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中的规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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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中的规范概念

章前明

【英文标题】"Norm" Conception in the English School and Constructivism 【作者简介】章前明,浙江大学国际政治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杭州 310028)【内容提要】规范问题是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关注的核心内容,但它们对规范含义的理解并不一致。英国学派涉及的规范是指判断人类活动对错、好坏的一种行为标准,而建构主义所说的规范既涉及行为体“适当”或“合适”行为的准则问题,又被看成是存在于主体间的一种社会实在。两者对规范概念的不同界定,对其理论建构和研究方法的选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使英国学派注重阐释方法而建构主义强调科学方法来研究规范问题。然而,导致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在规范研究上的不同,既与它们所涉及的规范概念有关,也与研究者所处的不同学术传统和环境分不开,但本质上来自于英美学者对社会科学的不同解释以及他们有关知识生产的不同的认识论立场。

【关键词】建构主义/规范概念/研究方法/认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结束和全球化的快速发展,文化和认同重新回归国际关系,规范理论再度兴起,文化和规范对国际政治的影响和作用开始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的重视。近十多年来,在对规范问题的研究中,许多学者对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在规范作用方面的不同认识,曾做过较为深入的探讨。然而,对于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在规范方面存在的差异却缺乏必要的探究。尽管有些文章也涉及两个学派在规范方面存在的某些差异,但他们对这些差异怎样对它们的理论建构和研究方法的选择产生影响并没有进行必要的分析。[1]事实上,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对规范含义的理解是不同的,这种认识差异对它们的理论建构和规范研究的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拟就它们涉及的规范概念与其理论建

构和研究方法的选择之间存在的关系,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期加深人们对这两个学术传统和研究风格迥异的理论流派的认识。

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的规范含义

规范和规范问题一直是政治研究的中心内容,同时也是国际关系研究中的英国学派与建构主义关注的核心内容。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都把国际政治的基本结构看作是社会的,而不是物质的,认为国际政治的结构本质上是一种观念结构,承认规范、价值和制度在国际政治中的核心地位,相信国际体系是通过不同的政治实践围绕行为体之间共享的、主体间的理解建构而成的。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国际社会定义的核心,就是强调共同利益观念和共同价值以及受法律和道德规则约束的共同意识,也就是强调国际政治的社会维度。他认为,“如果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拥有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从而形成一个社会,在此意义上,这些国家认为它们之间的关系受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并且它们一起在共同制度下运作,那么一个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就出现了”[2]。亚历山大·温特也指出,国际结构不是物质现象,而是观念现象,这种观念结构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结构,其本质是知识或观念的分配。这种观念结构有时是通过规范、规则或制度的形式为行为体所共有的,它不仅对国家行为产生影响,而且也建构了国家的身份和利益。[3]23-24,28 建构主义的另一位代表人物马莎·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re)认为,规范可以指导和制约人们的行为;规范往往也限制了人们可以选择的行动范畴,因而约束了人们的行动。因此,关于适当行为的共有观念、期望、信念等因素使世界有了结构、秩序和稳定。[4]302-303

尽管两派学者都强调规范、观念和认同在国际政治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他们对于规范含义的理解并不一致。目前学界对规范的定义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坚持对规范进行狭义界定的研究者,他们所作的界定通常是一种直觉定义[5],即主张将规范与规则等其他行为准则区分开来,认为规范是指“根据权利和义务界定的行为准则”,它包含了应然和共同道德评判的伦理内容,而规则是

指“对行动所作的规定或禁止”。虽然英国学派学者没有对规范作过明确的界定,但他们所涉及的规范基本上是这种狭义意义上的规范,因为他们所说的规范是指行为标准或道德评价标准。另一类是主张对规范进行广义定义的建构主义学者,他们具有相当的根据假设通过演绎推理对规范进行界定的性质,认为规范本身包含了规则等其他形式的行为准则。这种对规范的界定方式,它不再简单地按照权利和义务特点来划分和认识规范,而是把规范从广义上分为“限制性的”和“构成性的”两大类。[6]彼得·卡赞斯坦认为,规范是指“有着特定认同的行为者的适当行为的共同期望”,不同的规范所起作用的方式也不同。限制性规范涉及确定合适行为的标准,进而塑造政治行为体的利益,协调它们的行为;而构成性规范表明了行为体的认同,也规定了行为体的利益。规范既可间接对行为产生影响,也可通过界定产生社会认同的集体行为标准直接地发挥作用。[7]20-21 马莎·芬尼莫尔接受把规范划分为限制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的做法,但对规范概念作了另一种界定。她认为,“对于规范有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即具有给定身份的行为体适当行为的准则”。她指出,政治学中建构主义称之为规范的概念与社会学称之为“制度”的概念实际上是同样的行为准则。根据社会学理论,“规范”和“制度”的一个不同之处是聚合性问题:规范指的是单独的行为准则,而制度强调的是诸多行为准则的组合汇集与相互关联(即一组实践活动和准则)。[4]299-300 根据这一定义,规范不仅包括规则,而且还包括制度。所谓制度,实际上也是规范的一种组合和表现形式。

根据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Jackson)的观点,政治生活中涉及的规范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法则”(natural laws),它是客观的、并能够通过经验予以检验证实的社会行为模式;另一类是“规范性法规”(normative laws),它指禁止或限制人们行为方式的规则。实证主义者所涉及的规范主要指前者,而传统人文主义者(humanists)所讲的规范主要指后者。[8]77-78从上述对规范问题的讨论中,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建构主义使用的规范概念是与英国学派所

涉及的规范不同的。英国学派所说的规范是一种道德和法律意义上的规范,即判断人类活动对错、好坏的一种行为标准。而建构主义所说的规范则是一种政治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规范,即它既涉及行为体“适当”或“合适”行为的准则问题,又被看成是存在于主体问的一种社会实在。“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们创造了行为模式——社会科学试图解释的那种行为模式”,“这些模式可能是社会实在——规范与理解——和主流范式强调的物质实在的结果”[9]152。也就是说,建构主义涉及的规范虽然是主体间持有的行为准则,但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因而并不包含对规范进行道德和价值判断的伦理内涵。马莎·芬尼莫尔对此曾明确地指出,建构主义规范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要考察规范对国家行为产生的作用,也就是侧重于考察构成性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是怎样构成、创造、修正了行为体和利益的。《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这本书主要想从经验上证明:社会规范事实上确实影响了国家的行为,并阐明影响的方式。她强调,我们“说社会规范在国际上起作用并不是对这些规范的伦理和道德进行价值判断”。[9]150-151

总之,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对规范含义的理解是不一样的。英国学派是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来界定规范内涵的,而建构主义则主要是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来定义规范含义的。两派学者对规范概念的不同界定,实际上反映了他们对规范的本质属性的不同认识。

规范研究的不同方式及其特点

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理论的类型总是与研究方法的选择分不开。而研究方法的选择又与研究对象或论题的性质有关。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对规范概念的不同界定,自然会对其理论建构和规范研究的方式产生不同的影响。英国学派研究世界政治方式的与众不同的特点就是强调规范和价值。根据政治领域流行的规范性假定来理解国家间世界,是英国学派理论关注的中心。[10]在这派学者看来,人类世界是由有意义的行为标准的规范构成的,而规范是建立在赋予这个世界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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