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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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
意见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榆政发[2013]57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19
【实施日期】2013.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
(榆政发〔2013〕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稳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改革
(一)规范专项资金设立。
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属于公共财政负担的,要合理安排、保证重点,充
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实现共建共享。
今后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各级主管部门要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未经政府批准,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设立新的专项资金。
(二)早编细编专项资金预算。
提前一年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切实改变边执行预算、边制订计划、边落实项目的做法。
每年从6月初开始,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要在9月底前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除适当预留部分应急专项资金外,所有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要细化到具体项目,未细化到项目的,如无特殊原因,预算一律不予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省市有关政策,结合下年度财力情况,对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部门预算,并及时下达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三)强化预算执行。
专项资金原则上必须在每年5月底前下达预算,逾期未下达的,安排下年度该专项资金预算时,予以扣减;截至9月底仍未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收回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连续两年逾期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报请政府批准撤销该专项资金。
(四)严格控制预算追加。
年初预算确定后,除重大紧急事项确需追加预算外,当年不再安排新的专项支出。
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再向政府提交新的专项资金申请,政府不再受理各部门提出新增专项资金的会议提案。