效的市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通行做法是给予农业生产者或保险机构一定水平的财政补贴,从而解决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问题,这种做法我国称之为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效应 福利经济学认为,当厂商边际私人净产值不等于边际社会净产值时就产生了外部效应,可分为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如果边际社会净产值大于边际私人净产值,称之为正外部效应,而相反则称之为负外部效应。为鼓励更多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交易发生,政府一般采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手段。 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效应。首先,农业本身就具有正外部效应,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稳定,不仅农民受益,而且会惠及整个社会;农业歉收,受损的也不只是农民,而会波及社会的每个成员。可见,农业生产边际社会净产值大于边际私人净产值,具有正外部效应之特性。其次,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效应。因为有了农业保险后,农民无后顾之忧,敢于投入,从而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的稳定。 (三)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 农业保险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因为,农业保险一般采用委托——代理制度,在该制度下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而作为代理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方。如此一来,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据有关专家统计,仅农作物保险赔付一项其道德风险所占的比例高达20%,在牲畜赔付中骗赔现象更为严重。[4]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政策性农业保险内涵

政策性农业保险内涵、功能及作用路径的新诠释 曾玉珍2011-05-17 摘要: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一部分,但与其他农业保险相比,不但呈现出了其独有的特征,而且也赋有了更多的功能与作用。本文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内涵的界定,深入辨析和推理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同时也通过对其作用路径的剖析,勾勒出了其功能与作用之间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风险,农业损失,现代农业从2004年开始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以来,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实践,学术界已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但与此同时也应注意到三个问题:一是直至目前仍鲜有界定和解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内涵的文献,且还未能达成共识;二是有些文献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简单地等同于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三是大量研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和功能定位等基础性问题认识不清,甚至将彼此混为一谈。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缺少共有的理论基础,而且也不利于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提供科学系统的指导。因此,本研究将在已有研究基础上,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界定和辨析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基础理论。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内涵 (一)农业保险的种类 由于农业内涵的广泛性与发展性,农业保险的业务种类繁多,学术界和保险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农业保险进行了分类。目前主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两种。 1.按照承保对象与范围不同的分类。这种划分方式是沿袭农业的广义与狭义之分而形成的,将其相应地

分为广义的农业保险和狭义的农业保险,或称为“大农险”与“小农险”。“小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仅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通常被称之为“两业保险”;“大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则涉及广义农业的各个环节,因此也被称为“农村保险”。 2.依据经营目标不同的分类。按照经营目标的不同,可以将农业保险分为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两类。其中,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获取利润最大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最大程度地实现政府预定的政策目标,而不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的首要目标,或不作为唯一的经营目标。在我国保险实践中,又常根据保费补贴主体的不同,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分为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界定 目前在国外文献中尚未找到能完全与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对应的称谓,关于国外对其定义的界定也无从谈起。在我国,近几年已有多位学者分别从多个视角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了界定。庹国柱和朱俊生(2004)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定义为,为了实现政府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农业保险或建立的农业保险制度;施红(2008)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指政府作为风险配置主体介入了农业保险的风险配置过程的一类特殊类型的农业保险;李海军(2009)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农产品的农业保险给与一定政策扶持和优惠的一种制度安排;段胜(2010)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相对商业性农业保险而言的一种特殊农业保险形式,它是国家依据政策目标或服从特定的政策规划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庞在礼(2010)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推动,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农民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按商业保险规则运作,并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的一种农业保险;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经营者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中央或地方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业务。 基于上述研究,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特征,本文认为,所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参与部分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或对相关农业保险业务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的一种制度安排。

农业政策性金融创新研究【论文】

农业政策性金融创新研究 摘要:通过分析连云港地区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现状,提出适合连云港地区农业政策性金融进一步发展的创新性建议,即农发行创新、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创新、农业政策性金融形式创新,这些创新性建议将极大地推动连云港地区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 关键词:连云港;农业;政策性金融;创新 一、引言 将江苏沿海地区的发展作为国家战略推进,把该地区建设成东部主要经济增长点,振兴苏北并带动长三角整体复兴,对拉动中西部崛起有关键作用。在整个江苏沿海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农业政策性金融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但同时,伴随沿海开发进程的深入推进,农业政策性金融问题不断出现,这将为农业政策性金融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如何创新农业政策性金融,从而推进江苏沿海地区跨越式发展,成为当前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连云港作为江苏沿海地区开发的重要城市之一,其政策性金融问题尤为突出。通过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对连云港地区的农业政策性

金融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适合连云港地区发展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创新性建议,即连云港地区可以通过创新农发行的资金来源渠道、业务范围及金融产品、风险防控能力,创新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保险、担保及补贴等。 二、农业政策性金融综述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为了满足农业这一特殊领域发展,在国家强有力的支持下,按照国家政策,为其提供专门的融资业务,从而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保护农产品价格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两方面,为农业提供了资金需要,推动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作为一项特殊的金融活动,农业政策性融资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它的主要特征表现如下:一是目标不是有利可图的,二是范围界定性,三是方向政策性,四是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是资金运用的优惠性。 三、连云港开发中农业政策性金融局限性 农业在连云港地区的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然而在连云港开发过程中,农业政策性金融却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困境。农发行作为目前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主体,其在促进连云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新)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降低农业受灾损失,增强农业抗风险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经营者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保费补贴政策为指导,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我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深入开展农业保险工作,逐步扩大范围和社会影响,防范和化解风险,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面广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因灾受损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为我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行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各乡镇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等(以下简称“投保人”)参加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业务覆盖面,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保费补贴为引导,充分运用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 (二)坚持投保自愿、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教育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户增强风险意识、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和互助意识,自主自愿

参加农业保险。保费由中央、x、市、县(区)财政部门、投保人共同负担。 (三)坚持部门协作、稳步推进的原则。财政、农水、林业、气象等各有关部门及保险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及其他强农x政策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综合效应,合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险种和范围 (一)种植业 1.保险品种:温棚(日光温棚和大中型移动温棚)、小麦、水稻、玉米、葵花、马铃薯、脱水蔬菜番茄、枸杞、苹果、葡萄、苜蓿。 2.范围:全区6个乡镇及农(林、牧)场。 (二)养殖业 1.保险品种:能繁母猪、成年奶牛和后备奶牛、肉牛基础母牛、肉羊种羊、基础母羊。 2.范围:全区6个乡镇及农(林、牧)场。 (三)若x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和保额发生变化后,我区相应作出调整。 四、承保及费率标准 (一)种植业保险 1.承保方式。按照每户农民实际种植的作物面积或温棚亩数实行统一投保和联户投保。其中:各乡镇以乡镇、村为单位统一进行投保;

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政策建议

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政策建议 张小星 (安徽工程大学管理工程学院安徽芜湖) 【摘要】: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它的平稳发展关系着国家经济的稳定和粮食的安全。然而其生产受到气候、自然灾害等的影响很大,这些因素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和产量上的不稳定性。农业保险的产生对防范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农业生产、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本文通过对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建言献策。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政策建议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4YJC790002 2014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AH201410363134 2015年3月23号,我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在世界气象日做了《科学认知气候关注气候安全》的重要讲话,指出持续变化的气候将增大造成干旱、暴雨等极端天气的出现的概率。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单产下降,主要河流径流量减少或变化不稳定,水土流失、生态退化、物种迁移等生态恶化程度加深,我国面临的气候变化和气候灾害风险可能进一步加剧。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专为农业生产者量身定做的的保险,其功能主要是对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对其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相应的赔偿,从而减少甚至避免农业生产者的损失。随着农业的发展和自然灾害的高发农业保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自2007年以来的八年时间里,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获得了很快的发展。2015 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指出: “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明确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支农责任,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农业保险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分担农民损失、促进农业专业化生产和稳定农民农业收入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目。当前,农业保险的覆盖险种不断增多,业务规模也大幅度扩大,保险主体也日益多元化,农业保险受到全国民众的普遍关注。 1.农业保险的保费规模和赔付率状况得到很大改善 由表1可知,在保费规模上,通过2004-2014年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随着农业保险的深入开展,保费增长了7倍,赔付率也由最高的81%下降到了51.2%,基本稳定在60%左右,可以看出农业保险正逐渐步入正轨,审核等工作较以前更加规范精确。2014年我国农业保险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达到1.66万亿元,同比增长19.42%;参保农户2.47亿户次,同比上升15.42%;向3500万户投保农户支付赔款214.6亿元,同比增长2.86%。据统计,2014年我国保险保费以325.7亿元位列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

农业政策性金融创新探索

农业政策性金融创新探索 目前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弥补市场机制资源配置缺陷的需要从市场经济的规律角度来考虑,普通的金融机构选择投资的对象一般是风险小、收效快、回报高的项目。而农业作为我国的第一产业,特点是投资大、回报小、风险高、周期长,在客观上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商业性金融机构几乎退出农村市场。农业发展需要积累大量的时间,而且发展道路也很曲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后盾来支持其发展。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政府机构的产出常常难于度量,而且政府机构几乎没有竞争对手,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业竞争力不足的缺点。由此可见,要发展农村经济,必须通过政府的推动和协调。有了政府对农业的支持、补贴和调节,才能减小投资风险,弥补市场资源配置的缺陷,通过政策性措施重新合理配置资源。因此,深化农业政策性金融改革是保证农村经济有条不紊发展的前提。 (二)实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农业存在着补贴措施少、国内支持总量小的问题。有关资料表明,我国大多数年份和某些农产品的农业国内支持总量目前仍然是个负数。特别是在农民收入问题上,国家补贴水平低,措施使用相当少,这与我国以人为本的宗旨相违背。我们要重视农民收入的补贴措施问题,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完善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措施。面对我国政策支持总量低、管理体制不完善的问题,我们应该继续加大在农业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完善国内支持政策体制,让钱用到实处,确保资金投放在农业有关部门和基建支出上。政府通过价格干预的手段调节农业市场,建立完善的农民收入支持体系,通过不断调整农业结构,建立规模强大的农村信息网。从结构上调整和完善农业国内支持体系,加大农业政府性投资是今后中国农业金融性改革的发展方向。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农业之间的差距。目前中国的农产品计划与调控的范围和领域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仅仅把目光放在沿海地区是不够的,真正地实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还需要放在大范围内才行。 (三)改变城乡经济二元结构的需要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特点。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有着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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